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臺灣體育協會與棒球行政體制的建立

第二節 臺灣體育協會與棒球運動的統合

一、「體協」成立的原因

1915 年成立的北部野球協會,具有民間機構之性質,透過整合台北的棒球 隊,建立棒球運作的體制,推動台北地區的棒球運動,但到1920 年代,更具官

55

36 從早期的武德會體育場到新公園球場,均位在日本人工作與居住的城內地區,換言之,此時 期棒球的發展,係為內地人需求而出現,因此就算是新公園棒球場場地並不標準,例如右外 野有椰林,左外野則有噴水池,因此比賽進行時還需有特殊規則,台北球界也偶有希望有新 球場的聲音,但大正年間棒球場地的改善,主要還是集中在改進新公園球場,這也一定程度 說明,大正年間民間力量發展的棒球運動,為比賽環境的改善所進行的努力,不是建立新場 地,而僅能繼續改善明顯太小的舊場地。平野生,〈野球のルール〉,《運動と趣味》2:4(1917.4),

頁8。〈喫煙室〉,《運動と趣味》,2:8(1917.8),頁 81。

37 北部野球協會成立之後,《臺灣運動界》(大正 4 年)、《運動と趣味》(大正 5 年)、《臺灣野球 界》(大正6 年)等刊物相繼發行,三種刊物的發行持續時間均不長,最短如《臺灣運動界》

僅兩期,而《運動と趣味》則持續到大正8 年,但從《運動と趣味》的內容,從比賽的報導、

表現優異球員的報導、讀者的投書等內容,由此些媒體中可見的訊息交流,可知在台內地人 棒球社群的形成。湯川充雄,《臺灣棒球史》,頁771。或請參照現藏於國家圖書館台灣分館 的《運動と趣味》雜誌。

38 明治年間棒球用具多為在台內地人來台時,由日本帶來,而在大正年間之後則開始有商店販 售棒球用品,例如《運動と趣味》幾乎每期均可見位在台北石坊街新高堂運動部販售體育用 品的廣告。

39 不老生,〈台北野球戰史(一)〉,《運動と趣味》,1:1(1916.11),頁 2。

40 不祥著者,〈台灣運動界の今昔〉,《運動と趣味》,1:1(1916.11),頁 13-14。

41 伊勢田生,〈野球の為めに〉,《運動と趣味》,2:9(1917.9),頁 10。

42 張力可,〈台灣棒球與認同 一個運動社會學的分析〉,國立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0,頁 30-33。日治初期台灣人開始在學校中接受近代體育課程時,殖民者亦以相同的策略,

再現一個不守秩序、不規律的他者,強調自我的特殊性。謝仕淵,〈殖民主義與體育 日治前 期(1895-1922)台灣公學校體操科之研究〉,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頁 51-56。

但此分析概念與棒球運動的歷史發展仍需進一步檢證。

方意味的臺灣體育協會(以下簡稱體協)的成立,以其統攝全台灣的位階,透過 地方支部的設置,致力於推動體育事務,1920 年代體協設置後,適逢日本棒球 界進入高峰時間,例如台灣開始參與中等學校野球大會、全國都市對抗賽,而普 及棒球運動的少棒運動與軟式棒球運動,皆在此後開展。因此,「體協」的成立,

對此棒球潮流的對應,便可看出棒球行政體制對於推動台灣棒球事務的重要性,

這其中,棒球運動的推動不僅具有發展的意味,也包含必須符合官方需求的統制。

1920 年台灣體協成立之前,台灣發展體育運動之機構,以台北為例,係以 武德會、體育俱樂部與台灣體育獎勵會,以及1910 年代中期之後的北部野球協 會、漕艇協會、北部庭球協會、二葉會為主。其中體育俱樂部於1916 年因為各 項運動協會成立,各種比賽獨立發展,體育俱樂部無法「統率包容此些許大團體」

因此解散。43而臺灣體育獎勵會最大之業務,則非舉行比賽與組織統籌,而是發 行《臺灣運動界》、《運動と趣味》等刊物。44

此外,到了1920 年(大正 9),由於北部棒球協會、漕艇協會、北部庭球協 會加上三井會社台北支店近藤敏夫設立的二葉會、相撲團體宿彌會等,許多機構 分散體育的資源,加上鑑於歐戰後各國發展國民體育風氣而成立的大日本體育協 會的影響,台灣因此出現統合體育團體的聲音,致力於發展國民體育與參與國際 競技會的需求,而首任名譽會長下村宏亦在籌備階段說明台灣體育常有指導者出 於苦無經費之事,故需成立統合性機構,以籌募相關基金。45

二、「體協」成立的宗旨

「體協」在其成立宗旨中,指出係為健全國民之身體,充實精神而進行體 育之獎勵。46藉下村宏的話來說,發展國民體育固然有在國際上爭勝為國爭光的 意義,同時對於日本人而言,也具有「為日本民族體格向上改善」的功能,對本 島人而言則是「本島人之體質氣分,非不適也…,所欠者惟體育之獎勵耳」,希 望能增進本島人運動之風氣。47除此之外,提倡體育運動更具有日台融合的意 義,體協理事林熊徵指出,內台親善是台灣發展的根本問題,內台親善說的容易 做得難,但在臺灣體育協會成立後,透過體育不僅讓台灣躍出「絕海孤島」,更 具體的實現內台親善與融合。48換言之,此處所指之融合,係指日本與台灣的體 育交流之意義,把台灣編入日本帝國體育圈的過程,視之為走出絕海孤島,因此

43 〈俱樂部解散散後〉,《臺灣日日新報》,1916 年 9 月 9 日,6 版。

44 臺灣體育獎勵會之討論詳見林丁國,〈觀念、組織與實踐 日治時期台灣體育運動之發展〉,政 治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9。頁 124-127。

45 湯川充雄,《臺灣野球史》,頁 16-17。〈臺灣體育協會愈愈成立す 二十一日久邇宮殿下の御 台臨を仰ぎ發會式を擧行す〉,《臺灣日日新報》,1920 年 9 月 28 日,7 版。

46 〈財團法人臺灣體育協會設立許可〉,《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6810 冊 6 件,1920 年 1 月 1 日。

47 下村宏,〈觀臺灣體育協會(三)〉,《臺灣日日新報》,1920 年 10 月 29 日,3 版。下村宏,〈觀 臺灣體育協會(一)〉,《臺灣日日新報》,1920 年 10 月 26 日,6 版。

48 林熊徵,〈內臺親善の楔〉,收錄於竹村豐俊,《臺灣體育史》,頁 2。

內臺融合所指,係從協力者與統治者的關係,說明台灣被編入日本體育架構之意 義。

57

台灣出現統合體育團體的期待,一方面希望將台灣放在日本殖民帝國體育 行政與體育對外交流的架構下,所以下村宏在體協首次舉行運動會後,便認為台 灣田徑運動的標準,不應獨自設置台灣標準紀錄而應以日本標準紀錄為準,49 此外,體協成立次年(1921 年),為參加遠東運動會,「體協」在台北、台中、

台南各地舉行預選會徵選參加選手,50不僅田徑運動,棒球與網球、游泳也在此 後透過島內選拔,推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野球大會、明治神宮大會等比賽的選手 與隊伍。

而統合的另一層意義,係指島內運動發展的統合。1910 年代以降,運動團 體蓬勃發展,各自獨立,前文論及之北部野球協會可為顯例。另外,就自行車比 賽而言,則由業者自行舉辦,漕艇則由稅關、鐵道、台灣銀行、郵船、商船等大 公司支援發展。51而在台北之外,各地運動機構也紛紛出現,以棒球為例,1915 年9 月,以台南廳長松木茂俊為會長的南部野球協會成立。521916(大正 5)年 12 月,以嘉義廳長為會長,具有四隊棒球隊為規模的嘉義野球協會成立,且各 自蓬勃發展。53臺灣體育協會成立之初,所意謂之「統合」事宜,係針對 1920 年左右,體協在對內支援島內發展與對外參與日本全國規模比賽等需求而成立。

由於一方面要對應於銜接日本本國的發展,一方面又具有對內統合的意 味,故而以相對應於大日本體育協會之名稱的臺灣體育協會為名。以台灣為名,

更具有統一台灣全體之意味,並以獎勵體育發展,健全國民身體與充實國民精神 為目的。經過1920 年 6 月 25 日及 7 月 27 日的會商,10 月 21 日為配合日本皇 族久彌宮殿下抵台訪問,舉行運動會兼「體協」發會式,54後在11 月 11 日以「財 團法人臺灣體育發展協會」為名申請設立。55

三、「體協」的組織與人事架構

臺灣體育協會由下村宏具名向臺灣總督府申請設立為財團法人,常務理事 為新元鹿之助,理事為高木友枝、中山秀之、木村匡、相賀照鄉、羽鳥精一、林 熊徵。監事為李延禧、武藤珍五郎、川崎卓吉。規則中規定臺灣總督府總務長官 為名譽會長,執行會務之理事與監察會務之監事均由名譽會長選任,支部長也指

49 下村宏,〈觀臺灣體育協會(五)〉,《臺灣日日新報》,1920 年 11 月 3 日,5 版。

50 竹村豐俊,《臺灣體育史》,(台北:臺灣體育協會,1933 年)。頁 8。

51 〈俱樂部解散散後〉,《臺灣日日新報》,1916 年 9 月 9 日,6 版。

52 湯川充雄,《台灣棒球史》,頁 185。

53〈地方近事 嘉義 野球協會成る〉,《臺灣日日新報》,1916 年 11 月 25 日,3 版。

54 〈宮殿下の御台臨を仰ぐ晴れの舞臺に技を競ふ南國の健兒 最善を盡して汝の敵と戰かひ 然して敵を愛せよと下村名譽會長の訓示〉,《臺灣日日新報》,1920 年 10 月 22 日,7 版。

55 竹村豐俊,《臺灣體育史》,頁 7。

定各地行政首長出任,會務機構設在臺灣總督府文教局。56從其名譽會長、支部 門,1923 年設立水泳部,1929 年則有各種球類運動的球技部,1930 年則將庭球 部分為軟、硬式,581939 年,則為面對戰爭的來臨強化國民體力之需,預計新設

吉成鐵雄、鮫島清、野ヶ村納、後藤保之輔、濱田

就幹事與評議員而言,速水和彥、高橋俊平、湯川充雄、中村俊二、野々 村納、內田又四郎、大槻綱彥、中村俊二等體協野球部幹事,均為北部野球協會 創辦之初或之後,相繼被任命為理事、裁判等職務者。因此,由於「體協」原為 北部野球協會等單位合併而來,初期幹部均沿用北部野球協會的幹部,這也說明 日治時期北部棒球界人士為台灣棒球行政運作之基礎。

2、體協野球部之幹部的身分,未必官職高人一等,而大多在棒球素養足以 服人,速水和彥、野々村納、中村俊二、內田勝等人,均為舊制高等學校與六大 學等著名棒球隊出身者,在台灣期間除負責棒球行政事務之外,均曾擔任裁判、

2、體協野球部之幹部的身分,未必官職高人一等,而大多在棒球素養足以 服人,速水和彥、野々村納、中村俊二、內田勝等人,均為舊制高等學校與六大 學等著名棒球隊出身者,在台灣期間除負責棒球行政事務之外,均曾擔任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