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臺灣地方層級空間計畫制度之防災規劃課題
第一節 臺灣現行都市計畫體系之防災規劃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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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14「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
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與檢討」。後經內政部於 2001 年修正同 辦法改為第 6 條規定15「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
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 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 分區或使用管制」。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法修正草案修訂說明中明揭「都 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加強透過土地使用合理配置與使用管理,以落實災害 防救計畫中之空間規劃指導,達到都市防災、減災之目的」。
另於國土計畫法立法過程可窺見立法者認為災害防救計畫係各類防災 計畫之上位指導計畫,而有「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依據災害防救 法訂定災害防救計畫,又如屬土地使用範疇者,均於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時予 以考量,已達防災效果…」16之看法。
惟就過去執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經驗而言,若非全市型都市計畫之 個別都市計畫,尚需全市性整體空間計畫之防災計畫內容加以指導,始能周 延。惟應由何種計畫來替代此一功能,筆者認為地方層級國土計畫可承擔此 一全市性整體空間計畫之功能。
貳、都市防災(空間)規劃與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銜接課題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 2014 年進行「都市防災空間系統示範計畫之執行 成效與手冊修訂之研究」時,曾針對地方政府及執行單位(規劃顧問公司)
訪談,就我國現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落實防災空間規劃之課題加以分析,指 出都市計畫從業人員提出如「災害潛勢模擬專業技術門檻過高」、「不會操 作」等課題。對此,建研所續於 2015 年進行「都市防災空間系統手冊修訂
14於 1997 年 3 月 28 日台內營字第 8672467 號令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7 條規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 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與檢討」。
15內政部於 2001 年 1 月 6 日台內營字第 0990810923 號令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 辦法」第 6 條規「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
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 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
16國土計畫法草案初審小組建議條文 104 年 9 月 23 日小組決議-內政部意見,立法院公報第 104 卷第 95 期,第 15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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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研究-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防災規劃與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銜接」時,為解 決此等課題而提出建議,認為可應用「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既有災害風險、
潛勢、脆弱度等分析資料,以期都市計畫與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就防災規劃內 容可加以串連。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與「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二者均為「中央」、
「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區」等三層級架構,在架構層面,
應能互相對話。且許多分析內容存在高度關連性,如地理條件、自然 生態環境、降雨型態,災害防救資源分布等基礎空間分析;易致災因 子、災害潛勢、歷史災害資料、災損模擬評估,以及災害脆弱度等災 害潛勢分析;六大空間系統、防救災設施之空間分布與供需量估算等 整備計畫,以及減災策略之減災計畫等,均能夠直接應用於通盤檢討 之中。過去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過程中,要求針對都市防災空間做分 析與規劃,如防救災避難道路、火災延燒防止帶…等,卻未與「地區 災害防救計畫」做連結,導致二者間對於災害潛勢、防救災道路…等 都市計畫防災規劃之內容均有所出入、使防災規劃未能具體落實於空 間規劃之中;故,應善用「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既有之資源,如災 害風險分析、潛勢分析、脆弱度分析…等相關資料,以使都市計畫與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有關於防災規劃之內容能夠有所連結。17(何 明錦、吳杰穎等,2015)
17何明錦、吳杰穎等(2015),都市防災空間系統手冊修訂之研究-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防災 規劃與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銜接」,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第一-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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