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塘之適當管理
農塘所有者等進行適當管理可達成農塘必要之農業蓄水機能,防止潰決造成水災。
本法第5條所規定之「適當管理」,旨在發揮農業用水儲蓄機能、防止農塘潰決造成水災,
所指為所有者等實施設施維護檢查、修補與補強、排洪口堆積土砂清除、堤體割草等日常管理。
此外,本法所謂農塘之利水管理及農塘周邊設置防護柵等安全管理,不含依本法第6 條之勸告對象所為之管理。(局長公告第6)
2 勸告相關事項
(1)運用時應注意事項 a 本法「勸告」之定位
本法第6條規定之「勸告」並無強制力。但被「勸告」之特定農塘若未進行防災工程,
得依本法第 10 條防災工程施作相關命令,實施本法第 11 條之代執行。
b 所有者未進行「管理所必要措施」之認定與判斷基準
認定有堤體變形、堤體漏水、堆積土砂阻礙排洪口通水斷面等可能影響農塘蓄水機 能,且農塘潰決有引致水災造成不良影響之虞時,認為未進行管理所必要措施(「適當 之管理」)之判斷,係屬適當的。
此外,判斷管理所必要措施方面,因農塘利用型態多樣化,很難要求所有者皆負擔 農塘管理及保全相關法
(農塘之管理)
第五條 農塘所有者(含管理者。以下稱為「所有者等」。)應致力於適當管理該農 塘,充分發揮該農塘之機能。
農塘管理及保全相關法
(勸告)
第六條 都道府縣知事認為農塘所有者未進行該農塘管理所必要措施時,得勸告該農 塘所有者等施作防災工程、選任管理者並進行其他必要之措施。
進行這項判斷時,都道府縣最好定期與市町村合作確認現場狀況,掌握設施管理狀 況。
市町村日常性地進行農塘管理狀況掌握與管理指導,因此若接到市町村上開憂慮及危 險性通報,都道府縣有必要立刻實施必要之現地確認。為有效率地推動上開措施,都道府 縣與市町村應建立聯絡體制,分享管理狀況相關資訊。(局長公告第7之1之(1))
c 勸告之內容
依本法第6條進行勸告之相關措施為:
① 為因應堤體變形、堤體漏水、排洪口破損等狀況,實施依本法第9條規定之修補或 補強等防災工程。
② 管理者不在因而無法完成設施維護檢查、排洪口漂流木與堆積土砂清除等管理 時,應進行管理者選任或管理必要之措施。
③ 非立刻採取對策不可時,實施洩水或設置砂袋等之緊急措施。
農塘若所有者居住遠地等因而無法自行判斷管理所需行為時,得要求勸告其選任管 理者。
(局長公告第7之1之(2))
d 無法確認所有者等而難以提出防災工程勸告時的做法
勸告係針對該農塘所有者或管理者所採取行為,但若有必要實施防災上必要之工程 且即使依農塘管理及保全法施行令(以下稱為「令」。)第3條規定尋找仍無法確知所 有者時,都道府縣知事得經完成公告程序代執行施作防災工程(本法第 11 條第1項)。
無法確知所有者但已知管理者時,得勸告管理者。此外,對管理者之勸告以符合管 理者所擁有權限且為管理者所可能採取之行為為限。
(2)勸告之程序等
勸告應明示勸告之必要性及內容,因此應以記載農塘名稱及所在地加上勸告內容及勸告 理由之書面為之。
勸告應選擇精準的送達方法,從更慎重的觀點來看,最好以雙掛號或存證信函寄出。
(局長公告第7之2)
(3)與河川負責部門之協調
a 勸告之農塘為河川許可構造物時(由農林負責部門和河川負責部門聯繫)
依本法第6條針對河川許可構造物之農塘進行勸告時,都道府縣農林負責部門應 事先通知該管轄農塘所在河川之河川管理者其勸告之內容(若位於一級河川大臣管理 區間,則透過都道府縣河川負責部門送達)。
此外,都道府縣農林負責部門除了通知(若位於一級河川大臣管理區間,則透過 都道府縣河川負責部門送達)農塘所有者之勸告內容,也應向地方農政局等(北海道 為農林水産省,沖繩縣為内閣府沖繩總合事務局。以下同。)報告。(局長公告第8 之1)
b 勸告之農塘為兼作河川管理設施之構造物時(農林負責部門與河川負責部門之聯繫與協調)
依本法第6條對兼作河川管理設施構造物之農塘進行勸告時,都道府縣農林負責 部門應事先通知、協調該管轄農塘所在河川之河川管理者其勸告之內容(若位於一級 河川大臣管理區間,則透過都道府縣河川負責部門送達) 。
此外,都道府縣農林負責部門除了通知(若位於一級河川大臣管理區間,則透過 都道府縣河川負責部門送達)該管轄農塘所在河川之河川管理者其勸告內容,也應向 地方農政局等報告。(局長公告第8之2)
c 勸告之農塘為實施以流域貯水滲流事業達成治水機能之農塘(保全調整池除外)時
(農林負責部門與河川負責部門之聯繫協調)
農塘賦有治水機能之事業時,進行勸告時,有協議或許可申請之農塘,依本法第 6條都道府縣農林負責部門應事先針對其所勸告之內容,與都道府縣(指定都市)河 川負責部門(流域貯水滲流事業等之實施主體為市町村時,透過都道府縣(指定都 市)之市町村河川負責部門)進行聯繫協調。此外,都道府縣農林負責部門對農塘所 有者之勸告內容,除了聯繫都道府縣(指定都市)河川負責部門外,同時應向地方農 政局報告。(局長公告第8之3)
農塘進行勸告時,都道府縣農林負責部門應事先與都道府縣(指定都市、核心都市)
河川負責部門針對勸告之內容,進行聯繫協調。
此外,都道府縣農林負責部門除了將向農塘所有者之勸告內容與都道府縣(指定 都市、核心都市)河川負責部門聯繫之外,也應向地方農政局等報告。(局長公告第 8之4)
第4章 特定農塘之指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