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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與民宿相關文獻

第一節 與民宿相關文獻

近年來民宿的相關研究越來越受到一些學者的注意,參考國家圖書館之全國博碩 士論文資訊網及期刊文獻資訊網,搜尋論文名稱以「民宿」為關鍵字者,共得碩士論 文及期刊等資料如表 2-1-1 及表 2-1-2;概分為六種類型,希望可藉由此得知國內民 宿的相關研究之範圍。(藍悅楨,2006)

表 2-1-1 民宿之相關碩士論文彙整表 類型一、民宿發展策略

呂星璜(2003),方伯晉(2004),沈軒睿(2004),吳澤忠(2006),黃秀惠(2006),

湯明木(2003),張文鈴(2006),孫仁馨(2006),于永娥(2006),林碧釧(2006),

喻柏閏(2006),林宜甲(1997),楊凱傑(2004),謝旻成(1998),張毓倫(2003),

謝文欽(2004),游智能(2003),謝宜亨(2005),楊青原(2005),林慶榮(2003),

李淑君(2004),李榮章(2002) 類型二、民宿經營策略

吳碧玉(2003),陳惠怡(2004),李宗玨(2004) 類型三、民宿消費者行為

莊順全(2005),陳詩惠(2003),楊永盛(2003),康登凱(2005),楊文橙(2005),

王伯文(2005),陳秋玲(2004),謝吉輝(2005),姜惠娟(1997),葉陳錦(2005),

鍾美玲(2005),林延昇(2004),吳玟琪(2005),王資閔(2005),黃淑韻(2004),

廖榮聰(2003),林靜芳(2004),嚴如鈺(2003) 類型四、民宿法規

潘正華(1994),顧志豪(1992),林契文(2005)

表 2-1-1 民宿之相關碩士論文彙整表(續) (2004),林万登等 (2004c),葉春雅、游志青等(2005)

類型三、民宿消費者行為

王曉萍(2004),吳明一、陳月麗(2005),李一明、倪維雅(2005)

資料來源:期刊文獻資訊網 http://readopac3.ncl.edu.tw/nc13/index.jsp,藍悅楨(2006)碩士論文整 理。

綜合以上論文及期刊的研究類型,大概分為民宿的發展策略、民宿經營策略、民 宿消費者行為、民宿法規、民宿服務品質及其它類等六種,在「民宿管理辦法」2001 年實施前,相關民宿的論文僅有數篇,在「民宿管理辦法」實施後,截至目前為止已 超過 44 篇,可見學者對民宿學術研究上的重要性逐漸增加。以下將依「民宿業」的文 獻資料回顧探討如後:

一、 臺灣民宿業的發展與定義 (一) 臺灣民宿業的發展

民宿在台灣是個新興的熱門旅遊名詞,在國外雖無統一的名詞稱謂,但卻普遍以

“PENSION” & “PETIT HOTEL”稱呼,從字面上很難找到適切的翻譯,其實 PENSION 應源自於法語,原意為「提供膳宿的公寓」;而 PETIT 也意謂著「精巧可愛」,這兩者 都源於歐洲,我們將其譯為『洋風民宿』,較為貼近原意。這種住宿方式,正猶如英 國著名的 “B & B”(Bed & Breakfast),提供基本的早餐與住宿,而且收費合理。

(林宜甲,1998、鄭健雄,2004)。而「民宿」的英文叫 homestay,意思就是在「家」

home 這樣一個抽象意義的地方,短暫停留的意思。「抽象」是因為它希望遊客在遊覽 的當兒,也能領略到旅遊的文化層面,即觀察提供民宿業者所代表的一種文化、一種 生活。在台灣民宿的意義,儘管有這個意思,但可能比較淡一些,主要是因為台灣小,

地方差異不大,文化差異度低,如果換作是在美國、加拿大或者中國大陸,那民宿的 意義就很豐富,這也突顯台灣民宿的特殊性,要謀求另外的市場空間。

台灣最早的民宿大約可追溯至民國七十年左右,最早在南台灣的墾丁地區,發展 至民國 87 年實施周休二日後,民宿產業漸漸成為休閒的流行趨勢。近年來新興民宿 的經營模式與早期民宿單純提供住宿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不僅提供住宿的服務外,

還要依該民宿主人的風格、品味、知識以及當地的人、事、物及自然生態景觀的特性,

建構不同特色的民宿,甚至於運用當地的風土文化,提供遊客深度的特殊旅遊服務的 特色民宿。

(二)民宿的定義

民宿的定義,依民宿管理辦法(如附錄 2),「民宿」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

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 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 5 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下 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 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 客房數 15 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200 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

台灣鄉村民宿發展協會理事長,也是「雲山水小築」的主人吳乾正,為「民宿」

下了這麼一個定義:「何謂民宿?「民宿」是最在地的業者、最專業的導遊、最熱心 的老板。「民宿」是城鄉文化的代言人、是民俗風情的延續者、是定點深度旅遊的唯 一選擇」。民宿的產業通常選擇在豐富觀光資源的地區位置,一般而言,它與一般的 旅館、渡假中心最大的不同是,除了提供基本的住宿之外,還給予投宿者感受到濃厚 的人情味和家的溫馨感。以下是參考綜合各學者對民宿的定義作歸納整理,如表 2-1-3。

表 2-1-3 民宿之定義

何 郁 如 、 湯 秋 玲 (1989)

以民宅內套房出租給予遊客而未辨理營利事業登記又實際從事旅 館業務者稱之為民宿。

郭永傑(1991)

「民宿」係一般私人住宅,將其一部份居室出租予旅遊者,以『副 業方式』經營的臨時住宿設施;其性質與普通飯店、旅館不同,

除了能與旅客交流認識外,旅客更能享受經營者所提供當地之鄉 土味覺及如在「家」的感覺。

表 2-1-3 民宿之定義(續)

鄭詩華(1992) 民宿為一般個人住宅,將其一部份起居室,以「副業方式」所經 營的住宿設施。其性質與一般飯店、旅館不同,除了能與「遊客 交流認識」之外,更可享受經營者所提供之當地「鄉土味覺」及 有如在「家」之感覺。具體而言,農村民宿的發展,具有結合自 然、觀光、休閒及產業發展的事業;提供休閒住宿者享受價格低 廉的住宿,且能讓住宿者享受「家」的感覺。

台 灣 省 旅 遊 局 (1994)

民宿顧名思義是一種借住一般民眾住宅的方式,所以它不是專業 化和商業化的旅館。

潘正華(1994) 民宿之主體、指農民利用其農宅空餘之部份房間,將整棟或分棟 之農宅出租予旅客暫時居留之行為,而民宿之客體即指旅客投宿 於民宅之行為。

羅惠斌(1995) 一般為趣味旅遊目的,如釣魚或觀光地區個人經營之迷你旅館,

或利用空房間供旅客投宿謂之民宿。

歐 聖 榮 、 姜 惠 娟

(1997)

日本對於民宿之定義:通常「民宿」指家族經營,工作人員不超 過五人,客房 I0 間,可容納 75 人左右,且價格不貴的住宿設施。

林宜甲(1998) (1)民宿必須先定位:是否為旅館業。

(2)組織架構:民宿在經營管理上需要有組織。

(3)結合資源:民宿和旅館其中的不同點之一,在於民宿有結合周 邊資源的特色。

表 2-1-3 民宿之定義(續)

謝旻成(1999) 一般私人住宅將其一部份居室更新成「家」的品質出租給旅客,其 經營者多為屋主本人。

林梓聯(2001) 民宿的畫像,參考日本與我國擬議中「民宿」的涵義,所謂民宿乃 指「有效運用資源,提供鄉野住宿及休閒活動」之行為。而定義中 所指之資源包含自然資源、景觀、產業和文化。而經營者通常具備 活用這些傳統文化、民俗與環境產業特色,讓旅客自然地接觸、認 識和體驗的能力。

日本民宿 「民宿」是指在海濱、山村或觀光地,可供不特定或多數旅行者住 宿之設施且有執照者,提供當地特產自製料理,有家庭氣氛,其勞 動力以家族為主,以顧客自我服務為主。

台灣民宿法

(2001.12.12)

「民宿」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

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 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民宿之設置以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

國家公園區、原住民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 核發經營許可登記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間農業 區、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及非都市土地為限。民宿之經營規模,

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 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 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 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 15 間以下,且客房總樓 地板面積 200 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

表 2-1-3 民宿之定義(續) 陳昭郎/張東友

(2002)

「民宿」是一般個人住宅將其一部份起居室,以「副業方式」

經營的住宿設施。

吳碧玉(2003) 「民宿」係一般私人住宅,將其一部份起居室出租予旅遊人 口,提供住宿或食宿之住宿設施。而民宿通常具有三種特質:

(1)與主人有某一程度上的交流;

(2)具有特殊的機會或優勢去認識當地環境或建物特質。

(3)特別的活動提供給遊客,給予遊客特殊體驗。

資料來源:吳碧玉(2003)碩士論文及本研究整理

綜合歸納上述民宿之定義及我國交通部 (2001.12.12) 所通過的民宿管理辦法,

可以歸納出民宿與一般旅館飯店不同,它是以副業家庭式的經營;為私人住宅整理出 整棟、或多餘的房間,提供給遊客暫時住宿的場所;並與當地自然資源結合,給予遊 客體驗當地的自然景觀、田園樂趣或人文風情等。以台灣現有且存在經營事實的民宿 發現,大部份未依規定合法登記,而本研究對象係以墾丁地區符合特色民宿,並已申 請登記合法之民宿瑪雅之家為研究對象。

二、民宿之類型

目前民宿分類的相關文獻並不多,其中大多以建築、經營或功能等特色為分類方 式,以下是各學者專家對民宿類型的分類。

鄭詩華(1992)依照地區及特色將民宿區分為下列七個類型:(1)農園民宿(2)海濱 民宿(3)溫泉民宿 (4)運動民宿 (5)傳統建築民宿 (6)料理民宿 (7)西洋農莊民宿。以 上的分類主要參考日本民宿的分類而成。

潘正華(1994)對民宿建築法令可行性研究一文指出,民宿的特色在其本身提供寧 靜之住宿場所,遠避都市塵囂,親近自然與農村生活,有別於住宿旅館的感覺,也與 在家休假有很大差異。

林宜甲(1998)對民宿的分類為,依照空間設計、經營管理、停留型態、旅遊型態、

式民宿(4)養生民宿等不同經營性質之型態。

民宿業者精心創造民宿特色,就是要區隔出與其它業者的差異性,使經營民宿要 比經營飯店旅館更需要結合當地的天然景觀、自然生態、風土民情或生產與特產等活 動的特色。還要依該民宿主人的風格、品味、知識以及當地的人、事、物、文化、藝 術及自然生態景觀的特性,建構不同特色的民宿,而特色民宿,係以能提供遊客「住

民宿業者精心創造民宿特色,就是要區隔出與其它業者的差異性,使經營民宿要 比經營飯店旅館更需要結合當地的天然景觀、自然生態、風土民情或生產與特產等活 動的特色。還要依該民宿主人的風格、品味、知識以及當地的人、事、物、文化、藝 術及自然生態景觀的特性,建構不同特色的民宿,而特色民宿,係以能提供遊客「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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