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運動贊助服務:
指參與者直接參加各項運動活動所需提供的服務,如各種不同年齡層的運動賽
4.運動經紀服務業:
另外在國外學者方面,Pitts & Stolar(1994)的研究將運動產業劃分為三種產業範 圍:運動表現區隔、運動產品區隔、運動促銷區隔,用了這三種不同的分類來分析 運動產業的內容。
表 2-3-2 運動產業之產業區隔
Meek(1997)則也將運動產業分為三大類,包括:
(一)運動休閒娛樂類:
著重於觀賞性運動競賽(職業或業餘)、運動隊伍(如棒球隊、足球隊、籃球隊 等)、運動媒體(電視、報紙或出版社),或為參與性運動活動,如健身、慢跑、撞球、
保齡球等。以及兼具兩者性質之運動設施場館,如職業球場、社區運動公園或場館 等。
(二)運動產品商品類:
運動用具,如服裝、設備與器材;或是運動衍生商品,如印有職業球隊(聯 盟)LOGO 的紀念品,以及國際運動賽會(如亞運、奧運、世界盃足球賽等)的標誌或 吉祥物的物品,或是印有運動明星的肖像產品和代言的商品。
(三)運動支援組織類:
規劃與協助舉辦運動活動,或是作為後援的組織與企業,如運動組織(職業與業 餘)、運動經紀與仲介(如 IMG),或為受職業球隊與個人委託的律師事務所,甚至是 運動教育單位或研究中心等。
以上羅列的關於運動產業的定義和內容中可看出,運動產業的範疇是極為廣泛 的,難用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標準來認定,國內外的發展狀況也不一樣。在此本研 究主要依照國內學者鄭志富(2002)所做出的分類方式,將運動產業劃分為『核心運 動產業』和「週邊運動產業」兩個大面向,如下圖作為研究討論的架構依據。
圖 2-3-1 核心與周邊運動產業群
1.奠基期(1961-1970 年)
2.前發展期(1971-1985 年)
臺灣所生產製造的運動用品在 1970 年開始外銷,金額約有 1200 萬美元左右,
3.後發展期(1986-2000 年)
在此時期臺灣的運動產品已趨成熟,且獲國際好評。1986 年年首次突破十億美
運動學術研討會舉辦,是建構臺灣運動產業政策制定與發展之基礎。運動除了是健 動產業發展分為三個主要時期為戰後初期運動產業發展的萌芽期(1945~1973 年)、體 育司成立後運動產業的奠基期與推展期(1973~1997 年)以及體委會成立後運動產業 的轉型期(1997~2003 年)。其研究根據不同時代的政治經濟背景、政府體育運動政策 的不同特性,描述整理各階段運動組織和政策的結構變化、發展方向和運動產業的 實態。
1.戰後初期運動產業的萌芽期(1945~1973 年)
此時期人民普遍物質生活都還不充裕,在經濟困乏的情況下,體育運動的推展
2.體育司成立後運動產業的奠基與發展期(1973~1997 年)
臺灣的運動產業發展一方面受到國際間全民運動風潮的興起,加上體育司的成 立,使得在本時期全國的體育行政工作有了統一、策劃、領導和推行的機構。臺灣 的經濟發展邁向新興國家,人民的所得以為之提升,民生基礎建設和運動場地設施 也大多是在本時期興建完成,為運動產業的發展奠定基礎。
1990 年以後,更進入了運動產業的全面發展時期,1991 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一連串的民主化運動使臺灣進入民主鞏固的階段,在經濟方面臺灣產業結構走向服
3.行政院體委會成立後的轉型期(1997~2003)
體委會成立後,臺灣整體的外在環境產生極大的變化,在國內外經濟發展衰退
分法便能將運動產業之範疇涵括在內。
運動產業的發展大致上依照臺灣社會政治經濟從六零年代以來的成長而漸漸茁 壯。從六零年代的運動用品代工開始,到七零年代的體育運動建設陸續完工以及代 工產業的起飛,接著在八零年代的運動產業漸漸成熟穩定以及職業運動的成立,臺 灣的運動產業已經形成了一個成熟的新興產業結構。
由於運動產業涵蓋範圍廣泛,且隨著時間演進可能有更多不同的運動相關行業 產生,本研究認為應以大概念將整體產業二分,清楚將產業中的主角和配角區分出 來。故主要以鄭志富對於運動產業之「核心」 和「週邊」產業概念為運動產業分類 之依據。
另外在產業分期方面,比較兩者分期方式,蘇維杉之分期依據主要以政府體育 機構成立時間和體育政策為時間劃分依據。其分期時間間隔長,且主要著重在政府 政策面,若以此分期內容討論體育運動產業對於雜誌運動廣告之影響,適切性較不 足。鄭志富之分期主要依據為國內運動產業整體發展概況,以約十餘年較短之時間 分隔來討論整體運動產業之變遷,其中亦多著墨在臺灣運動用品產業之發展。
因此本研究將主要以鄭志富對於運動產業之研究內容做為觀察運動產業發展 和運動雜誌廣告影響關係之主要依據,並參考蘇維杉對於運動產業發展之研究內 容,以補強鄭志富研究之不足之處,盼能還原國內運動產業發展之完整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