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為解決返國之受傷戰士的失業問題而開始重視身 心障礙者的就業問題。二次世界大戰後,職業重建更為蓬勃發展,陸續公布及修 正一系列身心障礙者法案(表 2-1)。在一九七三年之前,美國的復健理念是認為 政府應花最少的費用讓最多的身心障礙者回到職場,因此優先服務輕度和中度障 礙者。一九七三年之後,強調獨立生活及擁有尊嚴的工作為公民的權利,因此消 費者權益成為復健的重點,而服務對象也改為優先服務重度障礙者(陳方,民 94)。
美國職業重建相關法案中,在教育方面,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與修正案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0, 1997)明白指出轉銜 係幫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地由學校過渡到離校後的生活所提供之一系列成果導 向的協調活動;包括:中學後的教育、職業訓練、整合式的就業(包含支持性就 業)、成人與繼續教育、成人服務、獨立生活、和社區的參與;公元 2000 年目標:
教育美國法案(Goal 2000: Educate America Act of 1994).確立國家教育目標並加強 學校績效責任;學校-工作機會法案(School-to-Work Opportunities Act of 1994)是 為工作準備的學校法案;卡爾、帕金斯職業與科技運用教育法修正案(Carl D.
Perkins Vocational and Applied Technology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8)強調職 業教育與普通教育課程的統整性,同時也強調中等及中等後教育間之銜接。以上 之法案都是從教育的角度來要求學校,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在學校轉銜至離校後生 活需要提供相關的職前準備。
在復健及公民權利法案方面,復健法案(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美國身 心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及發展障礙輔助與權利法案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ssistance and Bill of Rights Act of 2000)在保障身心障 礙者的各項權利,例如就業權利;身心障礙者相關科技輔助修正案
(Technology-Related Assistance Act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mendments of 1994)在強調輔助科技的重要性,尤其輔助科技是必要的職場調適的一種;職業 重建法修正案(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2, 1998)則說明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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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之定義,並需要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之服務;工作許可證與工作獎勵促 進法案(Ticket to Work and Work Incentive Improvement Act of 1999)則在提供身心 障礙者相關社會福利與醫療服務,進而保障其就業。以上法案皆在協助身心障礙 者能接受各項的服務以促進其就業。
表 2-1 美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法案
法規名稱 公布/修正年度
復健法案(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 1973 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1990 公元 2000 年目標:教育美國法案(Goal 2000: Educate America
Act of 1994)
1994
學校-工作機會法案(School-to-Work Opportunities Act of 1994) 1994 身心障礙者相關科技輔助修正案(Technology-Related
Assistance Act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mendments of 1994)
1994
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與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0, 1997)
1990 1997
職業重建法修正案(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2, 1998)
1992 1998
卡爾、帕金斯職業與科技運用教育法修正案(Carl D. Perkins Vocational and Applied Technology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8)
1998
輔助科技法案(Assistive Technology Act of 1998) 1998 工作許可證與工作獎勵促進法案(Ticket to Work and Work
Incentive Improvement Act of 1999)
1999
法規名稱 公布/修正年度 發展障礙輔助與權利法案(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ssistance
and Bill of Rights Act of 2000)
2000
資料來源:美國職業重建相關議題與發展趨勢,陳方,民 94,第一屆亞太地 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國際研討會。
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始於民國六十九年公布施行的「殘障福利法」,
之後經歷民國七十九年、民國八十四年、民國八十六年、民國九十年民國九十二 年等多次修正,其中以民國八十六年的修正幅度最大,將法規名稱由負面的殘障 改為正向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並於第四章「促進就業」中詳述身心障礙者職 業重建之相關內容,包括規範各級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障礙類別及等級,提供 無障礙個別化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時,應先辦理職業輔導 評量;視身心障礙者需要提供職業重建、創業貸款、就業輔具等相關經費補助;
職業重建係指職業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依身心 障礙者工作能力不等之差異性,提供支持性及個別化的就業服務及庇護性就業服 務等。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法規、行政規則與實施計畫詳見表 2-2
表 2-2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法規、行政規則與實施計畫
法規名稱 公布年度
殘障福利法(民八十六年改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民國 69
就業服務法 民國 81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民國 81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87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 民國 87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民國 87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民國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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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布年度
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 民國 87
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民國 87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 民國 87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民國 88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 民國 88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民國 88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88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示範按摩中心(院)要點 民國 89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89
獎助視障按摩業者製作招牌計畫 民國 90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廠設立及獎助辦法 民國 91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廠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民國 91
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91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試辦要點 民國 92
補助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輔助器具作業要點 民國 92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 民國 92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92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9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 計服務計畫
民國 93
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93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除了法規的規定外,職訓局將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模式和就業轉銜服
務結合,建構出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系統(圖2-1),從圖2-1的身心障礙者職業重 建就業服務流程,說明就業服務歷程應該包括五個思考層面:個案的來源;由誰 負責轉銜到就業系統?誰來決定個案需要的是何種就業服務的型態?接受個案 轉入的就業服務機構或單位的權責是什麼?如果個案不適合留在職業重建系統 時,由誰負責下一階段的服務轉銜?(胡若瑩,民95)
就以上思考層面之個案來源與誰負責轉介個案至就業系統而言,有很多身心 障礙者是因為沒有適合的工作機會或雇主不願雇用等外在因素,若沒有相關的輔 導,在進入職業重建體系後,有可能再回到原點。此外,系統內部各單位間的權 責分工及協調合作,也是能否提供適切服務的重要關鍵因素。
職業輔導評量之應用情形,可以應用於職業重建初期,協助就服員判斷個案 是否適合進入職業重建系統,及協助職業重建計畫之擬定。除此,也可以在就業 安置後或職業訓練階段,施以定期或持續之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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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流程圖
資料來源: 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與職業重建,胡若瑩,民 95,http://www.evta.gov.tw/balk/commser_1-01.htm 虛線代表資料傳輸流程
由以上資料得知,美國的職業重建發展的較早,相較之下,我國的身心障礙 者職業重建發展雖尚在起步階段,但是已經有職業重建相關法條之規定。陳方(民 94)指出美國的職業重建已進展到評估效益的階段,但因為復健過程的複雜性及 注重全面性的特質,以及提供多專業團隊取向的服務方式,導致難以評估究竟提 供何種服務,達成何種成果,以致職業重建成果的實驗研究未能普及。我國可藉 由其他國家的相關經驗,避免浪費不必要的人力與資源。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身心障礙者因為在生理與心理的特徵差異極大,因此在規劃給予職業訓練與 就業輔導前,必須有完整的職業輔導評量,才能瞭解其職業性向、能力、興趣、
身心特質、職業潛能與學習特徵,並針對其個別需求與環境因素,設計適性的職 業訓練與就業輔導模式,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成功。因此,職業輔導評量就 是指在「就業」為導向的職業輔導過程中,評量個案所具有的職業潛能和職業要 求符合的程度(邱滿艷,民 84)。
民國八十年「身心障礙者職能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職能評估項目有以下七 點:諮商晤談、身心障況、心理評量、教育評量、社會評量、工作能力評估、其 他相關復健需求之評估。民國八十七年「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第三條 提到職業輔導評量之內容可分為以下九點: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學習特 性與喜好、職業興趣、職業性向、工作技能、工作人格、潛在就業環境分析、就 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其他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
由以上內容得知我國職能評估是符合廣義上的定義。但是在給予身心障礙者 職業安置前的評量,則是針對職業安置前所做較為狹義的職業輔導評量。以下就 狹義的職業輔導評量,分別介紹其內容、流程、工具,與專業人員等四個向度深 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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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輔導評量之內容
一九九八年美國復健法案修正案中,提到職業輔導評量支內容應包括:
1.人格、興趣、社交技巧、智力與相關之功能性能力、教育成就、工作經驗、
職業性向、個人與社會調適以及潛在就業機會的評量。
職業性向、個人與社會調適以及潛在就業機會的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