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專家訪談與整理分析
第二節 訪談整理分析
本研究為進一步了解及深入問題核心,透過直接或書面的訪問熟稔設備效能 標案工程不同領域之專家,詢求各專家對於現行政府發包模式及效能標案工程的 發展性、未來的普及性以及效能標案工程在執行過程中可能遭遇困難與問題等之 看法與意見,經由專家們以實際參與執行後所作的客觀分析,並以不同領域專家 立場所提供之不同意見與資訊,作為本研究結論與建議之參考。根據受訪者的訪 談,實務面最低標、最有利標以及異質最低標之優劣評估本研究歸納如下:每段 落最後( )內之英文字 ABC…為受訪者之代號。
一、 最低標之決標方式
(一)
施行準則最低標之進行,是以價錢高低來決標,就在這些既有的標準上,發包單位選 擇價格最低的合作廠商。也因此最低標之設制在於:惟有每家投標廠商都站在同 一基準上進行比價,採用最低標才具真正的意義。
而究諸實際,根據台電及業者的受訪專家表示,一般業者之採取最低標決標 的因素在於:
→招標工程預算金額較低;最低標之作業流程單純;無複雜評選程序;無 須定詳細評選標準;政府辦理採購均採最低價決標,招標作業較具公平 性 (D)。
→最低標即以價格低者決標,招標文件即開標程序簡單,相關人員辦理熟 稔,節省公帑,不易出錯(F)。
最低標主要著眼於發包單位的方便以及不會被非議。然而以台電公司之實務 落實而言,這些基準之一致卻難以獲得:
→就發電相關設備採購而言,因其包含各不同技術領域與龐雜系統,難
購規範,因而實際上採最低標時,各投標廠商或已並非真正站在同一基 準上進行比價,進而造成比價不公允及衍生後續履約糾紛之情境(B)。
「就發電相關設備採購而言,因其包含各不同技術領域與龐雜系統,難獲完 整規劃、設計並能反應採購需求與可絕對做為履約依據之標準採購規範」,這段 訪談可以以一句話「專業指涉差異」來概括,在專業度的差異下,要讓廠商都能 有一致的立基基礎委實不易。
(二)
實務困難此外,根據本研究之受訪者的經驗,實際施行上最低標出現以下幾項問題:
1.廠商低價搶標
→決標時易造成搶標(D)。
→無法嚇阻財務不佳、無施工實績及無優良事績之不良廠商低價搶標。反 之無法讓財務佳、有施工實績及優良事績之優良廠商得標(E)。
→符合廠商資格皆可投標,並以價格最低者決標,缺點為無法有篩選廠商 機制, 較具信譽之優良廠商不易得標,影響工程施工品質甚鉅(F)。
2.履約出現困難
這點困難與廠商之低價搶標有密切關係。緣何廠商要低價搶標?某個程 度肇因於其經營有困難,必須搶到標案才能持續下去,在經營有困難之際又 以低價搶標,這種經營的惡性循環下,如何能讓包商提供高品質的工程?最 低標的結果,往往形成了:
→決標後工程進行較易發生施工不良、進度拖延(D)。
→施工品質及完工期堪虞(E)。
惡性循環的結果品質怎麼會好?(A)。
→工程施工不良等履約爭議或停權等致預算及進度皆嚴重不符,易招質 疑決標方式選擇(F)。
這也是自民國 63 年開始施行最低標之決標方式後,我國之重大公共工程品 質為人垢病的重要因素。何況廠商在低價搶標之後,為了符合成本,亦經常會採 用一些方法:
→廠商因不符成本常以各種藉口要求變更設計追加契約價金;甚或可能因 虧損倒閉或解約、造成履約爭議等問題(C)。
如果還要追加契約價金,即與最低標之以發包價格決定廠商之精神有違,更 何況致令廠商倒閉等糾紛的發生。設若其間再發生如受訪者(E)所說的:
→容易產生官商勾結,不法利益輸送(E)。
再者更可能透過追加契約金等方式,來追加工程款,但重要的是追加的工程 款往往落入私人口袋,不只違反最低標的精神且亦使工程品質低落。
二、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是為因應最低標的問題而產生。
(一) 施行準則
最有利標藉由評分機制,淘汰部分資格與規格未符標準之廠商,確保採 購品質(D)。
最有利標則是在設備或系統之基本規格與性能要求條件下,由各投標廠 商提出標書與報價書,再由審查委員依據原先規劃之評審項目,針對廠 商標書內容進行優劣之比較,爾後再依標序參考廠商報價進行議價(B)。
施行準則大致如下:
1.招標機關訂定資格、規格、公告預算,供投標廠商遵循。
2.招標機關無訂定底價。(即公告預算為底價)
3.招標機關聘一定人數擔任評選委員,由投標廠商簡報(內容友規定項目 及評分標準)及 Q & A 後,評選第一名者為得標廠商(E)。
(二)實務困難
1.審查委員權力過大
→最有利標之採購立意良好,惟依多數採購案例顯示,因受制於審查評 審過程有可能發生較多人為的涉入及主觀意識之判斷而影響其結果,
又因審查委員多為臨時選聘所組成(B)。
→合理價格或低於公告預算者,不一定得標。完全由評選委員主宰(E)。
→得標廠商不一定為工程界認定的優良廠商,且決標金額一般較高(F)。
在審查委員權力過大的情況下,人謀不臧容易發生:
→決標時主辦機關或廠商均易與評選委員連結,影響投標決果性(D)。
→較容易發生官商勾結,有不法利益輸送之嫌(E)。
→評選程序具高度專業,且伴隨衍生之洩漏委員名單等評選不公情事,
致機關人員承擔較大職責,而儘量不採此決標方式(F)。
以致於受訪者 A 直接表示:
→我們把數十億的工程案交由委員來決定,我們也有些不放心(A)。
2 專業度不足
→最有利標,由業主遴選之評審委員來評選廠商,以我們的採購案為例,
評審委員在兩三個鐘頭內就要作出決定,是不是每個委員都夠專業呢?
(A)。
→評選委員評選較有主觀情事發生,不一定能讓一流廠商及一流設備品 質出線(E)。
→缺點是委員若不夠專業或不公正,得標廠商就不一定是最好的,爭議 因此而產生(A)。
3.審查時間有限
→若以發電設備之採購為例,各審查委員亦未必對於整體採購標的均具 有足夠之專業及實務經驗,另因審查時程大都緊迫且有所限制,因此 對於投標廠商標書內容,未必能徹底且詳細審閱與掌握並在各投標商 之間比較其優劣(B)。
由上述訪談顯示最有利標之審查委員固然可以做為評比監督,然而由於其實 務經驗或非其專業領域,以致流於型式。加上審查時程緊迫致令審查委員在時間 壓縮之下,亦無法從容的審查合作廠商。
4. 書面審查難以落實
→工作小組所提出之審查報告亦大都是截錄廠商標書部分內容,且因 恐影響委員之判斷,鮮少提供優劣之建議,因此審查委員僅能憑藉 本身對廠商標書之概略印象及廠商之簡報表現而給分,因此選商結 果往往與實際情況出現落差(B)。
→也有可能因審議委員,未利用時間審視標書,只憑審議會時之簡報 印象評分,造成評選結果不利機關(C)。
這些困難都使得最有利標不斷為社會所質疑的綠故。受訪者亦有就其實務提 出相關改善建議者有三項,包括了,讓內部具有實務經驗者參與:
→實務上遴聘委員時,即應考量內部委員與外部委員之組成比例以符合規 定即可,還是要以內部委員為主,外部委員應慎選出席率高之相關機關 中階官員及公立大學敎授為宜;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亦要明確分析,提 供審議委員相當之參考,因委員評選會後即與採購案件無關,還是招標 機關要承受所有後果(C)。
其次盡量讓施工品質相對有口碑的廠商參與:
→可建立廠商以往施工紀錄制度,並將其列為有利標廠商之參考(D)。
甚或:
→建立最有利標專責評審機構(D)
然而受訪者亦表示這些改善方式,在在都會引發後續的問題:
→施工階段主辦機關以將廠商施工紀錄列為不良,脅迫廠商施作非合約 內要求項目(D)。
如此對承包之廠商,未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反而被發包單位變相勒索。
其次,即或設立專責機構,卻仍然「有人為操作疑慮(D)」。何況這些改善建 議對於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之原始為人垢病之處,仍然存在。
→最有利標之工程費用較高(D)。
→專業廠商選定亦不容易(D)。
三、異質最低標之決標方式
根據本研究之受訪者表示,異質最低標之施行,其法源依據為依政府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
原始初衷是結合最低標與最有利標兩種決標方式之優點,一來可以篩選並防 止不良廠商參與,二來可以選出優質施工廠商,以合理價格承攬。也就是讓優良 廠商出線,期望品質及效能達契約要求,施工品質、完工期限較可掌控(E)。
雖具篩選廠商機制,惟實務執行,除無須報上級機關核准外,其餘審查程序 概與最有利標評選程序相同,審查項目之訂定及不合格分數之訂定須有經驗,最 後仍以最低標決標(F)。
(一)施行準則
招標機關訂定資格、規格、公告預算,供投標廠商遵循,並遴聘一定人數 擔任評選委員,由投標廠商簡報(內容有規定項目及評分標準)及 Q & A 後,評選 符合一定分數者,得進入價格開標,最後由初選符合廠中最低價格投標商得標。
(二)實務困難
然而施行之後,固然有比較不會有低價搶標之情形,但亦發現實務上 會出現一些困難。
1.招標時程冗長
→投標前工程預算及底價估計不易得到正確性。(D)
→投標前工程預算及底價估計不易得到正確性。(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