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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訴訟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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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第一節 訴訟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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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疑似違反法規的和艦案,在 2005 年爆發,曹興誠與宣明智以背信罪51與 違法商業會計法52起訴,前前後後官司打了 5 年之久,曹興誠與宣明智坦承協助 和艦公司,但在訴訟過程中,針對控訴做一一的辯駁,直到 2010 年以無罪定讞 作結。

聯電在協助和艦時,已思考法律風險,透過一些方法來規避風險,避免被法 律追溯:

1.

利用第三者名義協助建立和艦公司

讓政府無法在第一時間得知聯電協助和艦的消息。

2.

針對背信罪的控告

曹興誠(2009)提出反駁:「協助和艦公司,是為了聯電公司的利益,不 是為了和艦公司的利益,當然無所謂背信的問題,聯電公司自 92 年起至 94 年止 之股東有 6 成以上並無變動,94 年支持我協助和艦公司之股東,在 92、93 年股 東會仍居壓倒性之多數,即使將本案拿至 92 年及 93 年股東會去討論,其結論與 94 年股東會之決議,仍然是一致,我協助和艦公司係忠於職守,並無犯罪意圖,

且已獲股東會之認可。」

50 此處的辯駁皆參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 年度上重更(一)字第 60 號」

51背信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52 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四款: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第五款: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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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明智(2009)提出辯駁:「伊接獲曹董指示後即在聯電公司主管會議中佈 達,基於過去對友廠提供協助的經驗,各相關主管馬上知道如何各自展開協助工 作,參與協助和艦公司之同仁,和加入和艦公司的聯電公司離職員工,大部份都 為聯電公司股東,這些具高度自主性可以獨立判斷是非的人員,是各方挖角的對 象,斷無可能協助曹董和伊做出損害自己股東權益之事,且依聯電公司聘僱契約,

不可能容許公司裡有人故意損害公司權益,因協助和艦公司對聯電公司是有利的,

更充分證明聯電公司對於遵守法律和維護股東權益的一貫態度與用心,協助和艦 公司一事受全體股東支持」

3.

對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不實揭露的指控

曹興誠(2009)提出反駁:「聯電公司協助和艦公司是伊個人決策,財務報 表是否有遺漏,應只是資訊揭露的問題,與會計事項無關,也與商業會計法無關,

若說聯電公司協助和艦公司有一些花費,其數額至多千萬台幣而已,並不算是「重 大」,所謂重大,需數額達到財報需要重編的地步。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財報中需要更正金額如超出淨營業收入 1%或實收資本 5%,財報才需要重編;

因此重大或不重大,應以這個標準來衡量。聯電公司於 93 年財報顯示營業淨收 入為 1173 億,實收股本為 1779 億,除非檢察官能舉證聯電公司協助和艦公司所 生費用超出新台幣 11.73 億元,且此項費用為非法支出,且其負責人知悉有此筆 支出,卻故意隱匿,否則不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4 、5 款。」

4.

協助相關企業的合理性與常態性

曹興誠(2009):「參諸豐田汽車之所以成為世界上最有競爭力的企業,就是 因為它大量協助供應商,讓供應商能夠建立零庫存供需體系,達到即時線上彈性 生產,可知企業協助其他企業是常態。」

5.

無資金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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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興誠(2009):「資金投資方面,伊等是樂見其成的態度,如果別人要投資,

伊等當然替和艦公司講好話,聯電公司一毛未投資和艦公司,伊曾經告誡員工,

違反兩岸關係人民條例的投資,不要做。」

6.

未提供專利技術予和艦

曹興誠(2009):「起訴意旨雖提到聯電公司提供和艦公司技術,但聯電所有 重要的技術,均未提供予和艦公司,和艦公司成立時,台灣已經邁入 12 吋晶圓 廠時代,和艦公司的 8 吋晶圓廠是落伍的。專利,不頇要任何人提供。專利是在 專利商標局公開的資訊。一般人瞭解別人的專利,並不是要使用,而是要研究如 何避開它,如果和艦公司用了聯電公司任何的專利,那是它傻瓜,就要付聯電公 司高額的技術費,指稱聯電將技術、專利提供給和艦公司,實務上沒有這樣的說 法。」

7.

反駁派遣員工至和艦

曹興誠(2009):「又公訴人所指有 38 名聯電員工前往和艦公司一節,事實 上聯電公司有 1 萬多名員工,38 名員工小題大作,不應無限上綱,聯電公司每 年固定員工流動率約 10%至 20%,意即每年有 1、2 千人離開聯電到別公司,也 可能有別公司的人進入聯電公司,聯電公司有 38 人前往和艦公司,就認定成立 背信,具體求刑 4 年,應有誤會。當時若有員工要離職,伊等會建議他們去和艦 公司,因為伊等希望聯電日後與和艦有同盟的關係,和艦公司在大陸打市場,聯 電在臺灣打市場。和艦公司在大陸牽制中芯公司,不讓中芯公司坐大,這是有默 契的,所以員工若要離職,伊等們想當然要把他們介紹到和艦公司。」

宣明智(2009)提出辯駁:「至於檢察官提出很多聯電公司員工的離職申請 書,但在當時,科學園區半導體的員工前往大陸找尋新的事業發展機會非常熱門,

當時大陸除了中芯還有宏力及很多公司在籌設中,據瞭解那段時間台積電公司前 往中芯、宏力的人員,可能有 5 百人,聯電也有很多員工想前往大陸找機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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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伊等勸導那些想要去的員工,如果要去,到和艦會比較好。再者,聯電聘僱契 約書亦有明白約定「乙方(即受僱人)同意應於受僱期間遵守甲方(即聯電)之 各項管理規章」等語,所以有關離職員工不得領取分紅的約定,係約制受僱人不 得在離職後要求分紅,而非指公司不得給予分紅給離職員工,可見聯電公司並沒 有給離職員工紅利,而是感念那些離職員工的功勞而發放紅利等語。」

8.

聯電與和艦的廠房設備差異

曹興誠(2009):「又聯電公司共有 12 吋晶圓廠 5 座、8 吋廠 8 座、6 吋廠 5 座;而和艦公司只有 1 座 8 吋廠,檢察官所稱和艦公司 1 年即達到聯電 30 年的 規模,並不正確。」

宣明智(2009):「另報章報導則造成很多人誤解,以為和艦公司是多麼 大規模的公司,但比例上,從營業規模、營業額及生產規模而論,和艦公司大約 只及聯電公司的 5%左右。又公司對勞務事項得經辨識後再判斷如何處理,非以 提供勞務為業務的公司,一般不會當成會計項目處理,即使是提供勞務為業務的 公司,如律師事務所,即使是提供勞務,也會視情況為免費或收費諮詢,來決定 是否列帳。」

公司企業進行投資案之評估,必考慮投資能帶來的優點與缺點,兩相衡量之 後,再決定是否進行投資,一旦決定投資,必頇在執行面詳加策劃,並針對可能 帶來的風險進行配套措施,例如本案投資和艦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先行做好防 範方法,最終法律以無罪定讞,使得企業能以合法的方式追求企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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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廠審查及監督作業要

雖聯電決定協助和艦的時點於 2001 年,但相關法規「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 廠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於 2002 年 08 月 12 日才制定,政府採有效管理和建立 相關配套措施的前提下,作「小規模、低度開放」,對個別晶圓廠赴大陸投資,

管理原則為「總量管制」、「相對投資」、「直接經營」、「技術管理與國際同步」、「研 發留在台灣」、「個案審查」53。此法條,可看出政府採謹慎態度控管晶圓廠至中 國大陸,希望台灣企業家能在台灣發展更高階的製程技術,順利帶動台灣經濟發 展之餘,才將較落後的製程技術轉移至中國大陸。

雖聯電決定協助和艦在先(2001 年 8 月),但將以上 2002 年制定的法條對 照當時 2001 年聯電狀況,有三點需考量:

1. 「申請人在臺灣已投資設立十二吋晶圓廠,且該廠已進入基本量產階段連續 達六個月以上」

聯電於 2001 年 4 月,與 Infineon 合資,位於新加坡之 UMCi Pte. Ltd.,已動 工興建其 12 吋晶圓廠房。在 2001 年第三季,台南科學園區 12 吋晶圓廠詴車。

但在決策協助和艦時(2001 年 8 月),似乎不符合法條規—聯電是否進入量產階 段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2. 「經濟部審核申請人累計赴大陸投資金額上限,其淨值計算應以申請人在臺 灣有關半導體製造部分之淨值或其資產占總資產之比重為準。」

根據聯電 2001 年股東會年報顯示,聯電該年度未投資中國大陸,而該年總 資產約為 3,206 億。然而法條卻未明確指出佔多少比重。因此,投資晶圓廠需高

53 參考「大陸發展 IC 產業對台灣的衝擊」I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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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資金的情況下,卻未知投資上限為何,貿然前往大陸投資晶圓廠,有許多的風 險與限制。

3. 「以申請人之晶圓廠舊有設備作價投資者為優先」,「大陸投資事業製程技術 限於 0.18 微米以上」

聯電協助和艦成立,仍符合高階技術(12 吋晶圓廠)留台灣的概念,將落 後製程移轉至中國大陸。在 2002 年 1 月份出售 8 吋晶圓生產的舊線機器設備與 設備商,在輾轉賣予和艦。而和艦的製程技術也皆在 0.18 微米以上,如 2003 年 5 月發展 0.25 與 0.35 微米,該年 9 月發展 0.18 微米。顯示和艦發展的並非領先 技術(N),而是較低階(N-1)的生產技術。

第三節 必要控制持股

由 John Cubbin, Dennis Leech(1983)提出,計算方法如下:

critical control level

value , when P(z < Z) = α

= 在股東會贏得聖選的機率(假設=1, Z-Value = 3.32)

股東投票之機率(假設= 0.999)

H= 衡量股權集中度之 H 指數 = 第 i 群股東之總持有股份 %

=第 i 群股東之總股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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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參考文獻

英文參考文獻

Corrado, C. J., 2011. Event studies: A methodology review. Accounting and Finance 51: 207–234.

Claessens, S., Djankov, S., Lang, L.H.P., 2000.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 East Asian corporation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58: 81-112.

Claessens, S., Djankov, S., Fan, J.P.H., Lang, L.H.P., 2002. Disentangling the incen-tive and entrenchment effects of large shareholdings. Journal of Finance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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