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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調查透過質化與量化調查並重之方式進行,在量化調查中,面對 面訪問653 位收容所逃逸外勞來蒐集量化資料,針對前期在合法雇主處工 作,後期在非法雇主處兩者的差異,找出逃跑因子,及現今制度的運作效 能現況,進行分析與討論;在質化調查中,進行5 位協會人員之質性深入 訪談,利用文獻蒐集的成因及數據分析彙總資料,提出相關討論大綱進行 討論。

一、量化調查問卷分析

(一) 來台工作的背景及管道

1. 來 台 前 受 雇 情 形 以 「 有 」 者 居 多 , 占 58.2% , 「 沒 有 」 者 占 41.8%;來台工作前在自己國家是否有足以維持生活之收入或費用 以「沒有」者居多,占62.0%,「有」者占 38.0%。

2. 來台工作管道以「當地人(牛頭)介紹」者居多,占 74.3%,其次依 序為「國外仲介介紹」者占 16.8%,「親友介紹」者占 8.6%;來 台費用平均為新台幣121,950 元;來台費用中以「175,000~199,999 元(含)以下」者居多,占 25.9%,其次為「24,999 元(含)以下」者 占19.8%,「200,000 元(含)以上」者占 14.0%。

(二) 在台合法工作情形

1. 工作狀況符合情形以「非常符合」者居多,亦即外籍勞工在臺合法 工作情況中,僅 37.5%符合工作狀況,而有 62.5%的外籍勞工工作 狀況是有所出入的。。

2. 在合法雇主處工作情況限制以「雇主會扣留證件」者居多,占 59.4%,其 次 依 序 為 「 不 可 自 由 外 出 」 者 占 22.3% ,「 不可 和陌 生人 說話 」者 占 19.7%,「不可持用手機」者占 19.2%。

3. 行蹤不明前最後一次實領月薪以「15000~17999 元」者居多,占 30.4%,其 次 依 序 為 「12000~14999 元 」 者 占 13.0% , 「 18000~20999 元 」 者 占 10.2%。

4. 在合法雇主處每日工作時間以「8 至 10 小時以下」者居多,占 30.9%,其 次依序為「12 至 14 小時以下」者占 14.5%,「10 至 12 小時以下」者占 13.6%,「18 至 20 小時以下」者占 10.2%。

5. 在合法雇主處每日提供休息時間以「12 小時至 14 小時以下」者居多,占 21.1%,其次依序為「超過 14 小時」者占 19.5%,「6 小時至 8 小時以下」

者占14.7%。

6. 在合法雇主處休假情形以「不曾休假(週一至週日都需工作)」者居多,占 40.6%,其次為「每週休一天」者占 25.2%。

(三) 發生行蹤不明之原因

1. 從合法雇主處離開之原因以「金錢相關原因」者居多,占55.1%,

其次依序為「工作調配原因」者占26.2%,「相處往來原因」者占 15.8%,「要求回國原因」者占 9.5%,「更換工作原因」者占 7.5%,「求助情形原因」者占 7.5%。

2. 金錢相關原因的受訪者,以「我認為外面賺的錢較多」者居多,占 56.1%;工作調配原因的受訪者,以「工作量太大」者居多,占 75.4%;相處往來原因的受訪者,以「雇主或其家人會對我亂打亂 罵」者居多,占49.5%;求助情形原因的受訪者,以「不知如何尋 求幫助」者居多,占49.0%;要求回國原因的受訪者,以「仲介要 求我回國」者居多,占32.3%;更換工作原因的受訪者,以「仲介 不幫我轉換雇主」者居多,占49.0%。

3. 有59.1%的受訪者表示瞭解行蹤不明後可能會發生的危險,40.9%

的受訪者表示不暸解;有21.9%的受訪者表示在遭受雇主或仲介不 合理對待時,曾尋求地方政府或申訴管道提出申訴或檢舉,其中,

有63.6%的受訪者提出申訴或檢舉管道為「仲介」;有 28.0%的受 訪者提出申訴或檢舉後仍逃跑原因為「仲介不願意處理」,其次為

「沒有效果」(23.1%),再者為「仲介/移民署請我們回家,無法賺 錢

4. (16.1%)。

5. 有78.1%的受訪者表示沒有提出申訴或檢舉管道,其中,有 59.8%

的受訪者未提出申訴或檢舉原因為「不知道有申訴管道」,其次為

「 認 為 沒 有 效 果 」(21.4%) , 再 者 為 「 不 敢 提 出 申 訴 或 檢 舉 」 (10.4%)。

(四) 行蹤不明後之狀況

1. 得到下一份工作的媒介以「自己找」者居多,占30.6%,其次依序 為「同鄉外勞」者占27.3%,「同鄉的其他仲介」者占 14.7%,另 有15.6%的受訪者表示「還未有工作」;離開雇主後曾從事其他工 作的551 位受訪者,工作類型以「營造工」者居多,占 25.8%,其 次依序為「看護工」者占21.6%,「家庭幫傭」者占 16.5%,「工 廠工」者占16.0%。

2. 離開雇主後從事工作實領月薪以「18000~20999 元」者居多,占 29.2%,其次依序為「21000~23999 元」者占 17.4%,「30000 元 (含)以上」者占 17.1%,「24000~26999 元」者占 13.1%。

3. 離開雇主後從事工作每日工作時間以「8 至 10 小時以下」者居多,

占38.8%,其次依序為「8 小時以下」者占 19.1%,「10 至 12 小時 以下」者占13.8%,「12 至 14 小時以下」者占 12.3%。

4. 離開雇主後從事工作每日提供休息時間以「超過 14 小時」者居多,

占 32.1%,其次依序為「12 小時至 14 小時以下」者占 31.8%,

「10 小時至 12 小時以下」者占 13.1%。

5. 離 開 雇 主 後 從 事 工 作 休 假 情 形 以 「 每 週 休 一 天 」 者 居 多 , 占 32.5%, 其次 依 序 為「 不曾 休假 (週 一至 週日 都需 工作 )」 者占 14.7%,「每月休一天」者占 13.4%,「週一至週五工作,週六、

日不需工作」者占6.0%。

6. 進入收容所的方式,有91.6%的受訪者表示被查獲,8.4%的受訪者 表示為自首,其中有76.4%的受訪者自首原因為「家庭原因」;若

能重新選擇,有 14.9%的受訪者表示會再次選擇離開合法雇主 , 85.1%的受訪者表示不會。

(五) 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前後狀況比較

將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前後的實領薪資、每日工作時間、每日提供休息 時間、休假情形列表如下,唯因調查對象之限制(僅局限於調查收容所內之 逃逸外籍勞工),故調查結果僅供參考。

5-1 行蹤不明前後實領月薪統計表

項目 行蹤不明前

百分比(%)

行蹤不明後 百分比(%)

行蹤不明前後 差異百分點

還未領到薪水 7.8 1.6 -6.2

2999 元(含)以下 6.2 0.7 -5.5

3000~5999 元 8.3 0.5 -7.8

6000~8999 元 7.6 0.7 -6.9

9000~11999 元 8.1 3.4 -4.7

12000~14999 元 13.0 1.1 -11.9

15000~17999 元 30.4 8.0 -22.4

18000~20999 元 10.2 29.2 19.0

21000~23999 元 4.0 17.4 13.4

24000 元(含)以上 4.5 37.3 32.8

總計 100.0 100.0

--表5-2 行蹤不明前後每日工作時間統計表

項目 行蹤不明前

百分比(%)

行蹤不明後 百分比(%)

行蹤不明前後 差異百分點

8 小時以下 9.0 19.1 10.1

8 至 10 小時以下 30.9 38.8 7.9

10 至 12 小時以下 13.6 13.8 0.2

12 至 14 小時以下 14.5 12.3 -2.2

14 至 16 小時以下 8.3 4.5 -3.8

16-18 小時以下 8.3 4.0 -4.3

18 至 20 小時以下 10.2 2.4 -7.8

20 小時以上 5.2 5.1 -0.1

總計 100.0 100.0

--表5-3 行蹤不明前後每日提供休息時間統計表

項目 行蹤不明前 行蹤不明後 行蹤不明前後

百分比(%) 百分比(%) 差異百分點

2 小時以下 4.0 2.2 -1.8

2 小時至 4 小時以下 3.6 2.2 -1.4

4 小時至 6 小時以下 13.0 4.4 -8.6

6 小時至 8 小時以下 14.7 5.8 -8.9

8 小時至 10 小時以下 11.1 8.5 -2.6

10 小時至 12 小時以下 13.1 13.1 0.0

12 小時至 14 小時以下 21.1 31.8 10.7

超過14 小時 19.5 32.1 12.6

總計 100.0 100.0

--表5-4 行蹤不明前後休假情形統計表

項目 行蹤不明前

百分比(%)

行蹤不明後 百分比(%)

行蹤不明前後 差異百分點 週一至週五工作,週六

日不需工作 8.6 6.0 -2.6

每週休一天 25.2 32.5 7.3

每月休一天 6.9 13.4 6.5

不曾休假(週一至週日

都需工作) 40.6 14.7 -25.9

其他 18.7 33.4 14.7

總計 100.0 100.0

--(六) 各國國籍外籍勞主要逃逸因素

利用交叉分析,將各國國籍外籍勞工主要逃逸因素進行整理,資料顯 示,印尼及越南籍外籍勞工,逃逸因素主要為金錢相關原因及工作調配原 因;而泰國及菲律賓籍外籍勞工,逃逸因素主要為金錢相關原因及要求回 國原因。

5-5 行蹤不明前後休假情形統計表

    樣本數 百分比 金錢相關

原因

工作調配 原因

相處往來 原因

求助情形 原因

要求回國 原因

更換工作 原因

整體   653 100.0 55.1 26.2 15.8 7.5 9.5 7.5

國籍

印尼 250 100.0 44.4 38.8 25.2 5.6 7.6 12.4

越南 305 100.0 67.2 22.0 10.8 3.9 8.9 5.2

泰國 25 100.0 64.0 8.0 8.0 4.0 20.0 0.0

菲律賓 18 100.0 27.8 16.7 11.1 5.6 33.3 5.6

其他 55 100.0 41.8 3.6 5.5 38.2 9.1 1.8

二、質化深度訪談分析

質化調查主要分成六個面向來探討本次目的,包括來台工作契約及 實際工作差異、外籍勞工行為管控及限制、家庭類外籍勞工逃逸因素之 探討、產業類外籍勞工逃逸因素之探討、防止外籍勞工逃逸措施之探討、

政府相關法令及政策之探討等。

(一) 來台工作契約及實際工作差異

受訪者表示臺灣開放外籍勞工來台工作的初期,許多仲介業者為招 攬人力,確實會將來台工作的內容稍加修飾或鋪張,以吸引更充沛人力;

但近幾年來,臺灣社會環境則轉變成找工不易,然而仲介公司利用當地 牛頭引薦人力的商業運作模式下,反而容易造成當地牛頭再招攬人力時,

使用較為浮誇的工作內容來吸引人力,由於牛頭可能有當地地緣身份,

更容易說服當地人力,當外籍人力被引薦至仲介公司或是繳交費用之後,

便很難有反悔之機會,因此若往後從事的工作有不符合期待之際,便容 易衍伸出臺灣更多的外籍勞工問題。

除了上述之原因外,受訪者亦有表示,外籍勞工來台前仍會辦理工 作說明會,實務經驗上,有因為說明會現場翻譯人員語意出入而造成工 作內容的誤解,也有因為外籍勞工本身急於來台賺錢,對於工作內容的 說明並無詳細閱讀和理解即簽訂契約,造成日後對於工作不適應的情形 下,歸咎於他人。

(二) 外籍勞工行為管控及限制

受訪者表示針對外籍勞工的管控及限制應以個案來討論;目前台灣 環境下,當機構或家庭申請外籍勞工時,多將其證件交由仲介業者、機 構或雇主代為保管,而外籍勞工需要證件時,亦可反應及自取使用;另 一方面,受訪者也表示因為外籍勞工辦理證件的流程及時間上,方便性 明顯低於本國國人辦理證件,因此常會因為辦理外籍勞工相關業務的方 便性考量,選擇代為保管外籍勞工的相關證件。再則,外籍勞工個人必 須充分了解其所簽署之同意書為何使用,若外籍勞工不理解仲介或是雇

主留下證件為「保管」之用意,便容易誤認為仲介或是雇主為不人道的

「扣留」證件。

同時,仍需注意的為臺灣地域上的分別,臺灣都會區因人口密集、

文化及知識水平相對較高,對於講究人權的文明社會多會遵守,較少機 會出現不人道對待外籍勞工之事件;但於臺灣南部地區或是偏遠地區,

可能仍有部分根深的傳統中國主僕思想,假以情緒性或威權式的做法對 待外籍勞工,嚴密管控及限制外籍勞工的行動等,並以「扣留」證件的 方式,認為可致使臺灣社會仍有幾許不人道對待外籍勞工的個案發生。

(三) 家庭類外籍勞工逃逸因素之探討

受訪者表示家庭類外籍勞工又以女性為主,當遇到不理性的家庭類 雇主,以權威式的方式對待外籍勞工,而女性外籍勞工多容易妥協、隱 忍,長期下來便出現工作不適感,引發逃離原雇主的念頭,其中原因亦 包括社會新聞常見的工作量太大、工作壓力大、亂打亂罵及不尊重等情 形。

受訪者同時表示因勞雇雙方並非完全契合,觀摩臺灣本國人工作生 態,許多本國籍受雇者常因個人喜好、性格、能力或薪資期待等,有自 由的選擇工作之權利,而資方亦有選擇勞方的權利,勞資雙方在共同媒 合下,始進行合作;反觀外籍勞工卻不見擁有選擇雇主之權利,當對工 作環境產生不適感時,只能選擇隱忍或是鑽研法令邊緣去轉換雇主,甚 或選擇以逃逸一途離開聘雇者,而沿伸成後續相關非法問題。

(四) 產業類外籍勞工逃逸因素之探討

受訪者表示產業類外籍勞工又以男性為主,而男性多半因在其原生 國家為經濟支柱,因牛頭或仲介等介紹,多期待在臺灣能夠賺更多的錢 回鄉;同時,牛頭或仲介希望招攬更多人力,容易以浮誇的方式試圖說 服外籍人士來臺,如臺灣工作環境有更優渥的薪資、有更長的加班時間 等,始外籍人士更有意願來臺工作。

當來臺後,一旦認為不符原本期待,男性外籍勞工便容易於臺灣當 地尋找薪資條件更好的工作環境,而離開原本雇主,加以當前臺灣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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