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函監決字第 05920 號。
11 被告或收容少年應由該管法院裁定或檢察官許可。
由於矯正機關提供收容人醫療之機制係依相關矯正法令辦理,因此,收容 人雖於2013 年 1 月 1 日起納入健保,但未因納保制度推行而使其醫療提供機 制的形式(機關內診治、戒護外醫、移送病監、保外醫治、自費延醫)有所改 變。然形式上雖無差別,惟矯正機關經由引入健保醫療資源,而使矯正機關、
醫療院所與收容人間的合作與醫病關係變得更為緊密,收容人醫療品質與就醫 可近性亦大幅提昇。另言之,收容人納保制度推行對矯正醫療帶來的影響,不 是醫療提供機制的形式上改變,而是對這些機制的體質與運作方式進行根本性 的改造工程。
辦理收容人納保之主要法令依據包括有:「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 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 法」、「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醫 療機構設置標準」、「全民健康保險提供矯正機關醫療服務作業須知」等,茲 就前開法令說明我國收容人健保醫療制度。
一、保險資格、類別與保險費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 條及第 9 條規定,未設戶籍之本國籍收容人、
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與在臺居留未滿六個月之外籍受刑人,因不符合保險資 格,不得參加保險外,餘收容人皆需納保。另依同法第10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目、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 目、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目及第 30 條 第1 項第 4 款規定,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且執 行期間逾2 個月之收容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全額補助保險費辦理加保或轉入
(以下稱公費納保),保險費每半年一次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 年底時結算。另有符合健保法第8 條及第 9 條保險資格,但不符合第 10 條公 費納保之收容人,則須自費納保。
統計2014 年 7 月 31 日收容人投保狀態可知,公費納保收容人包括有應 執行期間逾2 個月以上之受刑人、強制戒治、強制工作及刑法 91-1 強制治療 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學生,共59,621 人(92.92%);自費納保收容人則有 被告、受觀察勒戒人、收容少年、民事被管收人、應執行期間2 個月以下之 受刑人,共3,953 人(6.16%);另有 592 人(0.92%)不符保險資格。另言
之,大多數收容人係由國家全額補助保險費納保,僅約6.16% 的收容人採自 費方式納保,不符保險資格者僅佔全體收容人的0.92%。
二、收容人醫療費用
收容人納保前,於機關內接受診治或移送病監,無需負擔任何費用,但如 轉診至醫院門診或住院時,則需自費,若經保外醫治者,則可於健保身分恢復 後接受健保醫療,並依健保法規定繳納部分負擔;收容人納保後,不論係機關 內門診、戒護外醫、移送病監或保外醫治,以健保身分就醫之收容人均須依健 保法第43 條、第 45 條及第 47 條規定,繳納門診、住院、藥品自行負擔費用 及衛材差價。
惟收容人如因經濟無力繳納部分負擔時,各矯正機關可協助其轉介社會資 源協助繳納或依「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 條第 1 項第6 款規定提供醫療補助,俾使其可順利使用健保醫療。收容人如仍無法順 利接受健保醫療時,矯正機關亦可提供公醫服務,即至少維持收容人納保政策 推動前,矯正機關提供醫療之模式。另言之,收容人醫療不至因納入健保,而 弱化其原有之醫療水準。
三、醫療提供責任
在收容人納保前,由矯正機關編列公務預算,自行遴聘醫師至機關內看 診,並與遴近醫療院所簽訂合作契約俾利收容人轉診外醫,惟戒護外醫雖係矯 正機關移送,但其醫療費用由收容人支付。納保後,醫療提供責任為衛福部健 保署及其各分區業務組與法務部矯正署及其所屬矯正機關共同承擔,由前開機 關遴選醫療院所至矯正機關內提供門診服務與協助收容人轉診外醫處置。我國 衛生主管機關自此開始分擔收容人醫療提供之責任。衛福部及其健保署為鼓勵 醫療院所承作矯正機關收容人健保醫療,醫療院所於矯正機關內提供之門診服 務,其門診人次不納入門診合理量計算,且門診診察費按申報點數加計一成支 付。支援之矯正機關如位處於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或山地離島地區,醫療院所得 另行申報論次費用4,000 點或 11,500 點。收容人納保前,由中央健康保險署 各分區業務組與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依「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
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共同辦理遴選作業,俟2013 年收容人納保後,共 有逾90 所醫療院所提供矯正機關收容人健保醫療服務。
另對於應自費納保而未納保被停止保險給付與不符保險資格之收容人,其 因無法使用健保醫療,則仍需由矯正機關編列公務預算,以納保前的醫療提供 方式,負責給予醫療。
四、醫療服務模式
納保前,矯正機關係與個別醫師合作,由醫師於機關內診治收容人,所開 設科別多為家醫科、內科或不分科,診斷結果則紀錄於矯正機關獄政系統中,
如有外醫需求,則由矯正機關安排至另外合作之醫療院所。納保後,將49 所 矯正機關依地理位置及各地醫療資源,劃分為35 個群組,醫療院所可以單一 院所模式或院所團隊模式承作各群組內矯正機關收容人健保醫療服務,如為院 所團隊模式,則需推派單一院所為承作院所,此時,矯正機關合作對象為醫療 院所,而非個別之醫師。醫療院所需依矯正機關需求,派遣符合相關科別訓練 之醫師於機關內提供門診服務,開設科別相較納保前,較為多元,診斷結果均 紀錄於健保醫療資訊系統,醫療院所再提供收容人就醫電子資料供矯正機關轉 入獄政系統,俾利兼顧矯正機關管理需求,如有外醫需求,亦以承作院所為主,
俾利提供連續性醫療照護。
由於納保後之醫療紀錄均載於健保醫療資訊系統,因此,醫師診治新收收 容人時,可從其健保 IC 卡了解收容人入監前最近 6 次就醫紀錄,遇有外醫或 釋放等情形時,醫療院所亦可了解收容人於機關內門診的最近6 次紀錄。此 外,收容人戒護外醫時,醫師亦可直接了解收容人於機關內歷次的就醫紀錄。
矯正機關引入健保醫療,使收容人醫療得以跨越高牆,不因執行、羇押、釋放 或不同醫療提供機制等因素的影響,讓收容人醫療產生代溝,而有無法接續的 狀態。
此外,亦由於矯正機關與醫療院所的合作,在收容人納保後變得更為緊 密,醫療院所亦更有意願設置戒護病房,供收容人於外醫住院時使用,而更能 兼顧收容人醫療需求與減少於就醫民眾之干擾。
五、藥品提供與調劑
納保前,收容人用藥係由矯正機關編列公務預算自行採購及機關藥師調 劑。納保後,健保藥品則由醫療院所或健保特約藥局調劑後交由矯正機關人員 發放。由於使用健保藥品,其品項因醫療院所較具經濟規模,相較於矯正機關 自行採購,而有較多的選擇。藥品提供與調劑模式的改變,亦使機關內門診的 治療效果更為提昇。
六、診治環境與醫療設施
收容人納保前戒護外醫、移送病監或保外醫治之醫療處所係屬醫療院所,
因此,診治環境均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亦有充足醫療設施,但機關內 診治的環境則未明確規範,醫療設施亦有賴矯正機關自行建置。然納保後,「全 民健康保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規定矯正機關內之 門、住診診療空間及設施,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並以增加經濟誘因 的方式鼓勵醫療院所於矯正機關內設置醫療設施。另言之,矯正機關引進健保 醫療後,不但在醫療人力品質、診療科別上有所改善,診治環境與醫療設施亦 同步提昇。
七、收容人就醫自由
不論在納保前或後,收容人除了保外醫治外,其就醫時間與處所之安排,
均屬矯正機關權責事項,收容人不得自行指定。
為清楚呈現收容人納保前後,各種收容人醫療提供機制之變革,茲以表列 方式說明如表3-1。從該表可知收容人納保後,除了對收容人就醫自由沒有影 響外,在收容人醫療費用、醫療支出、醫療服務模式、藥品提供與調劑及診治 環境與醫療設施等相關醫療服務作業都有影響。影響最大的機制應為「機關內 診治」,其次相繼為「戒護外醫」與「移送病監」,「保外醫治」則幾乎沒有 影響。
綜合上述與表3-1 之比較結果可知,收容人納保前,4 種醫療提供的機制,
在醫療品質、就醫可近性及收容人醫療費用負擔上,大致上有著階段式上升的 效果。收容人納保後,「機關內診治」的醫療品質則因引入健保醫療而有所提
昇,惟其醫療設施與診療科別仍難以如醫院般地完整,但「戒護外醫」、「移
種類 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