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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財務報表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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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財務報表重編

一、 我國財務報表重編相關規定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所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編 製而應予更正者,應照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自行更正,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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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有下列情事之ㄧ,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 告:

1. 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 淨額百分之ㄧ者。

2. 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 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百分之ㄧ點五者。

(二) 合併財務報告有下列情事之ㄧ,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

1. 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 收入淨額百分之ㄧ點五者。

2. 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百分之三者。

(三) 更正綜合損益,或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未達 前二款規定標準者,得不重編財務報告,並應列為保留盈餘、其他綜 合損益或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之更正數,且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進行 更正。

二、 臺灣經濟新報財務報表重編原因

參考謝銘元(2008)將台灣經濟新報(TEJ)財務報表重編原因歸納下列八 大類及重編原因敘述如下及分布圖 2-5:

29依據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公布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附錄一:法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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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轉投資相關

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重編導致母公司報表須重編而重新認列投資損 益、子公司未經會計師簽證報告計算投資損益、轉投資損益認列、長期投 資價值減損、長期投資未計算換算調整數、未採用權益法、聯屬公司間買 賣長短期投資或固定資產或進銷貨等之未實現損失誤認列、衍生性金融商 品損失漏列、補提長短期投資跌價損失、長短期投資轉列未依規定認列損 益、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未以庫藏股處理、短期投資未依成本市價孰低 評價、將股票股利誤列為收入等。

(二) 會計估價及評價

呆帳提列不足或過度提列、應付費用及損失準備未於發生年度估列或 估列不足或未提列或溢提回轉、資產評價或估計負債重行更正估計、待處 分固定資產及閒置設備未按淨變現價值評價、災害理賠及損失的確定(訴 訟定案、追溯調整、折舊費用少列或溢列、存貨跌價損失之評估、或有負 債入帳、重大期後事項導致損失、期後取消交易回轉損益及資產負債導 致、固定資產耐用年限重估算、未依減損公報提列減損、兌換損益未依資 產負債表日之匯率計算、外幣兌換損益違反公報規定、依精算報告重編、

融資性長期票據應設算未實現利息收支、票據到期折溢價未轉列等。

(三) 損益期間規屬

誤將利息支出資本化、損益認列期間錯誤、存貨或成本分攤不適當、

不動產買賣損益認列時點有誤、提早認列應遞延收入、人壽保險解約金價 值作成保險費用、重大損失或費用未立即認列於未來年度攤銷、誤列或未 列為遞延資產或無形資產、附條件銷貨、資產誤列為費用(資本支出)、已 完工工程之遞延行銷未隨之轉銷、未將建造期間利息資本化等。

(四) 虛增或(漏列)交易

三年內出售又買回之利益不得認列、虛假營收或無效營收、漏列營收 (其他收入、負債、資產)、虛增資產或虛列負債、假賣帳款而真融資、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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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仍認列利息收入等。

(五) 所得稅及租賃會計

稅務規定違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得稅計算錯誤、投資抵減核准後 補列、投資抵減計算有誤或認列被否決、所得稅時間差異採跨期分攤、售 後租回(未採資本租賃方式處理或利益誤於出售當期全數認列)、免徵證所 稅期間(證券交易損益誤列為課稅所得)、現金增資溢價額應課徵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資產重新評價、租賃方法有誤等。

(六) 原則及會計個體變更

因購併(分割)須重編、新發布 GAAP、長期工程合約收益入帳方法、

會計原則變更類型、GAAP 未及規範,主管機關裁決或經會研基金會發函 規範、首次辦理公開發行清帳或改變會計原則、組織變動、落後一期認列 投資損益,改為同期認列、估計負債之入帳方法變更、追溯認列投資收益 (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改採權益法)、方法之變更(存貨評價、短期投資評 價、折舊、外幣兌換會計處理)、會計準則未規範、會計原則變動未依規 定提列累積影響數等。

(七) 重大重分類及會計師更新意見

對損益及淨值無影響之重分類、會計師更新意見、來/去料加工重分 類、停業部門損益重分類、長短期投資分類不當、營收與業外收益重分 類、流動與非流動重分類、避險與非避險交易之分類更正、營收與佣金收 入重分類等。

(八) 其他

其他、公營事業財報經審計部審定後重編、不明原因、補足資訊揭 露、主管機關要求變更交易價格或歸還利益、變更會計年度而編製擬制性 報表、因應主管機關要求重發、公司公告:重編影響數日、被要球重編 日、延期或申復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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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5:財務報表重編原因類別

資料來源:謝銘元(2008),貨幣觀測與信用評等

三、 財務報表重編相關文獻

Agrawal and Sahiba (2005)發現當獨立董事中具有財務專家較能減少財 務報表重編之情況發生。而 Richardson, Tuna and Wu (2002) 以 1997 至 2000 年 255 家財務報表重編公司為樣本探討會計資訊對預測盈餘有效性,

研究結果發現重編公司未來盈餘成長有較高的市場預期及負債比率較高;

操縱盈餘主要動機為降低外部籌資成本;以及重編公司意圖想達成連續盈 餘正成長及分析師預期等目標。

Dechow, Sloan, and Sweeney(1996)以 1982 至 1992 年受美國證券交易委 員會強制重編財務報表之企業樣本為研究對象,發現企業盈餘操縱動機及 所付出資金成本、內部治理結構,發現兩大盈餘操縱主要動機包含降低外 部資金成本及規避負債條款之限制。另發現內部治理較差公司,較容易提 供管理階層操縱盈餘機會,當財報操縱事實被宣告時,將導致企業資金成 本大幅提升。

邱政邦(2013)以 2005 到 2009 年間發生財務報表重編之公司樣本中發 現,自行重編財務報表與更正非因為收入認列錯誤的重編公司,其未來盈 餘反應係數(FERC)都比證期局強制重編與更正因為收入認列錯誤的重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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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還高。

歐嘉甄(2012)以 2006 年至 2010 年間台灣上市櫃公司為研究對象,發現 當一間企業董事會成員持股比例愈高、質押比率愈低或公司規模較大者,

公司較不會發生財務報表重編。進一步發現董事會的政治連結關係與財務 報表重編則呈現顯著正向關係。

邵志明(2012)統計過去 20 年上市櫃公司的年報重編情形,發現總重編 次數達 376 起,屬於會計錯誤之重編則有 250 起(比例達 66%),其中以轉 投資相關導致重編之比例最高(佔整體會計錯誤之比例達 38%)。另檢視財 務 報 表 重 編 對 股 票 市 場 的 影 響 , 發 現 重 編 公 司 的 平 均 股 價 報 酬 率 為 -0.6%。另楊永宏(2010)以 2002 年至 2008 年財務報表重編公司作為研究對 象,發現經營績效愈差,愈有可能發生財務報表重編及重編調整金額可能 愈高。

顏立婷(2009)彙總台灣 1999 年至 2009 年所有上市櫃公司發生財務報表 重編的情形,發現重編事件日前後一日的累計異常報酬為負數。此外,造 成異常報酬下降最多的原因是虛增(漏列)交易,其次是轉投資相關與會計 估計及評價,使異常報酬下降最少的原因則為損益期間的歸屬。而陳佳盈 (2009)以 T 檢定檢測 1998 年至 2007 年發生年報重編公司,發現重編前財 務報表穩健性顯著低於重編後財務報表,另發現經理人持股比愈高及總經 理異動次數愈多,則重編前財務報表穩健性顯著低於重編後財務報表。

謝佳君(2009)發現股權結構中機構投資人持股比率愈高,財務報表重 編機率則愈高,符合利益衝突假說;觀察審計品質,企業委託四大會計師 事務所查核財務報表較不易發生財務報表重編,而當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企 業的非審計服務公費愈具重大性者,財務報表發生重編的機率愈高。

鄭鈞介(2006)發現董監事會之獨立性及持股比率與財務報表重編有顯 著負相關,而董監事會規模與董監持股質押比率皆與財務報表重編呈顯著 正相關,審計品質與財務報表重編呈顯著負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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