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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藝人的內涵與相關政策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街頭藝人的內涵與相關政策

本節旨在探討街頭藝人的內涵及國內對於街頭藝人的政策辦法,以下分為兩個 段落:第一段論述街頭藝人的內涵,第二段探究國內「街頭藝人的相關政策」。茲 將分述如下:

一、街頭藝人的內涵

本段分為「街頭藝人的意義」和「街頭藝人的功能」,內容如下:

(一)街頭藝人的意義

以林茂賢(2007)之說法,廣義的街頭藝人其定義為「在街道上進行表演者稱 街頭藝人」。早期臺灣的社會中,在熱鬧的市集和廟口,經常可以見到傳統民間雜 耍、江湖賣藥或走唱藝人,因此臺灣的街頭藝人除了上述以外,應該還包括了傳統 民俗藝陣,如:宋江陣、鑼鼓陣……等。而江金山、吳佩玲(2011)將街頭藝人定 義為:「街頭藝人顧名思義就是在街頭表演的藝人,也就是以表演的場地來界定他 們藝人的身分,所以街頭藝人就是在一些經過核准可以表演的場所,為民眾表演自 己拿手的絕活,取悅經過的路人並且獲得他們的捐贈。」此定義較為仔細。

從西方的角度來說,維基百科全書(2012)指出,「街頭藝人指在公共場所為 公眾表演拿手絕活的藝人,包括在街頭表演的音樂家、畫家、行為藝術家等」。不 列顛時期的英語地區稱街頭賣藝為 Busker,Busker 在英國口語中,指的是「街頭 音樂家」,而在牛津英英、英漢雙解辭典則解釋成「為了在戲院外面排隊等候的人 們所表演的街頭賣藝者」,在美國人們稱之為 Street Performers 或 Street

Musicians,或者以 Street entertainers 稱之(劉靜芳,2007)。

另外,街頭藝人強調與民眾間的互動關係,帶給現場觀眾近距離的藝術饗宴,

不僅是表演者和觀賞者的關係而已,在表演的過程中和觀眾產生互動、獲得樂趣,

才是街頭藝術活動的真諦。

(二)街頭藝人的功能

是為謀生也好、是為抒發自己情感也好,無論街頭藝人為了何種理由在街頭表 演,這樣的文化的確讓庶民的生活更有樂趣。研究者根據學者江金山、吳佩玲(2011)

以及林上閔(1997)、吳其鴻(2006)、周珊伃(2011)等人之研究,將街頭藝人的 功能整理為下述五種功能:

(一)傳承發揚技藝與文化

街道是公共的空間,也是具備包容的場所,它能容納各種人、各種不同行業的 人,文化也能藉由如此開放的空間來傳承。無論是東西方文化,其實市井小民所流 傳下的藝術表演或技藝等通俗文化,是成為傳承當時技藝以及發展文化的根基。中 國有許多技藝是由民間流傳千百年而來,當然不只技藝,中國古代的詩經也是由民 間詩歌所傳唱下來的,成為後人了解古人當時的人文生活之重要線索;音樂史學家 保羅.亨利.朗格(Paul Henry Lang)在其音樂史名著《西方文明中的音樂》(張洪 島、顧連理、楊燕迪、湯亞汀譯,2001)一書中,提及西方國家於 14 世紀時,就 已具有雜耍藝人(jongleur)或遊方藝人(minstrel)的意義,遊方藝人指的是流浪 的音樂家,這也說明了 14 世紀的西方已經有街頭藝人存在。而今現代的街頭藝人,

不僅將藝術帶給觀眾,許多更是融合了當地文化或特殊才能而成的演出,當然也肩 負傳承發揚當地的技藝與文化的功能。

(二)提昇城市藝文風貌

如上段內容所述,各地的街頭藝人往往能將其當地的特殊文化或技能融入其街 頭表演中,街頭藝人所帶來的效益不只是增加表演者本身的收入而已,街頭藝術的 展演也能帶給城市不同風貌。有些國際城市,例如最常被觀光客票選為最佳旅遊城 市的佛羅倫斯(Florence)、西班牙巴塞隆納最熱鬧的蘭布拉斯(Las Ramblas)大 道、英國倫敦的科芬花園(Covent Garden)等,將城市的文化藝術和觀光旅遊結合,

帶來人潮,也提振觀光(江金山、吳佩玲,2011;周珊伃,2011)。

(三)活化公共空間之利用

街頭藝人在表演時,總能吸引路人的眼光,使人們駐足觀賞,因此如林上閔

(1997)所述,「街頭藝人的表演可聚集人氣,也可作為閒置空間的再利用,是都 市活化空間的使用方式」,使公共空間不只是民眾普遍認為的廣大的閒置空間而 已,讓這個空間能夠更充分被利用。假使讓街頭藝人出現在城市裡的地下道或零碎 的公共空間,也可能因此帶來更多人潮。各縣市有關單位對於街頭藝人展演場所有 所規範,大多是在廣場、公園、熱鬧的商圈等地,不過,熙來攘往的臺北市捷運地 下街,也是北部街頭藝人展演的重要場地,開放街頭藝人進駐後,將單純的地下街 變得熱鬧有生氣。因此街頭藝人還能夠活化閒置的公共空間,使得這個空間更加活 潑生動、更加添了藝文氣息,帶給人們不同於以往的感受。

(四)推廣普及藝術

某個轉角,可能就會有位街頭藝術家或街頭音樂家為你帶來驚喜!這樣的演出 往往能夠吸引人潮、帶動當地觀光的發展,此外,街頭藝人的表演也能是推廣大眾

藝術的極佳方式。街頭藝人的表演內容包羅萬象,包括視覺娛樂類、音樂類、傳統 技藝類,甚至跨類別的融合當地的地理景觀及人文特色,將藝術融入民眾的生活 中。像是西班牙巴塞隆納最熱鬧的蘭布拉斯(Las Ramblas)大道,街頭藝人的演出 已成為大道中不可或缺的街景;英國倫敦的科芬花園時常出現即興演出的小提琴 聲,或者當街起舞的舞者,路人都會自然圍觀喝采,並適時打賞,以報答這一段美 好的意外相遇(賴素鈴,2008)。因此,街頭藝人不僅能間接培養民眾欣賞藝術的 習慣,讓人們在不知不覺中喜歡藝術、享受藝術,更能夠推廣普及藝術。

(五)精神層面的互惠

每一位街頭藝人都是期待著路人的回應,當然不囿於金錢,也希望路人停下腳 步觀賞,期待路人給予的掌聲、讚美,不只是停留在「物質層面」,更昇華為「精 神層面」的互惠交換(吳其鴻,2006)。街頭藝人給予路人何種精神層面交換呢?

街頭表演的性質有許多,除了能帶來娛樂效果,許多時候還能為這群過客帶來心靈 的安慰,聽聽老歌亦能勾起往日情懷,懷念過去生命中曾發生過的喜怒哀樂。街頭 藝人,使繁忙城市裡的人們能停駐腳步,讓人們發現生命中不該只有緊湊節奏,緩 下腳步,身邊有許多令人感動的人、事、物。

二、國內街頭藝人的相關政策

在國內,想要成為一位真正合法的街頭藝人,必須經過該縣市政府的認證,取 得合格證書,才有機會得以在該縣市成為一位合法的街頭藝人。

「……我想這是執政單位必須要檢討的地方,阿威屢屢向文建會建言,希望由

中央來主導全國的街頭藝人政策,不要形成『一縣一國』,甚至是換人就換制度……」

摘自(臺灣街頭藝人發展「始」,2012)

上述擷取自臺灣街頭藝人發展協會網頁之一篇文章,「阿威」被稱為「臺灣街 頭藝人之父」,而他多年來所推動的「一張證照、遊藝全臺」一直是希望政府能採 納其意見而推廣的首要目標。主要原因是臺灣的街頭藝人管理方式是由各縣市政府 訂定辦法,非中央政府來主導政策,使得街頭藝人若要到他縣市表演,必須要考取 該縣市的街頭藝人執照,否則就會造成違規受罰的現象。以下介紹臺北市、臺中市 與高雄市三個大都市之街頭藝人之實施辦法或要點內容(高雄市文化局,2012;臺 中市文化局,2013;臺北市文化局,2009):

(一)街頭藝人的認證 1. 臺北市

(1)申請資格:年滿 16 歲以上,本國或外國藝文工作者及藝文團體皆得 申請。藝文團體須註明其團名,團體以 10 人為上限,並推派 1 人為 代表。

(2)申請時間:每年二次,第一期 4 月報名、5 月審議;第二期 10 月報名、

11 月審議。

(3)評選方式:文化局受理申請後,通知申請人審議時間、地點,並進行 現場展演,由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議現場並開放現場民眾參與投 票。審議委員由藝文專業之專家學者、文化局代表、公共空間管理人 代表、街頭藝人代表組成。現場民眾可進行投票,選出「最喜歡」和

「最不喜歡」的街頭藝人,若統計數據達到總票數百分之十,將作為 請審議委員會淘汰依據。經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通過者核發許可 證;未通過者,以書面函復。

(4)認證有效期限:許可證有效期限為 2 年,期滿前得換發新證,未於許 可證有效期限內辦理換證者,即喪失街頭藝人許可資格。(臺北市文 化局,2009)

2. 臺中市

臺中市街頭藝人輔導管理業務已自 101 年 6 月 1 日移撥至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辦 理(臺中市文化局,2013),目前採用 102 年 4 月 19 日制定之「臺中市街頭藝人藝 文活動實施要點」。

(1)申請資格:需年滿 16 歲,得以個人或 10 人以下團體報名本國或外國 藝文工作者以及藝文團體均得為申請人,藝文團體須註明所屬團名,

並推派一人代表申請,(外籍人士須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街 頭展演工作許可證)。

(2)申請時間:臺中市政府並未有統一的甄選時間,按照以往原則為 2 年 一次,往年甄選時間如後,第一次甄選在 2003 年、第二次為 2005 年、

第三次為 2007 年、第四次為 2009 年、第五次為 2011 年、第六次為 2013 年。

(3)評選方式:報名者須自備展演所需器材,於指定時間至現場全程實地 展演。由評審委員進行現場審議,評選項目包含:技藝性、創意性、

整體性、互動性,若一位委員評審其中三項(含)以上合格,則表示該

委員同意過關;委員數達出席委員總數二分之一者同意,由主辦單位 核發「臺中市街頭藝人證」,如有爭議由所有評審討論決議之。為鼓 勵身心障礙從事街頭藝術,身心障礙人士報名附上身心障礙證明可酌

委員同意過關;委員數達出席委員總數二分之一者同意,由主辦單位 核發「臺中市街頭藝人證」,如有爭議由所有評審討論決議之。為鼓 勵身心障礙從事街頭藝術,身心障礙人士報名附上身心障礙證明可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