第四章 從瓦瑟包容論述看臺灣案例
第二節 臺灣婚姻平權議題的包容式處理
在瓦瑟的包容論述中,包容並不是絕對需要的。歷史案例也不缺乏包容和人 權間的緊張關係。前一節從「自由、民主、多元」和「移民社會」兩組詞語分析 臺灣公民宗教中的包容元素可能從何而來。也就是說,臺灣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支 持包容。這一節中,筆者將透過包容式處理反思臺灣的婚姻平權議題,並希望反 思的成果有助於臺灣的包容精神。
壹、背景介紹
婚姻平權(marriage equality),多半用來指涉同性之間能否合法結婚的議 題。在許多時候,婚姻平權跟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意涵相通。要注意的 是,以用語來說,「婚姻平權」一詞隱含了支持同性婚姻的意思。因為對同性婚 姻的支持者來說,現行的婚姻制度並不平等。與之相對的,同性婚姻的反對者比 較傾向使用「同性婚姻」。本研究會視語境脈絡使用「婚姻平權」、「同性婚姻」
兩個詞彙,並以「支持方」表示支持同性婚姻者,以「反對方」表示反對同性婚 姻者。
臺灣的婚姻平權議題歷時頗長,也有許多相關的優秀學術作品。早在1986 年,祁家威便向立法院提出請願,希望使同性婚姻合法化。2006年,立法委員蕭 美琴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但未獲多數立委支持。2013年,俗稱「多元成家 三案」的婚姻平權草案、伴侶制度草案、家屬制度草案進入立法院審查。本研究 打算專注討論近年來相關的三個事件,分別是:「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公民 投票第10、11、12、14、15案」,以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一、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2013年祈家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到拒絕,訴願遭駁後上訴至行政法 院。2014年敗訴後繼續上訴,2014年9月遭到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於2015年8月提 出釋憲聲請。對於相關議題,臺北市民政局也於該年7月聲請大法官解釋。2017年
項。支持方和反對方都開始了各自的動員。支持方希望能以民法來規範,認為專 法是一種歧視。反對方則希望能以專法,避免破壞現行婚姻之意義。隔年的選舉 年,我們便看到十項公投案一起實行的盛況,十案中可說有五案和婚姻平權議題 相關。
二、公民投票第10、11、12、14、15案
此次公民投票於2018年11月24日舉行,以下為此次公投之題目。
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第10案、第11案、第12案由反對方提出。第14案、第15案由支持方提出。特 別的是,第10案、第12案、第14案一定程度上都在公投同一個議題,也就是以民 法或者以專法來實施同性婚姻。在公投之前,如此奇特的現象也引發不少討論。
也有人擔憂如果出來的結果相互違背,政府應該如何去實施。不過,公投結果可 謂支持方的慘敗。反對方提出的第10案、第11案、第12案通過,支持方提出的第 14案、第15案否決。此次公民投票後,已經確立臺灣的同性婚姻不會以民法的方 式落實,不過專法的名稱為何、一些具體細項如何規定等等,仍受到各方關注。
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在立法院三讀通 12
過。此次修法的名稱較為少見,有些人認為是為了避免社會對於婚姻定義的紛 爭。雖然不以修訂民法來規定,不過在許多條文上準用民法。此法之通過也為臺 灣的婚姻平權議題暫時定音。
本研究中的「七四八」或「748」皆尊重出處寫法。例如:司法院的「釋字第748號解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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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吳陳鐶大法官的「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不同意見 書」
貳、事件反思
一、政府難以擔任良好的仲裁者
前一章較抽象地提及「政府難以擔任良好的仲裁者」一事,這反映在臺灣的 婚姻平權議題的許多面向。政府經常受限於民意而難以作為。這個民意不見得是 多數,只要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礎,尋求民意的政治人物都難以視而不見。2015年 時,蔡英文曾說:「在愛之前,大家都是平等的。我是蔡英文,我支持婚姻平 權。讓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去愛、追求幸福。」(2015.10.31,蔡英文臉書貼 文)。可是,於2016年當選以後,既使掌握行政權和立法院多數,蔡英文並沒有 直接完成選前的宣言。可以想見此議題帶來如何之壓力。
有些人或許期待司法院(特別是大法官們)作一個有別於行政權、立法權的 良好裁判。事實上,大法官們對於這樣的角色也是戒慎惶恐。吳陳鐶大法官的釋 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便認為婚姻制度「是否變更,涉及整個社會及文化 價值觀之變動,並非一昧地仿效他國之作法即可,而應由代表全國民意之中央立 法機關經由立法程序之間接民主程序或由全國民眾透過公民投票創制立法原則之 直接民主程序決定之。」(2017:5)對大法官來說,釋字第748號解釋絕對是個 困難做成的解釋,面對「抗多數困境」的難題。
二、公共政策之辯論激化價值觀衝突
許多公共政策都和倫理價值有關,這使得一些公共政策不可能避免價值觀的 辯論。我們也期待這些辯論讓彼此的觀念趨近、達成共識。吳陳鐶大法官認為直 接為同性婚姻作出解釋,阻礙了人民溝通的機會:「無疑阻礙人民就此深具社會 與文化意涵議題透過民主程序審議及辯論之機會,且降低持不同意見者繼續對話 與彼此進一步了解及包容之可能性,至為遺憾。」
然而,受限於現實因素,有時候這些辯論並非溝通、甚至不是說服,只是催 出大眾的票數。舉這次公投案為例,公投五個題目的成本不可謂不多。公投當日 還因為項目太多,使得一些地區到深夜才完成開票。甚至因為這次事件,也促成 公投法重新修訂。 雖然說人們定義這次公投的方向有所不同,不過鮮少人認為13
公投促進了人們的溝通。甚至連基本的資訊交換,都不見得有起到良好作用。14
以至於公投之後,政府機關對公投結果也難以回應,更遑論落實。 15
其實這樣的結果並不令人驚奇,早有學者認為傳統的民主方式難以落實溝 通,因此才有「審議式民主」的提倡。2005年,范雲等人便舉辦過審議民主的公 民論壇,題目關於兩岸關係。和婚姻平權議題相似的地方在於,對臺灣人來說兩 岸關係也是價值觀相左、情緒衝突的議題。那次公民論壇的結果是正面的,雖然 沒有具體的結論,但至少促進了雙方的理解和尊重。(范雲,2012:248-249)從 那次的公民論壇中,我們可以知道,促成理解、尊重是可行的,不過得建立於良 好的事前準備以及彼此的時間投入。 16
三、完美的共識有時候並不需要
在臺灣婚姻平權議題中,雖然有許多值得我們反思的部分,有一些甚至凸顯 出制度的不完善。可是,有兩點和本研究的包容相互呼應。首先,釋字第748號解 釋避免直接為婚姻定義。此次議題的主要爭點在於「婚姻」的定義,不過大法官 們並沒有給直接答案。黃虹霞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寫道:「⋯⋯依我的認知 本件解釋未為婚姻下新定義⋯⋯」不只是沒有新定義,大法官也沒有明說舊的定 義是什麼。這樣的模糊空間讓釋字第748號解釋得以出現,不過也為後續的公投種 下前因。畢竟人們還是渴求於確定自己的答案無誤。其次,《司法院釋字第七四 八號解釋施行法》,就其名稱和內容來看,也延續釋字第748號解釋的模糊性。
「準用民法」雖然不討好反對方,不過也讓支持方覺得公投後較好的選項之一。 內容,進行必要處置。『性別平等教育法』於2004年6月23日公布施行,明文規定:『立法目的係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
賞、小組討論、專家諮詢、全體會議等等。從539位報名者選出60名,共有55名全程參與。
們似乎也沒有因為此次事件變得更加尊重彼此,如同筆者在研究動機提到的。可 是法律修訂了,社會變化了一些。雖然沒有找到共識,新的公共政策依然實現 了。
此次議題中,筆者認為正是模糊性創造了修法的空間。然而,模糊性也設定 了各方答案都有機會,這使得雙方都急切地主張自己立場。筆者認為,模糊性也 是包容式處理的重要元素,不過在包容式處理中,模糊性將答案留給遙遠的未 來。或者說,模糊性就是現在的確切答案。
參、以包容式處理探尋婚姻平權議題
前一章提到,包容式處理的要點在於:當社會中不同社群對特定制度、政策 有不同理由時;在不違反其公民宗教的立場下,政府應該秉持包容立場,並且盡 可能涵括不同種理由,實施一套可以照顧絕大部分社群的措施。筆者前面提到,
一個政治體是否有意採取包容,取決於該政治體的公民宗教。前一節呈現了臺灣 公民宗教中的可能包容元素,再來我們則是檢視不同社群的不同理由。
從2018年的公投結果來看,反對方的三個提案得票率從六成一到七成二,支 持方的兩個提案得票率分別是三成二和三成四。從內政部的統計來看,臺灣有宗 教信仰的人數不超過兩百萬,不到全部人數的十分之一。 雖然以一般印象來17
說,反對方的活躍成員是以宗教人士為主,不過數據顯示,在公投中投給反對方 的人,絕大部分並非特定宗教的擁護者。也就是說,公投中的反對者可能很多出 自於傳統價值的理由,或者只是想維持現狀。這也顯示於反對方嘗試說服大眾的 理由,舉例來說,下一代幸福聯盟的網站,寫出了六個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 ,18
都跟特定宗教無關。
除了維持現狀的主張(傳統婚姻就是一男一女結合的制度)以外,另一個理 由有一點微妙的不同,那就是能否自然生育子女。這一點特別顯示於大法官們的 解釋理由文以及不同意見書。釋字第748號解釋主張婚姻章並未規定生育能力,認
除了維持現狀的主張(傳統婚姻就是一男一女結合的制度)以外,另一個理 由有一點微妙的不同,那就是能否自然生育子女。這一點特別顯示於大法官們的 解釋理由文以及不同意見書。釋字第748號解釋主張婚姻章並未規定生育能力,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