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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與定著:設郡以前的中間機關

日本人初次取得新領土,對於要如何經營,並沒有任何經驗;從這點來 看,實在有不得已的苦衷吧。而其原因之一,不能不舉官署頻繁改廢的 事情……若是與人民無直接關係的縣廳還不打緊,於地方行政第一線的 行政機關……領臺以後,數年間如此頻繁地改廢之,對於治績的妨害實 在可想而知吧!1

《警察沿革誌》的作者鷲巢敦哉,對領臺初期地方制度的頻繁改易,曾做出 如上的批判;其所謂「地方行政第一線的行政機關」,指的是縣廳以下的「支廳」

(1895-1897)、「辨務署」(1897-1901)。

日治初期的支廳(1895-1897),雖然在制度上純粹是縣、廳的代理機關,卻 揭櫫地方官擁有警察權的模式。1897 年(明治 30)改制後的地方官官制,則因 同時統一了基層街、庄、社長制度,並由辨務署監督基層行政,故可視辨務署的 設立為地方行政制度「中間機關」的開創。

1895 年(明治 28)日本領臺,迄 1901 年(明治 34)為止,地方制度變動 無常,可見殖民政府對於臺灣統治仍處於摸索階段。蓋此時期由於治安未靖,非 但反亂頻繁,「殖產興業」的殖民成果也未見──甚至在日本國會中,出現「臺 灣賣却」的言論;直到1901 年兒玉‧後藤斷然實施「廢縣置廳」,將大權集中於 總督府後,地方行政區劃才告穩固。在後藤新平的規劃下,1901 年成立的「支 廳」,在性質上屬於虛級的派出機關,而支廳長係由警部擔任,實質上等同於警 察機關。

儘管如此,做為警察機關的支廳亦需推行地方行政,且在地方事務日趨繁雜 之際,產生了中間機關的功能。支廳設置的數量,隨著總督府行政領域的擴張、

鞏固,而在1909 年(明治 42)後趨於平穩;同時,配合 1909 年「區」制的成 立,支廳權限也獲加強,「中間機關」的機能得以逐漸完備。

綜合上述,不但設郡以前的地方制度曾變革多次,中間機關亦不例外。當殖 民地統治日趨穩固,基層街庄行政亦整備周全,中間機關的功能(如警察權、監 督街庄等)、配置始告定著。本章的第一、二節,即以1901 年的「廢縣置廳」為 準,分述辨務署、支廳制度的性質,第三節則綜述1920 年以前基層行政的成立 過程。

第一節 開創警政合一的辨務署制度(1897-1901)

1897 年(明治 30),乃木希典總督鑒於當時因地方官署不完備、基層行政制 度未統一,導致政令難以下達的窘境,決定擴充地方行政予以改善;而其擴充方        

1 鷲巢生,〈臺灣地方行政の四十年史話(三)〉,《臺灣地方行政》3:3(1937)頁 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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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即普及地方官署,並整備街、庄、社制度。於是,不但對基層街、庄、社長 制度予以統一,同時在「縣、廳」與「街、庄、社」之間置辦「辨務署」,以辨 務署長指揮街、庄、社長,輔助執行轄內的行政事務。2 因此,「縣、廳─辨務 署─街、庄、社」的三級地方制度於焉成立,辨務署成了地方官署與街、庄、社 之間的「中間機關」。3 不久,兒玉源太郎總督上任,基於前此的行政組織過於 龐雜,遂於1898 年(明治 31)施行簡化,將中間機關整合成 39 個辨務署,並 賦予辨務署長警察權。換言之,1897 迄 1901 年間設置的辨務署,可以 1898 年 為斷限,觀察其性質的轉變:即之前在「六縣三廳」制下,辨務署、警察署、撫 墾署三者分立的狀態;以及分劃為「三縣三廳」後,警察署、撫墾署併入辨務署 的改制。

一、辨務署的創立與警察機關的普及

日本領臺初期,雖曾意圖實施「準照內地」的地方制度,4 但在兵馬倥傯下 難以實現,反而相當程度地沿襲清時行政區劃,5 基層街、庄、社行政也未予統 一。在此情形下,總督府亟欲平定地方亂事以普及地方行政,遂於1897 年 5 月 27 日發布新「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進行以下改革措施:(1)縣廳管下置「辨 務署」,做為普及下級行政的機關;(2)將若干總督府民政局所轄事務下放地方 官廳;6 (3)就基層街庄行政進行制度的整備。

各辨務署置署長(奏任或判任)、主記、參事等職員。參事員額定為各署 5 人以內,為判任官待遇,由知事、廳長就各辨務署轄區內「具學識名望者」當中 任免之,為署長的諮詢機關,並承署長指揮辦理事務──此為總督府藉由拉攏地 方領導階層,以推行地方基層行政的手段。又依規定,辨務署長上承知事、廳長 之指揮監督,下監督轄內街、庄、社長,並向知事、廳長狀陳其轄內街、庄、社 長之任免及成績。

在性質上,辨務署為獨立機關,自成一預算單位:「辨務署費」包括俸給及

       

2 乃木認為應在現行地方廳下設置下級行政機關(按:此指街庄層級之基層行政),並採用有德望的 臺人擔任吏員,藉此疏通上下情意。井出季和太,《台灣治績志》(台北:南天,1937.2),頁 264。

3 「街、庄、社長」並非地方「官廳」或「官吏」,然本文並不依「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對「地方制 度」做狹義的分級;換言之,「地方制度」的涵蓋範圍很廣,街、庄、社長既然具基層行政「機關」

的實質功能,便可視為一個地方行政層級。

4 如 1895 年 6 月 28 日「地方官假官制」訂定要點所言:「從前本地之地方制度為複級制,府之下有 縣、廳,恰如我國之地方制度。然今兵馬倥傯之際,地方行政應以簡易為主。故本案目的是以縣直 轄町村,縣之下於必要地點設支廳。譬如,臺北縣之下設宜蘭、基隆、新竹三支廳,舊淡水廳一地 由臺北縣直轄,於滬尾設事務所,處理事務。其它則一切準照我國內地制度。」「臺灣島地方官假 官制制定之件」明治二十八年永久保存追加第四卷 第二門 官規官職,《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官制 類史料彚編(明治二十八年至明治三十三年)》(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999),頁 333(以下 簡稱為官制類史料彚編)。

5 如 1886 年全臺劃為「三縣一廳」,下置 12 支廳,在轄區劃分上幾與清時重疊。

6 臺灣總督府警務課編;戴國煇解題,《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v.1(東京:綠蔭書房,1986),頁 394(以下簡稱為警察沿革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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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給、廳費、修繕費、旅費、雜給及雜費、街庄總代費等。7 相較於過往僅為派 出機關的支廳,8 辨務署掌理的事務有了更清楚的交代,依「辨務署辦理事項(辨 務署取扱事項)」規定,署內置內務與財務兩科,辦理事務分為:(1)頒布命令;

(2)民情報告;(3)戶籍管理;(4)徵稅與保管官有財產;(5)其他知事或廳 長特別委任之事項等。9 準此,辨務署不同於過往僅從事委任事務的支廳,而有 其自身應辦事務;惟委任事務仍相當繁多。10

承上,辨務署在初創時期,事務以監督街庄基層行政為主,警察權另屬「警 察署」──此點與內地郡役所、警察署分立的情況類似。事實上,地方官署與警 察署分立的做法,可上溯到辨務署成立以前的「支廳」,如1896 年(明治 29)

總督府內務局警保課發出如下通諜:

本島與日本內地的行政區劃及地方狀況有所不同,因此特別設立支廳 制度,在一縣治內分畫數行政區,各別設支廳長。支廳長以知事代理 的身分掌理百般事務,故支廳長時常受知事的指揮監督,在其轄區內 維護安寧秩序的必要情形上,有行使警察權的權能是可明瞭的事情。11

準此,當時支廳為縣的輔助、代理行政機關,支廳長被視為縣知事的代理人,故 擁有管理地方警察署的權力。當時的地方行政架構如下:

總督府 縣(廳) 支廳 警察署 警察分署 撫墾署(蕃地事務)

故1897 年以前的「支廳」,可視為總督府在地方基層行政機關未建立前,試 圖擴散警察機關的節點──以支廳長為縣知事的「分身」,依各地情況快速指揮 警察,以威壓的方式建立起殖民地的支配秩序。

1897 年辨務署制度成立的同時,各地亦配置警察署,警察分署,蕃地則設

       

7〈辨務署費豫算(各部豫算、嘉義支廳、嘉義縣)〉,《公文類纂》,永久保存,內務門經常部各部豫 算類,9859 冊 30 號,1897.1.1。

8 1897 年以前,支廳純粹為縣的派出機關,只在地方官制中簡單規定:「縣內必要之地設支廳,支廳 長為奏任官,承知事之指揮監督;知事得將其職權內部分事務委由支廳長代理,支廳長得依法律、

命令或就知事委任之事項,發布支廳令」(1895 年「地方官假官制」)。「訂定地方官假官制」明治 二十八年開府以降至軍組織前官房甲種永久保存第一卷 第二門 官規官職,《史料彚編(明治二十 八年至明治三十三年)》,頁 357-361。

9 臺灣總督府警務課編,《警察沿革誌》v.1,頁 414。

10 臺北縣委任事務有(1)兵事;(2)徵用;(3)寺廟財物;(4)講社、教務所及說教所之設立;(5)

查定街庄社道路、橋梁之新設、變更;(6)賑濟、救急及慈善;(7)無家、失踪者,及年幼者之財 產保管;(8)監督私立學校;(9)砂糖樟腦營業之核准;(10) 船隻許可證之發放、更換、交還;

(11) 營業申請;(12)物件之購買及營繕工事;(13)營業證明;(14) 發放砂糖、樟腦已繳稅 證書;(15)發放契尾。臺北縣,《臺灣臺北縣報》64 號(1897.7.24)。

11 臺灣總督府警務課編,《警察沿革誌》v.1,頁 377-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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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v.1,頁 399-400、404-413、416-418;臺灣總督府,《府 報》號外(1897.6.10),頁 1-4;第 98 號(1897.6.14),頁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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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警察署與辨務署管轄區域幾乎相同,唯大稻埕、安平 2 地為外國人雜居地之故,

不屬辨務署管轄。總共設置警察署陸上 80 署、水上 4 署,共 84 署。(2)公布後,署 數與各署之管轄區域屢有變動,在此不述。

圖二 1897 年(明治 30)辨務署區劃圖

資料來源:葉高華,「地圖會說話」http://richter.pixnet.net/album/set/191961(下載時間: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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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間機關一元化

由於乃木時期的地方官署過於龐雜,加上三段警備制遭到各界批判;14 兒 玉源太郎就任總督後決定改弦易轍,提出簡化地方制度,以圖行政事務敏捷的方 針,15 其理由如下:

一方面去除官制上的煩累,使政務簡明;一方面圖謀殖產的發達,建立 本島經營能夠經費自給的途徑……本官就任以來,綜覽府內各課事務,

認為其人員過多,蓋當初雖有如此需要,今日則已無必要,故本官欲從

認為其人員過多,蓋當初雖有如此需要,今日則已無必要,故本官欲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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