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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訪談發現與分析

第三節 訪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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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的優惠政策只能算是治標不治本的暫⾏⽅案,不能根本解決問題。⽽受訪者 C1 則表⽰,⾼收⼊外籍⼈才主要受僱於外商,⽽在外商的勞動契約中會有 tax equalization 機制,讓外籍⼈才來臺後的收⼊扣掉所得稅率後的實質收⼊與在母 國是相當的。雖然稅率是外籍⾼階⼈才移動的考量點之⼀,但實質影響並不⼤。

「對於新法案稅率優惠的規定不太合理,照理說賺越多的⼈應該要繳越多稅,

臺灣不是向巴拿⾺那樣的避稅天堂,臺灣是想吸引外籍⼈才還是有錢的外籍

⼈才?」(受訪者 A1)

「對於“⾸次” 這個規定本⾝就很有趣,對那些⾼收⼊的⼈來說,稅能少繳 就少繳,但你覺得他們在嚐到甜頭之後,政府⼜把糖收回去,他們還會覺得

⾃⼰有被優惠到嗎?等到三年過後優惠被取消,那不就等於回到原點,這時 候是不是有可能讓⼈才產⽣離開臺灣的念頭?」(受訪者 B2)

「如果是外商引進外籍主管的話,他們的勞動契約裡⾯會有所謂的 tax

equalization

機制,讓你要付的稅是跟你在你⾃⼰的國家⼀樣的,讓你的實

質收⼊是⼀樣的。」(受訪者 C1)

第三節 訪談分析

本節將針對本次訪談所得之結果輔以相關⽂獻及資料,整理分析發現⾄⽬前 政策施⾏以及《外籍專業⼈才延攬及僱⽤法》通過所產⽣之問題、影響及成效,

並針對問題提出可能改善的⽅式或建議。此部分分為:對現⾏法規制度之檢討,

以及對新法之評價與期待兩部分來探討。

⼀、對現⾏法規制度之檢討

(⼀)外籍⼈才引進程序繁瑣

⽬前企業對於申請外籍⼈才的⼯作許可流程都給予正⾯的評價,表⽰程序順 暢、作業時間快速,整體⽽⾔⼗分便利。然⽽最主要的問題在於取得⼯作許可後 的後續簽證及居留證辦理上。⽬前我國在申請⼯作許可階段的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勞動⼒發展署;在替外籍⼈才取得停留簽證的主管機關為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最 後外籍⼈才取得外僑居留證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對於聘僱外籍⼈才使其 能在臺灣⼯作及居留的整個流程,其前後是具有環環相扣性質的,如果政府能做 內部整合,將三個流程以及對⼝單位整合在統⼀的窗⼝,才能稱為真正的單⼀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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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其他亞洲國家⽽⾔,對於外國⼈就業相關事項,⾹港與⽇本皆交由移 民單位負責,新加坡則是由⼈⼒部負責統籌管理,但其審核⼈員具有移民官員⾝

份,因此外國⼈可以直接取得⼯作簽證。此三個地區皆將⼯作許可與簽證結合在 同⼀單位辦理,可以同時省去政府、企業及⼈才三⽅的時間及精⼒。

除此之外尚有⼀些細節上的問題是值得我國政府去改正的,例如:要求外籍

⼈⼠所提供之學經歷證明⽂件必須同時附上中⽂版本,無形中增加企業僱⽤外籍

⼈才的⼿續,也降低了申請流程的效率。原則上對於辦理審核外籍⼈⼠⼯作申請 的⾏政單位,具備基本的英語判讀能⼒應為⼯作之所需,故強制要求企業附上相 同內容之中⽂翻譯版本,實屬申請環節中不甚友善的部分,值得我國⾏政機關加 以改善。

(⼆)簽證轉換規定複雜

合法受僱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7 款或第 11 款⼯

作之外籍⼈⼠,依照我國《⼊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規定,持停留期限在 60

⽇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國之外 國⼈,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亦即,凡以免簽證或 持落地簽證⽅式來臺並成功申請⼯作許可者,必須出境⾄第三國家辦理轉換簽證 程序;⽽若持居留期限 60 ⽇以上之停留簽證且取得⼯作許可者,則可在臺灣境 內完成簽證轉換程序,不必出境。若依照我國法律字⾯上之描述,實難使⼈了解 我國對於簽證轉換的具體規定。對於不了解法律及相關流程的雇主及外籍⼈⼠,

在這樣的狀況下,外籍⼈⼠可能得花費額外的時間、⼼⼒及⾦錢⾄第三國家進⾏

在臺灣即可完成的簽證轉換程序,這樣的情況是企業及外籍⼈⼠所不願樂⾒的。

⽽其他亞洲鄰國如⽇本、中國、⾹港、南韓等,亦有境外轉換簽證之相關規定,

111但在新加坡和⽇本則是同意外國⼈⼠以⾮⼯作簽證⼊境者,在取得⼯作許可後,

得在境內逕⾏轉換⼯作簽證,省去再出境之⿇煩。我國的做法在周邊亞洲國家中

111 在韓國,⼯作簽證的申請須由雇主在韓國辦理,但受僱者必須在其母國拿到簽證才得進⼊韓 國就業。即使受僱者⼈位於韓國,也應重返其母國後再次⼊境韓國,始得合法就業。⼯作簽證效 期為⼀年,若受僱於同⼀單位,則得在韓國境內辦理延⾧簽證。⽽在中國,若外籍受僱者在前往 中國後⾝份發⽣變化,例如從遊客⾝份變成受僱者⾝份,該外籍受僱者應離境,並向中國駐外簽 證機關申請⼯作簽證,再以前往中國⼯作的⾝份⼊境。⾹港亦為同樣的情況,若當初外籍受僱者 是以觀光簽證⼊境,則必須在⽤觀光簽證出清後,再以⼯作簽證⼊境⾹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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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較折衷之作法,若能加強宣導,提升企業及外籍⼈⼠對相關規定的認知,與

⼤部份亞洲國家相⽐,我國之規定是更具競爭⼒的。關於亞洲各國簽證轉換規定 之⽐較,詳⾒下表 4-8:

表 4-8 亞洲各國簽證轉換重⼊境規定⽐較

國家 簽證轉換是否須重新⼊境

中國 須重新⼊境

⾹港 須重新⼊境

新加坡 不必重新⼊境

⽇本 不必重新⼊境

韓國 須重新⼊境

臺灣 視情況;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式⼊境者須重新⼊境,

持居留期限 60 ⽇以上停留簽證⽅式⼊境者則不必。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2018)

然⽽,除了簽證轉換程序規定較複雜之外,另⼀項為⼈詬病的問題發⽣於實 務辦理的階段。除了同⼀⾏政單位不同窗⼝所給的官⽅說法不⼀致之外,各地(各 國之臺灣代表處)案件審理標準亦有所不同,或者在關關相扣的程序中,不同階 段的⾏政單位對於其他階段事項之作業處理毫無頭緒。相關單位之間若能夠設計 出⼀套成熟的串連機制,將⼤幅降低企業及外籍⼈⼠在申請流程中需耗費時間及 精⼒,⽽更能專⼼於⼯作及其他事物上。

(三)⼈才聘僱審查標準僵化

在⼈才聘僱審查標準⽅⾯,所有類別之受訪者皆對薪資標準表⽰能夠接受,

且資⽅受訪者皆認為薪資表準的⾨檻並不會降低其聘僱外籍⼈才之意願。相反地,

對於⼯作經驗的要求才是⼤部份企業無法僱⽤外籍⼈⼠的主要原因。在⼀般聘僱 標準中,我國規定外籍⼈才之基本資格應具備⼤學學歷及兩年畢業後之⼯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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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具備碩⼠學歷。對於僅具⼤學學歷者,我國要求其⾄少要有兩年的⼯作經驗,

對此族群⽽⾔,取得兩年⼯作經驗之⽅法有⼆:1、對於在臺灣求學者,其可透 過評點制累積兩年⼯作經驗,但若僅有⼤學學歷,剛畢業之薪資所得無法達到太

⾼,極有可能無法達到評點制之 70 分要求;2、對於達不到評點制 70 分要求,

或於國外⼤學求學者,其必須在臺灣以外之國家⼯作累計滿兩年,才能透過⼀般 聘僱制度前來臺灣就業。不管採取何種⽅法皆可發現,我國的聘僱審查標準對於 僅具⼤學學歷,且⼯作經驗未滿兩年的外籍⼈⼠⼗分嚴格,不僅降低企業聘僱外 籍⼈才的機會,也會減少外籍⼈才前來台灣的意願。⾯對這個問題,我國政府提 出了較為通融的做法—會商機制。根據我國會商機制,具下列資格之⼀者,其所 聘僱之外國⼈不受⼯作經驗之限制:

1、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研發 中⼼計畫核定函」、於獲獎次⽇起⼀年內有效之「電⼦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商證 明函」,或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 條第⼀項附表九所列⼗項屬於技術服務業之公司」。

2、科學⼯業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之外國⼈從事之⼯作為⽣產產品或勞務所需 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區域業 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等。

3、⾃由經濟⽰範區之區內事業單位。

4、符合創業拔萃⽅案「具創新能⼒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

另雇主聘僱具學⼠學位以上之外國⼈⼊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 專⾨性及技術性⼯作,受聘僱之外國⼈為⾃⼀百學年度起畢業於國內公⽴或已⽴

案私⽴⼤學校院之外籍留學⽣、僑⽣及其他華裔學⽣者,不受⼯作經驗之限制。

然⽽,受訪之企業表⽰勞動部不會主動告知有會商機制的⽅法,且法規對於 資格的描述亦常使⼈卻步,受訪之專家亦表⽰政府並未對會商機制加以推廣,以 往甚⾄需參照⾏政函⽰才會知道有此制度,故⾄今為⽌的施⾏成效可說相當有限。

因此,若能在有充分配套措施的情況下調整對於兩年⼯作經驗的要求,相信將更 能吸引外籍⼈才來臺,也更能提⾼外籍留學⽣留臺之意願。

此外,隨著科技的快速進步,⼈們取得知識、習得技能的⽅法已不再侷限於 傳統教育系統之中,因此不具備完整學歷但卻具備⼀定能⼒的⼈可謂⼤幅增加,

在程式撰寫、商業設計⽅⾯尤為顯著。當我們越來越難單以學歷來判定⼀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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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具備⼯作能⼒或專業技術時,我國對於⼈才的認定⾄今仍遵循著幾⼗年前的標 準是否恰亦⼗分值得討論。是否須在提出完善配套措施前提之下,將聘僱審查標 準制定得更有彈性,以利我國延攬具備豐富⼯作經驗、專業技能但卻無完整學歷 的外籍⼈⼠,是我國政策制定者在這個時代所需⾯對的課題。

綜上所述,本研究認為隨著時代的變化與科技的進步,⼈才的樣態越來越多 元,市場對各式各樣⼈才的需求也越來越⾼,因⽽評判⼈才的標準也應更具有彈 性。國發會近年來亦發現同樣的問題,因此正研擬未來欲將我國的⼈才聘僱制度 改為「評點制」,希望外籍專業⼈⼠能夠透過截⾧補短的⽅式賺取評點積分,達 到分數⾨檻並獲得進⽤。對此,本研究亦認為,若欲改善我國⼈才審查標準僵化

綜上所述,本研究認為隨著時代的變化與科技的進步,⼈才的樣態越來越多 元,市場對各式各樣⼈才的需求也越來越⾼,因⽽評判⼈才的標準也應更具有彈 性。國發會近年來亦發現同樣的問題,因此正研擬未來欲將我國的⼈才聘僱制度 改為「評點制」,希望外籍專業⼈⼠能夠透過截⾧補短的⽅式賺取評點積分,達 到分數⾨檻並獲得進⽤。對此,本研究亦認為,若欲改善我國⼈才審查標準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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