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從「角色」一詞的解釋開始討論起,以《漢語大辭典》當中對於「角色」
一詞的解釋為:
演員扮演的劇中人物。洪深《最近的個人見解》:「角色──全劇人數不多,
以能適合上演於小舞台者為最宜」。亦比喻生活中某種類型人物。周而復
《上海的早晨》第一部二:「梅左賢聽到最後一句,才恍然大悟自己今天 演了一個大傻瓜的角色。」(頁 6487)
其他版本的辭典 23也大多是從「戲劇」的面向解釋「角色」一詞。但在《重 編國語辭典》當中,對於角色的解釋則有所不同:
22詳見附錄二「莊子寓言角色表」。
23 包含《大辭典》(三民書局)、《中文大辭典》(華岡出版部)、《新編國語日報辭典》、《辭海》(台 灣東華書局)、《最新增訂本辭海》(台灣中華書局)等,皆屬從「戲劇」角度出發解釋「角色」
一詞,為免過於重複解釋,故不將其解釋一一引出。
指詩、小說、戲劇以第一人稱觀點敘述經驗與遭遇的人物。(頁 2573)
在《語言大典》中,則與《重編國語辭典》的解釋較為相近:
如小說或戲劇中的人物。(頁 1759)
這些是從辭典當中找到對「角色」較為統一的三種解釋,對照這三種解釋,
可以發現「角色」一詞不僅僅從「戲劇」的面向釋意,也從「生活」與「小說」
當中的面向出發做解釋。
除此之外,「角色」解釋的共通點則是皆著墨於「人物」一詞;從戲劇中的
「人物」作為解釋範圍,也從日常生活中的「類型人物」,進一步做「角色」一 詞的解釋,更延伸到「小說中的人物」,與「角色」的詞意相對應。
反過來從「人物」一詞來看,人物在受侷限後──即透過在「戲劇」、「生活」
或「小說」的狀況下,可成為「角色」之詞意。換句話說,角色一詞與人物一詞,
其實是有相似的關連性存在。
所以再從《漢語大辭典》中,找出「人物」的解釋,其中之一為:
人與物。《莊子.庚桑楚》:「夫至人者,相與交食乎地而交樂乎天,不以 人物利害相攖,不相與為怪,不相與為謀,不相與為事,翛然而往,侗然 而來。」成玄英疏:「夫至人虛心順世,與物同波」。……宋蘇軾《富鄭公 神道碑》:「宋興百三十年,四方無虞,人物遂茲。」亦特指人與其他動物。
(頁 442)
在此處便明言,所謂「人物」,遂指人與物,包含動物與植物。若依此論,
對應於文學作品當中,則所謂「人物」也應不僅只作品中的「人」,更可廣泛的 包括作品中的「物」。同樣的,把角色的解釋與人物的解釋,透過期間關連性─
─即「角色」為某特定侷限狀況下的人物──此一特點做結合,從「戲劇」、「生 活」與「小說」等面向,擴大至文學當中;即是說把對「人物」的特定侷限要求,
從「戲劇」、「生活」與「小說」中的特色轉換成「文學作品」。在此狀況下,對 角色的解釋則可以為「文學作品中的人物」;可說在文學作品當中,「角色」涵蓋 範圍是文學作品當中出現的「人」與「物」,不僅只包括人,更包括「物」,也就 是所謂的「非人」。
既把「角色」視為文學作品當中的「人物」,角色在文學作品當中,所應運 用的理論,理應可援用人物理論。關於人物理論,是在文學理論當中備受關注的
一種理論,當然也就產生數家不同的說法。不過,依人物理論相似性來區分,還 是可以加以分類。胡亞敏在《敘事學》一書中將其分為三大類,分別為特性論、
行動論與符號論24。
人物理論的特性論,便是根據文本當中,對於人物的敘述、描寫、性格、心 理本質以及關於人類經驗的術語,產生出「特性」,讓文本中的人物可等於此一
「特性」。舉例來說,「林黛玉是位多愁善感的女性」這一句話,句子中「多愁善 感的」這一種形容,便成為林黛玉此一人物的特性。換句話說,對人物的描述,
就成為此一人物的特性。
人物理論的行動論,則是從形式主義和結構主義學者們的主張產生。他們認 為,文本中的人物,應該與其所作所為聯繫在一起觀察,而不是從心理本質的描 述加以判定;人物的本質應該是「參與」或「行動」,而不是從文句中判斷所得 的「個性」。羅蘭.巴特在〈敘事作品結構分析導論〉25一文當中也強調人物與 動作的關係:
人物(不管人們怎麼稱呼:劇中人也好,行動者也好)是描述的一個必要 的部分,離開了這部分,作者講的那些細枝末節的「行動」就無法理解,
因此可以說,世界上沒有一部敘事作品是沒有「人物」的,或沒有「行動 主體的」。但,另一方面,這些為數眾多的「行動主體」,既描述不了,也 不能用具體的「人」來分類。(頁 129)
……主要的,我要再說一遍,是用人物參加一個行動範圍來說明人物的特 徵。這些行動範圍為數不多,有代表性,可以加以分類。所以儘管第二層 描述是人物層,我們在這裡還是稱為行動層。行動一詞在這裡不應理解為 第一層之物的細小行動,而是指 Proxis(實例)的大的分節(欲望、交 際、鬥爭)。(同上,頁 130~131)
換句話說,人物必須透過「行動」,並且這項「行動」不從枝微末節的行為 出發,而是從其行動所引發的具體事件判定。透過這樣的「行動」,人物的意義 才被賦予並呈現。
其後,因為人物與「行動」的關係密切,進一步衍生出人物理論的符號論。
24 此處為自《敘事學》,胡亞敏依眾加學者所提之人物理論所做之分類。詳請見該書頁 140~152。
25 此文章最初發表於 1966 年,也對敘述學的發展有重大的影響。在文章當中,羅蘭.巴特總結 當時各家研究的結果,並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三種層次來呈現敘事作品的結構,分別為「功能層」、
「行動層」與「敘述層」。而羅蘭.巴特此理論的構築基礎,則建立於結構語言學的理論,將其 運用於解釋敘事作品的結構。另,〈敘事作品結構分析導論〉的譯文則是參考商鼎文化出版社所 出版的《符號學美學》一書附錄,從該書的 108 頁起至 145 頁為止。
根據胡亞敏在《敘事學》中認為符號論的由來如下:
巴特爾 26在《S/Z》中轉向後結構主義立場,他不再堅持人物對行動的從 屬性質,而把人物視為文本結合點,一種「專名」統轄下的「性格素」:「人 物是一個形容詞,一個定語,一個謂語……,薩拉西納就是一些『性格素』
的數或匯聚點……(頁 150)
所以,從《S/Z》一書中繼續討論,可以發現羅蘭.巴特用「專有名稱」27此 一小節來論述這種「專名」符號化的現象:
我們在此時不時道及「薩拉辛」,彷彿他存在過,彷彿他有未來,具無意 識,存靈魂;然而我們所談論者,乃是其形象(
figure
)(它由非個人的 象 徵 網 絡 系 統 在 專 有 名 稱 「 薩 拉 辛 」 下 化 合 而 成 ), 而 不 是 其 個 人(
personne
)(一個確確實實的自由身份,具有動機及過多的意義):我們往往令含蓄意指漸漸顯形,而不施探究之功;我們不追索薩拉辛的真實 性,乃尋文的某個(過渡)位置的系統類別(systèmaticque):我們(以「薩 拉辛」這名稱)將此位置標出來,以便它用於證明敘事運作的不在現場
(alibis),加入種種意義無法判定的網路,歸入符碼的複數。我們讓化 與重新採用其主人公的專有名稱,僅僅是按照了名稱(Nom)的經濟性質:
在故事性運作方式中(其他方式也一樣?),名稱是一種交換手段:經由 確定符號和總量之間的等價關係,名稱使某個名目單位能夠替代一群特 徵:這是個巧妙的計算法,價格相同的商品,精要之物比龐雜的一大堆,
顯的更為可取。(頁 105)
這段話明顯的表示出,所謂人物的「專名」,不論是小說、故事,以致於寓 言當中的「人名」,其實只是以「人名」來表示個性特徵的描述;以簡單的「名 字」來表現出一個已被讀者接受的形象,以單一的「人名」來表示眾多的「性格 素」28。
故從人物「專名」化的符號特性而言,所謂人物,只是一個透過各種語詞-
形容詞、動詞、副詞等等-加以呈現的一種「名詞」;只是一個被賦予意義的「專 名」。就此符號論的觀點來看上述二種人物理論,更可以發現當中仍具有共通點。
26 即羅蘭.巴特。此處歧異乃台灣與大陸翻譯上的差別。
27 在桂冠圖書出版的《S/Z》版本,其小節編號為 41,然恐與其他版本有所不同,故只寫出其小 節標題,
28 舉生活中實例來說,當我們提到「周杰倫」這一個專名,便會浮現「有音樂才華」、「具流行 感」、「酷」、「帥」、「有個性」、「花心」、「痞子」等等的印象,反過來說,「周杰倫」這一個專名,
便可以涵蓋這許許多多的特徵表現(或說性格描述、形容詞)。同樣的,在文學作品當中,如《莊 子》寓言中惠施表現出「好辯」、「貪慕名利」等等「性格素」,也是同樣的道理。這些便是「專 名」符號的用意與好處:以簡代繁。
對於「人物」的判定上,不論是特性論或是行動論,皆必須透過文本當中的文字 描述,才可達成對人物的塑型;特性論若不藉由文字描述,如何看出人物的特性 與心理性格?行動論若非藉由文字描述,怎能判定出人物憑藉的行動?
而所謂的文字描述,不正是名詞、形容詞、動詞、副詞等等語詞的集結?特 性論藉由形容詞加諸於名詞來呈現人物,行動論由「專名」的名詞下附屬的名詞、
形容詞、動詞與副詞組成的事件,才得以劃分人物所歸屬的行動。人物若離開了 文本當中的描述,只是一個人名,一個辭典中的語詞,只是脫離文本的獨立符號。
同樣的,對應至角色,也應依從符號人物理論說法;角色之所以成形,是因 為這一「專名」經由文字描述,而得到意義的賦予。討論角色的同時,也不可忽 略角色文字描述,若分開討論,則角色僅只為一個名詞,而非被賦予意涵的角色。
故此,在對於「角色」的分析以及角色分類,則採用人物理論中「符號論」
的觀點,對《莊子》寓言中所出現的各種角色,進行分析與分類;角色的呈現從
「文字描述」分析,角色分類也是以「描述」為基準。《莊子》寓言當中出現的
「文字描述」分析,角色分類也是以「描述」為基準。《莊子》寓言當中出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