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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之守──日治時期臺灣的郡制與地方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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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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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帝國之守──日治時期臺灣的郡制與地方統治. 指導教授:戴寶村、詹素娟 研 究 生:藍奕青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  .

(2)

(3)  .  .  . 摘要 郡為介於州與街、庄之間的行政層級,在戰後初期改制為區,旋即裁撤。惟 縱觀日治時期的地方行政區劃,長期為三級制的構造;即使是 1901-1920 年間的 二級制,亦設置虛級的「中間機關」──即中級地方行政區劃。「中間機關」在 戰前地方制度中的存在,反映「日本型地方自治」的官治成份;不論在日本母國, 抑或是作為殖民地的臺灣,皆在「地方自治」中置入監督力極強的「安全裝置」 , 圖謀將地方社會的意思限縮在國家意志的框架內,以鞏固國權──亦即天皇大 權。 本文內容大要為二:首先,分析郡制的沿革與特色,以明白總督府設置「中 間機關」的意圖。與日本本土相較,臺灣的中間機關有其特殊性:自 1898 年(明 治 31)辨務署制度以來,便維持警政與一般行政合流的構造。在 1920 年(大正 9)以前,由於地方制度為純粹的官制,國家行政幾由作為警察機關的地方官廳 貫徹執行;這種做法逐漸無法應付政經環境日益複雜的臺灣情況。惟在這段時間, 總督府將臺灣拓墾以來的街、庄、社自然村,透過「街庄合併」的方式,改造為 制度化的行政村;此舉無疑奠定「地方團體」創出的基礎。 街庄地方團體的成立,為 1920 年「地方自治」的目的。唯總督府的真意並 非賦予民權,而是藉由地方團體遂行國策,撙節國費的開支。故 1920 年以後, 郡役所作為中間機關,較之前的辨務署、支廳扮演更吃重的角色。郡制與「街庄 制」的連瑣關係,使總督府可以透過「地方自治」掌握地方社會的動向,並將之 導向符合「國家公益」的終點,而不致於「脫軌」成民權運動。故透過超然於街 庄團體的郡制,官僚行政得以和地方社會整合,並因郡行政的統合作用而形成郡 域的公共關係。 第二,除了釐清郡在「地方行政」上的職權,本文亦探討郡作為「行政區劃」 的空間性質。郡行政所產生的公共關係,使得郡界不只是地理界線,更是為人認 知的立體空間。在郡行政的作用下,街庄團體透過郡當局指導的「地方自治」, 逐漸增強行政村的共同體意識;而同郡各街庄的利害關係也獲得調整,使郡域的 同調性為之強化。在此基礎下,郡雖無地方團體資格,仍可透過行政的統合力量, 主導各種地方事業。 臺灣郡制始終未地方團體化,惟此不代表郡制為消極的行政監督機關,反而 更凸顯「官製自治」的事實。地方團體創出地方財源,並吸收地方社會領導階層; 卻受制於郡行政,被納入官僚體系的支配當中。日治末期,在戰時體制的需求下, 郡又成立各種郡級公共團體,更使街庄淪為官治的輔助機關。要言之,臺灣郡制 若以官治的角度來看,係為日本郡制的改良;而其型塑出的公共空間極具可塑性, 直到戰後才因制度的斷裂而遭到解構。 關鍵詞:地方制度、地方自治、官治、日本型地方自治、郡制、町村制、街庄制、 i   .

(4)  . 派出機關、獨立機關、中間機關、警察機關、街庄合併、地方團體、公 共團體、準自治、假自治、名望家、社會領導階層、官僚體系、置郡運 動、地方制度改正、行政區劃、郡守、郡警分離、郡空間、聯絡統制、 區署、置縣運動。. ii   .

(5)  .  .  . 謝誌 大概在論文發表的階段,我終於感到畢業有望,不禁幻想熱騰騰的成品從印 刷機口飛出的畫面──那是只有「金榜題名時」才能比擬的美妙時刻吧!不過, 隨著今年夏天的到來與結束,這樣的期待感日趨降低;等到論文終於出爐,最深 的感受不是大喜,而是完成一個人生階段的踏實感──終於可以在別人問起研究 生最不願意聽到的問題時,毫不支唔地說:「我要畢業了」。 仔細回想品味,這四年多的日子有得有失;但可謂充實。雖然時間比當初預 想的多了些,但種種想在此階段做的事情,大抵依著自己的生活步調一一完成。 我繼續爬了一些山,看了比大學時還多的書,盡量唸了日文;而作為一個歷史學 的初學者,儘管論文的構思、成型十分緩慢,也總算從茫然懵懂中獲得一些成果。 不過,我能夠任性而為地選擇這條路,並堅定地走到此時,則有賴大家的幫 助。尤其在唸文科並不甚被看好的當今,爸媽的支持令我由衷感謝;這不只是物 質上的,更是理念與精神的最大支柱。也因為爸媽的容忍,我很珍惜這段生命中 難得的自由時光。而在學習、研究的過程中,戴寶村老師與詹素娟老師的傾囊相 授、悉心指導,我想以「如沐春風」來形容是最好不過了。嘗聞研究生面對與教 授會面的壓力,我倒沒有太深刻的感受;相反地,兩位老師常以亦師亦友的態度, 使得會面的氣氛有如聊天般的輕鬆愉快,給予學生在課業上,以及人生上許多激 勵。感謝戴老師啟發我這篇論文的構思,並總是能快速指引我方向,讓我對研究 不再驚慌失措;感謝詹老師引導我論文寫作上、邏輯上的思辯,時常讓考慮有欠 稹密的我,有當頭棒喝的感受。回想起初入臺史所的我,甚至對史學感到困惑, 而論文的寫作過程亦不乏疲倦、困惑;但我很幸運有這兩位老師的指導,使我小 小的初志得以壯大,也得以在挫折中充電、振作。 口試老師施志汶老師、張素玢老師,亦對我論文的修改、定稿助益良多。施 老師從我論文發表時,便提出許多我忽略的面相,並給予學生許多鼓勵;儘管老 師總謙稱「只是一些心得」,卻是最好的意見了。張素玢老師在短時間內仔細地 看完我冗長的論文,並精準地提出許多寶貴的建議,亦點醒學生甚多。最後的定 稿或許有負兩位老師的期待,還請繼續給予指教。 另外,寫作的過程少不了阿夙的體貼、鼓勵,我才得以更加放手一搏。而臺 史所各位「戰友」的陪伴、切磋,亦是我在無可避免的迷惘中得以不改其志的重 大力量。尤其是「論文共進會」的鎗哥、正偉、文立、文華、佳叡、穎怡,沒有 你們這些志同道合的好友的研究生生涯,我是不敢想像的。 也謝謝東吳大學的王老師、關口老師,以及日文班的同學們,有你們真的讓 日文更有趣,讓我能準備好研究歷史的工具。最後,謝謝在這條路上鼓勵我、協 助我,以及在論文的資料蒐集上、寫作上幫忙過我的所有親朋好友、師長、圖書 館人員等;要感謝的人太多,謹以此文,聊表我微不足道的謝意。 我想似乎有點長的研究所生涯,會是我一生的養分的。 iii   .

(6)  . iv   .

(7)  .  .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中間機關‧郡」的存在及其意義 ................................. 1 第二節 研究回顧與史料應用 ............................................................................................. 2 第三節 研究概念與方法 ..................................................................................................... 9 第四節 章節安排 ............................................................................................................... 13 第二章 變動與定著:設郡以前的中間機關 ........................................................................15 第一節 開創警政合一的辨務署制度(1897-1901) ...................................................... 15 第二節 警察萬能主義的支廳制度(1901-1920) .......................................................... 24 第三節 基層街庄行政空間的整合 ................................................................................... 36 第三章 同中存異:日本型的「地方自治」與郡制 ............................................................45 第一節 日本郡制的恢復與地方團體化(1873-1899) .................................................. 45 第二節 日本郡制的改正、廢止與轉化(1899-1945) .................................................. 52 第三節 廢郡與置郡:從屬於官治的臺灣「準自治制」 ............................................... 57 第四章 郡制的成立與設定 ....................................................................................................69 第一節 郡的區劃與郡役所位置的選定 ........................................................................... 69 第二節 郡守的任用方針 ................................................................................................... 81 第三節 監督「官製自治」:郡役所的組織與功能 ......................................................... 98 第四節 郡守的後盾:郡守警察權問題 ......................................................................... 108 第五章 郡行政空間的強化與消失 ......................................................................................121 第一節 郡行政空間的形成 ............................................................................................. 121 第二節 郡下總動員:團體的統制與郡行政空間的強化 ............................................. 136 第三節 戰後郡行政空間的消失 ..................................................................................... 159 第六章 結論 ..........................................................................................................................187 附錄一 1920 年 9 月時之郡守人事資料 .............................................................................193. v   .  .

(8)  . 附錄二 1931 年 8 月時之郡守人事資料 .............................................................................197 附錄三 1941 年 7 月時之郡守人事資料 .............................................................................201 附錄四 郡役所各課、係分掌事務及其變動情形 ..............................................................205 附錄五 《臺灣新生報》戰後初期置縣、置市運動相關報導 .......................................... 211 附錄六 1946 年 6 月臺灣省各縣行政區劃與後續變動情形 .............................................213 附錄七 置郡以前中間機關設置地點對照表 ......................................................................217 參考書目 ................................................................................................................................221. vi   .

(9)  .  . 圖次 圖一. 1897 年(明治 30)地方行政機構架構圖 ..............................................................18. 圖二. 1897 年(明治 30)辨務署區劃圖 ..........................................................................19. 圖三. 1898 年(明治 31)6 月辨務署分布圖 ...................................................................21. 圖四. 1901 年(明治 34)二十廳與 1900 年(明治 33)24 辨務署對照圖 ..................26. 圖五. 1909 年(明治 42)10 月十二廳圖 .........................................................................32. 圖六. 1909 年(明治 42)地方行政機構架構圖 ..............................................................43. 圖七. 1920 年置郡、置州運動分布地點 ...........................................................................73. 圖八. 1920 年(大正 9)5 州 2 廳 3 市 47 郡區劃圖 .......................................................76. 圖九. 1937 年(昭和 12)5 州 3 廳 9 市 51 郡區劃圖 .....................................................77. 圖十. 1920 年 9 月郡守具警察經驗者職別比率 ...............................................................84. 圖十一 初代郡守年齡組成 ....................................................................................................87 圖十二 初代郡守來臺時間比率 ............................................................................................88 圖十三 1931 年 8 月郡守年齡組成 .......................................................................................90 圖十四 1931 年 8 月郡守學歷組成 .......................................................................................91 圖十五 1931 年 8 月郡守來臺時間比率 ...............................................................................92 圖十六 1920、1931、1941 郡守年齡組成比較 ...................................................................93 圖十七 1920、1931、1941 郡守郡守來臺時間比率之比較 ...............................................94 圖十八 北斗郡交通路線圖(1937 年之情形) .................................................................135 圖十九 地方團體及其議事機關 ..........................................................................................136 圖二十 部落振興運動組織系統圖 ......................................................................................147 圖廿一 部落振興會指導系統 ..............................................................................................149 圖廿二 部落振興運動主要人物聯繫圖 ..............................................................................150 圖廿三 1946 年 1 月「區」劃分圖 .....................................................................................168 圖廿四 1948 年 7 月「區」劃分圖 .....................................................................................169 圖廿五 高雄縣縣徽 ..............................................................................................................185 vii   .  .

(10)  . 表次 表 1-3-1. 本文討論之「中間機關」 ....................................................................................12. 表 2-1-1. 六縣三廳之行政區劃(1897 年 6 月) ...............................................................18. 表 2-1-2. 三縣三廳之地方行政區劃(1898 年) ...............................................................20. 表 2-1-3. 臺北縣所轄辨務署長、支署長名(1898 年) ...................................................22. 表 2-2-1. 警察職員及派出所配置標準(1904~1906) ......................................................27. 表 2-2-2. 警察支廳制與內地郡役所、警察署之比較 ........................................................31. 表 2-2-3. 十二廳各廳裁併情形(1909 年) .......................................................................31. 表 2-2-4. 辨務署、辨務支署數變化情形(1898~1901) ..................................................33. 表 2-2-5. 二十廳時期支廳數變化情形(1902~1909) ......................................................33. 表 2-2-6. 十二廳時期支廳數變化情形(1909~1919) ......................................................34. 表 2-2-7. 支廳裁併、新置情形與原因 ................................................................................34. 表 2-3-1. 街庄區數變化(1902-1909) ...............................................................................40. 表 2-3-2. 區及其區域內之街庄社名─錫口支廳(1910) ................................................40. 表 2-3-3. 支廳、街庄社役場及街庄社數(1905.8.22) ....................................................41. 表 2-3-4. 區職員國語程度(1916.7.10) ............................................................................42. 表 3-3-1. 1880、1889 年內地小學校就學率及 1920 年臺灣公學校就學率 ......................64. 表 4-1-1. 1920 年置郡運動概況 ...........................................................................................71. 表 4-1-2. 1920 年地方行政區劃 ...........................................................................................74. 表 4-1-3. 各地設郡原因 ........................................................................................................78. 表 4-1-4. 新營郡、虎尾郡主要街庄人口變化 ....................................................................80. 表 4-2-1. 初代郡守卸後任經歷 ............................................................................................86. 表 4-2-2. 1931 年 8 月郡守「有資格者」卸任後經歷 .......................................................92. 表 4-2-3. 郡守人事「地方性」與具「警察經驗」者比例變化.........................................94. 表 4-2-4. 臺人郡守概況表 ....................................................................................................96. viii   .

(11)  .  . 表 4-3-1. 1921 年各郡配置員額 ...........................................................................................99. 表 4-3-2. 郡役所課、係變動情形 ......................................................................................103. 表 4-3-3. 1926 年郡役所各課分掌事務 .............................................................................104. 表 4-3-4. 臺、日人街庄長數 ..............................................................................................107. 表 4-4-1. 七星、羅東二郡警察管轄區域(1944 年) ..................................................... 116. 表 5-1-1. 日治後期刊物中的市、郡介紹標題 ..................................................................122. 表 5-1-2. 1940 年新竹水利統制計畫 .................................................................................129. 表 5-1-3. 1937 年(昭和 12)度岡山郡道路協會歲入預算.............................................130. 表 5-1-4. 1936 年(昭和 11)訂定州會議員選舉區.........................................................133. 表 5-2-1. 新營郡役所文書收發數目 ..................................................................................138. 表 5-2-2. 新營郡下各街庄役場文書收發數目 ..................................................................138. 表 5-2-3. 1941 年各郡配置員額 .........................................................................................139. 表 5-2-4. 岡山郡單位團體一覽(1937 年之情形) .........................................................141. 表 5-2-5 「臺南州農會新營郡支會」與「新營郡水利組合」職員(1939 年之情形) ...142 表 5-2-6. 新豐郡 1937 年度各項稅外負擔(單位:圓) ................................................142. 表 5-2-7. 新豐郡 1937 年度每人諸稅及公課負擔額(單位:圓).................................143. 表 5-2-8. 臺中州 1942 年 10 月各級團體整合結果 ..........................................................143. 表 5-2-9. 北門郡報國自治振興會實施要項之指導分擔 ..................................................145. 表 5-2-10 1934 年(昭和 9)基隆郡青年團行事預定 .......................................................155 表 5-2-11 鳳山青年道場課程表 ..........................................................................................157 表 5-3-1. 臺灣省各縣政府區署編制表 ..............................................................................162. 表 5-3-2. 區署之分課職掌 ..................................................................................................163. 表 5-3-3. 臺北縣初代區長簡歷 ..........................................................................................165. 表 5-3-4. 1946 年 6 月臺北縣行政區劃與後續變動情形 .................................................166. 表 5-3-5. 1946 年 7 月臺灣省各市行政區劃與後續變動情形..........................................167. 表 5-3-6. 山地區署所轄山地鄉(1949 年 3 月─1950 年 9 月).....................................170. 表 5-3-7. 戰前郡役所與戰後區署之比較 ..........................................................................171 ix .  .  .

(12)  . 表 5-3-8. 各地置縣、置市運動概況 ..................................................................................173. 表 5-3-9. 1950 年 8 月 16 日通過之新行政區劃 ...............................................................178. 表 5-3-10 臺北縣議員選舉區劃分(1950 年、2009 年).................................................180 表 5-3-11 臺南縣地政事務所管轄區劃分...........................................................................181 表 5-3-12 農田水利會整併概況 ..........................................................................................183. x   .

(13)  .  . 第一章 緒論 .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中間機關‧郡」的存在及其意義 占北臺灣之地,居島都之東北,控制基隆港市,吾郡不敢稍忘,固防重 責大任。/山一重又一重,地底下出礦產,金銅煤名聲高,白浪拍岸跳 躍,漁獲豐無窮盡。/田園雖不廣,新拓有餘地,畜產歷史古,進步有 厚望。/處處紀念碑,緬懷皇族跡,十餘萬同胞,振興咱郡勢。1 ──這是 1933 年(昭和 8)的「基隆郡歌」 ,反映臺灣曾經存在「郡」級行政空 間的事實;但對今天大部份的人來說,卻已成為消逝的陌生往事了。 我國現行的地方行政區劃,相當程度地承襲自日治時期的基礎;2 惟當時的 中級地方行政層級─「郡」 ,在戰後卻只持續 5 年(1946-1950)便全部裁撤。或 許因為如此,「郡」的行政地理界線很快地模糊、消失,即使歷史研究者也常忽 略它的存在,導致現有的相關研究寥寥可數。 再者,檢視 1920 年(大正 9)地方制度改革時頒布的臺灣地方官官制,以 及因應州、市、街、庄地方團體化所實施的臺灣「州制」、「市制」、「街、庄制」 等,也因郡並未公共團體化、法人化,而獨缺「郡制」。也可能是基於此點,又 予研究者郡為「虛級化層級」的誤解。3 事實上,日治時期臺灣的地方制度長期為三級制構造,1920 年成立的「州 ─郡─街庄」架構,更是在田健治郎總督「確立臺灣統治的永久根本法」的企圖 下成形;當時,甚且視「郡」的成立為「改正重點」 。因此, 「郡制度」是否「虛 級」,實為有待探討的問題。然而弔詭的是,與臺灣設郡約當同時,日本內地具 有歷史連續性的郡制,卻在防礙町村自治、徒增經費的批判聲中,於 1923 年(大 正 12)遭到廢止。對照之下,臺灣郡制度的實施,就更有深入瞭解的特殊性了。 換句話說,由於多層級的地方行政區劃,通常易造成行政效率低落、浪費公帑等 問題;4 既然如此,在內地廢郡聲浪正酣之際,臺灣總督府為何要在「州」與「街                                                         1 2 3. 4. 張炎憲主編、陳存良譯,《基隆、淡水郡彙編》(板橋:臺北縣政府文化局,2001) ,頁 171-172。 如「縣」為日治時「州」的分割,縣轄之「鄉、鎮、市」則大體承襲自過去的「街、庄」。 如蔡慧玉認為郡本身無可獨立運用的財源,故郡在日治時期的行政系統上係虛級。蔡慧玉,〈日治 臺灣街庄行政(1920-1945)的編制與運作:街庄行政相關名詞之探討〉 , 《臺灣史研究》3:2(1996) , 頁 134。 地方政府層級多,有利於地方自治的監督,並有助於人民政權行使的訓練;然亦有以下缺點:(1) 層級多,阻礙行政效率。 (2)權責難釐清,影響地方發展。 (3)機關增加,形成浪費。 (4)易互相 推卸責任。相關評價,參見:薄慶玖編著, 《地方政府與自治》 (臺北:五南,1998) ,頁 71-72。又, 1901 年將地方制度簡化為「廳─街庄社」之二級制時,總督府即強調三級制行政效率過低的弊端; 而日本內地在 1923 年廢除「郡制」(郡役所仍保留至 1926 年)時,亦言及地方制度層級過多,造 成地方政務混亂的弊害。. 1   .

(14)  . 庄」之間嵌入「郡」層級?終戰後的臺灣,又為何獨獨裁撤郡制?對「郡」的研 究,實為了解總督府地方統治政策的關鍵所在。 總而言之,本文認為在過往針對地方制度的研究中,郡是一個被忽視、卻在 統治上具有實質意義的層級。惟郡到底如何設定、運作?此一不具自治團體功能 的行政層級,何以能夠穩定地存在?在統治體制中又扮演怎樣的角色?凡此皆有 深入探討、釐清的必要。因此,本文試圖回溯臺灣置郡以前的中級地方行政制度 (本文稱為「中間機關」) ,並與近代日本的郡制相互對照,以究明郡在臺灣的特 殊性及在日本帝國地方統治中的同質性。同時,針對臺灣郡役所的設置、區域選 擇、職掌──特別是警察權、郡守任用等面向加以分析,以明瞭郡制度的「靜態 設定」 。最後,考察 1920 年後在政治力量的作用下,郡是否形成具體的行政空間? 亦即就郡空間的利用、郡與地方團體的關係、郡在戰後的影響等進行討論,以觀 察郡制度的「實行動態」。. 第二節 研究回顧與史料應用 一、研究回顧 與本研究題旨直接相關的先行研究──如博士論文或專書等,迄未發現;不 過,有許多研究成果在議題或問題意識上,或有助於本文在研究上先備知識的理 解,或對本文的論點、構成有所啟發與引導,茲分類、討論如下:. (一)近代日本地方自治制度相關研究 中國學者郭冬梅的《日本近化地方自治制度的形成》,為研究明治時代日本 地方制度的通論性著作,也是少數討論戰前日本地方制度的中文論著。5 作者以 明治時代為斷限,完整地交待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成立的過程,並對於其基本精 神與特殊性,有詳盡與獨到的見解。此書雖關照整個地方制度,但研究重點著重 於底層的町村,在強調日本町村自治的傳統的同時,亦與中國的自治傳統進行對 照。該書附錄翻譯了日本地方制度改正中的若干重要文獻,如「地方自治制意見」 、 「市制町村制理由」等,提供了後進研究者重要的史料。惟此研究仍有不足之處, 尤其是一手史料的應用顯得不足,而需轉引日本研究者的豐富成果。 回顧日本學者對戰前地方制度的研究,不僅研究者多、著作豐富,且切入角 度亦十分多樣,尤其是 1980 年代以後的著作。本文參酌綜合性的研究成果,如 大石嘉一郎的《近代日本の地方自治》、山中永之佑的《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と 国家》,以及山田公平的《近代日本の囯民囯家と地方自治:比較史硏究》。6                                                         5 6. 郭冬梅, 《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的形成》(北京:商務印書館,2008) 。 大石嘉一郎, 《近代日本の地方自治》 (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90) ;山中永之佑, 《日本近代地 方自治制ラ国家》(東京:弘文堂,1999) ;山田公平,《近代日本の囯民囯家と地方自治:比較史 硏究》 (名古屋:名古屋大学出版会,1991) 。. 2   .

(15)  .  . 第一章 緒論 . 首先,大石嘉一郎的著作把握了日本近代地方制度的基本特質─即官治性、 官製性與外來輸入性;但在闡述過程中,亦十分強調該地方制度與日本國內條件 的結合。該書特別側重經濟層面,探討地方財政對於地方自治的影響。 其次,山中永之佑的著作屬法制史的研究,對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的沿革有 鉅細靡遺的分析、討論,為集大成的綜合性著作。山田公平的著作則以明治時代 為主,並帶入了「比較史」的觀點;尤其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仿自德國甚多,故 山田公平把制度的形成放入十九世紀世界民族國家形成的大背景中,企圖總結出 日本在國民國家形成的過程中,地方自治所具有的世界意義和獨特性。此書亦特 別注意「外地制度」 ,並以朝鮮、臺灣在 1920 年以前的地方制度為例,認為殖民 地體制是全體帝國體制不可或缺的構成要素──殖民地占有日本帝國主義在亞 洲存亡的決定性位置,必須以強力的統治體制維繫之。在地方制度上,殖民地因 具有相對於日本的後進性,以及在地條件的不同,而與母國體制有所差異;但整 體來看亦是明治地方自治制的「殖民地編成版」。 上述觀點,對筆者先備知識的形成裨益良多,尤其山中永之佑的著作有如日 本戰前地方制度的百科全書,對郡制的演變有詳盡的敘述。惟這些研究均以整個 地方自治制度為切入點,較著重於地方自治團體的創出過程──尤其是町村制度; 因此筆者試以「郡」級制度的角度切入,考察日本郡制與基層地方團體的關係, 並與臺灣的情況相對照。. (二)「地方制度特例」與「外地地方制度」之研究 臺灣 1920 年地方制度的形成,相當程度是以「地方制度特例」與「外地地 方制度」為藍本。山田公平的研究,使筆者注意到整個日本帝國體制的同質性, 故有關地方制度特例與外地地方制度的研究,亦為釐清臺灣制度的借鏡。 其中最重要的當屬朝鮮的研究,蓋戰前朝鮮亦有郡廳、郡守的設置,與臺灣 的郡役所、郡守性質相似,為純然的中間行政機關;惟朝鮮郡守不掌警察權。兩 地制度的異同,與兩地各自的條件相關,日人的統治政策未必一致。 韓國學者姜再鎬的《植民地朝鮮の地方制度》,為研究戰前朝鮮地方制度的 開創性著作。7 該書付梓前,韓國有關戰前地方制度的研究不但付之闕如,尚流 於意識型態之爭。姜氏透過實證研究,考察韓國從甲午更張(1894 年)到終戰 前地方制度的形成與演變,非但補充了對韓國地方制度史的理解,就日本帝國統 治體制的認識來說,也是重要的研究成果。 該書對於本研究的重要參考點為: (1)對朝鮮郡制著墨甚多。蓋韓國的郡為 自古以來的地方制度,且為地方重要勢力;在「統監府時期」 (1905~1910)與「日 韓併合」後,郡制皆曾進行整備,以因應近代地方制度的創出。 (2)殖民地朝鮮 的地方制度,在基層自治團體上有一不同於臺灣的重要特色──即因應各地日本.                                                        . 7. 姜再鎬, 《植民地朝鮮の地方制度》(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2001) 。. 3   .

(16)  . 人居留人數的多寡,給予不同的「自治」程度。8 (3)在述及 1920 年後朝鮮地 方制度的整備時,作者對地方制度特例(樺太、沖繩、北海道等「內國殖民地」 之地方制度)及外地地方制度(臺灣、關東州等)也一併考察。筆者認為這種對 帝國體制的全面性關照,具有相當的研究高度。 目前臺灣對於戰前地方制度的研究甚少,即使言及,亦以「從屬性」 、 「官治 主義」簡單帶過,並認為日治時期所謂的地方「自治」 ,缺乏「自治」的實質。9 這樣的觀察雖無錯誤,但就帝國體制來說,戰前日本的地方制度實有其「共通性」、 「等質性」──即以官治達到國民統合;鈴江英一的著作《北海道町村制度史の 硏究》,即提出應解消「地方制度特例」的「特殊性」。10 因此,本文在探討 1920 年地方制度改正的原因時,亦注意同時期日本其他屬地的變化。. (三)戰前臺灣地方制度相關研究 臺灣有關地方制度的研究,由於投入者以行政學方面的研究者為主,戰後的 研究成果可謂豐碩;但關於戰前的歷史研究竟然寥寥可數,且無任何綜合性著作 出現。 本文的主旨雖在於郡,但因郡與基層街庄自治體的創出有極大關連,故必須 對街庄自治體的形成與整合有所了解。基於此因,舉凡保甲、地方團體、街庄‧ 土名系統等相關議題,皆與基層行政制度的形成有關,本文自需參考相關成果。 承上所述,就保甲而言,洪秋芬的〈台灣保甲和「生活改善」運動: (1937~1945)〉 11. 及〈日據初期臺灣的保甲制度(1895~1903)〉兩文,闡述了保甲制度的創立, 以及保甲與領導階層、警察制度的關係,後文更牽涉到國民統合的層面。12 另 外,鄭麗玲的〈日治時期台灣戰時體制下(一九三七─一九四五)的保甲制度〉, 則將時間銷定在日治末期,指出保甲與戰時動員體制的關係。13 而蔡慧玉有關 保甲書記的研究,提及保甲書記主要職責為戶籍行政──此亦與郡役所的職權有 關。14 有關街庄‧土名系統,則有施添福〈蘭陽平原傳統基層社會空間的形成及其 演變〉一文。作者以蘭陽平原為例,對基層地域社會的整合做通史性敘述。15 該                                                         8. 筆者在探討郡役所設置地點時,亦發現郡役所所在的街庄,日本人比例高於其他街庄,至於郡以外 的「市」更高;不過到底「內地人人數」對臺灣地方制度有無影響,並無法制上的根據。 9 如吳文星在探討日治時期領導階層時,對日治時期地方制度評論如下:日治時期的臺灣地方行政顯 現出官治主義和從屬性色彩。也就是說,行政官員實承奉上級機關的指揮與監督,以執行法律命令 和管理行政事務,缺乏所謂的自治權和自主性。吳文星, 《日治時期臺灣的社會領導階層》 (台北: 五南,2008) ,頁 176。又例如通史性的著作,如黃昭堂在《臺灣總督府》書中即下了「無實體的 地方自治」的評語,見氏著,《台湾総督府》(台北:鴻儒堂,2003) 。 10 鈴江英一,《北海道町村制度史の硏究》(札幌:北海道大学図書刊行会,1985)。 11 洪秋芬, 〈台灣保甲和「生活改善」運動: (1937~1945)〉 , 《思與言》29:4(1991.12) ,頁 115-153。 12 洪秋芬, 〈日據初期臺灣的保甲制度(1895~1903) 〉 , 《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1(1992) ,頁 437-471。 13. 鄭麗玲, 〈日治時期台灣戰時體制下(一九三七─一九四五)的保甲制度〉 《臺北文獻》直字 116 期(1996),頁 23-53。. 14. 蔡慧玉,〈日治時代台灣保甲書記初探 1911~1945〉 , 《臺灣史研究》1:2(1994.12) ,頁 5-24。 施添福, 〈蘭陽平原傳統基層社會空間的形成及其演變〉 , 《 「宜蘭研究」第二屆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 15. 4   .

(17)  .  . 第一章 緒論 . 研究認為,蘭陽平原自拓墾時代,經堡和街庄社、街庄社區和街庄社、區和保甲、 街庄和保甲、街庄和部落會,一直到戰後的鄉鎮和村里,基層空間實一脈相承, 未有太大變動;儘管日治時期行政區劃歷經多次變遷,基層行政區域尚須牽就其 固有空間領域。該文雖為歷史地理學的分析,但有助於對街庄地方團體創出過程 ─即街庄社合併過程─的理解。 而在公共團體的研究上,分別有王世慶有關海山郡郡街庄教化團體的研究, 以及蔡慧玉有關「農事實行組合」、「部落振興會」的研究。16 這些研究,不只 釐清了基層行政的空間結構,也與國民統合、國家動員有所關聯,實屬日治時期 地方制度的基礎性研究。而在郡層級因設有統合上述團體的裝置,故可由此推敲 郡在地方制度中的特殊角色。 至於直接涉及地方制度本身的研究,多集中在街庄行政,如蔡慧玉的〈日治 臺灣街庄行政(1920-1945)的編制與運作:街庄行政相關名詞之探討〉17 、李 若文的〈日治台灣的自治行政(1920-1934)—─以小梅庄為例〉 。18 前文對街庄 役場的基本編制、官階屬性、戶稅制度、社會意涵等多所剖析,並利用口述資料; 在耆老逐漸凋零的現在,誠為可貴的史料。李若文的文章則指出:雖然 1920 年 的地方自治被批評為「假自治制」,表面上對地方住民的從屬性更為要求;但隨 著地方人士參與地方事務的管道增加,居民的自主性也有所提高。以小梅庄為例, 地方自治的施行不但沒有使庄民化成「忠良的日本人」,反倒促成了「梅山人」 的自我認同。此觀點跳脫了傳統對戰前地方自治的批判,提出地方團體的創出在 歷史上的進步意義,令人耳目一新。 最後,林玉茹以東臺灣為範疇,以全面性、通史性的角度論述了花東的地方 制度變遷,亦是少數直接觸及地方制度的研究。19 該研究指出,東臺灣在地方 制度的設置,有其相對於西部的後進性與邊陲性(東臺灣遲至 1937 年才設郡, 並全面實施街庄制);事實上,臺灣相對於日本也是如此。. (四)戰後初期臺灣地方制度相關研究 坊間有關臺灣戰後地方制度的研究頗多,但與本文相關的歷史性研究──即 談及戰後初期郡級行政裁撤過程者,實也屈指可數。主要有鄭梓的〈戰後北臺灣.                                                                                                                                                             16. 17. 18. 19. 集》 (宜蘭:宜蘭縣立文化中心,1997) ,頁 332 - 385。 王世慶, 〈皇民化運動前的臺灣社會生活改善運動:以海山地區為例(1914~1937) 〉 , 《思與言》29: 4(1991.12) ,頁 5-62;蔡慧玉, 〈一九三○年代臺灣基層行政的空間結構分析──以「農事實行組 合」為例〉, 《臺灣史研究》5:2(1998.12) ,頁 55-100。 蔡慧玉, 〈日治臺灣街庄行政(1920-1945)的編制與運作:街庄行政相關名詞之探討〉 , 《臺灣史研 究》3:2(1996),頁 93-140。 李若文, 〈日治台灣的自治行政(1920-1934)—以小梅庄為例〉 , 《淡江人文社會學刊》13(2002.12) , 頁 53-95。 林玉茹, 〈國家與行政空間的形構:以臺東縣行政區劃的演變為例(1624-1995) 〉 , 《殖民地的邊區: 東臺灣的政治經濟發展》(臺北:遠流,2007) ,頁 26-72。. 5   .

(18)  . 地方政制之變革—以「臺北州」到「臺北縣」為例〉;而許玉芬的碩士論文雖屬 政治學領域,亦引用了許多史料。20 另外,中國學者魏光奇著有《官治與自治:20 世紀上半期的中國縣制》一 書,探討中國近代地方制度的建立過程,其中亦言及縣與鄉鎮間的「區署」制度。 戰後初期「中間機關」的撤消,實涉及中、日制度的接軌問題;此書便為釐清戰 前中國制度的重要參考。21. (五)警察制度相關研究 日治時期臺灣的地方行政與警察制度有密切關聯,可說是相輔相成;尤其在 1920 年以前,在「警察政治」的氛圍下,警察與地方行政實為一體兩面。而 1920 年的改革雖強調民政、警政分離,但偏又創出郡警合一的畸型結構;故實際上地 方行政在實行時,仍須處處與警察系統協調、保持聯繫。基於以上理由,參酌警 察制度的研究成果對本論文的書寫來說,實屬必要。 李崇僖的《日本時代臺灣警察制度之研究》 ,22 探討了警察制度的建立過程, 兼及警察在地方制度上的作用,如行政警察如何「助長行政」,思想警察、經濟 警察如何對民眾進行壓制等。該論文亦探討了設郡以來懸而未決的「郡警分離問 題」,對郡警合一所造成的影響有若干提及。 郡警分離為石塚英藏總督任內所欲推行的政策,然因霧社事件的爆發而中止。 野口真廣的〈石塚英藏の台湾経験──台湾総督府参事官長から台湾総督へ〉一 文,就石塚總督的政治思想探討郡警分離論在統治政策上的意義,論點頗具突破 性。23 蓋郡守是否兼有警察權,牽涉到郡的存廢價值,以及任用臺灣人郡守的 可能性──故 1920 年地方制度改正當中,郡守警察權實為改制重點,亦為本文 所欲探討的面相之一。 (六)地方領導階層(地方名望家)相關研究24 戰前日本地方制度的成立過程,特別注重拉攏所謂「名望家」,尤其是在郡 與町村的層級上。日文中, 「名望家」意味著「有名望的人」 ;山中永之佑進一步 定義如下:「所謂地方名望家,是在一定的地域之中,以富有的財產、經濟力為 基楚,因家世、英雄行動、慈善行為、指導力、活動力等理由,得到地域居民的 信賴與支持。因此,意味著具有成為地域居民代表的資質、能力,且被期待有處                                                         20. 21 22 23. 24. 鄭梓, 〈戰後北臺灣地方政制之變革—以「臺北州」到「臺北縣」為例〉 , 《臺灣史研究》6:1(1999), 頁 93-131;許玉芬,〈戰後初期台灣行政區域調整之研究〉(臺北:東吳大學政治學系碩士論文, 2001) 。 魏光奇, 《官治與自治:20 世紀上半期的中國縣制》(北京:商務,2004) 。 李崇僖,〈日本時代臺灣警察制度之研究〉(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 野口真広,〈石塚英藏の台湾経験──台湾総督府参事官長から台湾総督へ〉,《日本の朝鮮‧台湾 支配と植民地官僚》(京都:国際日本文化研究センター,2008),頁 143-161。 「地方名望家」為日文用語,相當於「地方領導階層」 、 「地方有力者」等。本文述及內地制度時, 因多參考日人研究成果,故襲用之。. 6   .

(19)  .  . 第一章 緒論 . 理地域行政的可能性,受地域居民高度尊重、具人望的人」。不過,地方名望家 的意涵時常隨時勢的變化而轉換;分別從政府與人民的角度來看,名望家的認定 亦不盡相同。25 山中永之佑的《近代日本の地方制度と名望家》一書,認為名望家支配體制 的建立,是國家據以統治人民的手段。26 該書以郡為主要的研究課題,並旁及 町村,以法制史的觀點考察名望家支配體制的建立與轉變。在日本有關戰前地方 制度的研究成果中,該書不啻為少數與郡制直接相關者,亦提供了大量有關廢郡 過程的史料,頗富參考價值。 臺灣的街庄行政,街庄長為「名譽職」制度,無一定經濟實力實難以勝任; 而以地方有力者推展地方基層行政,遂將地域社會的領導階層納入國家官僚的支 配體系當中。吳文星的《日治時期臺灣的社會領導階層》一書,27 即為此議題 的開創性論著。該書亦有章節對擔任郡守的臺人背景予以討論,惟重點著重在 1920 年代以降參與殖民政治的社會菁英之組成與特色。. (七)其他相關研究 林宜駿以及蔡明志、傅朝卿合撰的論文,對郡役所、支廳的建築規劃、空間 意涵有所分析。28 二文皆以建築學的角度,說明地方官署在空間配置上展示的 統治權威與功能;以及支廳建築如何在設郡後,從警察機關改造成綜合性的行政 官署。 又本研究必須具備對日本官僚體制的先備知識,故亦參酌蔡慧玉有關文官考 試制度的論著,以及陳固亭主編的《日本人事制度》──此書為中文著作中,難 得一見將日本戰前、戰後制度予以歸納、整理的工具書。另外,日本學者辻清明 的《日本官僚制研究》,則以近代地方自治的概念,對戰前「日本型」的地方自 治多所批判。29. 二、主要史料運用 總督府在行政資料的保存上頗有制度,逐年更有各方面的統計書、報告書, 或是集大成的沿革誌等,故本研究在地方制度變革的考證上,參考官方文書甚 多。                                                         25 26 27 28. 29. 山中永之佑,《近代日本の地方制度と名望家》(東京:弘文堂,1990) ,頁 215。 山中永之佑,《近代日本の地方制度と名望家》(東京:弘文堂,1990) 。 吳文星,《日治時期臺灣的社會領導階層》(臺北:五南,2008)。 林宜駿, 《日治時期郡市街庄官廳建築之研究──以西元 1920~1945 年為例》 (桃園:中原大學建築 學系碩士論文,2003) ;蔡明志、傅朝卿, 〈臺灣日治前期支廳舍建築初探〉 , 《建築學報》65(2008) , 頁 175-197。 蔡慧玉, 〈日治時期臺灣行政官僚的形塑:日本帝國的文官考試制度、人才流動和殖民行政〉 《臺灣 史研究》14:4(2007.12),頁 1-66;陳固亭主編,《日本人事制度》(臺北:考試院考銓研究發展 委員會,1967);辻清明,《日本官僚制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08)。. 7   .

(20)  . 首先,《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記錄了每年總督府各部會的行政成 果,其中民政部、內務局、警務局等部分涉及地方行政。不過,「成績提要」仍 屬粗略的敘述,若要詳及法條的變化,則需參酌各官廳定期出刊的行政簡報,如 《臺灣總督府府報》、《臺北縣報》、《臺北廳報》、《臺北州報》等。 另外,有關地方制度法規的彙整,各州廳有自行集結成冊,例如《臺北州例 規》。至於全臺性的蒐羅,則可參考《臺灣地方制度法規輯覽》。 至於制度的決策過程,則以《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為準。目前有關明治時 期官制類的總督府檔案,已有徐國章譯注的中譯本,頗有助於筆者對檔案文意的 了解;然由於未譯出之資料仍占大部分,此就得依靠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規劃的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位化檔案」。惟必須注意的是,總督府檔案在昭和後期 並不如前期包羅完備,多少限制了郡制度的研究參考。不過,由於支廳及郡涉及 警察事務甚多,尚可參考《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一集第六章的「地方警察 機關沿革」。 在官署編制及人事的安排、沿革方面,除了總督府檔案、州報等載錄有人事 命令外,官方出版的《臺灣總督府文官職員錄》 、 《職員錄》等亦提供了完整的資 訊。而總督府出版的各回《臺灣總督府統計書》,則對地方行政區劃的人口、地 方團體、組合數量有所記載。 上述的官方文獻、檔案、公報,與地方行政的關係尚屬間接,欲得知地方行 政施行的動態實狀,則需參考各類報紙、期刊;其中,與本文最直接相關者,當 為《臺灣地方行政》 。該刊創於 1935 年(昭和 10) ,由「臺灣地方自治協會」編 輯出版;稿件來源十分多元豐富,舉凡總督府地方課長、警務局長、州廳官吏、 郡守、街庄長等在職官公吏,或是法律學者等,均在該刊撰文發表。既然撰文者 本身就是地方行政推手,字裏行間多少透露出施政意圖,或是對時事、政策的感 受;這些文章不僅具有評論性質,更代表當時對地方制度的研究成果。 此外,尚有《臺灣自治評論》、《市街庄協會雜誌》,以及各州自辦的「州時 報」 (如《臺北州時報》 、 《新竹州時報》 、 《高雄州時報》)等。日本內地由「帝國 地方行政學會」出版的《地方行政》 ,性質類似《臺灣地方行政》 ,其討論對象以 內地制度為主,可與臺灣的情形進行對照。至於綜合性的《臺灣時報》、討論警 政的《臺灣警察時報》,雖與地方制度無直接關係,但涉及地方行政的文章亦不 少。 《臺灣日日新報》為官方色彩濃厚的新聞媒體,從其豐富的地方新聞多少可 以得知政策的施行狀況。而 1920 年及 1935 年兩回地方制度改正,可謂總督府統 治政策的巨大變動,該報在改正期間予以大篇幅報導。儘管這些報章雜誌的報導、 評論以官方立場居多,但也不乏來自民眾的反映。 昭和以後,各郡役所有所謂「郡勢要覽」 、 「郡勢概要」 、 「郡大觀」的編輯作 業,如同地方的統計書與志書。另外,郡附屬機構亦出版介紹各項事業的專書, 例如《大屯郡社會教化概況》 、 《大甲郡社會教育要覽》等,以展示政績。本文亦 大幅利用這些郡役所出版的文書,一方面當作史料,一方面當作文本,以觀察郡 8   .

(21)  .  . 第一章 緒論 . 行政空間的形塑情形。 至於日記、回憶錄、口述資料,本文採用了以下史料:(1)《臺灣總督田健 治郎日記》 ; (2) 《楊基銓回憶錄》 ; (3)蔡慧玉所採集有關街庄行政的口述資料, 30 如《中縣口述歷史》第四輯。 在田健治郎的日記中,可以發掘田總督對地方 制度改正的想法與期許。而曾任宜蘭郡守,並以 24 歲創下最年輕郡守紀錄的楊 基銓,其回憶錄雖然對郡守期間的經歷著墨不多,但從當事者的現身說法,可以 讓我們更具體地感受到當時文官生涯的點點滴滴。至於蔡慧玉採集的口述資料雖 全為街庄行政,亦可從隻言片語中了解街庄與郡的一些關係。 以上史料概屬戰前臺灣地方制度的範疇,至於戰前日本內地的地方制度,主 要參考小早川光郎等學者編集的《史料‧日本ワ地方自治 1》一書。31 該書將明 治維新到 1920 年代的地方制度羅列成冊,查閱十分便利。另外,戰後初期的行 政制度,本文主要參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臺灣省公報》,以及「行 政長官公署檔案」等。這些政府公報、檔案,分別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國家圖 書館建立網路瀏覽系統,為方便利用的一手史料。 總而言之,有關地方制度的史料其實並不缺乏,但若範圍限縮於與「郡行政」 有直接相關者,則實在不能言多,故必須以徵引的方式,統零為整,才能逐漸明 朗。. 第三節 研究概念與方法 本文為有關地方制度的歷史研究,不免涉及若干行政學上的概念,因此先 就地方制度、地方自治、地方政府與地方行政、地方自治團體等基本名詞的定義 說明如下。 地方制度的範圍極廣,包括地方行政區劃、行政組織,甚至涵蓋地方教育制 度、警察制度、財政制度、選舉制度等;因此,採用地方自治者固為一種地方制 度,採用中央集權者亦為一種地方制度,惟兩者在地方政府的構造上有所不同, 前者的地方政府為地方團體,後者則為國家官署。32 地方自治一稱,係清末自日文引譯而來,而日文則譯自英文的 Local Self-government。由於各國國情不同,地方自治的概念並沒有絕對的定義,而綜 合性的通說為:「國家特定區域內的人民,基於國家授權或依據國家法令,在國 家監督之下,自組法人團體,以地方之人及地方之財,自行處理各該區域內公共 事務的一種政治制度」。準此,地方機關的公職人員多由地方人民選出,其所為 措施當以人民的意見為依歸;故地方自治實為一種地方民主制度。33                                                         30. 31 32 33. 吳文星等主編, 《臺灣總督田健治郎日記》 (臺北: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2001-2009) ;楊基銓, 《楊 基銓回憶錄》(臺北:前衛,1996);蔡慧玉, 《中縣口述歷史 第四輯 日治時代臺灣的街庄行政》 (豐原:臺中縣立文化中心,1992)。 小早川光郎等編,《史料‧日本の地方自治 1》 (東京:創文社,1999) 。 薄慶玖編著,《地方政府與自治》,頁 11。 同上引書,頁 5。. 9   .

(22)  . 地方政府與地方行政,前者指「在國家特定區域內,依憲法或中央法令之規 定,自行處理區部性事務,而無主權之地方統治機關」;後者則指「地方政府機 關處理事務、執行政策和推行業務之措施和活動」 。34 惟地方政府之組成可以是 民主的,也可以是官派的;其存在與實施地方自治與否無關。35 地方團體,指地方人民組織的公共團體。既稱作「地方」,自有一定的區域 才得以確定人民、財源與責任,且必須接受國家的監督。36 地方自治團體,係 地方團體的一種,必須具有法人資格才得以實施自治。所謂法人,指非自然人在 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的組織體。地方團體如具有法人資格,則得以為權力義務之 主體,並有表達其意思能力的立法機關,以及表示其行為能力的執行機關;因此, 法人格的作用,在強化自治職權與貫徹自治主旨。37 又,地方之居民為地方自 治團體的當然成員,具有享用自治區域內公用設施的權利;惟同時必須負擔遵守 自治法規、繳納自治稅捐等義務。38 上引定義,目的在藉由現今行政學的綜合看法,裨益研究的進行;然而,在 釐清觀念的同時,筆者必須強調現今「地方自治」的概念,實與戰前日本有所差 異。以下為 1935 年(昭和 10)時人對地方自治的看法: 所謂自治,是受國家委任的公共團體所為之行政。我國自治採自德國制 度,乃基於皇室中心主義的皇道精神,在國家的統治權下,公共團體保 有自己的財產,以自身費用執行之行政。……一國的行政,雖要分為國 家透過官廳所為之官治行政與自治團體受委任之自治行政,然以官治、 自治為兩翼,一個的行政組織才得以完整。……39 在戰前日本官僚的觀念中,並不將實施自治視為落實地方民主的手段,反而 強調官治的效用。當時的總務長官平塚廣義便認為,自治有利於「公共精神的涵 養」,避免民眾「墮入於權利觀念」。40 換言之,當時的統治者較著重民眾在地 方自治中應盡的「義務」,其出發點在謀求統治的便宜,如以下所述: (官治)在政治上,難保不會因阻礙民意而釀成事變。故在給與民眾發 表意見的機會,使政治安定,並預防、緩和事變的同時,促使人民參與 公共事務,為涵養國家奉公的精神與助長犧牲的公共精神的最好方法。41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薄慶玖編著,《地方政府與自治》,頁 4-5;10。 同上引書,頁 8。 同上引書,頁 5。 管歐, 《地方自治概要》 (臺北:三民,1983) ,頁 208-210。又,以臺灣現行制度為例,具法人格的 縣市為有權利能力之人格者,其權利被侵害時,得為訴訟之主體;而損害他人權益時,得為被訴訟 之客體。張明貴,《地方自治概要》(臺北:五南,2005) ,頁 136。 管歐,《地方自治概要》,頁 165-166。 佐伯迪編著,《臺灣地方自治》(臺北:成文,1999) ,頁 8。 同上引書,頁 1-2。 同上引書,頁 9。. 10   .

(23)  .  . 第一章 緒論 . 不僅在殖民地如此,即便是內地,所謂地方自治同樣具有強烈的官治性格。 辻清明便指出,日本的地方自治是基於中央集權的意圖強制推行的,因此導致畸 型化的結果;甚至,所謂「自治團體」,不如稱之為「官治團體」。42 準此,筆 者認為須釐清當時地方自治的真正意涵,才有可能依循歷史脈絡,考察郡制在日 人統治政策中的意義。 就郡制而言,由於臺灣並不存在公共團體法的「郡制」 ,43 故郡役所僅為施 行地方行政的地方政府;惟地方政府未必是地方團體,故不能以「郡制」的缺乏, 認定郡役所為虛級的地方政府。換句話說,在州與街庄分別具有地方團體資格的 同時,郡作為純粹施行地方行政的中間機關,實以國家官廳之姿,在「地方自治」 中扮演關鍵角色。 在日文中, 「中間機關」為一普通名詞,意指「中級行政單位」 ,其性質是相 44 對性的,指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中介角色。 如 1909-1920 年間,全臺劃分 十二廳,廳底下置區為廳的輔助機關, 「廳」即為「總督府」與「區」之間的「中 間機關」 。惟就大多數情形而言,戰前地方制度中所謂的「中間機關」 ,係指「上 級地方行政機關」與「下級地方行政機關」的中介機關──即「中級地方行政機 關」 。因此, 「中間機關」的指涉對象除了郡,先後亦含括支廳、辨務署、出張所、 地方事務所等行政官廳。然就制度而言,支廳、地方事務所、出張所等,實為廳 (在臺灣)或縣(在日本內地)的「派出機關」 (出先機關),45 其性質為廳或 縣在地方上的代表,屬於虛級單位。 依行政學的定義,「獨立機關」意味著「具有獨立地位的組織體,其在行政 體系中具有確定的地位、等級、單獨的組織法規,構成預算單位,並得對外行文, 以獨立行使其職權」;46 準此,郡並非虛級的派出機關,而是獨立的地方官廳。 不過,行政學說眾說紛紜,行政機關種類未必有清楚的界線;故本研究不以「獨 立機關」作為中間機關的必要條件,而以下列四點為準: (1)承上級地方政府之 命,有權指揮、監督基層行政的行政機關。 (2)介於上、下級之間,有具體管轄 範圍的地方行政機關。 (3)與郡有沿革關係的行政機關。 (4)不論該行政機關是 虛級派出單位,還是獨立機關,符合上述條件者即為中間機關。換言之,本文著 重的是中間機關的實質作用、功能;在此依前述定義,將臺灣的中間機關列表如 下:.                                                        . 42 43. 44. 45. 46. 辻清明,《日本官僚制研究》,頁 132、146。 在此必須特別釐清:本文或因行文上的方便,未加引號的「郡制」係指「有關郡的各種制度」,僅 是郡制度的簡稱;而打引號者則指地方團體法的「郡制」,為專有名詞,切勿混淆。 如 1936 年,37 位府縣知事向內務大臣提出「中間機關設置意見書」,表達「在府縣及町村之間設 置中間行政機關」的願望。〈中間機關問題〉, 《臺灣地方行政》2:9(1936) ,頁 170。 派出機關為總機關的分支,代表總機關在各地執行行政職務,如各地的郵局、海關、營房,或各國 使領館等。至於縣、市等地方政府則不能視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而應視其本身為各級政府的本 部組織。左生,《行政學概要》(臺北:三民書局,1968) ,頁 40。 張家洋,《行政法(上)》 (臺北:華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2) ,頁 344。. 11   .

(24)  . 表 1-3-1 本文討論之「中間機關」 時. 1895-1896 1896-1897 1897-1901 1901-1909 1909-1920. 間. 上級地方官署 縣、民政支部 縣、廳 縣、廳 廳 廳. 中 間 機 關 基層行政單位 (支廳、出張所) 各地自行其是 (支廳) 各地自行其是 辨務署 街、庄、社 支廳 街、庄、社 支廳 區. 1920-1945. 州、廳. 郡、支廳. 街、庄. 1946-1950. 縣. 區. 鄉、鎮. 中 間 機 關 性 質 因基層地方行政基關未創出,故 不能算是中間機關 獨立機關(三級制) 派出機關(二級制) 派出機關(二級制) 郡為獨立機關,支廳為派出機關 (設郡地區為三級制) 區署具獨立機關資格,但其配 置、運作方式卻如派出機關。 (設區地區為三級制). 資料來源:筆者整理 說明:1895-1897 年的支廳或出張所,由於基層行政制度未備,難以視為中間機關;因此本 研究所認定的中間機關以「辨務署」為開端。. 本文鎖定郡為主要探討對象,時間起自 1897 年(明治 30)的辨務署制度, 迄 1950 年區署的裁撤,以了解中間機關在地方制度中的角色與功用。同時,亦 橫向考察日本郡制的演變,以了解中間機關的設置,在帝國統治政策中代表的意 圖。在研究區域上,由於各州制定的「郡事務分掌規程」大抵相同,各郡功能、 職掌無甚差異,加以資料亦難以就某郡為例深入探討,故本文所引文獻不限於某 特定區域,而是闡述制度的普遍情況。 又中間機關主要的功能,為監督下級地方行政或地方自治,故本文亦討論街 庄團體的形成過程。郡位居基層地方自治團體的上位,其角色往往依據其與街庄 的關係而轉換,有時是街庄的「指導者」、「監督者」、「顧問」,有時則進一步強 化為統制街庄的「世話役」 (即事務處理人) 。換言之,釐清郡與街庄的關係,以 及郡得以監督、統制街庄的手段,才得以看清郡制的輪廓。 回到筆者的研究動機,本文認為「郡」為了解總督府地方統治政策的關鍵所 在,實就日本型的「地方自治」立說。近代國家之所以實施地方自治,乃因地方 自治具有鞏固國權、保障民權、溝通中央與地方之意見、融和人民與政府、實現 全民政治等政治面功能;以及發展經濟事業、調和經濟利益、紓減國家對於地方 經濟之負荷等經濟面功能。47 然日本帝國對於「地方自治」 ,顯然偏重於鞏固國 權與紓減國家負擔等功能;是故強調地方團體為「國家的細胞」,並盡力抑制民 權的發達。基於此點,戰前日本的「地方自治」將自治團體定位為官僚行政的「輔 助機關」,地方制度並未賦予街庄足夠的權能,反而將其置於郡的統制之下,成 為創出地方財源的執行單位。而郡作為「地方自治」中「鞏固國權」的官治角色, 並非只是消極地監督街庄,而是透過制度上的機制,積極導引街庄行政與帝國意 志合流。準此,若不就郡制加以剖析,便無法掌握國家行政與地方自治的連結點。 本文雖是一個關於地方制度的研究,但無意就法令條文做編年體的展示,以 製作出典章制度般的志書;而是以分析文獻的方式,探討制度的形成、變動,及                                                         47. 管歐,《地方自治概要》,頁 70-72。 . 12   .

(25)  .  . 第一章 緒論 . 其在殖民地統治史上的意義。此外,行政區劃是國家對空間的人為處置,顯現統 治者觀看統轄地的視角;1920 年後殖民者在臺灣的行政空間中創制了「郡」空 間,雖肇因於統治便利的需要,但這樣的行政場域也非隨意切割而來的。因此, 郡做為地方制度的層級之一,對臺灣人文區域的影響亦為探討的面向。 總體而言,本文除著眼於制度本身,更意圖探討郡做為一個行政空間的概念, 及其背後隱含的統治思維。因此,本文主要有兩個企圖: (1)了解中間機關‧郡 創出的原因與意義,以及其在官治主義色彩濃厚的地方「自治」中,所扮演的角 色。 (2)基於對中間機關的認識,則衍伸如下問題:街庄地方團體的自治資力實 是不足的,必須依靠郡的強大官僚力量加以統合,才得以施行地方事業;如此一 來,作為「行政區劃」的郡,在官方行政力量不斷在此「行政空間」作用的情況 下,是否也型塑出以「郡」為範圍的地域觀念或公共關係?. 第四節 章節安排 本文以下列章節架構進行探討,除了第一章緒論、終章結論之外,其餘各章 分別簡述如下: 第二章為設郡以前中間機關的探討。蓋設郡以前的地方制度,就以不同的方 式設有中間機關──即使時常為虛級的派出單位。本章目的在釐清設郡以前中間 機關的沿革,以掌握不同時期中間機關在功能、職掌、與上下級關係的演變,進 而理解其對 1920 年郡制的種種影響。由於臺灣的郡制與內地、朝鮮顯然不同, 故透過沿革的探討,可以發現此乃肇因於臺灣統治政策上的特殊性──尤其是郡 警合一的制度。本章特別就 1901-1920 年間的支廳設置情形予以分析,以與之後 郡役所的設置互相對照。另外,中間機關的變革過程,同時對應於基層地方團體 的創出與改變──尤其 1909 年(明治 42)街、庄、社改制為「區」後,支廳便 被賦予監督基層行政的功能。故本章第三節就街庄行政的整合加以探討,如此一 來,對中間機關的地位、角色、功能才能有完整的認識。 第三章探討日本近代郡制的沿革,以及郡制在日本近代地方制度中扮演的角 色,繼而連結 1920 年的臺灣地方制度改正。蓋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的精神頗具 官治主義;國家為了在實施「自治」後繼續統制、動員町村,因而設置郡以監督 町村自治。惟隨著民權運動的高漲以及國內外局勢的種種變化,日本郡制在 1899 年(明治 32)獲得法人格,卻在 1923 年(大正 12)遭到廢止。相較之下,在日 本廢止的郡,在臺灣卻設置之,並且在 1937 年(昭和 12)進一步擴及東臺灣。 其原因是殖民地臺灣相對於母國,在制度上有其後進性;又因臺灣人未完全「同 化為日本人」 ,總督府不能給予太大的自治空間,故官治性必定較母國更為強烈, 此為臺灣在制度上的特殊性。然過於將此「特殊性」視為理所當然,便忽略殖民 母國制度本身的性格。因此,本章透過制度上的參照,強調臺日兩地制度上的「同 質性」,以探究郡制成立在統治上的根本立意。 第四章則分析郡的各項「設定」,主要是區劃、組織職掌、警察權,以及郡 13   .

(26)  . 的靈魂人物──郡守。第一節談的是區劃方面,置郡運動及郡役所的選擇是分析 重點;前者表現出地方人民在被動接受改制下,激發而出的能動性;後者則代表 總督府的地方統治藍圖。第二節則分析郡守的任用,就內地郡制來說,郡守必須 是熟知地方民情、經驗豐富者;則臺灣郡守的情況如何?本節就 1920 年、1930 年、1940 年全臺的郡守進行考察,以分析其任用情形;又由於台人之中,曾有 六人擔任過郡守,48 透過對其背景的認識,更能進一步釐清郡守的地位。第三 節談郡役所組織職掌,就法規的內容加以分析,並著重郡役所職權與「街庄制」 精神的聯結關係。第四節談警察權,事實上是第三節的補充與延續。 第五章則試圖勾勒出「郡」的地域空間。由於郡在 1935 年後逐漸成為地方 事業的主體,許多地方團體以郡為單位成立,以遂行「郡下總動員」。此轉變的 目的在因應臨戰體制,總督府試圖由郡統制、指揮街庄遂行國家事務,以提升地 方產業、應付戰事。本章第一節先連結第四章第一節,闡述「郡部」空間的機能 與特色;接著以郡規模地方團體、「一郡一神社」的現象為例,探討郡空間內的 公共關係。第二節則分析郡成為事業主體後,對公共團體帶來的統制作用。相較 於第一節,此節擬以戰時為主要時間點,觀察「郡下總動員」的過程中,郡係以 何種機制統制郡下團體,並是否對郡行政空間帶來強化效果?最後,郡役所在戰 後改制為「區署」,雖只存續 5 年,但若加上日治的 25 年,「郡」作為行政區劃 實存續了 30 年。既然如此, 「區署」何以快速遭到撤廢?之後又在今日留下什麼 餘緒?此為第三節所要探討的問題,並做為本研究的結束。.                                                         48. 即李讚生(海山郡守) 、劉萬(海山、新高郡守) 、林旭屏(竹南郡守) 、林益謙(曾文郡守) 、楊基 詮(宜蘭郡守) 、莊維藩(新營郡守)等。參考吳文星, 《日治時期臺灣的社會領導階層》 ,頁 172-173。. 14   .

(27)  .  . 第二章 變動與定著:設郡以前的中間機關 . 第二章 變動與定著:設郡以前的中間機關 日本人初次取得新領土,對於要如何經營,並沒有任何經驗;從這點來 看,實在有不得已的苦衷吧。而其原因之一,不能不舉官署頻繁改廢的 事情……若是與人民無直接關係的縣廳還不打緊,於地方行政第一線的 行政機關……領臺以後,數年間如此頻繁地改廢之,對於治績的妨害實 在可想而知吧!1 《警察沿革誌》的作者鷲巢敦哉,對領臺初期地方制度的頻繁改易,曾做出 如上的批判;其所謂「地方行政第一線的行政機關」 ,指的是縣廳以下的「支廳」 (1895-1897)、「辨務署」(1897-1901)。 日治初期的支廳(1895-1897) ,雖然在制度上純粹是縣、廳的代理機關,卻 揭櫫地方官擁有警察權的模式。1897 年(明治 30)改制後的地方官官制,則因 同時統一了基層街、庄、社長制度,並由辨務署監督基層行政,故可視辨務署的 設立為地方行政制度「中間機關」的開創。 1895 年(明治 28)日本領臺,迄 1901 年(明治 34)為止,地方制度變動 無常,可見殖民政府對於臺灣統治仍處於摸索階段。蓋此時期由於治安未靖,非 但反亂頻繁,「殖產興業」的殖民成果也未見──甚至在日本國會中,出現「臺 灣賣却」的言論;直到 1901 年兒玉‧後藤斷然實施「廢縣置廳」 ,將大權集中於 總督府後,地方行政區劃才告穩固。在後藤新平的規劃下,1901 年成立的「支 廳」,在性質上屬於虛級的派出機關,而支廳長係由警部擔任,實質上等同於警 察機關。 儘管如此,做為警察機關的支廳亦需推行地方行政,且在地方事務日趨繁雜 之際,產生了中間機關的功能。支廳設置的數量,隨著總督府行政領域的擴張、 鞏固,而在 1909 年(明治 42)後趨於平穩;同時,配合 1909 年「區」制的成 立,支廳權限也獲加強,「中間機關」的機能得以逐漸完備。 綜合上述,不但設郡以前的地方制度曾變革多次,中間機關亦不例外。當殖 民地統治日趨穩固,基層街庄行政亦整備周全,中間機關的功能(如警察權、監 督街庄等) 、配置始告定著。本章的第一、二節,即以 1901 年的「廢縣置廳」為 準,分述辨務署、支廳制度的性質,第三節則綜述 1920 年以前基層行政的成立 過程。. 第一節 開創警政合一的辨務署制度(1897-1901) 1897 年(明治 30) ,乃木希典總督鑒於當時因地方官署不完備、基層行政制 度未統一,導致政令難以下達的窘境,決定擴充地方行政予以改善;而其擴充方                                                         1. 鷲巢生, 〈臺灣地方行政の四十年史話(三)〉 , 《臺灣地方行政》3:3(1937)頁 50-51。. 15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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