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三節 視障街頭藝人團體的經營困境與解決方式
「星○○樂團」創於 2007 年,2009 年轉型為視障街頭藝人團體,經營的過程 遭遇過不少困難,在此將經營困境與其解決方式一一陳述,提供政府單位或有意成 立相關團體者引以借鏡。研究發現樂團成立至今的兩大經營困境:一、制度不明確。
二、商標權遭註冊。
一、制度不明確
成立起初制度不明確,包含財務分配、表演的時段地點與搭配人員等皆無規 範,人員彼此無法信任,使得樂團裡謠言四起。例如:將某些特定團員的班表排在 人潮多的假日,讓其餘團員深感不滿,有人因而離職。新加入的團員不清楚當日收 入,也不知道需被抽成。因為對彼此不信任,各式傳言在樂團與團員的家人間謠傳,
使得起初樂團團員的流動率大。
這種視障樂團最大的問題是什麼?就是旁邊的明眼人,尤其是媽媽。有的視障 朋友懷疑心真的很重,就是他們都是會不信任旁邊的明眼工作人員,例如:團 員排擠一個白化症的樂手,理事長出面處理後,反被其他人重傷傳言收賄後為 其解決困難,甚至也被傳言協會給視障生的獎學金落入自己口袋,協會與樂團 傳言問題嚴重,也許可能無法持續經營。
(IS2 困境-130529-7)
起初團員也曾懷疑多元就業人力的工作人員將打賞金私下拿走,後來工作人員 將錄影機開著,人去洗手間,發現是團員身邊的人把大鈔塞入口袋。為了不再讓謠 言散播,討論後決議每次出團由一名工作人員增加為二名,互相監控,多一名人員
也增加安全。
有的視障朋友的心理重建沒有很好,深怕吃明眼人的虧,或者因為自己的母親 影響,媽媽認為自己的孩子最辛苦、表現最好,所獲得的報酬應該如何,就會 私下傳,卻又沒跟協會反應,這樣傳來傳去,對協會形象也傷害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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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的方式即為「溝通、協調、建立制度」,協會為解決問題,多次開會討論,
建立明確制度,使班表、薪資等資料公開透明化。經過許多事情後,團員們瞭解私 下的傳言多非事實,也無法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團員現已習慣「有問題就提出 來」,理事長是能解決問題的領導者,團員清楚有任何疑問宜「公開提出討論」,除 能杜絕謠言傷害,增加彼此信任,也使大家更有向心力。若欲預防此情況發生,應 於創團之初充分討論,營運前就應擬定完善規章,以免日後紛爭不斷,
二、商標權遭註冊
由於經營數年後,「星○○樂團」早已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也是頗具知名度 的視障者表演團體,團員瞭解視障街頭藝人團體的收入優渥,主力樂手一個月可以 高達八到十二萬、非主力樂手平均每月獲得四至五萬元左右的月薪,卻也因此爆發 了成立以來最大的問題--「爭奪商標權」。
協會在 2012 年爆發專案經理與團員私下以「星○○樂團」註冊商標,欲在外 自立門戶的事情,此事嚴重,因商標一旦登記註冊後,樂團無法在同樣的場地以「星
○○樂團」的名號進行演出,原本品牌會因此消失。後來對方事跡敗露,原因有三:
(一)專案經理 2012 年底必須申請下一年度的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的計畫經費,但 是以往經理以「協會」名稱申請,2012 年卻以「樂團」名稱申請,已引起理事長注
意。(二)專案經理以「星○○樂團」名義與國道服務區簽約,亦不同以往,非以 協會名義簽約。(三)被專案經理等人排擠而離職的團員密報。
有離職的團員偷偷跟我密報說名字被他們偷用了,就是知道說他們一年前就在 籌畫了,那離職那個團員是後來被他們排擠掉的,他後來跑來跟我講我才知道,
後來我上網看商標註冊,果然他們都已經登記完了,可是登記完沒辦法馬上就 有,大概要經過八到十個月的公告期,然後沒有人有異議的話,一年之後它就 生效了,然後剛好我知道了,還好不到一年,我就趕快提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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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尋求立委協助,最後由管理服務區的高公局長官出面,長官決議請兩方 協商,「協商未果前不得於服務區演出」。原先對方要求分一半場次且不允許協會抽 成,等於自立門戶卻用樂團商標,理事長認為協會抽成的意義,在於辦理視障者協 會會員的相關訓練課程、增添設備、開發新個案、促進就業等用途,但對方是為自 身利益而不顧其他視障同胞,因此理事長向對方表示,假使不讓出商標則不妥協,
兩方無法在原國道服務區表演。雙方協商後,協會向對方買回商標權,而當初欲離 職另起爐灶的主力樂手回到樂團。
他們只是為了利益而已,我就不妥協,我給他拍桌子說,不然大家就不要做,
結果最後是某個帶頭的樂手媽媽妥協了,他(叛逃樂手)跟我們(協會)談的 條件,他可以回來,名字(商標)可以還給我,可是希望他們叛走的工作人員 我們至少要養一個,所以我們變成要多養一個,這是跟他們妥協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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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樂團與協會發展,即使在電腦發現對方密謀一年多的證據,及用以申請多元 就業開發方案的假資料,理事長仍重新接納叛逃樂手,而慫恿樂手的前經理則離
職。不過每一位受訪團員仍肯定前任經理的付出,感謝他的能言善道與行銷技巧,
讓樂團知名度大開,只是也大嘆前任經理因為此事離開,十足可惜。
三、研究發現與省思
(一)領導人物應與團隊成員和保持良好關係
2012 年年底,研究者聯絡當時樂團的專案經理,表示需訪談樂手與協會人員卻 被拒絕,令研究者相當錯愕。轉而與協會理事長聯絡,才明白當時正發生商標權爭 奪事件。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申請時間為每年年底,申請書由經理撰寫後,由理事長 審閱修改,理事長去年底看過方案申請書後,發現事情並不單純,又因與團員建立 良好關係,得知協會人員與團員掛勾之事,及時取回商標權。由此可知,領導人平 時應了解團體營運狀況與相關經費申請等事項,以及與團體各成員保持良好互動關 係。
(二)與服務區合作,相得益彰
「星○○樂團」長期與某國道服務區合作,此服務區經營權由某食品公司取得,
食品公司同意身障街頭藝人駐點演出,不收取任何費用,並提供場地擺放設備,讓 團體感到非常貼心。據理事長所述,服務區的營業額確實因為街頭藝人駐點表演而 大幅增加營收,所以非常歡迎具有表演水準的「星○○樂團」駐點演出。其他像是 中部知名視障樂團--「飛行者樂團」,2009 年開始與教育部合作,至各地校園進 行生命教育宣導和巡迴少年觀護所,亦是長期的合作支持方案。而國內優秀的視障 音樂表演團體--「展翼合唱團」、「西羅亞樂團」也與校園、育幼院、法務部矯正 署長期合作,透過此方式相得益彰。
(三)團隊合作經營,締造更多價值
研究時也發現其它國道服務區也歡迎身障表演團體以街頭藝人方式駐點演 出,且這些團體的經營模式相當雷同,例如表演者與工作人員穿著制服、場地擺放 介紹立牌、書面簡介、精美醒目的打賞箱,工作人員在旁等候或協助處理事情。從 前的身心障礙街頭藝人表演方式多為獨自表演,現在由民間身心障礙社會福利團體 所成立的街頭藝人團體愈來愈多,且從「獲邀演出的一方」,化被動為主動,改以 街頭藝人團體的模式表演,不僅創造商機,也促進更多身心障礙者就業,提昇生活 品質與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