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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對台北市國中教評會運作方面之改進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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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91.5%

其他 太短

合理,維持不變

圖 4-12 教評會委員的任期為一年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針對本題項「您覺得教評會委員的任期為一年」的看法,91.5%的填答者認為合理,維持不變,

不同職務人員的看法沒有顯著差異。

貳、對台北市國中教評會運作方面之改進態度

據表 4-60 資料顯示,填答者對台北市國中教評會運作方面之改進意見認為應維持教評會原有 之規定的有以下 3 項:

第1題、「教評會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88.2%) 第2題、「教評會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69.1%)

第3題、教評會審議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違反聘約」等重大 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55.9%)

以下逐題分析本問卷之調查意見。

表 4-60 對「教師評審委員會」運作方面之改進意見

n=249

項目 類型 次數 百分比

(%) 1、對於「教評會如經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 互推一人召集之。」的看法

維持原規定,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連署召集 216 88.2

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 22 9.0 經委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 1 .4

其他 6 2.4

2、對於「教評會審查教師長期聘 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通過。」的看法

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66 26.8 維持原規定,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通過 170 69.1

應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 8 3.3

其他 2 .8

3、對於教評會審議教師「行為不 檢有損師道、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 工作,違反聘約」等重大事項,應 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的看法

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

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 39 15.8

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

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28 11.3 維持原規定,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 138 55.9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

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41 16.6

其他 1 .4

4、對於學校輔導小組之成員之看

法 校長 179 72.2

教師會代表 228 91.9 學校之學科資深優良教師 189 76.2 學校有關之處室主任 189 76.2 教評會代表 192 77.4 家長代表 128 51.6 社區人士 27 10.9 醫護專業人員 115 46.4 當事人的親屬 90 36.3 學者專家代表 96 38.7 教育局代表 61 24.6

5、對於教師甄選初聘之方式的看

表選舉方式或委員資格。

訂定明確的教評會組織架構,採任 務編組方式,依教評會委員專長分

組分工。

207 85.5 修改教評會設置辦法,增設教評會

法定的監督、仲裁機制。 108 44.6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統一制定教

師甄選注意事項,以輔導學校研擬 周密的教師甄選計畫。

241 99.6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統一制定公

正客觀的教師評鑑量表,作為各校 進行教師續聘、長聘審查之參考。

196 81.0 修訂教評會設置辦法,將教評會審

查權與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的考 核權,作功能整合。

194 80.2 統一編列教評會運作經費,以提升

教評會運作效能。 72 29.8 教育行政機關應加強對各校教評

會的輔導(如定期訪視小組),並 協助各校解決困難。

86 35.5 教評會之人事議決,採無記名投票

方式。 72 29.8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全國或 各地的教師選聘服務中心,助於教

師遷調訊息的流通。

242 100.0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置全國與

地方「不適任教師處理小組」,維 護學生受教權。

177 73.1 成立校內教師申訴管道,以保障教

師工作權。 41 16.9 定期召開教評會會議,讓委員彼此

充分溝通意見,強化教評會的運作 功能。

65 26.9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1、同意「教評會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之 意見

1、「教評會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2.4%

.4%

9.0%

88.2%

其他

經委員四分之一以上 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

維持原規定,經委員二

圖 4-13 同意「教評會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之意見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對連署召集教評會議的門檻,認為贊成維持原規定「教評會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 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的人,佔 88.2%,(216 人次勾選),其他意見則不到 1%。

2、同意「教評會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之意見

2、「教評會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對於

.8%

3.3%

69.1%

26.8%

其他

應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

維持原規定,應有全體 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圖 4-14 同意「教評會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之意見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對於審查長期聘任的門檻人數,贊成維持原規定「教評會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的人佔 69.1%(170 人次勾選),其次為「應有全體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通過」佔 26.8%(66 人次勾選),其他意見則不到 4%。

3、同意教評會審議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違反聘約」等重 大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之意見

3、教評會審議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違反聘約」

.4%

16.6%

55.9%

11.3%

15.8%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 其他

維持原規定,全體委員

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 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圖4-15 同意教評會審議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違反聘約」等 重大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之意見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對於教評會審議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違反聘約」等重大事 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對於出席與通過的人 數比例規定,贊成維持原議的佔 55.1%,其他意見不到 17%。

4、學校輔導不適任教師小組之成員應包含

教師會代表(91.9%),學校資深優良教師(76.2%),有關處室主任(76.2%),教評會代表 (77.4%),其次是家長代表只佔(51.6%),醫療專業(46.4%),其他則佔少數!

5、對於教師甄選初聘之意見

5、對於教師甄選初聘,您覺得以何種方式較為適宜?

3.3%

2.0%

30.7%

9.4%

54.5%

其他

校長先擇聘,再送教 教評會先審查,再以同

教評會先審查,再以加

教評會先審查,再按教

圖 4-16 教師甄選初聘之意見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對於教師甄選初聘,以教評會先審查,再按成績排序送請校長擇聘,佔最多意見(達 54.5

%,133 人次勾選),其次是教評會先審查,再以同額,送請校長聘任(達 30.7%,133 人次勾選)

6、對於教師長期聘任之聘期對長期聘任之聘期,以 3-5 年佔最多同意人數(80.2%),其他意 見則佔少數。

6、對於教師長期聘任之聘期,您覺得任期多久較為適宜?

2.4%

3.2%

.4%

13.8%

80.2%

其他

終身

11∼20年

6∼10年

3年∼5年

圖4-17 對於教師長期聘任之聘期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7、認為教師甄選應由教育局統籌辦理,或由縣市教育局辦理初試,由學校辦理複選的意 見共佔 74%的同意意見。

7、您認為教師甄選應由那個單位主辦較為恰當?

25.3%

48.6%

4.4%

21.7%

初試由縣市教育局辦理

教育局統籌辦理

聯合鄰近學校共同辦理 各校自行辦理

圖 4-18 教師甄選應由教育局統籌辦理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8、對於教師甄選之評選委員之組成應包含

佔 80%以上意見的有:教師會代表,教評會代表,學科資深優良教師,

佔 60%以上意見的有:校長,有關處室主任

佔 50%以上意見的有:學者專家代表、家長會代表。

9、教評會委員對於審議與本人或親屬有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以應自行迴避的意見佔最大多數(61.3%),由由法令明白規定(35.1 %)佔第二多數意 見。

9、教評會委員對於審議與本人或親屬有之事項時,您覺得應如何處理較為適宜?

35.1%

1.6%

2.0%

61.3%

由法令明白規定

由主席命令迴避

不必迴避

應自行迴避

圖 4-19 教評會委員對於審議與本人或親屬有之事項時,迴避之意見

10、能有效的策進教評會的組織和運作之策略

在文檔中 0 10 20 30 40 (頁 6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