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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配瑕疵及瑕疵裝配說明

8. 物及權利瑕疵

8.4. 裝配瑕疵及瑕疵裝配說明

裝配瑕疵與裝配說明瑕疵規範於歐盟消費物買賣準則第2條第5項。但是歐盟消費 物買賣準則對於錯誤交付及數量短少並未規範。歐盟消費物買賣準則第2條第5 項第1句規定:「由於對消費物不妥適的裝配所生瑕疵,如果裝配是買賣契約之 成分,並由出賣人或在其負責下所為者,視同違約。」

新法第 434 條第 2 項規定:「如協議由出賣人或其輔佐人之裝配,未能妥適執行,

物有瑕疵。如裝配說明有瑕疵,供裝配用之物亦為有瑕疵。但物業經正確裝配者 不在此限。」出賣人或其履行輔助人之不專業的裝配,就構成了物之瑕疵。本條 的規定,將歐盟消費物買賣準則第 2 條第 5 項轉換成為本國法。

8.4.1. 瑕疵因為出賣人或其履行輔助人之裝配而產生

物之瑕疵因為出賣人或其履行輔助人之有瑕疵的裝配而產生。在裝配說明有瑕疵 時亦同,但正確裝配時不在此限。此一規定將在裝配說明有瑕疵時亦視同物之瑕 疵,常被稱為宜家條款(IKEA- Klausel)。因為該公司係以裝配家具聞名,過去 常因裝配說明有瑕疵而生爭議,有此條款後就可以避免爭議。此一責任的擴張其 實也實踐了歐盟關於消費物買賣的準則121。本條的目的在於澄清,裝配說明有 瑕疵之物,不適合其通常之用途,因此被認為有瑕疵。可是在其他物之瑕疵情形,

縱然買受人就買受物相關之功能原本就不會使用,出賣人仍不能免除瑕疵擔保責 任。因此學者認為,此一但書應作限制性解釋122

裝配應該以綜合性的意義來理解。包括所有讓買受人可以使用買賣標的物之行 為。包括將零組件組合成買賣標的物(如由買受人組合之家具),但也包括將買賣 標的物建造在買受人之其他物上(如將廚櫃固定在買受人廚房的牆上)123、將DVD

119 Staudinger Kommentar/Matusche-Beckmann zu BGB, §433, Rn 55.

120 已刪除之舊法第459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在危險移轉於買受人,無滅失或減少其 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價值或效用之減少無關重要者,不得視 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121 Beck’scher Online-Kommentar/Faust, a.a.O., §433, Rn 93.

122 Beck’scher Online-Kommentar/Faust, a.a.O., §433, Rn 94.上網日期:2009-08-17.

123 RegE, BT-Drucks 14/6040 S 215.

光碟機裝置在買受人之電腦上。將電腦軟體將在買受人電腦上也同樣是裝配。出 賣人必須依據買賣契約之內容包括裝配。有時裝配也額外收費。此時與承攬契約 會有界線不清的問題,不過依據德國民法第 651 條規定:「(1) 契約以估價單為 基礎,承攬人未就估價單之正確性擔保者,結果工作物必須大幅超過估價單才可 執行,如定作人基於此一理由終止契約,則該承攬人僅有德國民法第 645 條第 1 項之請求權。 (2) 此種估價單之價格大幅超越可以預期者,承攬人應立即通知 定作人。」該條規定也適用於買賣法上交付有待生產或製造之動產,使此種衝突 問題不大。由此也可得知,如果買賣標的物僅需要裝配,仍只是用買賣法規定。

裝配約定不會導致契約被認定是混合契約124。除了前開德國民法第 651 條規定 外,如果裝配是承攬人給付的重點,仍會有承攬法的適用。如裝配一組合屋、蓋 屋瓦或粉刷牆壁,縱然由承攬人提供所必需之材料,仍不會是有裝配義務之買賣 契約125

8.4.2. 裝配不妥適

出賣人或或其履行輔助人之裝配不妥適(unsachgemäß)就有了瑕疵。新法第 434 條第 2 項第 1 句規定:「如協議由出賣人或其輔佐人之裝配,未能妥適執行,物 有瑕疵。」特別明文提到履行輔助人,因為這是考量他人行為之可歸責性,也就 是不妥適之裝配126。履行輔助人並無法定定義,指的是為出賣人履行其裝配義 務所使用之人,不論其是否出買人之職員或是獨立作業的工人。

出賣人或其輔佐人之裝配只要不妥適,並不去追究在危險移轉時買賣標的物有無 瑕疵。此規定只有兩種情形相關:

其一、如不妥適的裝配導致在危險移轉後發生第 1 項之瑕疵者。例如出賣人在安 裝洗衣機時安裝錯誤。使水滲入到機電部分,該處本應保持乾燥。

其二、僅有不妥適的裝配,導致物之損害。例如出賣人將出售之冰箱斜放127

8.4.3. 有瑕疵的裝配說明

新法第 434 條第 2 項第 2 句規定:「如裝配說明有瑕疵,供裝配用之物亦為有瑕 疵 。 但 物 業 經 正 確 裝 配 者 不 在 此 限 128 。 」 本 條 款 也 被 稱 為 宜 家 條 款

124 RegE, BT-Drucks 14/6040 S 215.

125 Haas, Das neue Schuldrecht, Kap 5 Rn 117.

126 RegE, BT-Drucks 14/6040 S 215.

127 RegE, BT-Drucks 14/6040 S 215.

128 我國民法第191條之1第3項規定:「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

視為有欠缺。」無法涵括此種裝配說明所產生的問題。

(„Ikea-Klausel“)129。本條款轉換了歐盟消費物買賣準則第 2 條第 5 項第 2 句規定:

「如果由消費者所為特定商品之裝配,而不妥適的裝配是由於裝配說明有瑕疵所 致者,亦同。」成為內國法。

本條的規範目的不在於使有瑕疵的裝配說明成為物之瑕疵,而在於澄清,有瑕疵 的裝配說明不適於通常之使用,因此依據德國民法第 434 條第 2 項第 2 句規定有 瑕疵130。學者認為,其實本條之重心反在於但書的排除條款,因為物業經正確 裝配者,當然就不會構成瑕疵131。不過從法律政策上看來,出賣人就其他的瑕 疵並不能主張,買受人就買賣物的相關功能本不會使用,所以瑕疵對買受人並未 有影響。因此本條但書之適用應該從嚴解釋。相反的,裝配一詞應該從寬解釋,

只有有多種機會,其中一種非極不尋常的使用方式需要,就納入了本條的適用範 圍。比如櫃子可以吊裝,也可以平放,仍屬於此處裝配之範圍。買受人主觀上是 否要裝配並不重要。所以在經銷商與製造人間,有瑕疵的裝配說明仍成為物之瑕 疵。

裝配說明何時可認定有瑕疵,主要依據契約之協議。如裝配說明沒有用本國語 言、給盲人的用品沒有點字等。此外,依據德國民法第 434 條第 1 項第 3 句,依 出賣人或製造人或其輔佐人之公開表示之應有性質,特別是在廣告中或者就特定 特徵之標示,而為買受人可以期待者,亦屬於第 2 句第 2 款之性質。如果出賣人 沒有將主要可能買受人納入告知範圍,讓他們能無誤的裝配,則該裝配說明為有 瑕疵。裝配說明不能採取以理性平均水準的買受人為標準,因為可能超過半數的 人是低於平均水準的買受人,他們在裝配時會失敗。學者建議以10–15%的買受 人會弄錯,就是裝配說明有瑕疵132。裝配說明應該以實際裝配者為對象來設計。

如果買受人只會找專業人員動手裝配,就應該以專業人員的水準來決定,但仍須 註明裝配應限由專業人員為之。

裝配說明的瑕疵可能是事實面的,如以外國語言所撰寫之裝配說明,裝配說明中 使用外行人無法理解之專有名詞、翻譯不當的裝配說明、難以理解之文字說明、

文字過於簡略等。當然德國民法第 434 條第 2 項之「裝配說明有瑕疵,供裝配用 之物亦為有瑕疵,」也包括完全沒有必要的裝配說明。完全沒有裝配說明,或者 裝配說明係用日文書寫,對於德國人而言並無分別。也都適用本條項但書之規

129 Ikea是知名的組合家具廠商,由於組合是否成功與裝配說明息息相關,而過去裝配說明殘缺不全,經常 發生爭議,故名。

130 Ernst/Gsell, Kaufrechtsrichtlinie und BGB, ZIP 2000, 1410, 1415 依據舊法認為不構成物之瑕疵。

131 Staudinger Kommentar/Matusche-Beckmann, §434, Rn 99.

132 Beck’scher Online-Kommentar/Faust, a.a.O., §434, Rn 97.

定,但物業經正確裝配者不在此限133,其實這也是本項規定之真正核心。

歐盟消費物買賣準則第 2 條第 5 項第 2 句規定:「如果由消費者所為特定商品之 裝配,而不妥適的裝配是由於裝配說明有瑕疵所致者,亦同。」從舉證責任觀察,

本句的規定,從裝配無瑕疵出發,買受人必須舉證,不妥適的裝配是由於裝配說 明有瑕疵所致。相反的,德國民法第 434 條第 2 項第 2 句規定:「如裝配說明有 瑕疵,供裝配用之物亦為有瑕疵。但物業經正確裝配者不在此限。」改將無瑕疵 之裝配當成免責事由,將舉證責任轉嫁給出賣人,對買受人有利,因此沒有違反 歐盟消費物買賣準則第 2 條第 5 項第 2 句規定之問題134

使用說明(die Bedienungsanleitungen)視同裝配說明。如前所述,但書的排除條 款,因為物業經正確裝配者,對於買受人而言就可以置身事外,當然就不會構成 瑕疵;在使用說明有瑕疵者,其瑕疵對買受人一直存在。僅僅因為標的物除了使 用說明之外並無瑕疵,就不給予買受人以瑕疵擔保請求權,明顯的並非適當。因 此應認為,有瑕疵的使用說明構成新法第 434 條第 2 項第 2 句規定物之瑕疵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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