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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貳章 我國菸品市場概況

我國菸品市場的發展,受歷年來政府的菸品政策影響甚鉅,為不可忽 視之因素。故本章將於第一節介紹我國菸品相關之管制辦法沿革及其制度 背景,而後於第二節就《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闡述目前菸品市場之消 費概況。

第一節 菸品管制辦法沿革

一、菸酒專賣時期

台灣「專賣」制度起源於日治時代,專賣制度亦可稱為公賣制度,此 為政府以立法手段控制產品貨源、價格及收支,獨攬商品之銷售權,由於 政府可謂該產品之唯一供應商,故也可稱政府是藉專賣制度建立該產品之 獨佔事業。而政府實施公賣制度之政策考量有二,一為財政目的,藉此籌 措國庫財源;另一為基於國民健康福祉,以專賣制度管制產品銷售,避免 國民健康受該產品之危害。

台灣專賣項目一開始並不包含香菸,1898 年,台灣總督府除原有之鴉 片專賣,更擴大專賣項目至食鹽及樟腦專業,並於 1901 年合併原有之台 灣製藥所、台灣鹽務局及台灣樟腦局,成立「台灣總督府專賣局」,此乃 台灣第一個專賣機構。而香菸則於 1905 年納入專賣範圍,其後於 1922 年 將酒類收歸專賣,1942 年再納入火柴及度量衡,西元 1943 年亦規定石油 為專賣品。是以,台灣在日治時期有鴉片、食鹽、樟腦、香菸、酒類、火 柴、度量衡及石油,共八項專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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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 年臺灣光復後,政府仍持續實施專賣制度,改組台灣省專賣局,

此時期之專賣範圍縮小為香菸、酒類、樟腦、火柴及度量衡五項。1947 年 再改組為台灣省菸酒公賣局,進行香菸、酒類及樟腦三項專賣。1968 年樟 腦專賣業務終止,僅存香菸及酒類兩項專賣品。然而近年來,政府為因應 國際化及自由化,始研議廢除菸酒專業制度,開放菸酒產銷,因而公布《菸 酒管理法》及《菸酒稅法》,並自 2002 年起實施,自此廢止菸酒專賣制度,

並開徵菸酒稅,使其回歸稅制。

二、洋菸開放進口

1987 年以前,我國菸酒專賣制度的實施限制了菸酒的進口銷售,直至 1987 年中美菸酒協議書生效後,才正式開放了洋菸進口銷售。其開放背景 為 1970 年代石油危機發生後,美國國內財政赤字惡化,貿易逆差也連年 成長,使美國對外貿易的態度產生轉變,由以往的單方面開放貿易轉為強 勢保護主義的貿易策略,抵制與其貿易有鉅額順差的國家,包含日本、我 國、西德、加拿大及韓國等。而我國的菸酒專賣制度,亦被美國認為違反 國民待遇原則,要求進行中美菸酒談判,然而談判費時一年,雙方仍於菸 酒之計價問題上存有歧見,致使美國在 1986 年 10 月,揚言依貿易法之第 301 條款,對我國祭出報復措施。在此威脅下,我國遂於 1986 年 12 月與 美國達成協議,簽署了中美菸酒協議書,該協議於 1987 年 1 月 1 日生效,

自此正式開放美國之香菸、葡萄酒及啤酒等進口銷售。

三、《菸害防制法》實施

1987 年開放洋菸進口的同時,正逢我國社會運動興起,由董氏基金會 為首的 21 個民間團體成立中華民國拒菸聯盟,提倡拒菸活動,並於 1988 年提出「菸害法草案書」,獲得政府正面回應。行政院衛生署復於 199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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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臺灣地區菸害防制五年計畫」。1991 年,行政院衛生署提出「菸害 防制法草案」,期間歷經六年的審議及協商,在政府與民間拒菸團體的共 同推動下,《菸害防制法》於 1997 年 9 月正式施行,該法強制規範菸品之 促銷與廣告、販售方式與對象、吸菸年齡與場所、健康警語及尼古丁焦油 含量標示等,使我國菸害防制工作正式有了法源依據。

四、《菸酒稅法》實施及修訂

在全球化與國際化的趨勢下,我國於 2002 年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 WTO 會員國,為消除 WTO 會員國間的貿易障礙,廢止了實施近五十年的 菸酒專賣制度,將菸品賦稅回歸菸酒稅制,實施《菸酒稅法》及《菸酒管 理法》,並將「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改制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自表 2-1 可知 2002 年《菸酒稅法》實施後,依菸酒稅法第 7 條規定,

紙菸之稅額為每千支徵收新台幣 590 元,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之稅額則 為每公斤徵收新台幣 590 元。因市售每包紙菸皆為 20 支裝,此法即對每 包菸課徵新台幣 11.8 元的香菸稅。

表 2.1.1:我國香菸稅課徵項目及應徵金額

課徵項目 應徵金額

紙菸 每千支徵收新臺幣 590 元

菸絲 每公斤徵收新臺幣 590 元

雪茄 每公斤徵收新臺幣 590 元

其他菸品 每公斤徵收新臺幣 59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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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通過後,民間拒菸團體仍持續遊說及連署,表達我國菸價 偏低為吸菸率居高不下之主因,促使政府以維護國民健康及抑制吸菸人口 為政策目的,於菸酒稅法第 22 條明定開徵菸品健康福利捐,對每千支紙 菸徵收新台幣 250 元,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則每公斤徵收 250 元。換算 後即為對每包紙菸課徵 5 元。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收入為指定用途,90%用 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10%用於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

私劣菸品查緝、防治菸品稅捐逃漏及社會福利。綜上所述,於 2002 年菸 酒稅法實施之初,購買每包紙菸需負擔 11.8 元之香菸稅及 5 元之健康福利 捐。

值得注意的是,在拒菸團體的大力提倡,以及政府對國民健康的考量,

為以價制量地抑制國人吸菸行為,健康福利捐在其後面臨了兩次的調漲。

由表 2-2 可知 2006 年 2 月修正紙菸之菸品健康福利捐為每千支徵收 500 元,使每包紙菸價格上漲 5 元。其後又於 2009 年 1 月修正菸酒稅法第 22 條,由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應徵金額,菸酒稅稽徵機關負責 代為徵收。該年亦調整菸品健康福利捐,紙菸每千支徵收新台幣 1000 元,

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則為每公斤新台幣 1000 元,因此 2009 年後,每包 紙菸需負擔 20 元之菸品健康福利捐以及 11.8 元的香菸稅。

表 2.1.2:我國菸品健康福利捐課徵項目及應徵金額沿革

課徵項目

應徵金額

2002 年 2006 年 2009 年

紙菸 每千支徵收 250 元 每千支徵收 500 元 每千支徵收 1000 元

菸絲 每公斤徵收 250 元 每公斤徵收 500 元 每公斤徵收 1000 元

雪茄 每公斤徵收 250 元 每公斤徵收 500 元 每公斤徵收 1000 元

其他菸品 每公斤徵收 250 元 每公斤徵收 500 元 每公斤徵收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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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我國對菸品之管制辦法從日治時期之專賣制度,進而在美 國的施壓下,開放了洋菸進口,也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取消了菸品 專賣制度,使菸品市場完全走向開放。然而民間拒菸團體的提倡下,國民 健康意識抬頭,為抑制國民吸菸行為,政府除課徵香菸稅外,更開徵菸品 健康福利捐作為全民健康保險用途,以下將各項管制辦法之沿革表示於表 2.1.3。

表 2.1.3:我國歷年各項菸品管制辦法沿革

年份 內容說明

1905 將香菸收歸專賣制度。

1987 簽訂《中美菸酒協議書》,正式開放洋菸進口。

1997 實施《菸害防制法》。

2002 實施《菸酒稅法》及《菸酒管理法》,並開徵菸品健康福利捐,

每包紙菸需負擔香菸稅 11.8 元及健康福利捐 5 元。

2006 於《菸酒稅法》中調漲健康福利捐為每包紙菸 10 元。

2009

1.修正《菸酒稅法》及《菸害防制法》,將菸害防制法作為菸品

健康福利捐之應徵金額課徵依據,由菸酒稅稽徵機關代為徵 收。

2.於《菸害防制法》中調漲菸品健康福利捐為每包紙菸 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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