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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之整備與公布

在文檔中 農塘管理及保全指引 (頁 22-26)

第2章 農塘的申報與管理

2 資料庫之整備與公布

(1)資料庫之整備 a 充實資料庫之背景

2018年7月豪雨造成許多農塘潰堤及非防災重點農塘之小規模農塘嚴重災情。之後,

農林水產省據此成立「農塘對策檢討小組」,釐清迄今農塘對策有尚待解決課題,並彙 整今後之對策方法。都道府縣在本法施行前所建置現有資料庫,只整理受益農地面積大 於0.5公頃之農塘,但此次重新彙整資料庫,同時修改防災重點農塘選定標準,充實農塘 資料庫。

b 資料庫登錄項目

為讓所有農塘完成特定農塘指定、周知周邊居民並協助災害發生時之避難行動,農塘 相關資料庫應登錄本法第4條第1項所規定必要事項。此外,防災重點農塘及特定農塘

(防災重點農塘與特定農塘之關係,參照「第4章之1之(3)防災重點農塘與特定農塘之 關係」),除了本法第4條第1項所規定事項外,推動對策所必要之詳細農塘各單元資訊(豪 雨時等預測危險度所需堤體型式、材質、坡面坡度等規模及構造相關資訊、排洪口、取水設備 及底閘型式、尺寸等設備概要資訊、堤體建造年、受益面積、受益戶數、流域面積、滿水面積 等)及各種對策實施狀況資訊,都應登錄。(局長公告第5之1)

上開雖皆為非依本法第4條第1項申報之記載事項,但今後將成為擬定農塘對策時有 用之資訊,因此應活用都道府縣補助事業,進行必要之調查,並進一步完成資料庫登錄。

表-1 資料庫之登錄項目

c 都道府縣知事依職權進行整備

本法第4條第3項資料庫之整備,都道府縣知事不只處理申報之資訊,可要求市町 村等提供資訊、農塘所有者提出報告或進入現場調查之掌握、既有之資料庫、都道府縣 自己實施之事業等,在掌握農塘資訊時,依職權登錄、更新資料庫。

d 順暢實施中央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所有之農塘資訊提供

中央政府及地方公共團體所有之農塘非本法第4條第1項及附則第2條第1項需申 報之對象,但為依本法第4條第3項登錄都道府縣所整備資料庫之對象,這類農塘可視 為都道府縣所有之土地改良財產或法定外公共物。因此,都道府縣得要求相關行政部門 定期提供上開農塘之資訊,並登錄於資料庫。(局長公告第5之2)

e 向中央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要求提供「其他必要資訊」之具體內容

有關本法第4條第4項,都道府縣知事向中央政府行政機關首長或市町村長要求提 供「其他必要資訊」一事,納入資料庫之登錄事項。

(2)資料庫之公布 a 公布之方法

都道府縣知事應利用都道府縣網頁或都道府縣政府或市町村公所內配備之個人電腦 或紙本媒體提供閱覽,公布之。

b 公布之內容

資料庫公布之內容有必要考量個資保護,防災所需公布之必要資訊項目如下(本法 第4條第1項第1款,細則第6條)。

① 農塘名稱及所在地

② 農塘所有者等的名稱

※ 所有者等為法人時,公布法人名稱,非法人團體公布團體名稱,非法人而為團體但 無規約及個人時,不公布其名稱而公布為「自然人」。

③ 農塘之堤高、堤頂長、總蓄水量

④ 有無申報或申報時之申報年月日

⑤ 有無指定為特定農塘及有指定者,其指定年月日

※ 此外,有無選定為防災重點農塘也應一併參考,加以公布。

(3)資訊之蒐集及資料庫更新等

本法施行前已整備之資料庫因係以隨機訪談或根據早期所製作登記簿轉載而成,幾乎 都未進行不動產登記簿確認工作,並且許多資訊未更新。

本法施行後都道府縣應與市町村合作,要求所有者等申報(含變更之申報。)、並要 求所有者等提出報告或進入現場調查、透過其他市町村等資訊提供、蒐集相關資訊。都道 府縣依據申報等掌握登錄資訊變更狀況時,應立刻更新資料庫所登錄資訊。(局長公告第 5之3)

此外,完成變更、更新之資料庫,以一年一次為目標公布之。

(4)其他

a 農塘防災支援系統資料庫機能之活用

預定活用國立研究開發法人農業、食品產業技術綜合研究機構(農研機構)及共同 事業者(民間企業)所開發「農塘防災支援系統」資料庫更新機能,作為全國統一資料 庫。未來應將目前所使用Excel版資料庫資訊逐步替換成該系統,進行系統工作流程(畫 面)更新作業。除了精確登錄與更新之外,同時達成減輕業務量並與相關機構分享最新 資訊。

b 與水土里資訊系統合作

都道府縣土地改良事業團體聯合會所有之「水土里資訊系統」配合其目的使用地圖 上之農地、灌溉渠道、農路、農塘等位置資訊,進行分色標示、編輯、檢索、統計、印 刷等,並可登錄農業水利設施機能診斷結果、整修紀錄等。

因此,都道府縣應提供水土里資訊系統整備農塘資料庫之位置座標等資訊,若能搭 配農塘位置資訊,可容易判別該農塘周邊農地與設施之所有者、管理者及設施規模等資 訊,有效檢討農塘潰決之影響。據此觀點,應儘量推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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