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行為之限制

在文檔中 農塘管理及保全指引 (頁 35-41)

農塘管理及保全相關法

(行為之限制)

第八條 依政令規定針對特定農塘進行土地開挖、填方或挖方、竹木植栽及其他有影響該特 定農塘保全之虞的行為者,須先取得都道府縣知事許可。但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 依土地改良法(1949年法律第一百九十五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施行土地改良事業

(次條第一項簡稱為「土地改良事業」。)時

二 依次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或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命令實行相關防災工程

三 特殊災害之必要應急措施時

四 依農林水產省令實施少有影響該特定農塘保全之行為時

2 都道府縣知事認為前項申請許可行為有影響該特定農地保全之虞時,不可同意該申請。

3 中央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進行須取得第一項許可之行為時,事先與都道府縣知事達成協 議即可。

4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指定時,實際上正從事特定農塘取得第一項許可行為之人,該行為視 同取得同項之許可。

農塘管理及保全相關法施行令

(有影響特定農塘保全之虞的行為)

第二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政令所規定行為如下。

一 開挖該特定農塘相關池底 二 變更該特定農塘相關堤岸形狀 三 變更或廢止取水設備或排洪口

農塘管理及保全相關法施行細則

(屬特定行為而不須許可之行為)

第八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依農林水産省令實施之行為,指下列行為。

一 實施堤體、取水設備或排洪口修繕、池底淤積物浚渫及其他與該特定農塘管理有關之

五 中央政府或都道府縣施行森林法(1951年法第二百四十九號)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規

(2)不需許可之行為

a 本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土地改良事業」不列入限制行為之理由

土地改良事業係依土地改良法第7條第1項制定土地改良事業計畫,經過第 8條審査及公告等程序而確定之計畫。農塘實施土地改良事業應配合其行為內容、

確認農塘堤體及基礎地盤等的力學與水理安定性,且需滿足土地改良法施行令第 2條2款「技術上可行」之要件。

農塘土地改良事業已經由土地改良法程序確認其行為安全性,為避免課以雙 重程序,不列入限制行為。

此外須注意,非依土地改良法而根據綱要、要領實施之事業,或運用都道府 縣、市町村資金實施之事業,非本法第9條所規定防災工程者,需取得本法第8 條第1項之許可。

b 本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特殊災害所必要之緊急措施」之内容

「特殊災害」指氣象或突發事故等不論其原因之農塘全部或部分潰決引致水 災或其他災害、造成國民生命及財産損害。此外,「緊急措施」指為防止農塘潰 決或破損擴大、防止災害再度發生而實施之堤體等填方補強、破損處實施舖沙袋 或藍色塑膠墊養護、伐除竹木、利用移動式抽水機強制排水、進行臨時排水路整 備、清除排洪口漂流木或堆積土砂等。(局長公告第 12之2)

c 本法第8條第1項第4款「依農林水產省令實施少有影響該特定農塘保全之行 為」内容

(a)堤體、取水設備或排洪口修繕、池底堆積物浚渫及其他管理該特定農塘之 行為(規則第8條第1款)

例如,回填並夯實土撥鼠等的堤體挖洞、排除堤體下游所設置承水路之堆 積土砂、排除取水設備與排洪口入流區附近堆積土砂、挖除池底堆積泥土(此 係「清淤」,與為提高蓄水容量目的之浚渫不同。)、排洪閘門塗裝、修補混 凝土護岸接縫或裂縫、設置水位計等量測儀器、攝影機器、防護柵、與標誌

本調查旨在確認農塘承受豪雨及地震之安定性,調査結束後應復舊到接近 原狀。為此,應掌握堤體材料性質或堤體之入滲線,掌握取水設備是否有劣化 狀態。

(c)依其他法令規定施作工程之行為(規則第8條第3款~7款)

規則第8條第3款到第7款規定之行為如下:

•河川法第8條所規定河川工程,基於同法之技術基準,確認之安全性,

•河川法第8條之外法令所規定工程,遵照該工程之基準,並與該法令主管 部門確認對特定農塘保全不致造成不良影響,

對特定農塘保全少有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定位如下。(局長公告第 12 之2)

① 河川法第8條所規定河川工程之行為(規則第8條第3款)

②中央政府或都道府縣施作砂防法(1897年法第29號)第1條所規定砂防工 程之行為(規則第8條第4款)

③中央政府或都道府縣施作森林法(1951年法第 249 號)第 41 條第3項所 規定保安設施事業之行為(規則第8條第5款)

④ 中央政府或都道府縣施作地滑防止法(1958年法第 30 號)第2條第4項 所規定地滑防止工程之行為(規則第8條第6款)

⑤ 都道府縣施作陡坡地崩塌災害防止法(1969年法第57號)第2條第3項 所規定陡坡地崩塌防止工程之行為(規則第8條第7款)

2 許可申請或協議之程序

將實施本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行為者,應先附具都道府縣知事許可所需許可申請 書,或中央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依本法第8條第3項規定與都道府縣知事協議所需協議 書,記載農塘名稱及所在地、行為内容、施作方法、開工預定年月日及完工預定年月日 及其他必要事項之行為計畫的相關計畫説明書(必要時含說明該行為不會影響農塘安全性 之計算書)及計畫圖。

此外,各都道府縣應依行政程序法(1993年法第 88 號)第6條規定,在標準之期間 內決定該申請之處分。

許可申請書或協議書,其所應附具文件不完備時,都道府縣知事得不受理該許可申 請或該協議。此外,申請也可能不被許可,協議可能不成立。許可申請書有必要重新提 出或重新進行協議之時間點,以及申請不許可或協議不成立之時間點,若事業實施主體

或協議書所必要文件之諮詢。(局長公告第 12 之3)

此外,與許可申請或協議有關之特定農塘位於砂防法及其他法令管制區域內時,有 必要依據該法令申請許可,因此有必要也考量完成本程序所需期間而提早做準備

3 決定可否許可之注意事項

都道府縣知事決定是否許可本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行為時,有必要針對申請內 容相關之行為,檢討農塘是否具備力學與水理學上的安全性。許可之可否有必要針對個 別之行為進行判斷,因此可參考土地改良事業計畫設計基準或土地改良事業設計指引

「農塘整備」,許可申請者所使用之技術基準等。

此外,給予許可時,必要時申請者應提出工程報告書等之附帶條件。(局長公告第 12之4)

4 中央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所實施行為協議成立之注意事項

中央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依本法第8條第3項規定與都道府縣知事協議時,有時會 因為農塘周邊開發設置臨時道路而需暫時改變農塘堤岸形狀。進行這類協議可參考「3 決定可否許可之注意事項」。

5 與相關部門之協調

(1)與河川負責部門之協調

a 保全調整池的情況(與農林負責部門及河川負責部門之聯絡協調)

可能影響特定農塘保全之行為申請許可或協議時,都道府縣農林負責部門在 該特定農塘以特定都市河川淹水災害對策法定位為雨水貯留滲流設施中之保全調 整池時,事先與管轄該農塘所在地河川之都道府縣河川負責部門進行許可申請或 協議内容之聯絡協調。

此外,給予許可(或達成協議)時,都道府縣農林負責部門應通報農塘所在 河川區域都道府縣河川相關部門給行為執行者之許可內容。(局長公告第 13之1 之(1))

可時(河川負責部門與農林省負責部門之聯繫協調)

都道府縣等河川負責部門接到依特定都市河川淹水災害對策法第9條或第 14 條提出之許可申請或協議,且依同法第 10條以阻止雨水滲流行為抑制雨水流出量 増加之對策工程符合本法第8條時,該河川管理部門應與都道府縣農林負責部門 聯繫(提醒該行為者須申請都道府縣農林負責部門許可或協議),因此,進行該 行為者依本法第8條申請或協議之許可申請或協議之處分時,都道府縣農林負責 部門應與該河川負責部門聯繫協調。(局長公告第 13 之1之(2))

(2)與砂防負責部門之協調

接到影響特定農塘保全行為之許可申請時,若該特定農塘為需依砂防法劃定為砂 防指定地、地滑等防止法之地滑防止區域等其他法令之許可時,也需確認其許可程序 的進行狀況。此外,必要時也應與都道府縣砂防負責部門聯繫協調。(局長公告第 13 之2)

(3)與森林負責部門之協調

接到可能影響特定農塘保全行為之許可申請時,若該特定農塘需取得森林法等其 他法令許可,也應確認其許可程序進行狀況。此外,必要時也應與都道府縣森林負責 部門聯繫協調。(局長公告第 13 之3)

第6章 防災工程的施作

在文檔中 農塘管理及保全指引 (頁 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