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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市場力量」的香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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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二行為守則」的適用範圍及重要概念

4.3 評估「市場力量」的香港例子

「市場力量」(或「市場權勢」)在「第二行為守則」的執法中是一個最關鍵的概念;其所 指是一間企業在某一個市場內 ( 提供特定的商品或服務 ),是否有獨立的能力 ( 不受其他同 行競爭者或其他市場因素的影響 ) 去決定商品的價格和合約及服務條件,這最終可增加該企 業的利益;而其供應商及消費者則處於較弱的談判位置,因而要接受有關的價格和合約及服 務條件。如果一間擁有「市場力量」的企業曾「濫用市場權勢」,就會影響該市場的競爭,

這就違反「第二行為守則」。相反的,如果一間涉案的企業證明並沒有「市場力量」,它就 不可能違反「第二行為守則」;再者,如果一間企業只是擁有「市場力量」,但並沒有「濫 用」該「市場力量」,這亦沒有違反「第二行為守則」的。

再者,「相關市場」的定義也是執行競爭政策的關鍵概念,而這些經濟分析則主要建基在 古典經濟學者提出的「市場結構」的論述上:市場的範圍不只限於物品進行交易的實質場 所,亦包括了所有個人和企業進行相關物品買賣和交易活動的全體領域。所以不少學者都 同意:只要能決定何謂「相關市場」,許多「反壟斷」和「濫用市場力量」案件的結果,

已顯而易見。「相關市場」的定義在具體執法時,是非常複雜,其需要以實際驗證確立以 下三大經濟概念:

(i) 「相關產品需求市場」的定義 -- 相關產品間的需求替代性 ( 例如在研究鮮牛肉市場是否 被壟斷時就要研究鮮牛肉、冰鮮牛肉、鮮豬肉、冰鮮豬肉等之間對消費者的選擇是否有 替代性的 ) ;

(ii) 「相關產品供應市場」的定義 -- 不同供應者代替性 ( 例如在研究大型超市是否壟斷售 賣某牌子的飲品時就要研究其他小型超市、雜貨店、便利店等供應者的競爭狀況 );

(iii) 「相關地理市場」的定義:區域間交易的障礙、時間、潛在競爭及產品差異化等。

「相關市場」是指在一特定的地域環境內,一系列包括所有合理地可替代的商品,及所有的 在合理範圍內的其他競爭供應商;當其中涉及被研究商品的價格面對「小幅但顯著而持久的 價格上升」( 5% 至 10%) 時,消費者是可以在其他可替代商品中和該地域環境內的其他競 爭供應商中作出選擇。

這方面的經濟理論和應用在「競爭法」的技術步驟非常複雜,在本資源套的附件 1.5 有進一 步的介紹。如何準確評估消費者對價格變動的反應其實並不容易;而「相關市場」的評估就 只能是一個「大約」的概念。而該企業的「市場佔有率」,就會以此「相關市場」的定義作 為計算的基礎。這「相關市場」的研判架構,可一併應用於「橫向合併」、其他「反壟斷」

和「濫用市場力量」案件上;而美國和歐盟的執法依據也大致相同。

因此,擁有「市場力量」是違反「第二行為守則」的先決條件;「競委會」在調查可能違反

「第二行為守則」個案所涉及的企業時,必須回答以下兩個問題:

(i) 企業經營的市場是什麼?如何界定其「相關市場」?

(ii) 如何評估和計算某一涉案企業是否擁有「市場力量」?

在這裡,我們會直接引用香港兩個近期有關的個案研究報告:「通訊管理局」有關電視廣播 有限公司 ( 無線電視 ) 「壟斷藝人」案 (9/2013) 及消費者委員會有關「兩大超市」可能壓迫 供應商事件 (12/2013) 作參考4

(a)「通訊管理局」有關「無線電視」(TVB) 「壟斷藝人」案

「亞洲電視」在 2009 年向「通訊管理局」投訴「無線電視」濫用市場優勢,「通訊局」在 2013 年 9 月公佈調查結果及作出裁決。

在有關「無線電視」個案報告中,當研究「無線電視」在家庭和個人影音娛樂市場時,調查 就界定包括了兩個市場:電視觀衆及廣告商,這是兩群互相聯繫的消費者,電視台的節目收 視越高,對廣告商便越有吸引力。

為了界定電視觀衆的市場範圍,「合理替代品」是必須首先研究的因素。在需求方面,「通 訊局」需了解電視觀衆是否考慮其他影音娛樂,例如戲院、數碼影像光碟、互聯網內容,以 及按次收費節目作為電視節目的「合理替代品」。「通訊局」經詳細研究後的結論是:電視 觀衆並沒有把它們任何一項視為「合理替代品」,因而不應包括於「相關市場」內。由於缺 乏與電視觀衆市場有關的價格數據,一般在這類反壟斷研究所採用的 SSNIP 測試 ( 參閱「附 件」1.5),並沒有執行。

總結而言,「通訊局」認為免費電視與收費電視是彼此的替代品,因而應屬於同一電視收看 服務市場。

衡量市場力量的首項考慮因素是「市場佔有率」,包括「市場佔有率」隨時間的變化。雖然

「市場佔有率」高的公司不一定擁有市場支配優勢,但市場佔有率低的公司,一般也不大可 能擁有市場支配優勢。

「通訊局」《援引指南》把「市場佔有率」的界限點設於 50%。如持牌人的「市場佔有率」

高於 50%,「通訊局」在沒有相反證據支持的情況下,會假定該持牌人擁有市場支配優 勢。《援引指南》亦指出,在沒有相反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如持牌人的「市場佔有率」低於 40%,該持牌人則難以獨大。相反證據可包括競爭對手處於非常弱勢、新競爭者進入市場障 礙重重 ( 這些都是供應方面的因素 ),以及個別觀衆的制衡力量有限。即使有公司的「市場 佔有率」低於 40%,這些證據仍可確立是擁有市場支配優勢。

在 2010 年,「無線電視」以收視率計算,佔整體電視收看服務市場 66%;更重要的是,「無 線電視」的高「市場佔有率」持續多年,在 2006 至 2010 期間,其「市場佔有率」均高於 60%。因此根據《援引指南》,「通訊局」可假定「無線電視」擁有市場支配優勢。

計算「市場佔有率」,數據可來自多方面,這包括統計處每年有關不同產業的調查資料、各 電視台經常性匯報給「通訊局」的資料、「通訊局」在調查個別個案中要求電視台提供的資 料、「通訊局」委托的獨立調查報告 ( 例如觀衆數目、用戶數目及收視率等 )、市場和學術 研究等。

就電視廣告的市場範圍,「合理替代品」亦是必須首先研究的因素。香港的廣告市場包括電 視、報章、雜誌、電台、互動媒體、港鐵、巴士車身及其他媒體等。「通訊局」經詳細研究 後的結論是:電視廣告的特點是有別於其他形式的廣告,供應替代的範圍非常有限;其他的 市場因素,包括進入市場的障礙、進入市場的高既往成本、觀衆對品牌的忠誠度等,對「無 線電視」都非常有利。因此「通訊局」認為「無線電視」經營的廣告「相關市場」,就是香 港的整體電視廣告市場。

在這定義下,「無線電視」在香港的整體電視廣告市場中,於 2006 至 2009 年持續佔有 56% 至 59%;因此根據《援引指南》,「通訊局」亦可假定「無線電視」擁有市場支配優勢。

在確立「無線電視」擁有市場支配優勢後 ( 無論是在電視觀衆或電視廣告方面都超過 50 ﹪ ),

「通訊局」就進一步啟動對其涉嫌違反「第二行為守則」行為的調查。

(b) 消費者委員會調查「兩大超市」可能壓迫供應商事件

消費者委員會近年接獲多宗涉及「兩大超市」涉嫌「濫用市場權勢」( 對供應商、競爭者和 消費者 ) 的投訴,政府委托其進行一項有關的研究。消費者委員會於 2013 年 12 月公佈「雜 貨市場研究 --- 查考超市市場權勢情況」的報告,這研究其中兩大目標為:

(i) 評估在香港相關市場上有否存在擁有市場權勢的企業;及 (ii) 推尋是否有表面證據支持相關的反競爭行為之指控。

由於消費者委員會並不是相關法例的執法機構,這研究的結果只算是資料搜集,以及嘗試依 據《競爭條例》的嚴謹架構作出研究及建議。這研究首先面對的問題就如以上的「無線電視」

案例一樣,是如何定義「相關市場」?

「兩大超市」售賣以百計的多類貨品,如何定義其「相關市場」至為複雜。再以此定義出誰 是其競爭者,進一步才能計算其「市場佔有率」。要評估市場競爭的情況,第一步必須確定 在該市場內,誰是相關的競爭對手。要鑑別哪些商戶屬同一市場上的競爭對手,關鍵在於衡 量消費者在何種程度,視不同供應方面的競爭者為有效的相互替代者。當因為日常光顧的商 店加價、貨品選擇減少或服務質素下降,消費者轉而光顧另一間提供同類貨品的商店,該兩 間商店可被視為同一市場上的競爭對手。

消費者委員會從研究和商塲外的問卷調查所得的資料,顯示在雜貨市場內,消費者有兩種日 常家庭購物的模式:(i) 「一站式購物」,及 (ii)「次要購物」。提供「一站式購物」的超市 供應齊全的食品和日用品,為消費者提供便利。消費者委員會進一步分析,以「一站式購物」

的概念應用於所有雜貨市場是否恰當,最終分析的結論是採取「兩個相關市場」的方案 ( 該 研究認為消費者在便利店的購物模式和動機與在超市購物的模式有不同,故不包括在內 ),

最為合適:

(i) 供應新鮮食品和預先包裝食品的超市和街市,可被歸類為同一個零售市場;及

(ii) 供應家居日常用品及必需品的超市、個人護理連鎖店和藥房,可被歸類為另一個零售市 場。

根據以上的「相關市場」定義,研究報告計算出:

(i) 在食品零售市場「市佔率」方面,「百佳」和「惠康」分別佔 28.6% 及 33.9%;及 (ii) 在家居用品零售市場「市佔率」方面,「百佳」( 加上同集團的「屈臣氏」) 和「惠

康」( 加上同集團的「萬寧」) 分別佔 23.0% 及 35.9%;其獨立的「市佔率」分別只是 11.8% 及 14.1%。

報告中引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論述:若市佔率逾 40% 可視為具市場支配力量,

25% 可視為沒有,介乎兩者則須視乎具體情況。就此,消費者委員會在報告中的總結如下:

以食品零售市場的集中度而言,競爭程度可假設為中度。基於「兩大超市」的「市佔率」分 別在 25% 至 40% 之間,是否存在「相當程度市場權勢」應密切監察。在家居日常用品市場 方面,沒有證據顯示「兩大超市」擁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除非把「屈臣氏」和「萬寧」

的「市佔率」也分別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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