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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障礙街頭藝人團體成功歷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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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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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特殊教育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視覺障礙街頭藝人團體成功歷程探究

研 究 生: 楊婉瑄 撰

指導教授: 林慶仁 博士

程鈺雄 博士

中 華 民 國 一 ○ 二 年 八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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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謝辭

三個暑假,過得飛快,當要動筆寫下誌謝辭時,好像感傷的氣氛多過歡樂。

這趟緊張又有趣的旅程,即將劃下句點,但內心好希望能再延續,因為一路上遇 到好多好棒的人。

要感謝的人有許多,首先是我的指導教授,這份論文由林慶仁老師與程鈺雄 老師共同指導。當我還沒踏進研究所時,內心就想著要以視覺障礙為研究方向,

感謝臺南大學的慶仁老師,二話不說答應成為我的校外指導教授,給予我論文主 題與方向,除了感謝還是感謝,我好珍惜再度當師生的緣分。第一年來到東大暑 期班,程老師指定班上年紀最小的人當小老師,我們緣分由此開始,感謝程老師 為我解決論文的大小事項,這位有趣又熱心的老師,對他的感謝會放在心中。另 外,還要感謝審劉明松系主任指導論文計畫,以及口試委員洪煌佳副教授鉅細靡 遺的提點。謝謝論文中的所有的受訪者,訪問過程的氣氛好愉快,謝謝你們願意 撥冗協助研究,還有你們的表演好棒、好精采!

在這美麗的東部,有幸能遇見相互照顧的同學姐姐們,斐君、大淑芬、小淑 芬,謝謝你們的照顧,我好喜歡你們的溫暖,以及玩伴--綠豆和品郁。謝謝啟 明學校、梨山國小、內埔國小、月眉國小的同事以及各個求學階段的同學好友們,

忍受我對論文的哀叫,真是謝謝。到現在還不斷給我動力,要我趕快完成、及早 帶你們遊東部。感謝還在喘氣的電腦,你很棒。感謝家人和學生,謝謝你們的陪 伴,雖然無法在論文寫作上有幫助,實際上給予我的心理安慰卻更多,感謝你們!

感謝帶我進來這趟旅程的蔡主任,謝謝你,在第一年任教時,鼓勵我和你一 起到臺東讀書,把我從梨山帶到臺東,也是論文研究時的最佳伙伴,感謝你忍受 我這段時間的情緒和壓力。去年沒有答應的,現在答應了。謹以這篇論文,獻給 過程中任何協助過我的人。

楊婉瑄 謹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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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障礙街頭藝人團體成功歷程探究

作 者 : 楊 婉 瑄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摘 要

本 研 究 探 討 國 內 一 個 成 功 的 視 覺 障 礙 街 頭 藝 人 團 體 , 以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 透 過 半 結 構 深 度 訪 談 , 瞭 解 其 發 展 歷 程 與 成 功 因 素 。 最 後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提 供 相 關 建 議 , 以 供 政 府 與 有 意 成 為 街 頭 藝 人 或 組 成 街 頭 藝 人 團 體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做 參 考 。 本 研 究 主 要 發 現 如 下 :

一 、 樂 團 的 發 展 歷 程 : 2007 年 , 某 視 障 者 福 利 協 進 會 成 立 「 視 障 者 那 卡 西 班 」 與 「 客 家 八 音 班 」, 於 2009 年 轉 型 為 具 有 財 務 收 入 機 制 的 視 障 街 頭 藝 人 團 體 - - 「 星 ○ ○ 樂 團 」。

二 、 團 體 的 成 功 因 素 :( 一 ) 成 功 的 行 銷 策 略 : 1.與 媒 體 建 立 良 好 的 公 共 關 係 。 2. 建 立 品 牌 形 象 。 3. 把 握 任 何 曝 光 機 會 。( 二 ) 成 功 的 經 營 策 略 : 1.先 有 品 質 , 才 有 品 牌 : 掌 握 品 質 之 重 點 於 「 培 訓 既 有 團 員 」 及 「 發 掘 新 團 員 」。 2. 建 立 領 導 者 與 被 領 導 者 間 相 互 信 任 的 良 善 關 係 。 3.建 立 完 善 制 度 、 尋 求 永 續 發 展 。 4.規 模 小 、 只 需 兩 人 搭 配 就 能 演 出 的 團 體 , 物 美 價 廉 、 深 獲 好 評 。

三 、 經 營 困 境 與 解 決 方 式 :( 一 )成 立 初 期 未 將 制 度 規 範 完 備 , 事 情 不 斷 , 後 以 公 開 討 論 建 立 制 度 。( 二 ) 樂 團 遭 私 下 登 記 商 標 權 , 協 會 尋 求 管 道 處 理 , 後 由 高 公 局 下 令 雙 方 協 調 。

關 鍵 詞 : 視 覺 障 礙 、 街 頭 藝 人 團 體 、 成 功 歷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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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xploration Successful Process of Visual Impairment Buskers Group

Wan-Hsuan Yang

Abstract

This study was taken a successful visual impairment buskers group

"Star○ ○Band" as an example. Through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 the study explored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is band and the factors of success.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findings, the study provided suggestions for the government and its intention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who were willing to become street artists or groups of buskers. The results were as the followings :

A. The development of Star○ ○ Band

In 2007, one visual impairment social welfare organization set up a

"visual impairment Nakashi Class" and "Hakka eight Class". And then in 2009, the organization changed into the visual impairment buskers group with the financial income --"Star○ ○ Band".

B. The factors of success 1. Marketing Strategy

(1) To establish good public relations with media. (2) To build brand images. (3) To grasp any opportunities of exposures.

2. The successful business strategy

(1) The quality is before the brand.(2) To establish good relationships between leaders and followers.(3) To seek the permanent development.

(4) To build the small scale of performance which has good qualities and deep pra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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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he management of difficulties and solutions

(1) The rules were not completely in early inception and led to some arguments. In order to solve this problem, the rules were discussed and established in public. (2) The band was privately registered the trademark;

thus, the organization tried to seek for solutions. Finally, the MOTC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ed the mutual coordination to solve the problem.

Keywords :Visual Impairment, Buskers Group, Successful Process

(8)

目次

摘要 ... i

目次 ... iv

圖表目次 ... v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背景與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 6

第三節 名詞釋義 ... 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9

第一節 視覺障礙的意義與特質... 9

第二節 街頭藝人的內涵與相關政策... 20

第三節 國內外視障音樂表演優秀人物 ... 31

第四節 視障者從事音樂方向之相關研究 ... 41

第三章 研究方法... 47

第一節 研究設計 ... 47

第二節 研究對象 ... 48

第三節 研究工具 ... 49

第四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 52

第五節 研究信度與效度 ... 54

第六節 研究倫理 ... 56

(9)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 57

第一節 視障街頭藝人團體的成立經過與討論 ... 57

第二節 視障街頭藝人團體成功的行銷與經營策略與討論... 65

第三節 視障街頭藝人團體的經營困境與解決方式 ... 79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85

第一節 結論... 85

第二節 建議... 86

參考文獻 ... 91

(一)中文部份... 91

(二)英文部份... 97

附錄 ... 101

附錄一 訪談大綱 ... 101

附錄二 專家效度問卷 ... 103

附錄三 專家效度 ...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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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次

表 1 視覺功能障礙程度分級及其基準 ... 10

表 2 視覺障礙失業者無法找到工作的主要原因... 16

表 3 國內有關視障者與音樂相關之研究 ... 44

表 4 受訪者簡介 ... 48

表 5 資料類別代碼 ... 52

表 6 訪談資料身分代碼 ... 53

圖次

圖 1 研究架構 ... 47

圖 2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類型... 59

圖 3 薪資分配舉例說明圖...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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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了解視覺障礙街頭藝人團體的成功歷程,採用質性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方式,以半結構深度訪談(semi-structured in-depth interview)策略進行資料 蒐集工作,探討「視覺障礙街頭藝人團體」(以下簡稱視障街頭藝人團體)其成功 因素,並提出相關看法與建議,以供政府與有意成為街頭藝人的身心障礙朋友做參 考。本章分為三節,第一節為問題背景與研究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第三節為名詞釋義。

第一節 問題背景與研究動機

一、問題背景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9年所公布的「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全國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的視障人口為56205人,介於15-65歲勞動年齡的視障人口有25104 人,其中就業人數計6433人,由此得知視障者的就業比率為25.6%(林聰吉,2010)。

過去,國內大眾對於視覺障礙者可勝任的職業類別有刻板印象,李永昌(2003)以 問卷調查法研究國內視障者職種結果,發現國內視障者的工作類別計有57類,佔最 多人數者為按摩業。近年的研究(彭淑青,2010)則發現職種愈加多元化,出現音 樂SOHO族(音樂SOHO族為樂團工作者、街頭藝人、個人工作室等)。許多從事 音樂相關工作的視覺障礙者,在國內外音樂領域有優秀表現。

各縣市政府為發展觀光與提供藝人在公共空間表演的機會,愈來愈多街頭藝人 出現在公共區域展演,許多視覺障礙者以街頭藝人的身分在戶外表演,但並非每位 視障街頭藝人都能如此順利。街頭藝人表演的實施辦法是由各縣市政府設立,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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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統一的規準。想要成為一位街頭藝人沒有想像中容易,各地方縣市政府規定各 不相同,有些縣市採用登記制,有些採用審核制。登記制或稱申請制,是指有意從 事街頭表演活動者,只要向場地主管單位提出申請,即可取得表演證照;審核制是 由經各縣市政府文化局(處)公開招考審核通過,才得以取得街頭藝人的證照,得 於規定之展演場地進行展演(周珊伃,2011)。臺灣街頭藝人的法規主要如上述兩 種制度,兩種制度各有利弊,總之想成為合格的街頭藝人,必須取得「優良街頭藝 人證」或是「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證」後,才得於各縣市所規定之地點表演,

並非取得一張優良街頭藝人證就能全臺通用。另外,許可證有年限,依各縣市規定 不同,且非終身可用,例如: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等都會區的街頭藝人證照年 限皆為 2 年;但臺北市和臺中市之街頭藝人得在期滿前換發新證,高雄市之街頭藝 人證照期滿即失效,需重新考照(高雄市文化局,2012;臺中市文化局,2013;臺 北市文化局,2009)

臺灣人的傳統觀念,認為在街上賣藝者,是為養家糊口不得已拋頭露面,將街 頭藝人與市場的賣藥攤販畫上等號,甚至覺得自己孩子若在街上當起街頭藝人,是 不光榮的表現。而今社會觀念逐漸開放,臺灣民眾也漸能接受街頭藝人帶給群眾另 一種不同的藝術風貌,雖然如此,仍會覺得自己的子女最好還是別成為街頭藝人,

原因何在?街頭藝人在臺灣的身分地位仍不被認可與重視,政府的責任首當其衝,

街頭藝人的執照或認證取得方式由各縣市政府的文化局(處)或觀光局處理,有些 地方政府採取申請制,甚至是以抽籤方式決定本年度表演的街頭藝人,是中獎機率 而非以品質管控。例如新北市的淡水河畔是非常熱門的休閒旅遊觀光景點,街頭藝 人必須每天早上準時抽籤,因為表演場地攸關當天收入,因此常造成搶位衝突。有 些地方因為沒有正確的相關管理辦法或機制,街頭藝人被當地人視為是「有礙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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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份子,常常請警察來關照街頭藝人的狀況,落得兩方皆輸家,沒有提昇當地觀 光、街頭藝人收入不佳、還帶給當地住戶困擾。像是臺北市的街頭藝人數目已經超 過一千一百人,為全國街頭藝人數最多的縣市,因此預計2013年成立街頭藝人工作 坊,媒合場地及街頭藝人,以免造成僧多粥少的境況。有些縣市政府規定相當嚴謹,

有違規記點後被主管機關撤銷街頭藝人證的辦法,並非能在任意地點以任意方式表 演。例如臺南市文化局(2012)即對街頭藝人規定:「申請展演前請先與各展演場 所聯繫,詢問展演類別及使用場地是否合適」,非取得臺南市街頭藝人合格證照就 能於臺南市展演。

目前,政府並未在街頭藝人相關認證辦法上特別保障身心障礙人士,即便是已 經獲得街頭藝人認證後的身心障礙者,到了公共場所表演,仍需要憑藉自己的能 力,演出的優劣和觀眾滿意度都是決定打賞金多寡的重要因素。想要成為一位擁有 穩定收入的街頭表演藝人並非簡單的事情,更何況是視障街頭藝人,除非是非常特 別的表演以吸引觀眾,否則應該有獨特的行銷方式才能達到上述之目的,以單打獨 鬥演出的視障街頭藝人,往往會遇到相當多的困難,要找尋表演機會和表演場地、

擺放與收拾表演器材、交通問題等。

民間不乏支持視障音樂人的協會或團體,他們藉由自身的力量幫助視障音樂 人,例如:「財團法人臺北市視障音樂文教基金會」和「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 礙者藝文推廣協會」。財團法人臺北市視障音樂文教基金會多年來為了推動視障者 的音樂教育和就業發展,讓視障音樂人能有一展長才的機會,舉辦了音樂職能開發 課程、贊助視障音樂人辦理音樂會、培訓街頭藝人以創造就業機會,也讓視障音樂 人有機會在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學校等需要音樂服務的場合表演。以及「社團法 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者藝文推廣協會」,十年來深深關懷身心障礙者的教育;並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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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專屬於視障音樂人的視障藝術季,此推廣協會除了提供視障者能發展其藝術才 能,也提供了視障表演者和團體的表演資訊。目前協會主要之服務對象為十二個視 障藝術表演團體,讓企業能藉由觀看此推廣協會的網頁介紹,媒合所需進用的表演 團體。

近年,地方政府開始重視視障者音樂才能的就業發展,在2011年,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建置了專屬於視障音樂工作者的表演平臺,此表演平臺推薦了二十三組的視 障音樂表演者與團體,並予以訂定參考行情價:「個人演出每小時三千至八千元,

樂團演出每小時兩萬至五萬元」,因此各個公家機關、民間企業或者公司社團等在 尾牙、節慶或宣傳活動,都能從中尋找適合的表演者。這是一個好的開始,政府讓 大眾有機會、有管道瞭解視障表演團體,提升其知名度,也增加視障表演團體的演 出機會。

國內有不少視障音樂表演團體,例如「愛盲樂團」、「妙音樂集國樂團」、「展 翼合唱團」等,這些專業的表演團體多有政府與民間單位協助或補助,但國內對於

「視障街頭藝人」或「視障街頭藝人團體」的支持卻不多,多數視障街頭藝人自行 在街頭演出,沒有經費補助與宣傳,與上述視障音樂表演團體的境遇相差許多。

臺灣的街頭藝人的制度仍在起步中,希望藉由本研究,使其在實務上具應用價 值,以供政府相關單位及讓意成為街頭表演藝人之視覺障礙者,包括有意成為街頭 藝人的身心障礙朋友做參考,得以汲取他人成功經驗。

二、研究動機

國內外未曾探討關於視障街頭藝人團體經營的研究,綜觀國內近年對於視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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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者之研究,多以視覺障礙者所從事的就業問題、職業種類、就業現況、工作滿意 度等為研究的主要方向,如:視障者就業問題(杞昭安,2000;林聰吉,2010)、

視障學生未來適性職類及就業輔導問題分析(李永昌,2006;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

2010a)、視障者工作現況(李永昌,2001)、視障者工作滿意度(連苡涵,2006;

梁偉岳,2010),大部份多以調查研究為主,過去的研究未曾有以視障街頭藝人為 研究對象。國外近年來對於視覺障礙者就業方面之研究,也多以就業輔導追蹤

(Kirchner & Smith, 2005;McDonnall, 2010)、職業重建(Bjelland et al., 2010)之研 究,以及就業預測(Lee & Park, 2008; McDonnall, 2011)、就業問題因素探討

(Clements, Douglas, & Pavey, 2011; McDonnall & Crudden, 2009)等調查性研究居 多。

與指導教授的討論論文時,得知老師的學生在國道休息站駐點表演,且有穩定 又不錯的收入,過去國內研究也並無探討「視障街頭藝人團體」之樣本,因此研究 者對此身心障礙族群深感興趣。目前與視障者相關的研究偏重在就業輔導、音樂表 現等方面,研究主題的對視障者就業發展具有價值性,故對此進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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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本節包括二個部分:第一部分根據問題背景與研究動機,提出本研究之研究目 的;第二部分根據研究目的,提出本研究的待答問題。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之研究動機,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分述如下:

(一)探討視障街頭藝人團體的成立經過。

(二)探討視障街頭藝人團體的成功之行銷與經營策略。

(三)探討視障街頭藝人團體的經營困境與解決方式。

二、待答問題

根據上述研究目的擬定待答問題,本研究之待答問題如下:

(一)視障街頭藝人團體的成立經過為何?

(二)視障街頭藝人團體的成功行銷策略與經營為何?

(三)視障街頭藝人團體的經營困境與解決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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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釋義

茲將本研究所涉及之重要名詞分別予以概念性定義與操作性定義如下:

一、視覺障礙

視覺障礙是指由於先天或後天的因素,導致個體視覺器官構造之缺損,或機能 發生部份或全部之障礙,經最佳矯正後對事物之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本研究所指 之視覺障礙,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11)所修訂之「身心障礙者鑑 定作業辦法」(2012)中之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的視覺 功能障礙基準:「視力以矯正視力為準,兩眼視力未達 0.3,或優眼視力為 0.3;兩 眼視野各為 20 度以內;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 10dB

(不含)者。」

二、街頭藝人團體

本研究所稱之街頭藝人團體,係指公共空間從事音樂相關等表演活動之三人以 上之藝人團體。本研究所稱之「視覺障礙街頭藝人團體」,為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 告之身心障礙等級法條中「視覺障礙」資格的街頭藝人團體。

三、成功歷程

依據教育部重編辭典修訂本(2013),成功的釋義為「成就功業」;歷程的釋義 為「經歷的過程」,成功歷程的解釋為「成就功業經歷的過程」。牛津字典(Oxford Dictionary)上,成功(success)的字義有兩種解釋:

(一) 「The fact that you have achieved something that you want and have been tr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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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do or get; the fact of becoming rich or famous or of getting a high social position.」研 究者將之譯為「完成了自己想要做且努力去做的某件事;可使得自己致富、成名或 得到崇高的社會地位。」

(二) 「A person or thing that has achieved a good result and been successful.」研 究者將之譯為「一個人或一件事情達到圓滿的結果。」

本研究將視障街頭藝人團體的「成功歷程」定義為:原先沒有特殊音樂專長,

或有音樂專長卻無法發揮其表演技能的視障者,在接受音樂專長訓練後,以團體方 式經營,開拓表演據點與提升其知名度,讓自己以街頭表演方式成名,並能賺取平 穩收入,達成自我夢想的實現的過程。

四、星○○樂團

由於本研究不公開團名,因此樂團名稱在正文及文獻參考,皆以「星○○樂團」

表示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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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基於本研究所提出之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以下分為四節進行相關文獻之探 討,以佐研究之進行。第一節探討視覺障礙的意義與特質,第二節探討街頭藝人的 內涵與相關政策,第三節介紹國內外視障音樂表演優秀人物,第四節探討國內外關 於視障者從事音樂工作之相關研究。其內容如下:

第一節 視覺障礙的意義與特質

茲將第一節分為二個段落探討,第一段為視覺障礙的意義,第二段為視覺障礙 者的特質與其影響,內容分述如下:

一、視覺障礙的意義

若從當事人的主體經驗來論述,視覺障礙應是指「若於視力最佳的情況下而難 以執行生活當中的某項重要任務,如:行走、閱讀或開車等」(引自藍介洲,2002)。

國內以萬國視力量表為診斷鑑定之依據,以下分別從「身心障礙者鑑定基準」與「特 殊教育需求」以二方面來敘述。

(一)身心障礙者鑑定基準

國內身心障礙者鑑定以醫療臨床診斷來界定視覺功能障礙,國內以視野廣度和 視覺敏銳度為判斷依準。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在 2006 年公告修正之「身心障礙等級」,將視覺障礙定義為 符合「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眼球、視覺神經、視覺徑路、大腦視 覺中心)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治療仍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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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視覺之辨識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11)所修訂之「身心障礙 者鑑定作業辦法」(2012)中之第二類別--「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 痛」,視覺功能障礙鑑定之基準界定如下:「視力以矯正視力為準,兩眼視力未達 0.3,

或優眼視力為 0.3;兩眼視野各為 20 度以內;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檢查,

平均缺損大於 10dB(不含)者。」研究者將上述視覺功能障礙程度分級及其基準 如整理下表 1 所示:

表 1視覺功能障礙程度分級及其基準 視覺功能障礙程度分級及其基準

鑑定項目 障礙程度 基準

輕度 1.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3,或優眼視力為 0.3,另眼視力小於 0.1(不含)時,或優眼視力 0.4,另眼視力小於 0.05(不含) 者。

2.兩眼視野各為 20 度以內者。

3. 優眼 自 動視 野計 中 心 30 度程 式 檢查 ,平均 缺 損大 於 10dB(不含)者。

中度 1.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1 時,或優眼視力為 0.1,另眼視力小 於 0.05(不含)者。

2. 優眼 自 動視 野計 中 心 30 度程 式 檢查 ,平均 缺 損大 於 15dB(不含)者。

視 覺 功 能

重度 1.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01(或小於 50 公分辨指數)者。

2. 優眼 自 動視 野計 中 心 30 度程 式 檢查 ,平均 缺 損大 於 20dB(不含)者。

資料來源:修改自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2012 年 6 月 18 日)

視覺障礙類型的區分,視覺障礙也可以依失明的年齡區分,可分為「先天盲」

與「後天盲」,「先天盲」意指從小失明,大部分是指在視覺經驗還未豐富以前,則

「後天盲」即屬於已擁有視覺經驗後而盲者(萬明美,2001)。根據學者王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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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慶仁、劉信雄(2001)指出,視覺障礙在教育上可分為「盲」與「弱視」二類。

在學習活動中,需將教材字體適度放大,而仍然以文字為主要學習工具者,稱之為

「弱視」,有人稱為「放大文字閱讀者」;如果必須以點字為主要學習工具者,則稱 之為「盲」,有人稱之為「點字閱讀者」。而今已將「弱視」的名稱以「低視力 (low vision)」稱之,此項名詞改變,在避免與醫學界使用幼兒「弱視」之名詞相混淆(林 慶仁,2003)。

「星○○樂團」團員之視覺障礙程度異質性大,包含先天盲、後天盲(中途失 明者)、低視力者,其障礙程度、致盲因素、致盲時間,與其進入職場並加入此樂 團有相當大的關聯,故研究者特以此節探討國內對視障者之界定,以及下段將介紹 視障者之特質。

二、視覺障礙者的特質

研究者將視覺障礙者的特質分為四部份探討:(一)重度視障者的身心特質、

(二)低視力者的心理特質、(三)中途失明者的心理特質、(四)視障者身心特質 的影響,分述如下:

(一)重度視障者的身心特質

根據皮亞傑的觀點,兒童早期視覺的喪失,會影響感覺動作期和運思前期的認 知功能。研究發現(萬明美,2001),盲童較同齡兒童在認知、語言、動作及社會 發展上有遲滯的現象,而每位盲童的發展和特質的異質性相當大,影響之因素包括 失明的年齡、原因、視障程度、預後及是否伴隨其他障礙。

多數從小失明之重度視障者於成長過程中,缺乏完整的觀察模仿等視覺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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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常有一些共通的行為表徵諸如臉部表情較不豐富、較愛皺眉、行走姿勢常會出 現頭往後傾仰、伸手向前或左右搖晃,有些會出現用手擠眼睛、身體前後搖晃、轉 圈子、或用手擋在眼睛前做光影交互動作等盲生行為,或稱作「習癖」的現象。與 人交談時,也易因無法透過視覺判斷對方是否專心第伸手試探,以觸覺來彌補視覺 訊息的欠缺(劉信雄、王亦榮、林慶仁,2001;柯明期,2011)。許多從小就有習 癖現象的視障者,若未在早期修正,成年後仍有習癖現象的發生。

根據萬明美(2001)觀察指出,缺乏視覺的盲童確實有較奇特的形象思維和邏 輯思維,且較易受外界訊息暗示而產生不正確的聯想。根據學者朴永馨、葉立群

(1995)指出,盲童的個性特點與其生理缺陷相連繫:1.由於行動不便,與外界、

他人交往少,形成部分盲童個性內向,且此特點隨年齡增長愈見明顯。2.易有自卑 心理,對生活態度消極,尤其臨近青春期,開始意識個人未來出路、婚姻等問題,

易對前途失去信心。3.盲童對自己的缺陷很敏感,很注意他人對自己的看法,有時 表現孤傲,這亦是自卑心理的另一種表現。

(二)低視力者的心理特質

很多人誤以為視障者活在伸手不見五指的世界中,其實不然,多數的視障者還 是有剩餘視力可利用。雖然有部分視力可用,但受到視野狹窄或色覺低弱等因素,

即使可以看到一些,不過還是不清楚,造成生活不變,也容易造成他人誤解。低視 力兒童的視力較盲童優越,但又不如明眼兒童,若未能認同自己角色,在心理適應 歷程又較盲童多一份掙扎,在生活中亦常遭誤解和歧視。例如:低視力兒童因看不 清他人臉部而無法辨識他人,在路上遇到打招呼的同學卻因無法看到對方而未回 應,常被同學誤為不理睬、孤傲;或認錯人、叫錯名字,造成低視力兒童不敢主動 認人以免造成誤會(萬明美,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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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盲者與低視力者對自己視覺障礙的態度其適應情況也不同,由於處於邊緣 角色(role marginality)的低視力者,常認為自己仍看得見,往往刻意隱藏自己的 身分,表現出看得見的樣子,但不是每個場合都可以表現得像視力正常者的樣貌,

以致心理患得患失,對自我的態度有適應不佳的情況出現。反而是先天的盲者可以 早些認同自己的角色,而能與之和平相處,較無適應的問題(引自劉信雄、王亦榮、

林慶仁,2001)。

(三)中途失明者的心理特質

花敬凱(2004)的研究提到,視覺障礙發生的年齡對視障生的人際關係有相當 的影響力,尤其是在小學低年級以前發生視覺障礙的學生,由於外表與行為明顯與 一般同學不同,心理尚未發展成熟的此階段若受同儕嘲笑,更易因此影響其人際發 展,以致與同儕疏於互動而造成人際關係孤立。若是視障發生在國小中、高年級後 才發生,則會面臨心理與生活調適的問題;不過若學生在國小高年級之後才發現其 視力問題,也有可能因為人格發展較為成熟,反而表現出較佳的適應行為。據柯明 期(2011)指出,中途失明的盲人和低視力者,心理也有差異。全盲之中途失明者 會較難適應失明所帶來的自我喪失感,低視力的中途失明者會因內心仍對視力復原 抱有一絲希望,在自我認同中會成為遊走在眼明和盲人之中的邊緣人,其心理特質 可能會出現:「1.學習點字、定向行動及日常生活等盲技能之意願較低。2.較不願意 使用手杖行走。3.不喜歡開口請人協助。4.較不想讓人知道其為視障者。」

(四)視障對其身心特質之影響

上述視覺障礙者身心特質亦影響其人際適應、就學、就業等表現。張照明、陳 麗君、萬明美(1997)深度訪談大學視障生與問卷調查一般大學生。歸納其上述學 者之研究結果,視障生的生活適應困難項目包含下列三項:1.學業學習方面、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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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互動方面、3.環境適應方面。以下是摘自其內容整理如下:

1. 學業學習方面:視障生在普通班學習有許多問題,例如:用點字機或點字筆 板抄寫筆記,會有點字機噪音以及速度慢的問題。上課必須非常專心聆聽,否則班 上噪音會讓其聽課困難,以致學習進度容易落後於同儕。評量視障生的方式不客 觀,上課易被老師忽略或過度關心,學習領域隨著年級增加而增廣且更抽象,難以 適應。

2. 人際互動方面:視障標記帶給視障生困擾,視障生不希望被同儕認為享有特 權,擔心被排擠。因為視覺功能上的障礙,難以理解他人表情是喜或怒等情緒反應,

不知如何處理人際關係與適當尋求支援,造成參與團體活動或擔任幹部意願較低,

尤其大學生常有到校外遊玩的機會,視障生擔心交通食宿等問題勞煩同儕困擾,寧 可選擇不參與活動。另外,對於正值青少年的視障生,視覺功能的障礙會讓其較易 產生自卑心態,易造成其內向退縮的性格,面對愛情則讓其既期待又怕受傷害。

3. 環境調適方面:無論是校園或是社區環境,無障礙空間仍然無法做到全面考 量,視障生若未能以習得之定向行動技能出門,或拒絕以有標記功能的手杖方式行 走,將對其環境適應有相當大的負面影響,例如對家庭、社區與學校等環境產生疏 離感,以及對將來就業也會感到害怕焦慮。

另外,談及視障者的身心特質對於就業的影響,第一,視障者因為本身視覺功 能障礙,以及許多視障者的體力差於一般人,導致能選擇的職種較少,甚至無法找 到適切工作;第二,雇主或同事不瞭解視覺障礙者,導致視障者的工作能力和表現 被質疑或不受肯定;第三、部分視障者與明眼人間的相處有困難,使其人際溝通成 為就業一大難題。詳細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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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理因素導致找尋工作不易

根據行政院勞委會(2010a)年對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之表 068 的結果得 知,717 位視覺障礙失業者找工作的時間,有高達 36.3%是在兩年以上,在同一份 調查中,另外針對 687 名視覺障礙失業者無法找到工作的主要原因做調查,主要原 因有:年齡限制(25.6%)、體力無法勝任(17.3%)、工作技能不足(15.3%)、

工作內容不適合(13.0%)、交通困難(10.0%)……等,而此 687 人離開上一個工 作的原因有三個主要的因素,第一個是「體力無法勝任」,占 21.9%,第二個是「被 解僱(非因工作場所停業或業務緊縮)」,占了 20.3%,第三個原因是「季節性或 臨時性工作結束」,占 18.2%。觀察這份調查的結果和數據,我們不難理解因為視 力不佳影響其行動能力,也連帶影響可選擇的工作種類,另外有多數人的身體健康 狀況不佳以致無法勝任工作。若擁有健康的身體和良好的工作態度與基本能力,多 數視障者在職場上仍會受到肯定。依據林慶仁(2004)針對臺南市視障者進行就業 狀況與就業需求調查研究,視障者的就業狀況和許多個人的背景因素有關,調查對 象為設籍臺南市,年齡在十五至六十四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視障)者。調查對象 回答沒有工作原因結果如下:回答視力不好者 103 人占 39.9%,回答身體不佳者 22 人占 8.5%,回答年紀太大者 37 人占 14.3%,回答無適合工作者 14 人占 5.4%,回 答沒有專長者 12 人占 4.7%,回答雇主不肯定自己的能力者 4 人占 1.6%,回答家 人不放心外出工作者 30 人占 11.6%,回答已有經濟基礎不想去找工作者 7 人占 2.7

%,回答行動不方便者 21 人占 8.1%,其它 8 人占 3.1%。由上述資料可知,回答

「視力不好者」與「身體不佳」者將近五成,可見生理因素是導致視障者找尋工作 不易的主因之一。

多數雇主會認為身心障礙者溝通困難、學歷低、容易生病、缺勤率高、工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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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欠佳、易發生意外,並因為這些考量而不願意提供就業機會;此外,許多雇主更 常以職場內缺乏無障礙設施或者適合的職務為由,同時也會覺得為了少數人提供調 整的設備或工作項目,並不符合整體公司的成本利益,而拒絕僱用身心障礙者(林 聰吉,2010)。根據民國 99 年視覺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

2010b)之統計結果摘要,其中視覺障礙失業者認為未找到工作的主要原因為「一 般人對視覺障礙者之刻板印象」占 35.9%,其次是「年齡限制」占 21.1%,再其次 是「工作內容不合適」占 11.6%、「工作技能不足」占 8.1%、「交通困難」占 6.7%,

如表 2 所示。顯示一般人對視覺障礙找的刻板印象仍是影響視障者就業的最大因素。

表 2視覺障礙失業者無法找到工作的主要原因 視覺障礙失業者無法找到工作的主要原因

項目別 合計 年齡限

教育程 度限制

工作內 容不合

工作技 能不足

交通困

薪資 不滿

工作場 所欠缺 無障礙 設施

體力 無法 勝任

一般人對 視覺障礙 者之刻板 印象

其他

總計 100% 21.1% 5.1% 11.6% 8.1% 6.7% 1.1% 0.4% 4.3% 35.9% 5.8% 資料來源:修改自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2010b)。99 年視覺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 報告-統計結果摘要(頁 16)。臺北: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2012 年 8 月 19 日,取 自 http://statdb.cla.gov.tw /html/svy99/9903menu.htm。

2. 大眾對視障者的刻板印象

根據刁美惠(1993)針對臺北市、臺北縣(新北市)、桃園縣內超過一百名員 工以上的民間企業進行調查,結果發現企業雇主最不願僱用的身心障礙類別,以視 障者為首。大部分的雇主會認為視障者沒有能力去完成工作並且會妨礙工作的進 度,所以就不給予視障者就業的機會;因此雇主都最不考慮雇用視障者。因為大多 數人認為若是視力受到影響,連帶影響其行動能力,當然企業雇主一定會考慮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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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員工是否要多花時間跟人力來協助(方韻珠、李乙明、許天威、蕭金土,1999)。

根據花敬凱、彭淑青(2004)的研究指出,有些雇主認為視障者的工作效率和工作 穩定性比不上一般人,而普遍認為視障者在行動及生活上可能需要他人較多的協 助,因此雇主對視障者是否能獨力完成交辦事項有所疑慮。而能到社會上工作的其 他身心障礙類別,例如:智能障礙、聽覺障礙等,因為在行動上比起視覺障礙者較 不受限制,安全方面可以較無虞,因此雇主較不必擔心其行動能力,也有可能提升 企業對其任用的意願。但根據梁偉岳(2010)針對全臺 302 位視覺障礙者在工作表 現、工作角色行為及工作滿意度現況做研究,結果顯示,若視覺障礙者擁有該職業 所需的基本能力,實際工作時又能表現稱職,則其會對工作產生興趣與成就感,也 容易受到上司或雇主的肯定。

另外,從李永昌(2001)的研究結果顯示,在已就業的視障者中,其行動能力 以能單獨到陌生的地方去所占比率 61%是為最高,而未學過的比率占 2%為最低。

至於未就業的視障者,只能在住家附近走動的比率 42%是最高,未學過的比例 3%

最低;可見視障者的行動能力越好,其就業的比率也越高。除了獨立行動的能力讓 雇主有所擔心顧慮,在其他方面也有讓雇主不願聘僱身心障礙者的考量。企業對輔 具的認識不足也有所影響(黃俊憲,2003),有些雇主可能聽到重度視障者可能需 要用到「盲用電腦」,就認為需要額外支出購買及其相關設備,以為輔具的價錢昂 貴且難操作,對採購的意願不高,進而對於僱用重度視障者有所退卻。學者林慶仁

(2003)也認為,若因大眾對視障者的刻板印象影響,以致視障者找不到工作,政 府相關部門應重視此事實,甚至可率先聘用視障者於政府部門以利示範作用。

3. 明與盲的溝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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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盲間的溝通和瞭解,向來被視為影響視覺障礙者之社會適應以及融入一般職 場之重要因素(柯明期,2011)。根據李永昌(2001)指出,視障者在人際關係上 較消極和被動,讓人會有距離感,使人不敢接近;即使進入職場後,也很少有同事 願意接近,遇到困難也不易找到人幫忙。但研究者的解讀是,不管視覺功能正常與 否,普羅大眾總有消極和被動的,視障者若在人際關係上呈現被動的情況,除了視 障者本身受家庭影響所導致的依賴性格外,往往是因為一般人不知道該如何接觸視 障者,是由於不瞭解怎麼相處,而非不願意接近,也非不敢接近,更何況,能夠遠 遠看到你,就能主動過來跟你打招呼的視障者,真的不多。

一般人遇到視覺障礙者,常常不知道如何跟視覺障礙者自在交談,原因之一來 自對視障者的不瞭解。在與視障者交談時常有所顧慮,不知如何與視障者溝通,會 刻意避免談及有關視覺的字眼或者話題,如:看電影、看書、賞花等;另外,由於 視障者較難甚至無法察覺對方的臉部表情和肢體動作,雙方溝通常會產生誤會或誤 解,尤其是在職場中,長久下來,視障者在職場中的人際關係也會遭受不好的印象 與不佳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權協會在 2011 年的「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其中調查 結果說明:「1. 學者專家評估『身心障礙者在職場可得到與一般非障礙者同事接納 的程度』,其平均數為 2.88,學者專家的評估是呈『普通傾向差』的程度;2. 學者 專家評估『身心障礙者擁有與他人互動交流,建立良好關係而融入社會生活之機會 與環境的程度。』其平均數為 3.02,故學者專家的評估是呈『普通傾向佳』的程度。」

兩個結果說明,身心障礙者在建立人際關係以及融入社會生活的機會與程度較佳,

但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被接納的程度,比一般人被接納的程度較差。

視覺障礙者的獨立行動能力受到視覺功能障礙影響,使社會大眾對視覺障礙者 有迷思,誤以為視障者總是「難以適應團體生活、依賴心重、退縮、自閉」(杞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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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2000)。但並非每位視障者都有上述相同的特質,無論是否有視覺功能障礙,

每個人都是獨特的,視障者同樣能擁有良好的生活適應能力與職場表現。

三、小結

研究者由數篇國內外研究中發現,多數視障者的自我概念較低,有自信心不足 也有過剩的情況,不清楚自己的能力程度,常對就業目標有不當的期待,甚至較為 悲觀的態度(李永昌、陳靜江,2000;鄭靜瑩,2000;Damianakes, Johnson, & Candela, 2001)。自我概念對本身的影響有相當程度,這是無庸置疑的,但是研究者認為,

自我概念本來就因不同個體而有個別的差異,倒也不必總將視障者和一般人的自我 概念區分比較,不過當有許許多多的研究顯示視障者的自我概念普遍較低時,需要 做的應是政府與社會大眾來檢討此事實,政府可考慮結合企業主與社會福利團體等 尋求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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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街頭藝人的內涵與相關政策

本節旨在探討街頭藝人的內涵及國內對於街頭藝人的政策辦法,以下分為兩個 段落:第一段論述街頭藝人的內涵,第二段探究國內「街頭藝人的相關政策」。茲 將分述如下:

一、街頭藝人的內涵

本段分為「街頭藝人的意義」和「街頭藝人的功能」,內容如下:

(一)街頭藝人的意義

以林茂賢(2007)之說法,廣義的街頭藝人其定義為「在街道上進行表演者稱 街頭藝人」。早期臺灣的社會中,在熱鬧的市集和廟口,經常可以見到傳統民間雜 耍、江湖賣藥或走唱藝人,因此臺灣的街頭藝人除了上述以外,應該還包括了傳統 民俗藝陣,如:宋江陣、鑼鼓陣……等。而江金山、吳佩玲(2011)將街頭藝人定 義為:「街頭藝人顧名思義就是在街頭表演的藝人,也就是以表演的場地來界定他 們藝人的身分,所以街頭藝人就是在一些經過核准可以表演的場所,為民眾表演自 己拿手的絕活,取悅經過的路人並且獲得他們的捐贈。」此定義較為仔細。

從西方的角度來說,維基百科全書(2012)指出,「街頭藝人指在公共場所為 公眾表演拿手絕活的藝人,包括在街頭表演的音樂家、畫家、行為藝術家等」。不 列顛時期的英語地區稱街頭賣藝為 Busker,Busker 在英國口語中,指的是「街頭 音樂家」,而在牛津英英、英漢雙解辭典則解釋成「為了在戲院外面排隊等候的人 們所表演的街頭賣藝者」,在美國人們稱之為 Street Performers 或 Street

Musicians,或者以 Street entertainers 稱之(劉靜芳,2007)。

(31)

另外,街頭藝人強調與民眾間的互動關係,帶給現場觀眾近距離的藝術饗宴,

不僅是表演者和觀賞者的關係而已,在表演的過程中和觀眾產生互動、獲得樂趣,

才是街頭藝術活動的真諦。

(二)街頭藝人的功能

是為謀生也好、是為抒發自己情感也好,無論街頭藝人為了何種理由在街頭表 演,這樣的文化的確讓庶民的生活更有樂趣。研究者根據學者江金山、吳佩玲(2011)

以及林上閔(1997)、吳其鴻(2006)、周珊伃(2011)等人之研究,將街頭藝人的 功能整理為下述五種功能:

(一)傳承發揚技藝與文化

街道是公共的空間,也是具備包容的場所,它能容納各種人、各種不同行業的 人,文化也能藉由如此開放的空間來傳承。無論是東西方文化,其實市井小民所流 傳下的藝術表演或技藝等通俗文化,是成為傳承當時技藝以及發展文化的根基。中 國有許多技藝是由民間流傳千百年而來,當然不只技藝,中國古代的詩經也是由民 間詩歌所傳唱下來的,成為後人了解古人當時的人文生活之重要線索;音樂史學家 保羅.亨利.朗格(Paul Henry Lang)在其音樂史名著《西方文明中的音樂》(張洪 島、顧連理、楊燕迪、湯亞汀譯,2001)一書中,提及西方國家於 14 世紀時,就 已具有雜耍藝人(jongleur)或遊方藝人(minstrel)的意義,遊方藝人指的是流浪 的音樂家,這也說明了 14 世紀的西方已經有街頭藝人存在。而今現代的街頭藝人,

不僅將藝術帶給觀眾,許多更是融合了當地文化或特殊才能而成的演出,當然也肩 負傳承發揚當地的技藝與文化的功能。

(32)

(二)提昇城市藝文風貌

如上段內容所述,各地的街頭藝人往往能將其當地的特殊文化或技能融入其街 頭表演中,街頭藝人所帶來的效益不只是增加表演者本身的收入而已,街頭藝術的 展演也能帶給城市不同風貌。有些國際城市,例如最常被觀光客票選為最佳旅遊城 市的佛羅倫斯(Florence)、西班牙巴塞隆納最熱鬧的蘭布拉斯(Las Ramblas)大 道、英國倫敦的科芬花園(Covent Garden)等,將城市的文化藝術和觀光旅遊結合,

帶來人潮,也提振觀光(江金山、吳佩玲,2011;周珊伃,2011)。

(三)活化公共空間之利用

街頭藝人在表演時,總能吸引路人的眼光,使人們駐足觀賞,因此如林上閔

(1997)所述,「街頭藝人的表演可聚集人氣,也可作為閒置空間的再利用,是都 市活化空間的使用方式」,使公共空間不只是民眾普遍認為的廣大的閒置空間而 已,讓這個空間能夠更充分被利用。假使讓街頭藝人出現在城市裡的地下道或零碎 的公共空間,也可能因此帶來更多人潮。各縣市有關單位對於街頭藝人展演場所有 所規範,大多是在廣場、公園、熱鬧的商圈等地,不過,熙來攘往的臺北市捷運地 下街,也是北部街頭藝人展演的重要場地,開放街頭藝人進駐後,將單純的地下街 變得熱鬧有生氣。因此街頭藝人還能夠活化閒置的公共空間,使得這個空間更加活 潑生動、更加添了藝文氣息,帶給人們不同於以往的感受。

(四)推廣普及藝術

某個轉角,可能就會有位街頭藝術家或街頭音樂家為你帶來驚喜!這樣的演出 往往能夠吸引人潮、帶動當地觀光的發展,此外,街頭藝人的表演也能是推廣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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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的極佳方式。街頭藝人的表演內容包羅萬象,包括視覺娛樂類、音樂類、傳統 技藝類,甚至跨類別的融合當地的地理景觀及人文特色,將藝術融入民眾的生活 中。像是西班牙巴塞隆納最熱鬧的蘭布拉斯(Las Ramblas)大道,街頭藝人的演出 已成為大道中不可或缺的街景;英國倫敦的科芬花園時常出現即興演出的小提琴 聲,或者當街起舞的舞者,路人都會自然圍觀喝采,並適時打賞,以報答這一段美 好的意外相遇(賴素鈴,2008)。因此,街頭藝人不僅能間接培養民眾欣賞藝術的 習慣,讓人們在不知不覺中喜歡藝術、享受藝術,更能夠推廣普及藝術。

(五)精神層面的互惠

每一位街頭藝人都是期待著路人的回應,當然不囿於金錢,也希望路人停下腳 步觀賞,期待路人給予的掌聲、讚美,不只是停留在「物質層面」,更昇華為「精 神層面」的互惠交換(吳其鴻,2006)。街頭藝人給予路人何種精神層面交換呢?

街頭表演的性質有許多,除了能帶來娛樂效果,許多時候還能為這群過客帶來心靈 的安慰,聽聽老歌亦能勾起往日情懷,懷念過去生命中曾發生過的喜怒哀樂。街頭 藝人,使繁忙城市裡的人們能停駐腳步,讓人們發現生命中不該只有緊湊節奏,緩 下腳步,身邊有許多令人感動的人、事、物。

二、國內街頭藝人的相關政策

在國內,想要成為一位真正合法的街頭藝人,必須經過該縣市政府的認證,取 得合格證書,才有機會得以在該縣市成為一位合法的街頭藝人。

「……我想這是執政單位必須要檢討的地方,阿威屢屢向文建會建言,希望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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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來主導全國的街頭藝人政策,不要形成『一縣一國』,甚至是換人就換制度……」

摘自(臺灣街頭藝人發展「始」,2012)

上述擷取自臺灣街頭藝人發展協會網頁之一篇文章,「阿威」被稱為「臺灣街 頭藝人之父」,而他多年來所推動的「一張證照、遊藝全臺」一直是希望政府能採 納其意見而推廣的首要目標。主要原因是臺灣的街頭藝人管理方式是由各縣市政府 訂定辦法,非中央政府來主導政策,使得街頭藝人若要到他縣市表演,必須要考取 該縣市的街頭藝人執照,否則就會造成違規受罰的現象。以下介紹臺北市、臺中市 與高雄市三個大都市之街頭藝人之實施辦法或要點內容(高雄市文化局,2012;臺 中市文化局,2013;臺北市文化局,2009):

(一)街頭藝人的認證 1. 臺北市

(1)申請資格:年滿 16 歲以上,本國或外國藝文工作者及藝文團體皆得 申請。藝文團體須註明其團名,團體以 10 人為上限,並推派 1 人為 代表。

(2)申請時間:每年二次,第一期 4 月報名、5 月審議;第二期 10 月報名、

11 月審議。

(3)評選方式:文化局受理申請後,通知申請人審議時間、地點,並進行 現場展演,由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議現場並開放現場民眾參與投 票。審議委員由藝文專業之專家學者、文化局代表、公共空間管理人 代表、街頭藝人代表組成。現場民眾可進行投票,選出「最喜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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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不喜歡」的街頭藝人,若統計數據達到總票數百分之十,將作為 請審議委員會淘汰依據。經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通過者核發許可 證;未通過者,以書面函復。

(4)認證有效期限:許可證有效期限為 2 年,期滿前得換發新證,未於許 可證有效期限內辦理換證者,即喪失街頭藝人許可資格。(臺北市文 化局,2009)

2. 臺中市

臺中市街頭藝人輔導管理業務已自 101 年 6 月 1 日移撥至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辦 理(臺中市文化局,2013),目前採用 102 年 4 月 19 日制定之「臺中市街頭藝人藝 文活動實施要點」。

(1)申請資格:需年滿 16 歲,得以個人或 10 人以下團體報名本國或外國 藝文工作者以及藝文團體均得為申請人,藝文團體須註明所屬團名,

並推派一人代表申請,(外籍人士須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街 頭展演工作許可證)。

(2)申請時間:臺中市政府並未有統一的甄選時間,按照以往原則為 2 年 一次,往年甄選時間如後,第一次甄選在 2003 年、第二次為 2005 年、

第三次為 2007 年、第四次為 2009 年、第五次為 2011 年、第六次為 2013 年。

(3)評選方式:報名者須自備展演所需器材,於指定時間至現場全程實地 展演。由評審委員進行現場審議,評選項目包含:技藝性、創意性、

整體性、互動性,若一位委員評審其中三項(含)以上合格,則表示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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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同意過關;委員數達出席委員總數二分之一者同意,由主辦單位 核發「臺中市街頭藝人證」,如有爭議由所有評審討論決議之。為鼓 勵身心障礙從事街頭藝術,身心障礙人士報名附上身心障礙證明可酌 予加分。通過者除獲臺中市街頭藝人證,並登錄臺中市政府優良街頭 藝人資料庫,作為臺中市政府辦理活動時邀請對象之參考。

(4)認證有效期限:「臺中市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為 2 年,有效期屆滿 前可再向文化局申請換證,若無則期滿後自動失效。(臺中市文化局,

2013)

3. 高雄市

高雄市的街頭藝人管理與輔導等相關法令規範由高雄市文化局制定,以下整理 自 101 年 4 月 12 日制定之「高雄市街頭藝人展演辦法」(高雄市文化局,2012)。

(1)申請資格:未滿 16 歲者,需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外籍人士需 檢附行政院勞委會核發之工作許可文件影本。

(2)申請時間:高雄市文化局每年辦理 1 至 2 次街頭標章評鑑活動,分別 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辦理一次,簡章發布及受理報名時間通常為考試 日期的前一個月。

(3)評選方式:報名者須自備展演所需器材,評分標準包含特色、技巧、

結構、精緻度占 40%、造型創意占 20 分、與觀眾之互動性占 20 分、

街頭展演之適宜性占 20 分。合計 80 分以上者通過評鑑,可取得高雄 市街頭藝人標章。

(4)認證有效期限:街頭藝人標章有效期限為 2 年,期滿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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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街頭藝人的分類

無論是臺北市、臺中市或是高雄市,皆將街頭藝人分為三類,包括動態的表演 藝術類、視覺藝術類,以及靜態的創意工藝類,以下詳述三類之內容(高雄市文化 局,2012;臺中市文化局,2013;臺北市文化局,2009):

(1)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 術、雜耍、偶戲、詩文朗誦、行動藝術等。

(2)視覺藝術類:如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

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等。

(3)創意工藝類:現場創作之雕塑、工藝品,成品若可食用,則需遵守相 關法規規定。

(三)街頭藝人的展演規範 1. 臺北市

(1)展演現場須揭示許可證。

(2)展演時,不得造成行人或車輛通行困難,且不得阻礙無障礙設施、建 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

(3)展演內容須為現場創作或演出,並須標明為「非賣品」

(4)收費方式由街頭藝人自訂,可採接受自由樂捐、打賞或定價方式收取 費用,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

(5)展演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十時。若公共空間管理人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6)應遵守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及相關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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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應維護場地之整潔,展演完畢後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清除廢棄物。

若損壞展演場地者,應負責修復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8)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或政治活動。

(9)街頭藝人不得有重大影響消費者權益或破壞、影響街頭藝人整體形象 之行為。

(10)若有違反「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稽查作業表」規定之違規 行為時,稽查人員將予以拍照存證並登錄其違規事項。經違反二次以 上或情節重大者,臺北市文化局得處以停權處分。(臺北市文化局,

2009)

2. 臺中市

(1)表演時間為每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十時,若場地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

(2)街頭藝人證揭示於顯著位置,並接受文化局及開放場所管理人之查驗。

(3)不得將街頭藝人證轉讓或供他人使用。

(4)不得影響開放場所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5)不得有販賣或主動募款行為。但得收取現場觀眾自由捐助獎勵金;美 術剪影及素描、傳統技藝類並得現場收費作畫。

(6)不得有妨礙交通、環境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7)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現場回復原狀。

(8)街頭藝人違反前各項規定,文化局或場所管理人得予以糾正,並得採 取相關必要之處置。(臺中市文化局,2013)

(39)

3. 高雄市

(1)須先取得展演場所管理人許可,展演現場須揭示許可證。

(2)展演活動內容須與申請內容相符。

(3)不得影響展演場所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4)不得有妨礙交通、環境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5)自行斟酌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6)街頭藝人標章或展演場所使用權不得轉讓或供他人使用。

(7)主管機關或展演場所管理人應糾正違反展演規定者,並得命其立即停 止活動。

(8)展演活動結束後須將展演場所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修復或賠償。

(9)街頭藝人從事展演活動,必須是現場創作或表演的方式。街頭藝人可 以接受樂捐,或以現場創作物品定價收取費用,但收取費用之方式應 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

(10)違反高雄市街頭藝人展演辦法、各展演場所管理規範或相關法令規 定,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標章,自廢止日一年內不得申請。(高雄市文 化局,2012)

四、小結

一個城市若能夠將其藝術文化融入街頭藝人的展演,將其發展為當地的特色文 化,除傳承發揚當地的技藝與文化的功能,也間接培養了人們喜歡藝術薰陶的習 性,勢必能提昇城市藝文風貌,國內政府也相當予以支持。目前國內街頭藝人認證

(40)

由各地方縣市政府依其辦法規定,其優點為各縣市可因地制宜,採取適合的甄選制 度,以便日後特定節日或活動能隨時掌握合適的街頭藝人團體參與演出,且能發展 各縣市特色的街頭藝文表演。

比較臺北市、臺中市、與高雄市對於街頭藝人的作法,研究者整理出下列異同 點:

(一)相同處

1. 各縣市政府目前多由該政府文化局辦理街頭藝人之甄選、輔導與相關活動規 劃。

2. 街頭藝人之分類皆相同,包括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及創意工藝類。

3. 收費方式由街頭藝人自訂,多採接受自由樂捐或定價方式收取費用,且預先 於現場標示。

4. 違反該縣市整府規定之街頭藝人展演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以註銷其許可 證。

(二)相異處

1. 臺北市與臺中市皆限定申請者年紀需年滿 16 歲以上,高雄市不限年紀,但 未滿 18 歲須法定代理人同意,規定上較有彈性。

2. 街頭藝人之證照之有效期限皆為 2 年,但臺北市與臺中市之街頭藝人得在期 滿前換發新證,高雄市之街頭藝人證照期滿即失效,需重新認證。

3. 針對違反街頭藝人展演辦法者,臺北市政府特別設置稽查人員檢舉,臺中市 由文化局或展演場所管理人予以糾正及處置,高雄市可由展演場所管理人則 有權命令展演者立即停止其表演活動,。

(41)

4. 臺中市政府特別對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報考者予以優惠,由委員評審依其 身分斟酌加分,臺北市與高雄市則未有特針對身心障礙者報考優惠之規定。

另外,國內對於街頭藝人的政策,缺失為「無法一張證照全臺通用」,讓欲到 各縣市表演的街頭藝人,必須注意各縣市文化局舉辦之街頭藝人評選時間,並依其 規定報名,通過資格後領取證照,才得以於當縣市展演,使成為街頭藝人的過程更 為困難。

第三節 國內外視障音樂表演優秀人物

本節介紹國內外視障音樂表演優秀人物,茲分為三個段落:第一段介紹國外視 障音樂家;第二段介紹國內知名視障音樂表演者,包括個人與團體;第三段介紹國 內具高知名度的三位視障街頭藝人的故事,三段內容分述如下:

一、國外視障音樂表演優秀人物

在國外以音樂燃亮生命的視障音樂家不勝枚舉,以下介紹四位國外視障音樂表 演優秀人物。

(一)西班牙作曲家—羅德利哥(Joaquin Rodrigo)

羅德利哥 1901 年 11 月 22 日出生,1999 年 7 月 6 日逝世,創作時期從 21 歲寫 到 86 歲,在 65 年的時間中寫下了約 170 首的作品,三歲的他感染流行性白喉症,

雖倖存但雙眼不幸失明,至此看不到這世界的美麗畫面;他不會彈吉他,卻是世界 知名的吉他協奏曲的作曲家,而且幾乎是各類曲式均有創作留下,從小型的鋼琴獨 奏、聲樂曲到大型管絃樂曲、交響詩、樂團與合唱團合作的讚美詩等(看見心中的 音樂 羅德利哥,2010)。他的作品包括知名的《阿蘭輝茲吉他協奏曲》(Concier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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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Aranjuez)、《貴紳幻想曲》(Fantasia para un gentilhombre)、《牧歌協奏曲》(Concierto madrigal)與寫給四把吉他演奏的《安達魯西亞協奏曲》(Concierto andaluz)、《田園 協奏曲》(Concierto pastoral)等吉他經典名曲(看見心中的音樂 羅德利哥,2010)。

(二)義大利聲樂家—安德烈‧波伽利(Andrea Bocelli)

安德烈‧波伽利出生於 1958 年 9 月 22 日,他是一位義大利盲人歌手。一位古 典跨界音樂男高音,出生不久即被診斷罹患遺傳性青光眼,雖視力持續惡化,但他 仍有快樂的童年,七歲開始學琴、長笛、薩克斯風和吉他,十二歲時卻因足球比賽 發生意外導致全盲;憑其超群的歌聲及苦學精神,1980 年中學畢業後進入義大利比 薩大學(Università di Pisa),而後取得法律博士學位,也曾當過一年律師,後於 1987 年開始在酒吧兼差歌唱,也曾自認前途茫茫、放浪形骸,卻從未放棄對音樂的熱愛 與夢想,在低潮時持續向唱片公司毛遂自薦,同時精進琴藝與歌藝,開啟了他的音 樂生涯。波伽利在全球的唱片銷量已經超過 7 千萬張,也使得他成為了歷史上唱片 最暢銷的古典歌手之一(視障聲樂家 安德烈‧波伽利,2008;鄭淑芬,2012)。

(三)美國鋼琴家凱文‧柯恩(Kevin Kern)

凱文‧柯恩出生在底特律,是目前最受大眾歡迎的新世紀鋼琴鍵盤演奏家和作 曲家,他也是第一位將「極簡派」鋼琴注入人性情緒的鋼琴師,有「現代蕭邦」之 美譽。雖然有先天上的視覺障礙,但 18 個月大的他就能夠彈奏「平安夜」,兩歲時,

還能雙手彈奏二十首耶誕聖歌,四歲開始跟隨家庭教師學習鋼琴,十四歲與他所創 辦的樂團「Well Tempered Clavichord」展開了具有專業水準的演出。1996 年的首張 專輯「綠鋼琴」獲得極為成功的迴響,蟬連美國 Billboard 新世紀音樂排行榜長達

(43)

26 週。凱文‧柯恩的音樂也常與電影電視結合,包括韓國連續劇「藍色生死戀」、 2000 年的夏季奧運會、Live! With Regis and Kathy Lee、歐普拉、NPR、美國公共廣 播公司、三菱汽車廣告、Blue Shields of California 等都能聽見他的創作(現代蕭邦 新 世紀鋼琴大師 凱文‧柯恩,2008)。

(四)美國知名歌手—史提夫汪達(Stevie Wonder)

史提夫‧汪達,出生於 1950 年,出生後因保溫箱內氧氣過量而失明。4 歲學學 口琴、5 歲學鋼琴,11 歲就會演奏十多種樂器。1961 年,年僅 11 歲的史提夫‧汪 達就被唱片公司發掘成為簽約歌手,12 歲開始錄製音樂唱片。1963 年憑一曲《指 尖(Fingertip)》,向人們傳達雙眼失明的人如何用指尖來感受世界的感覺,令人為之 驚嘆,因而一舉成名。15 歲前就成為全美家喻戶曉的知名歌手。除了為自己作曲,

還為多位歌手製作音樂,是一位唱樂皆精的全能藝人,更是黑人搖滾音樂的重要代 表。在美國發行了 35 張專輯,累積銷售突破 7200 萬張,創造超過 30 首流行榜前 10 名單曲,更曾贏得 22 座葛萊美獎及一座奧斯卡最佳電影歌曲獎,及 2004 年度公 告牌獎(Billboard)之世紀成就獎(視障全能藝人 史提夫‧汪達,2008)。

二、國內視障音樂表演優秀人物

國內也有許多知名的視障音樂表演者,每位表演者的背後都有很特別的故事背 景,以下介紹國內知名的視障音樂表演優秀人物。

(一)知名視障鋼琴家—黃東裕

黃東裕先生是國內第一位赴維也納進修,學成歸國的傑出視障鋼琴家。1997 年 在國家音樂廳舉辦鋼琴獨奏會,為臺灣首位登上國家音樂廳舉辦鋼琴獨奏會之視障

(44)

鋼琴家;同年年底,於臺北「新舞臺」舉辦鋼琴獨奏會,現場收錄製作為CD,為 國內最高品質的古典鋼琴演奏專輯。黃東裕還被譽稱為「臺灣貝多芬」,堪稱臺灣 古典樂壇的一項奇蹟。其出版的首張鋼琴演奏專輯「東裕的音樂世界 Hwang Dong-yuh Mussorgsky」發行至海內外,更以此演奏專輯入圍第十五屆金曲獎傳統暨 藝術音樂作品最佳古典音樂專輯獎提名(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者藝文推廣協會,

2010)。

(二)知名視障歌手—蕭煌奇

蕭煌奇於 1976 年出生,因先天性白內障致盲,雖然 4 歲時曾經動眼部手術,

但仍屬於低視力。就學時期,蕭煌奇學柔道也玩音樂,但又在他 15 歲那年,卻因 用眼過度又成為盲人;但他並未喪志,同年還代表國家參加美國亞特蘭大殘奧會的 柔道項目,發揮其允文允武的才能。高三時組了「全方位樂團」,他是主唱也是薩 克斯風手。之後八年,全方位樂團走遍大小社區,甚至包括盲校和監獄,將他們的 溫暖帶到各個角落。2003 年發行「你是我的眼」創作專輯,2008 年榮獲金曲獎「最 佳臺語男歌手獎」、「最佳臺語專輯獎」,2010 年又獲金曲獎「最佳臺語男歌手獎」、

2012 年再度獲得金曲獎「最佳臺語專輯」等國內流行音樂界的重要獎項(蕭煌奇,

2012)。

(三)鳥與水舞集

「鳥與水舞集」是國內第一支完全由肢體障礙者、視障者及侏儒症者所組成的 舞集,這支舞蹈團體於 2003 年成立後,受到國內身心障礙團體相當的重視。由於 此團體是結合不同障別的舞團,難度比單一障別的舞團或其他表演性質的團體都還

(45)

要來的高;即便如此,團員們不因難度增高而退縮,反倒更用心學習。團長林信宏 表示,團名取名為鳥與水,是希望團員在舞蹈的世界中,都能像鳥一樣的飛翔、像 水一樣的柔軟,不因現實中身體的殘缺,阻撓追夢的決心(湛雅婷,2004)。

(四)愛盲樂團

愛盲樂團成立於 2007 年 4 月 1 日,是一個中西樂器混合的室內樂團。由八位 音樂科班出身的視障朋友所組成,他們不僅有專業的音樂素養,也具備了豐富的表 演經驗,屢獲邀約單位以及聆賞民眾的肯定與喝采;「愛盲樂團」成軍後,基金會 特別聘請大師級資深音樂人陳揚老師擔任藝術總監,一方面精進樂團的演奏實力,

同時為樂團量身訂做樂曲,朝向專業樂團之路邁進(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2012)。

(五)展翼合唱團

展翼合唱團成立於 2000 年,由一群熱愛生命、喜歡歌唱的視障朋友所組成,

他們一直以無指揮、無伴奏的高難度演出。前後經由著名音樂家熊師玲與彭孝怡老 師專業音樂指導,雲門舞集的李靜君、劉惠鈴老師等協助團員進行肢體開發,終於 練就優美的和聲與配合樂曲的舞臺動作,也終於奠定「展翼」在臺灣視障音樂界獨 樹一幟的表演風貌。十餘年來,除了耕耘於醫療院所的公益表演與監獄的感化巡演 外,展翼多次在合唱比賽中脫穎而出,並且在 2010 年,取得臺北花卉博覽會的演 出資格(郭智惠,2009;Wschorus, 2011)。

(六)啄木鳥樂團

(46)

啄木鳥樂團成立於 1984 年,團員是文化大學音樂系畢業的視障學生,因為不 想只能從事按摩的宿命,因此成立此樂團(連苡涵,2006)。1991 年正式登記立案,

定位為一跨界室內樂團。啄木鳥樂團在政府、民間各界的支持下,日漸茁壯(啄木 鳥樂團,2012)。啄木鳥樂團在國內各地巡演,無論是各縣市文化中心、音樂廳,

或者是監所及特教、社政等機構,甚至是總統官邸,更是跨越無數國度,在國際競 賽中獲得聽眾最高票選獎;此樂團為激勵新生代視障朋友發揮音樂潛能,還曾創辦 視障音樂節,設立視障音樂獎學金(啄木鳥樂團,2012)。近年來,音樂走向除融 合了大自然音效與生活器具,也開拓了與來賓互動演出之「遊戲藝術」,更朝著另 一種融合古典和爵士的方向努力。這些年來雖然有團員離開另創新事業,但也有新 的成員加入帶給他們更多不同的經驗,目前有團長張育豪、張林峰、陳敦邦、張玉 霞、陳妍如五位團員(江亮穎,2005;啄木鳥樂團,2012)。

(七)伊甸盲人「喜樂合唱團」

喜樂合唱團成立於 1985 年,成員原本皆從事按摩業,為了追求理想、傳福音 而投身公益。除了學習正統聲樂、和聲、作曲、樂器學習外,也修習文學詩詞(Eden, 2011)。二十多年來,國內外巡迴演唱超過五千場,演出的國家包含:英國、西班 牙、泰國、香港、新加坡、義大利、瑞士、馬來西亞、德國、法國、柬埔寨、美國、

加拿大、澳洲、中南美洲、中國大陸……等地,深入各地的教會、學校、醫院、監 獄、育幼院、養老院、身心障礙機構,憑著上帝所賜給他們的美妙歌喉,鼓勵安慰 弱勢人們的心靈(Eden, 2011)。

數據

表  3 國內有關視障者與音樂相關之研究  國內有關視障者與音樂相關之研究(依年代順序)  研究者(年代)  論文名稱  主旨  林福雄(1996)  音樂才能優異視障者的 生涯初探  探討視障者的音樂才能、音樂與視障者生活 的關係、音樂才能優異視障者在家庭生涯、 求學生涯、職業生涯發展的情形。  林福雄(1998)  視障音樂家生涯發展歷 程之詮釋性研究  探究視障音樂家生涯發展歷程,及詮釋個人因素、環境因素在視障音樂家生涯 發展歷程中的影響與意義。  林秀鄉(2006)  從”妙音樂集國樂團”的 例證探
表  6 訪談資料身分代碼  訪談資料身分代碼  身分  代碼  樂團團員  V1、V2、V3……等表示  視障者福利協進會成員  S1、S2、S3……等表示  團員之重要他人  F1、F2、F3……等表示  訪談者  R      第一碼為資料類別,第二碼為受訪者的代號,第三碼為關鍵字(成立、經營、 行銷、困境、其他),之後則為訪談的日期與資料流水號。舉例如後,以 2013 年的 4 月 5 日訪問團員 V3、內容是樂團遇到的困難為例,研究者以「IV3 困境-130405-1」 來表示;若是 2012 年
圖  2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類型  資料來源:修改自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2010c)。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簡介。臺北: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2013年6月19日,取自http://klesa.evta.gov.tw/index.php?act=l  ist&cid=606。      比較社會型與經濟型方案,除了性質不同,補助方式與經費額度也不同:  1
圖  3 薪資分配舉例說明圖  3.  提供教育訓練課程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經費分為「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1)「用人費用」 包含進用人員及專案經理人、專案管理人之工作津貼及勞健保費。(2)「其他費用」 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行政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 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服務費、雜支等。所以人員訓練課程的費用是來自於 多元就業方案提供的經費補助。若有經費不足部分,由協會與團員共同分擔支出。  多元就業計畫它會有固定的教育經費,但是每一年會逐漸遞減,第一年的時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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