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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表演藝術

第一節 表演藝術

表演藝術如何定義?可如何歸納分類?有哪些特性?本小節加以說明。

一、 表演藝術定義

有關表演藝術之定義,茲於本小節整理學界之定義。

(一)字面定義

「表演」從字義上可知,「表」為外在,「演」為呈現,是指一種以動作或過程來 表現出某些事物的型式;「藝術」一詞是源自於拉丁文 Ars,廣泛的說法是指人為的技 術與製作的一種活動,凡能將自然界之事物,經過某規則、方法、技術等過程,予以 適用於人類的生活者。但因為意義上界定過於寬廣,因此以應用之技巧有巧妙之處皆 成為了藝術,譬如:生活中的「生活藝術」、軍事上的「戰爭藝術」、工業中的「產品 設計藝術」、人與人相處的「人際關係藝術」等等。

一般對藝術之界定皆採八大藝術:繪畫、音樂、文學、戲劇、雕刻、舞蹈、建 築、電影,在「美」的通則,採較為狹義「藝術」定義,是指含有審美價值,根據美 的原則,能表現出創作者的思想及情感,並予接觸者美的感受者(謝旻儒,2010) 。

(二)表演藝術之定義

表演藝術結合音樂、舞蹈、戲劇、文學、視覺等多元豐富的形式,藉由團體互 動,展現美學創意與人文意涵,透過欣賞與參與深化人與人間的互動、互信,是當代 公民社會提升公民品質的重要經驗(文化部,2017)。由表演藝術之對社會精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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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豐富性來進行定義。

夏學理等人,將表演藝術總概括為個人或團體在有觀眾欣賞下,在任何一個室內 或室外的演出場地,演出內容不拘形式與媒介,而演出內容在表演期間內完成(夏學 理、凌公山、陳媛,2004)。演出對象、觀賞對象與時間形成定義之三大要素。

牛津藝術字典(The Oxford Dictionary)(1992)具體定義為:「表演藝術是一種 結合劇場、音樂和視覺藝術的一種藝術形式。」由藝術之呈現來定義。

而在《中華百科全書》中,則將表演藝術定義為:「以活生生的藝術家作為工具 與材料的一種藝術形式,因此舉凡音樂、演奏(唱)、舞蹈及戲劇等皆包括在內。」

(引自賴奕豪,2015)以藝術家及其所表演之藝術形態來定義。

Kotler and Scheff(1998)定義為:「表演藝術的精髓,在於演出者在舞臺上和臺 下觀眾的交流。」因此舞台上之演出者,以及觀看之觀眾,並所呈現之藝術是為三大

英國學者 Michael Billington 定義為:所謂的表演藝術,乃指:舞台劇、歌劇、芭 蕾舞劇、童話趣味劇、音樂劇,以及其他諸如:輕鬆歌舞喜劇、雜耍、滑稽雜劇、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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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英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Britannica)

將表演藝術分類為音樂、戲劇、 舞蹈等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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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劇、話劇、歌劇、音樂劇。

(4) 傳統戲曲類表演活動

指具有演出檔期,並以唱腔及作戲為主,並配合劇情 之傳統表演活動。如歌仔 戲、布袋戲、採茶戲、皮影戲、客家戲、北管戲、 南管戲、崑劇、越劇、京劇、豫 劇、粵劇及說唱曲藝(劉姿伶,2011) 。

上述分類均以表演之「藝術」為聚焦點來進行分類。

(三)臺灣表演藝術團體分類與數目

按文建會於 2007 年之調查,我國之表演藝術團隊共有 266 團,有 9 團屬於公立表 演藝術團隊,其他 257 家為民間表演藝術團隊,分類顯示我國表演藝術表體的分類。

表2-1 表演藝術產業分類

現代戲劇 傳統戲曲 舞蹈 音樂

舞台劇 歌仔戲 原住民舞蹈 世界音樂

音樂劇 京劇 現代舞 民族音樂--國樂

歌舞劇 崑曲 芭蕾舞 民族音樂--南北管

話劇 偶戲--布袋戲 民族舞蹈 民族音樂--臺灣原住民音樂

兒童戲劇 偶戲--傀儡戲 民族音樂--地方歌謠及戲曲

偶戲 偶戲--皮影戲 西樂--聲樂

說唱藝術 西樂--弦樂

南管 西樂--管樂

北管 西樂--歌劇

客家戲 西樂--鍵盤樂

高甲戲 西樂--室內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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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表演藝術產業分類(續上頁)

現代戲劇 傳統戲曲 舞蹈 音樂

西樂--爵士樂 西樂--打擊樂 西樂--管弦樂 西樂--合唱 資料來源:文建會(2007)

該調查中的表演藝術團隊分佈概況,圖示如下:

圖 2-1 各類表演藝術團隊比例

資料來源:溫慧玟(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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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出傳統戲曲類佔最多,為 35.34%;音樂類居次為 32.71%;而舞蹈類為 16.54%。至於現代戲劇類為第四,有 15.41%。

三、 表演藝術特性

表演藝術因著其呈現 (representational)、情感(emotive)、指標(indexical)和 假扮(disguise)的功能(Greg Urban & Janet Wall Hendricks,1983),在符號學觀點 中被歸納成一種文化的形式。

而其產品擁有以下幾種特性,「不可觸及性、易逝性、不可分割性與異質性或稱 變異性」(林技寬,2011)、以及 Kotler and Scheff 提出之「觀眾之參與度」,另互動 性則是研究者自己的實務經驗。

(一)無形性(Intangibility)

表演藝術屬於無形的形體,在演出之前是無法事先檢驗,確保演出的內容與品

(二)易逝性(Perishability)

不同於一般商品,為銷售完可以儲藏再利用;表演藝術的演出只在當下,有時效性 的問題。一場特定日期的演出,表演團體可以從售出的票券得到該日服務的成本,但 是未售出的票券無法像有形商品般,轉售給其他顧客,無法再替表演團體帶來任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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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事實上,表演藝活動在演出時若無滿座的情況,其潛在的利益便已損失。「滿 座」是為可接受亦最達標的消費成果。這也是表演藝術團體未演出時,必須事先做公 關活動,提供各式優惠、促銷票卷並用以促進合作之廠商的邀請等因。在在都為了讓 每一場演出能夠達到最大的宣傳並觀賞價值。

(三)不可分割性(Inseparability)

Liz Hill 等人(2003)特別強調作品與消費者的不可分割性,因著這不可分割性,

首先觀眾被視為是參與者,同時也因其社會經驗,不同觀眾對同樣的作品內容會有相

(四)異質性(Variability)

或稱變異性,沒有任何的表演是一模一樣的藝術創作,同樣的演出內容也因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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