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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地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輔導評量實施現況與需求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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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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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中教育大學國民教育研究所

特殊教育工作暨親職人員碩士學位在職進修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王木榮 博士

北部地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輔導評量

北部地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輔導評量

北部地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輔導評量

北部地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輔導評量

實施現況與需求之調查

實施現況與需求之調查

實施現況與需求之調查

實施現況與需求之調查

研究生:陸春滿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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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謝詞

在台中教育大學進修碩士的這一段期間,人生上有了非常大的轉變:

從窈窕淑女,轉變為人妻,為人母。

論文寫作期間歷經一年半,也是在最後定稿及口試、修正的這一段期間

真正感到學海的浩瀚無邊,非常感謝指導教授王木榮教授的精心指教及諄

諄教誨,若沒有您的博學多聞及不厭其煩的指正,學生實在很難完成論文,

在此由衷感謝。也謝謝口試委員風華教授、侯禎塘教授的熱心指導及勉勵、

包涵。

謝謝宛陵同學,我倆的革命情感是不用懷疑,謝謝您熱心的提攜及鼓

勵,相信今年您的教師徵試,一定會有很大斬獲。也謝謝任教學校的同事,

不斷的激勵我要努力完成我的論文。

最後謝謝老公和我的家人,因為有他們的支持及後盾,才能讓我不受

親愛的孩子的吵鬧影響下,完成碩士論文。孩子,媽媽愛你們,接下來媽

媽就能在沒有干擾的情況下陪你們玩了。

陸春滿 謹致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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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北部地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輔導評量相關業務 之現況與需求調查,研究採用問卷調查、電話訪談及實地訪談等方法進行。問卷 調查以九十三年度職訓局委託北部地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二十二所職 業訓練機構為研究對象,進行普查。電話訪談 10 所機構,實地訪談 2 所機構。 所得資料以次數分配、百分比和 SPSS 等統計方式加以處理。歸納獲得以下結論: 一、在轉介職業輔導評量現況與需求: 職業輔導評量有助於訓練機構在職業訓練和就業輔導方面來協助身心障礙 者;訓練前轉介職業輔導評量的需要性和進行轉介的比例很低;訓練機構在評量 後辦理相關輔導的比例很低;庇護工廠之身心障礙者兩年就進行職業輔導評量的 作法不符合需求原則。 二、對職業輔導評量內容之滿意度與需求: 訓練機構認為評量內容只要是轉介的原因就很重要,但職業興趣與就業輔具 或職務再設計的滿意度低;多重障礙類別學員之機構對「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的滿意度高於以單一障礙類別學員之機構;有訓練機構認為職業輔導評量無法完 整的將個案能力評量出來;有訓練機構認為評量結果之建議內容不夠具體。 三、對評量程序之滿意度與需求: 訓練機構對評量程序認為恰當,但是對以團隊方式進行協商或安排和申請後 續評量的滿意度低;訓練經驗淺的機構「申請後續評量」的滿意度高於訓練經驗 深的機構;單一障礙類別學員背景的機構對「以團隊方式進行協商或安排有關之 評量」的滿意度高於多重障礙類別學員背景之機構。 四、與評量單位配合之現況與需求: 訓練機構認為評量單位主動配合與時間內收到評量報告皆認為恰當,在評量 單位主動聯繫上有八成感到滿意。 根據研究結果,研究者提出建議,作為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單位、勞政 主管機關以及未來研究參考。

關鍵字:身心障礙者(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職業重建(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職業輔導評量(vocational eval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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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is an article on treating the actualities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correlates of the vocational evaluation by vocational training institutions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in the northern areas in Taiwan. In the process of this research, questionnaires, call interviews, and surveys are generally used. The objects of the questionnaires are aimed at the 22 vocational training institutions in the northern areas in Taiwan which the Vocational Training Bureau commissioned to give vocational training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during the 93rd fiscal year. To these institutions censuses are taken; to ten others, call interviewed; to still two others, surveyed. The data are processed by distribution, percentage, and SPSS. They concluded as follows.

1.On the actualities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vocational evaluation in the process of vocational guidance:

Vocational evaluation is supposed to be contributive in the process of vocational training and guidance for the institutions providing help for 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However, it is deemed required and referable in the process by only a small percentage of the vocational training institutions before the individuals are given vocational training. After the evaluation, correlative guidance is scarcely given to the individuals by the institutions. Besides, it is hardly fit for the requirements to proceed such an evaluation while the individuals are just in their second year in a sheltered workshop.

2.The contents of the evaluation that vocational training institutions demand: The contents of the evaluation are deemed important only if they are relative to individual case history. As for those relative to vocational interest, assistive technology, and job re-design are at a discount. They are valued higher by the institutions for

multi-disability individuals than by those for single-disability ones. The evaluation is deemed not able to esteem the abilities of an individual case in all aspects by some vocational training institutions, and not concrete in the suggestion items by some other ones.

3.The acceptance level gained from the institutions in the process of evaluation: The processes of evaluation are generally supposed to be fit. While a consultation in group or a demand for follow-up evaluation is not equally esteemed. The follow-up evaluation demands are better received by inexperienced institutions than by those experienced ones. A consultant proceeded in group or an arrangement for relative evaluation is better received by an institution for single-disability individuals than by a multi-disability one.

(6)

IV

asked to actively cooperate with vocational training institutions:

The evaluation operating organizations’ actively cooperating with and the reports’ being sent within time limits to the training institutions are fully ppreciated. In eight cases out of ten, training institutions highly value the evaluation operating

organizations’ keeping close contact with them.

The above are suggestions the researcher of this article offer for organizations and administration responsible for vocational evaluation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nd references for the future use.

Keywords: 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vocational eval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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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目次

目次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 3 第三節 名詞釋義 ... 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7 第一節 職業重建 ... 7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17 第三節 北部職業輔導評量之現況... 30 第四節 職業輔導評量之應用 ... 31 第三章 研究方法... 35 第一節 研究架構 ... 35 第二節 研究對象 ... 36 第三節 研究工具 ... 39 第四節 研究程序 ... 44 第五節 資料處理... 45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 48 第一節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之職業輔導評量現況調查表之分析... 48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之職業輔導評量需求調查電話訪談表之分析 ... 80 第三節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之職業輔導評量現況與需求調查研究訪談題 綱之分析... 89 第四節 綜合分析與討論 ... 9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00 第一節 結論... 100 第二節 建議... 104 參考文獻... 106 附錄...111 附錄一 九十三年度職訓局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111 附錄二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之職業輔導評量現況調查表... 113 附錄三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之職業輔導評量需求調查電話訪談表 ... 119 附錄四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之職業輔導評量現況與需求調查研究訪談題 綱... 121 附錄五 實地參觀身心障礙者訓練機構之記錄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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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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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圖次

圖次

圖次

圖 2-2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服務流程及時程 ... 21 圖 3-1 研究架構圖 ... 36 圖 3-2 職訓機構職業輔導評量業務之現況 ... 40 圖 3-3 職訓機構職業輔導評量業務之需求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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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表次

表次

表次

表次

表 2-1 美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法案 ... 12 表 2-2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法規、行政規則與實施計畫 ... 13 表 2-3 九十二年度北部地區職業輔導評量之現況 ... 31 表 3-1 研究樣本基本資料一覽表 ... 38 表 3-2 研究程序 ... 44 表 4-1 轉介職業輔導評量現況一覽表 ... 49 表 4-2 不同公立與非公立別機構轉介職業輔導評量的現況 ... 50 表 4-3 不同縣市身心障礙人口比率之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內容滿意度的現況 51 表 4-4 不同訓練深淺經驗之機構轉介職業輔導評量現況 ... 52 表 4-5 不同訓練期程課程之機構轉介職業輔導評量現況 ... 53 表 4-6 不同障礙類別學員背景機構轉介職業輔導評量現況 ... 54 表 4-7 不同補助背景之機構轉介職業輔導評量現況 ... 55 表 4-8 職業輔導評量內容滿意度現況一覽表 ... 57 表 4-9 不同公立與非公立別之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內容滿意度的現況 ... 59 表 4-10 不同縣市之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內容滿意度的現況 ... 60 表 4-11 不同訓練深淺經驗之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內容滿意度的現況 ... 62 表 4-12 不同訓練期程課程之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內容滿意度的現況 ... 63 表 4-13 不同障礙類別學員背景之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內容滿意度的現況 ... 65 表 4-14 不同補助背景之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內容滿意度的現況 ... 66 表 4-16 不同公立與非公立別之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程序滿意度的現況 ... 69 表 4-17 不同縣市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程序滿意度的現況 ... 70 表 4-18 不同訓練深淺經驗之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程序滿意度的現況 ... 71 表 4-19 不同訓練期程課程之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程序滿意度的現況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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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0 不同障礙類別學員背景之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程序滿意度的現況 ... 73 表 4-21 不同補助背景之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程序滿意度的現況 ... 74 表 4-22 與職業輔導評量單位配合滿意度現況一覽表 ... 76 表 4-23 不同公立與非公立別之機構與職業輔導評量單位配合滿意度的現況 .. 77 表 4-24 不同縣市與職業輔導評量單位配合滿意度的現況 ... 77 表 4-25 不同訓練深淺經驗之機構與職業輔導評量單位配合滿意度的現況 ... 78 表 4-26 不同訓練期程課程之機構與職業輔導評量單位配合滿意度的現況 ... 78 表 4-27 不同障礙類別學員背景機構與職業輔導評量單位配合滿意度的現況 .. 79 表 4-28 不同補助背景之機構與職業輔導評量單位配合滿意度的現況 ... 80 表 4-29 轉介職業輔導評量需求 ... 81 表 4-30 對職業輔導評量內容需求 ... 84 表 4-31 對職業輔導評量程序需求 ... 87 表 4-32 與職業輔導評量單位配合需求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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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研究背景與動機

研究背景與動機

研究背景與動機

隨著時代的進步,一般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觀念由早期的拒絕、排斥演 進為接納與教育;由早期的隔離環境經由反隔離、去機構化的觀點,而發展為融 入社區。 聯合國於一九七五年通過「殘障者權利宣言」,將一九八一年定為「國際殘障 者年」,並提倡「機會均等與全面參與」」」」(花敬凱,民87),肯定凡是人都須給予 均等的教育,全面參與社會生活與爭取工作權利。每一位障礙者不論其障礙程度 皆有其職業的潛力,而不再把身心障礙者區分為可教育性、可訓練性與養護性, 所以有必要給予障礙者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以協助障礙者就業,以發展職業潛能 。聯合國接著在一九八二年提出「促進機會均等」,其八項工作中有關就業部分 提到「政府應與雇主、及勞工團體共同為殘障者發展有效的職業輔導策略,透過 職業輔導評量、訓練、安置、與追蹤輔導來協助殘障者享有生產性與報償性的就 業」(許天威、徐享良,民83)。 我國於民國九十一年修正的「職業訓練法」的第三條將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納入;民國九十三年修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輔導身心障礙 者就業時,應先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以提供適當之就業服務;民國八十七年「身 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對身心障礙者在職業訓練前的職業輔導評量提供了 法源依據。方韻珠(民 88)發現,目前很多的職訓機構在施行職業輔導評量上遭 遇很大的困難。 根據美國職業輔導協會對職業輔導所作的定義:「職業輔導是幫助個人選擇 職業、準備職業、安置職業,並在職業上獲得成功的過程。它以幫助個人決定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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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選擇適合自己的職業為條件」(張慶凱,民 73;引自廖信,民 83)。 而身心障礙者的職業訓練規劃和一般人是一致的,馮丹白(民 79)將訓練職 類的確定列為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規劃的首要要素,障礙者障礙的類別與程度本 身差異就很大,此外現今社會上的就業市場與就業狀況都須先了解,才能決定障 礙者訓練的職類與相關的技能水準。 職業輔導最終在職業安置,而職業安置流程中的第一步就是要做職業輔導評 量(鈕文英,民 81)。透過職業輔導評量的有效落實,才能明瞭障礙者潛在的能 力、身心障礙的程度、以及有關學習行為的特徵。進而在選擇職業訓練與就業輔 導模式時,能考量適切性與實用性,以避免造成學習與規劃的二度浪費,或造成 曲高和寡與才非所用的現象(林宏熾,民 85)。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台閩地區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報告-就業服務 與職業訓練篇,截至八十九年第三季底身心障礙者有 706,523 人;15 歲以上之身 心障礙者有 612,942 人,其中就業者只佔 19.1﹪,身心障礙者之人力資源的開發 明顯低落(內政部,民 90)。吳武典(民 83)指出身心障礙者人力資源開發的整 體策略包括上游的教育與復健、中游的職業輔導評量與職業訓練、下游的就業安 置與生涯輔導,及週遭的支持性環境。 林宏熾(民 85)指出目前的學者深信身心障礙者皆具有相當程度的職業潛能 與發展特性。而身心障礙者的工作行為和職業潛能可藉由職業輔導評量的程序來 加以評估和分類。早期以智能不足的程度來分類並未考慮身心障礙者的個別差異 極大,這種簡單而獨斷的分類並不符合身心障礙者的職業潛能,必須綜合應用醫 學、心理、社會、職業、教育、經濟、和文化上的資料來評量。 我國於民國八十七年「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第三條提到職業輔導 評量之內容可分為以下九點: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學習特性與喜好、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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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興趣、職業性向、工作技能、工作人格、潛在就業環境分析、就業輔具或職務 再設計、其他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只要經由正確與客觀的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 過程,身心障礙者的身心發展特性與職業潛在能力仍可以明確的被評估。 近年來,職業重建之相關法規皆已訂定,各縣市政府陸續開辦職業輔導評量 業務,其中職業訓練機構之受訓學員為接受職業輔導評量的身心障礙者來源之 一,而職業訓練機構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接受職業訓練與就業,有需要時會進行身 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之轉介。在此情況下,職業訓練機構目前之職業輔導評量 轉介情況為何,對評量報告內容的滿意度,評量程序的滿意度與評量單位配合情 況的滿意度等現況之瞭解為本研究之動機一。 對現況了解之後,再針對職業訓練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有何需求,評量 程序的需求與評量單位配合情況的需求等部份進一步的探討,可以了解職業輔導 評量單位在執行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的流程中,需加強改善之處,此項需求可以提 供職業輔導評量單位具體建議,並作為勞政主管之機關擬定相關措施之參考。此 為研究動機之二。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本研究旨在探討職業訓練機構在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現況與需求,並深入瞭 解在不同背景變項下職業訓練機構在職業輔導評量現況之差異情形。綜合前述之 背景與動機,本研究欲達成的目的與待答問題分述如下: 壹、研究目的 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一、瞭解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輔導評量現況。 二、探討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在職業輔導評量業務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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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貳、待答問題 一、根據研究目的一,提出下列研究問題: (一)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之職業輔導評量業務現況如何? 1-1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轉介職業輔導評量現況。 1-2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內容之滿意情況。 1-3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程序之滿意情況。 1-4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單位之配合狀況之滿意情況。 (二)不同背景變項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輔導評量業務現況如何? 1-5 不同背景變項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轉介職業輔導評量現況。 1-6 不同背景變項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內容之滿意情 況。 1-7 不同背景變項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程序之滿意情 況。 1-8 不同背景變項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單位之配合狀 況之滿意情況。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在職業輔導評量業務上有何需求? 2-1 職業訓練機構在轉介職業輔導評量有何需求? 2-2 職業訓練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內容上有何需求? 2-3 職業訓練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程序有何需求? 2-4 職業訓練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單位之配合狀況有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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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名詞釋義

名詞釋義

名詞釋義

本節就本研究之名詞進行解釋,分述如下: 一、北部地區 本研究所指北部地區,包含基隆市、台北縣、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 苗栗縣等六個縣市。 二、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係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規定: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 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所定之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本研究所指身心障礙者係指在 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職業訓練並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者。 三、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根據民國九十一年修正後之「職業訓練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殘障者 職業訓練,由職業訓練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辦理。」本研究所指 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是指接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 國九十三年度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之委託,承辦身心障礙者職 業訓練之公私立機構。 四、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輔導評量 職業輔導評量(vocational evaluation)也可翻譯為職能評估、職業評量, 是在做職業重建的第一個步驟,為達到正確的輔導安置,必須透過職業輔導 評量的過程,用有關工具和收集相關資料來發掘身心障礙者的職業潛能,來 做適當的職業訓練與就業安置。 本研究所指「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係指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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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於職業訓練時的職業輔導評量之相關業務,內容包含以下四點:身心障礙者 職業訓練機構轉介職業輔導評量、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 內容之滿意度、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程序之滿意度、身 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單位配合狀況之滿意度等現況與需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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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本研究之文獻探討先對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做一概括性的瞭解,再進一步 針對職業輔導評量作深入探討。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職業重建

職業重建

職業重建

職業重建

本節就職業重建之理論與發展歷程分別敘述。

壹、職業重建之理論

職業重建,一般又稱為職業復健(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身心障礙者因本 身障礙情形而需要政府給予服務與照顧,有就醫、就學、就業、就養四大範疇。 符和國際上將障礙者的復健工作分為醫學復健(medical rehabilitation)、教育復健 (educational rehabilitation)、社會復健(social rehabilitation)。換句話說,身心障礙 者就醫、就學、就業、就養上的輔導或安置,也就是醫學、教育、職業、與社會 復健的工作(何華國,民 83)。美國一九九二年復健法修正案(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 of 1992, P. L. 102-569)第 732 條 a 款將職業重建定義為:各項提昇就業 能力的服務措施。包括:評估職業重建需求與接受服務資格之鑑定、與工作相關 之輔導與安置、就業後的個別協助、接受服務期間的在職訓練、職業技能之培養、 身心功能復健、聽障者手語翻譯、視障者行動及定向訓練、職業證照的取得、工 具機械的改裝、輔助性科技的運用(花敬凱,民 87)。 故職業重建不只是狹隘的在個體失去工作能力時,經由專業人員提供專門的 職業訓練、職業選擇與安置、職業輔導等過程,使障礙者獲得安全及適當的就業。 廣義的說法,除了上述之意義外,還包括特殊的醫療或外科治療以恢復身體力量 或彌補障礙的服務過程。因此職業重建的目的在為障礙者提供有關職業方面的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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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練與矯治性的服務,使障礙者能充分發揮其職業潛能,使其能獲得就業機會與培 養職業適應能力,並享有自我實現的機會(何華國,民 80;Martin & Gandy, 1987; Pruitt, 1986)。 美國職業重建在本質上是以人本思想為其基本理念基礎,堅信每一個人都必 須受到同樣的尊重,並享有生存、自由及工作等之基本人權。因此可歸納出三點 理念:所有美國國民都應享有平等的權利,民主社會的成員皆負有責任提供身心 障礙者所需的特殊與必要服務,使他們能夠重新參與社會的生產與履行公民的權 利與義務;人是完整的個體,因此職業重建服務的範圍非常廣泛,須包含完整的 個人;個人皆有其獨特性,因此必須為所有接受服務的身心障礙者提供特別設計 的個別化書面復健方案(Individualized Written Rehabilitation Program)(徐中雄,民 82)。

八 0 年代生態學模式(Ecological model)興起,職業重建也深受影響。Parker, Szymanski & Hanley Maxwell(1989)認為,任何行為的發生,與其他環境因素息 息相關,環境因素與個人特質的互動關係,會影響整體系統的運作。Butterworth & Kierman(1996)強調職業重建服務過程中需要生態性介入,運用身心障礙者的社 區與人際資源,達成人與工作環境相互和諧的狀態。並藉重現代科技,以改善職 場環境,補助身心障礙者功能上的限制。在相關議題方面,如職務之開發(Job Development),職業重建專業人員必須了解就業市場,開發不同的訓練職種與就 業安置模式,進而提升身心障礙者的就業能力(Wall & Fullman, 1996)。職業輔 導評量也走向生態性評估,內容包含身心障礙者就業能力的鑑定,就業市場資訊 調查及職業分析,以及就業者職業重建需求的評估(花敬凱,民 87;陳靜江,民 84;Parker, Szymanski & Hanley Maxwell,1989)。

Rocco Cottone(1987)將社會系統理論(Sociosystemic theory)應用在職業重 建上,認為個案與其家庭是一個社會系統,復健則是另一個系統。當個案家庭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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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健之兩系統的目標一致,並有效結合在一起時,個案的職業重建才能成功。在 此系統下,職業輔導評量人員才會更加注意個案在系統影響下的就業能力。

職業重建的程序進行有其連貫性和系統性,在美國一般可分為評量

(evaluation)、計畫(planning)、處遇(treatment)、與結案(temination)四個階段 (Brolin, 1982;Rubin & Roessler, 1983)。以下就此四個階段分別敘述。

一、評量階段 障礙者所作的職業輔導評量(vocational evaluation),其目的在決定當事人目 前及潛在的身心功能水準,以找出適合其從事的工作,而透過復健服務以提供職 業訓練的機會(許澤銘、毛連塭,民 83)。 Dowd(1993)與 Breeding(2005)將評量分成三個層次:層次一,是經由面 談、有限的心理測驗與背景資料等資料收集;層次二,包含個別化分析及相關環 境的分析,如詳細的個案研究、深度的職業諮商以及或心理測驗的結果(也有可能 包括可轉移技能的分析及工作媒合),以確認職業訓練、生涯規畫或就業的目標及 策略;層次三,有系統的使用真實的或類似的工作,以協助個人職業發展,此層 次的評量過程中,包括醫療、心理、社會、職業、教育、文化、以及經濟等方面 之資料,以決定個人的興趣及能力,這一層次的評量通常用在就業最有障礙的個 人身上。 二、計畫階段 計畫階段即在根據職業輔導評量的結果與建議,會同當事人的參與,以確定 所適於從事的職業目標,以及須提供的相關復健服務。這項職業復健計畫又稱為 個別化書面復健方案。其內容包括:當事人長程的復健目標,或為達成這些長程 目標所需的短程目標、應提供的具體復健服務設施、每一項服務設施預定開始與 結束日期、評定長短其復健目標是否達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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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三、處遇階段

依據計畫階段所擬定的個別化書面復健方案,進行職業復健工作。因當事人 的不同需求而有不同的復健服務,一般就性質區分為四類復健服務:

1.醫學復健:與醫學有關的服務設施,如物理醫學(physical medicine)、復健 護理(rehabilitation nursing)、義肢支架(prosthetics-orthotics)、物理治療 (physical therapy)、作業治療(occupational therapy)、聽語治療(speech, hearing, and language therapy)、復健工程(rehabilitation engineering)、與休閒 治療(therapeutic recreation)等。 2.生活適應訓練:生活適應會影響職業適應,故生活適應訓練為障礙者職業 復健方案中的重要環節。 3.工作適應訓練:協助當事人克服工作行為的缺陷,以表現適當的工作角色。 4.職業技能訓練:根據職業輔導評量的結果,選擇適合當事人的職種,而專 精工作技能的訓練。 四、結案階段 本階段是針對已經處遇階段復健服務的當事人,提供安置與追蹤輔導的幫 助。職業的安置與維持係障礙者職業復健的最終目標,所以就業後的追蹤輔導, 為維持就業並驗證復健效果所必需。 故職業重建也就是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職業安置,與追蹤輔導等一系 列的服務步驟,因職業輔導評量會影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上是否成功,所以 職業輔導評量是整個職業重建計畫的重要依據,在整個職業重建佔有重要與決定 性的地位(吳明宜,民 90;陳靜江、林幸台,民 89;Mandeville & Brabham,1992)。

貳、職業重建之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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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為解決返國之受傷戰士的失業問題而開始重視身 心障礙者的就業問題。二次世界大戰後,職業重建更為蓬勃發展,陸續公布及修 正一系列身心障礙者法案(表 2-1)。在一九七三年之前,美國的復健理念是認為 政府應花最少的費用讓最多的身心障礙者回到職場,因此優先服務輕度和中度障 礙者。一九七三年之後,強調獨立生活及擁有尊嚴的工作為公民的權利,因此消 費者權益成為復健的重點,而服務對象也改為優先服務重度障礙者(陳方,民 94)。 美國職業重建相關法案中,在教育方面,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與修正案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0, 1997)明白指出轉銜 係幫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地由學校過渡到離校後的生活所提供之一系列成果導 向的協調活動;包括:中學後的教育、職業訓練、整合式的就業(包含支持性就 業)、成人與繼續教育、成人服務、獨立生活、和社區的參與;公元 2000 年目標: 教育美國法案(Goal 2000: Educate America Act of 1994).確立國家教育目標並加強 學校績效責任;學校-工作機會法案(School-to-Work Opportunities Act of 1994)是 為工作準備的學校法案;卡爾、帕金斯職業與科技運用教育法修正案(Carl D. Perkins Vocational and Applied Technology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8)強調職 業教育與普通教育課程的統整性,同時也強調中等及中等後教育間之銜接。以上 之法案都是從教育的角度來要求學校,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在學校轉銜至離校後生 活需要提供相關的職前準備。

在復健及公民權利法案方面,復健法案(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美國身 心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及發展障礙輔助與權利法案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ssistance and Bill of Rights Act of 2000)在保障身心障 礙者的各項權利,例如就業權利;身心障礙者相關科技輔助修正案

(Technology-Related Assistance Act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mendments of 1994)在強調輔助科技的重要性,尤其輔助科技是必要的職場調適的一種;職業 重建法修正案(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2, 1998)則說明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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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重建之定義,並需要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之服務;工作許可證與工作獎勵促 進法案(Ticket to Work and Work Incentive Improvement Act of 1999)則在提供身心 障礙者相關社會福利與醫療服務,進而保障其就業。以上法案皆在協助身心障礙 者能接受各項的服務以促進其就業。

表 2-1 美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法案

法規名稱 公布/修正年度

復健法案(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 1973 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1990 公元 2000 年目標:教育美國法案(Goal 2000: Educate America

Act of 1994)

1994

學校-工作機會法案(School-to-Work Opportunities Act of 1994) 1994 身心障礙者相關科技輔助修正案(Technology-Related

Assistance Act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mendments of 1994)

1994

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與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0, 1997)

1990 1997

職業重建法修正案(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2, 1998)

1992 1998

卡爾、帕金斯職業與科技運用教育法修正案(Carl D. Perkins Vocational and Applied Technology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8)

1998

輔助科技法案(Assistive Technology Act of 1998) 1998 工作許可證與工作獎勵促進法案(Ticket to Work and Work

Incentive Improvement Act of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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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布/修正年度 發展障礙輔助與權利法案(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ssistance

and Bill of Rights Act of 2000)

2000 資料來源:美國職業重建相關議題與發展趨勢,陳方,民 94,第一屆亞太地 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國際研討會。 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始於民國六十九年公布施行的「殘障福利法」, 之後經歷民國七十九年、民國八十四年、民國八十六年、民國九十年民國九十二 年等多次修正,其中以民國八十六年的修正幅度最大,將法規名稱由負面的殘障 改為正向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並於第四章「促進就業」中詳述身心障礙者職 業重建之相關內容,包括規範各級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障礙類別及等級,提供 無障礙個別化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時,應先辦理職業輔導 評量;視身心障礙者需要提供職業重建、創業貸款、就業輔具等相關經費補助; 職業重建係指職業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依身心 障礙者工作能力不等之差異性,提供支持性及個別化的就業服務及庇護性就業服 務等。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法規、行政規則與實施計畫詳見表 2-2 表 2-2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法規、行政規則與實施計畫 法規名稱 公布年度 殘障福利法(民八十六年改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民國 69 就業服務法 民國 81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民國 81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87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 民國 87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民國 87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民國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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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法規名稱 公布年度 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 民國 87 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民國 87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 民國 87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民國 88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 民國 88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民國 88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88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示範按摩中心(院)要點 民國 89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89 獎助視障按摩業者製作招牌計畫 民國 90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廠設立及獎助辦法 民國 91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廠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民國 91 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91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試辦要點 民國 92 補助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輔助器具作業要點 民國 92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 民國 92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92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9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 計服務計畫 民國 93 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93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除了法規的規定外,職訓局將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模式和就業轉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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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結合,建構出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系統(圖2-1),從圖2-1的身心障礙者職業重 建就業服務流程,說明就業服務歷程應該包括五個思考層面:個案的來源;由誰 負責轉銜到就業系統?誰來決定個案需要的是何種就業服務的型態?接受個案 轉入的就業服務機構或單位的權責是什麼?如果個案不適合留在職業重建系統 時,由誰負責下一階段的服務轉銜?(胡若瑩,民95) 就以上思考層面之個案來源與誰負責轉介個案至就業系統而言,有很多身心 障礙者是因為沒有適合的工作機會或雇主不願雇用等外在因素,若沒有相關的輔 導,在進入職業重建體系後,有可能再回到原點。此外,系統內部各單位間的權 責分工及協調合作,也是能否提供適切服務的重要關鍵因素。 職業輔導評量之應用情形,可以應用於職業重建初期,協助就服員判斷個案 是否適合進入職業重建系統,及協助職業重建計畫之擬定。除此,也可以在就業 安置後或職業訓練階段,施以定期或持續之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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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圖 2-1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流程圖 資料來源: 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與職業重建,胡若瑩,民 95,http://www.evta.gov.tw/balk/commser_1-01.htm 虛線代表資料傳輸流程 實線代表服務流程 教育、社政(福)機構、醫療機構轉介 身心障礙者或其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 勞政單位個管窗口受理 申請開案 公私立身心障礙職業 重建機構受理申請開案 開發就業 機會 派案 回報 評估是否適合 職業重建? 職業輔導 評量 (有判斷困難時) 上 傳 否 轉介社政 單位 是 擬定案主職業重建計畫 結案 接 受 支 持 性 就 業 接 受 一 般 性 就 業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相 關 服 務 接 受 其 他 與 案主與工作配對檢核 擬定案主就業服務計畫 追 蹤 與 否 ? 就 業 追 蹤 否 ? 業 重 建 與 仍 需 職 安置與訓 練 安 置 就 業 就業中? 否 否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結案否? 否 結案否? 追蹤輔導 是 效 益 評 估 (需重新評估或連結資源) (需重新媒合就業) (需重新評估或連結資源) (需重新媒合就業) 持 續 評 量 與 支 持 是 派案 回報 接 受 庇 護 性 就 業 與 否 ? 護 性 就 業 適 合 庇 持 續 安 置 是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每 兩 年 接 受 內政部全國生涯轉銜系統 資料交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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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資料得知,美國的職業重建發展的較早,相較之下,我國的身心障礙 者職業重建發展雖尚在起步階段,但是已經有職業重建相關法條之規定。陳方(民 94)指出美國的職業重建已進展到評估效益的階段,但因為復健過程的複雜性及 注重全面性的特質,以及提供多專業團隊取向的服務方式,導致難以評估究竟提 供何種服務,達成何種成果,以致職業重建成果的實驗研究未能普及。我國可藉 由其他國家的相關經驗,避免浪費不必要的人力與資源。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身心障礙者因為在生理與心理的特徵差異極大,因此在規劃給予職業訓練與 就業輔導前,必須有完整的職業輔導評量,才能瞭解其職業性向、能力、興趣、 身心特質、職業潛能與學習特徵,並針對其個別需求與環境因素,設計適性的職 業訓練與就業輔導模式,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成功。因此,職業輔導評量就 是指在「就業」為導向的職業輔導過程中,評量個案所具有的職業潛能和職業要 求符合的程度(邱滿艷,民 84)。 民國八十年「身心障礙者職能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職能評估項目有以下七 點:諮商晤談、身心障況、心理評量、教育評量、社會評量、工作能力評估、其 他相關復健需求之評估。民國八十七年「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第三條 提到職業輔導評量之內容可分為以下九點: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學習特 性與喜好、職業興趣、職業性向、工作技能、工作人格、潛在就業環境分析、就 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其他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 由以上內容得知我國職能評估是符合廣義上的定義。但是在給予身心障礙者 職業安置前的評量,則是針對職業安置前所做較為狹義的職業輔導評量。以下就 狹義的職業輔導評量,分別介紹其內容、流程、工具,與專業人員等四個向度深 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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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一、職業輔導評量之內容 一九九八年美國復健法案修正案中,提到職業輔導評量支內容應包括: 1.人格、興趣、社交技巧、智力與相關之功能性能力、教育成就、工作經驗、 職業性向、個人與社會調適以及潛在就業機會的評量。 2.會影響個人就業與復健需求之醫學、精神、心理、及其他職業、教育、文 化、社會、休閒與環境等因素之評量。 3.個人工作行為型態之評量,學得職業技能與發展工作態度、工作習慣、工 作耐力、以及獲致成功的工作表現之社會與行為型態所需服務之評量。 4.在工作試做期間,應定期評量個案在工作情境中的表現,以探索從事該工

作之潛能(Sitlinton, Clark & Kolstoe, 2000)。

民國九十二年「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工作手冊」將職業輔導評量之九點 內容可從,第一,人的特質;第二,工作的特質來加以說明。 (一)人的特質:評量身心障礙者的可就業性,指的是了解身心障礙者是否做好就 業準備,主要是分析他們基本的身心功能表現,同時也分析他們 的職業興趣、職業性向以及對工作的期待、要求,以作為訂定就 業方向之依據。評量內容包含 1.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2. 學習特性與喜好、3.職業興趣、4.職業性向、5.工作技能、6.工作人 格。 (二)工作的特質:評量身心障礙者所在社區的就業市場狀況與機會,也就是考慮 身心障礙者的可安置性。評量內容包含 1. 潛在的就業環境分析、 2.就業輔具與職務再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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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業輔導評量之流程 為身心障礙者提供職業輔導評量的時候,必須依據一定的程序來進行,以達 到職業輔導評量之成效。陳淑卿(民 86)於台灣省八十六學年度個別化教育方案 暨職能評估研習會上提到職能評估過程應包括以下 12 個步驟:確認個案的需求、 決定是否要推薦該個案去做職能評估、推薦、面談、個別化職能評估計畫、書寫 職能評估報告、召開會議、職業計畫、實施建議與計畫、追蹤輔導、隨即的評估、 始業宣導、大眾瞭解、行銷。

Levinson(1994)提出美國 Hiram G. Andews 職業重建中心(The Hiram G. Andrews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Center)之職業輔導評量實施過程為當個案進入 職業輔導評量中心,該中心首先以測驗方式初步了解當事人,接著開始收集與該 當事人相關的心理、教育、醫療資訊並結合其身體檢查及閱讀能力評量的結果, 將當事人安排於高口語能力、中口語能力、低口語能力等三組不同組別,此三組 之評量方向大致相同,只有使用的方法依能力而有所差異。再經過小組的專業職 業輔導評量後,此跨領域小組的成員會發展出一份書面的個別化復健計畫。其評 量時間為期兩週。該中心職業評量人員為跨學科的組成成員,包括四個職業輔導 評量員、一位職業諮商師、一位臨床心理師和三位諮商助理。 我國於民國八十七年「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第五條規定,職業輔 導評量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1.根據接案晤談結果和案主基本資料,作初步就業目標相關因素分析,以擬定 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 2.針對案主個人、潛在工作環境及個人與工作適配性進行評量,必要時轉介或 邀集有關之專業人員如就業服務、特殊教育、個案管理、就業輔具服務、心 理衛生、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及其他相關專業等人員,以團隊方式進行協商 或安排有關之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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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彙整各評量單位所提供書面之評量結果或過去之診療紀錄,教育資料等,並 視需要召開專業小組評量會報。 4.根據評量結果撰寫職業輔導評量報告,並對後續個別化服務計畫提出具體建 議。 5.案主經評量得到安置後,若由就業服務員或個案管理員發現個案有再評量之 需要時,得申請後續之評量。 為使職業輔導評量更順利的進行,於民國九十二年訂定並於九十三年修訂的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之附件一「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 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服務流程及時程」則有明確且詳細的規定(圖 2-2): 1.受理申請案件:由轉介單位之社區化就服員評量與填寫個案基本評量摘要, 轉介單位填寫就業轉銜資料表,並附個案基本資料表及職業輔導評量需求與 目的,送至各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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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服務流程及時程 資料來源: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職訓局,民 93) 個案轉介 受理申請案件 研議開案 通報 開案晤談 擬定個別化職業 輔導評量計畫 進行評量 撰寫評量報告 移覆評量報告 參與職業重建相 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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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研議開案:執行單位根據轉介資料,評估個案接受職業輔導評量的適切性及 迫切性,決定是否給予評量,並於三個工作天內通知個案與轉介機構,並應 指定一主責之評量員。 3.通報:執行單位對於決定評量之個案,應於受理個案申請後七個工作天內填 寫職業輔導評量服務通報表,知會各縣市政府取得核可,並經由轉介單位取 得家長、監護人或個案同意書。 4.開案晤談:執行單位於獲得通報核可或個案同意書三天內正式開案與個案晤 談,進行初評,決定待收集之個案相關資料。 5.擬定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主責之評量員根據轉介之職業輔導評量需求 及晤談所得之結果,研擬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內容可包括職業輔導評 量重點、職業輔導評量項目、各項評量專業人員之安排及預定評量之起迄日 期。 6.進行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輔導評量人員提供個案必要之紙筆測驗、工作樣本、 情境評量及現場試做等評量服務,並應自開案晤談起三個星期內完成評量工 作。 7.撰寫評量報告:執行單位於開案晤談起三個星期內完成評量報告,職業輔導 評量報告的基本內容至少應包括:個案基本資料、職業輔導評量需求與轉介 目的、評量內容與結果、評量結果之分析,並就職業輔導評量需求及轉介目 的,提供案主就業服務模式與職業重建之生涯規劃相關建議。此外,應檢附: 就業轉銜資料表、家長、監護人獲案主同意書、職業輔導評量計畫表、職業 輔導評量報告。 8.移覆評量報告:執行單位應將前述完整之個案評量報告移覆轉介單位及各縣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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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參與職業重建相關會議:執行單位應參與轉介單位針對個案後續職業重建工 作所召開之會議。 三、職業輔導評量之工具 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為身心障礙者施行職業輔導評量時, 要有合適的評量工具來收集個案的相關資料,才能達到確實且適當的評量。我國 於民國八十七年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第十三條有明文規定:「中央勞 工主管機關應研究發展職業輔導評量所需之必要工具」。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第三科職業輔導評量組九十年度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 量工作成果報告摘要,提到職業輔導評量組目前現有的工具可分為:心理測驗與 量表有二十二種,可分為:興趣測驗五種、性向測驗三種、智力測驗四種、人格 測驗五種、成就測驗一種、其他測驗四種、操作測驗七種等。 職業輔導評量工具種類如此多,而每一種評量工具都各有其功能,所以職業 輔導評量員在選用職業輔導評量工具時,要非常了解每一個評量工具,並善於使 用評量工具。在為身心障礙者做職業輔導評量時,要依身心障礙者的個別需求來 選擇工具,而不能依障礙類別來選擇評量工具,如此才不會只看到障礙者的限制 也同時可看到障礙者的能力(邱滿艷,民 85)。此外,因為身心障礙者之特殊情 況的限制,單以紙筆測驗是無法將其各方面之能力及潛力完全評量出來,Thomas (1997)認為紙筆測驗是最差的職業評量工具,所以在對身心障礙者進行評量時 需要並用各種方式。 以下就依心理測驗或量表、工作樣本、情境評量和在職輔導評量等四種類別 分別介紹: (一)心理測驗或量表 採用標準化心理測驗來分析個案的能力、興趣、價值觀、人格特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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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習特性等狀況。以下就智力測驗、性向測驗、成就測驗、興趣測驗、人格測 驗等五大類分別介紹: 1.智力測驗 一般智力測驗的內容包含普通能力、適應環境的能力、抽象思考的能力 和學習的能力。 2.性向測驗 性向指的是個人學習知識與技能的能力,可分為普通能力與特殊能力。 普通能力包括的有語文理解、數學推理、空間關係的認知、聯想與記憶等; 特殊能力包括的有機械性向、美術或音樂性向。 3.成就測驗 成就測驗是測後天學得的能力,一般指的是測在學校學到的能力。 4.興趣測驗 興趣的基本假設認為興趣不是天生的,而是個人從事某項活動結果而習 得的。職業興趣受環境的影響較大可塑性高,身心障礙者對職業的興趣會因 為工作上的成就感與物質回饋,而改變其喜好程度(王敏行,民 94)。興趣 的強度因人而異,強烈的興趣會引發個人行動的力量。 5.人格測驗 人格是泛指由個人的心理能力、興趣、態度、性情、思考、情感、動機 與價值能組合而成的獨特統合體。換言之,人格有其獨特性和組織性。 (二)工作樣本(Work Samples) 工作樣本被界定為良好的工作活動,它包含實際工作或職群相同或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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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業、材料與工具。其目的除了評量工作技能外,還可了解個案整個工作 人格,如工作態度、習慣、耐力、興趣、社會技能等方面的特質(何華國, 民 75)。工作樣本之種類可分成只評量一種工作特質的單一特質與測量一群 工作特質的多重特質。 工作樣本因為是一種具有明確目的操作性之活動,故有以下優點: 1.因為內容與真實工作相近,較能提高個案的受測動機; 2.藉由實際操作,個案能更瞭解本身的技能與興趣; 3.評估者能觀察到個案的實際工作行為; 4.許多項目能同時被測量到,如工作技巧、興趣、體能和工作行為; 5.真正的興趣和興趣的得分可藉由實際操作得到驗證; 6.能發現額外的醫療相關問題,例如個案操縱義肢是否有困難; 7.雇主較能信任由工作樣本的成績來預測個案的日後表現。 缺點則有以下四點: 1.評估過程需要較多的時間; 2.工作樣本的內容有可能會出現過時的問題; 3.只從工作樣本的結果,較難有效的預估個案日後在正式工作的表現,因為 真實的工作是每天性; 4.工作環境和工作樣本的環境有極大的不同。 (三)情境評量(Situational Assessments) 因為情境評量常與工作現場訓練結合,所以常被視為工作情境評量。 Hursh 與 Kerns 於一九八八年指出情境評量是模擬社區真實工作情境的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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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夠直接而真實的評量與工作相關的技能或行為。職業輔導評量與工作 適應協會(Vocat-ional Evaluation and Work Adjustment Association, VEWAA) 將情境評量定義為在被制定或是被創造的環境裡使用觀察技巧的一種臨床 評量方法(陳淑卿,民 86)。情境評量適用的場所包括:真實的工作情境、 模擬工作場所與職訓、庇護工廠或復健機構。 (四)在職評量 利用社區真實的工作場所,讓個案在其中實際工作,評量員藉此來評量 個案從事這項工作適當與否,若適當且同時有工作機會,就立刻安置就業。 其評量項目包括:工作技能是否符合雇主要求、工作行為是否能符合要求、 工作環境是否為無障礙與是否需要特殊輔具或職務再設計以達最佳的工作 表現。 我國在職業輔導評量工具之研發雖不遺餘力,但仍顯不足。而根據台北 市政府勞工局第三科職業輔導評量組九十年度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工 作成果報告摘要,在職業輔導評量工具之限制有以下五點: 1.國內現有的職業輔導評量工具有很多都是從國外引進,缺乏國內常模之建 立。 2.職業輔導評量工具之常模、施測對象、障礙類別不同的因素,使得在選擇 評量工具時有所限制。 3.情境評量與工作試做之場所欠缺。 4.職業輔導評量測驗工具分類標準不一,造成歸類之困難。 5.有許多評量工具價格偏高,並不常被使用,但又不可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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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職業輔導評量之專業人員 有好的評量制度、好的評量工具,也必須要有優秀的專業人員來執行,才能 有良好的評量效果。美國職業輔導評量的過程通常是由專業的職業輔導評量師 (vocational evaluator)分析求職者的技能、興趣與工作意願等,再依分析結果建 議適當的就業、訓練等事宜。因為職業輔導評量要能達到以下四個目的: 1.客觀反映出個案在職業方面的天賦與需要。 2.正確預測個案適合從事的職業。 3.找出個案想從事或轉換的職業。 4.找出個案在工作中所遭遇的障礙。 所以在施行職業輔導評量時,職業輔導評量師必須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邱 滿艷,民 82)。實施職業輔導評量之專業人員必須受過什麼訓練,在美國多以復 健輔導或職業輔導評量等系、所培植這方面人才(徐中雄,民 82)。至於要取得 合格的職業輔導評量師(Certified Vocational Evaluation,CVE)則有二道手續: 一是由職業輔導評量與工作適應協會審核是否具有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的碩士學 位,外加一定時間的實習及工作經驗;一是通過工作適應與職業輔導評量師資格 委員會(Commission on Certification of Work Adjustment and Vocational Evaluation Specialists, CCWAVES)所舉辦的資格考試(邱滿艷,民 82)。例如 Pennsyvania 州規定職業輔導評量員的資格,必須符合下面其中一項: 1 持有合格學院或大學的職業輔導評量或相關學系之碩士或碩士以上之學 位。 2 持有合格學院或大學的評量、特殊教育、心理學、公共健康復健、社會工 作、語言病理學、聽覺學、職能治療或其他人類服務領域的學士學位;以 及在評量、教育、工業藝術、工業工程、職能治療、復健諮商或其他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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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領域之一年工作經驗(Vocational Evaluator, 2002)。 工作適應與職業輔導評量師資格委員會也規定合格的職業輔導評量師必須 具備的基本能力,包括工作分析、職業資料、身心障礙者的特性、工作樣本、心 理測驗、個別化的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情境評量、學習式的評量、報告計畫發展 的內容及溝通的能力、生活技能、職業晤談、工作調整,以及職業訓練等(邱滿 艷,民 82)。 民國八十七年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第八條明定「職業輔導評量應由 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職業輔導評量員之遴用與培訓,應依『身心障礙者就業服 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辦理」,第九條規定職業輔導評量員要對具有 就業意願而需協助之身心障礙者提供下列七項服務:「1.發展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 計畫;2.按案主之個別狀況,利用各類職業輔導評量方法,評量案主潛能;3.分 析潛在就業環境;4.協同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按主與就業相關之評量;5.撰寫職業 輔導評量報告;6.提出個別化服務計畫建議事項;7.其他有關職業輔導評量工作。」 由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規定職業輔導評量員所應提供之服務可知, 職業輔導評量員除了要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專業的評量外,也必須根據身心障礙者 的需求與其他專業人員做科際合作的評量,以協助個案找到適合的工作;其工作 之專業知能所涉及的層面很廣。 職業輔導評量既然是一種專業,其職業輔導評量員就必須具備相當的專業知 能。根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第八條明定職業輔導評量員之遴用與培 訓,應依「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辦理。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第四條規定職業輔導 評量員應具備下列其中一種資格: 1.經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或具有合格特殊教育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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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格領有證書者。 2.大專院校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等相關科系所 畢業者。 3.大專院校非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等相關科系 所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一年,工作績優,且經專業訓練滿八 十小時,或經專業訓練滿一百六十小時者。 4.高中職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二年,且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 務專業訓練滿二百四十小時者,或高中職畢業,經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專 業訓練滿四百小時者。 由以上之法條規定,專業人員所應具備之學歷與訓練共分四種,依學歷與經 歷之不同,所應接受之專業訓練時數就有所不同。此外,對於專業訓練也有明文 規定,如第七條規定專業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進修訓練。第八條及第九條則分別 對基礎訓練課程與進修訓練課程清楚訂定之。 基礎訓練課程包括下列二種, 1.一般課程:包括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法規、勞工法規、專業倫理及工 作手則等; 2.專業課程:包括身心障礙專業課程、社會工作專業課程、諮商輔導專業課 程及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專業課程、會談技巧、同理心 訓練等。 進修訓練課程可分為共同性課程與專業發展課程二種。共同性課程包括志願 服務工作研習及個案管理等課程;專業發展課程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 計、就業輔具、就業成長團體、就業適應輔導及督導訓練等。 由以上之法規探討,可以得知我國明定職業輔導評量需由職業輔導評量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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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專業人員來實施,且對職業輔導評量員應具備的資格與其工作職責有明白規定。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北部職業輔導評量之現況

北部職業輔導評量之現況

北部職業輔導評量之現況

北部職業輔導評量之現況

國內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之實施現況,可分為學校體系、醫療復健體系 與勞政體系三部分。學校體系以國中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為服務對象,醫療 復健體系多為肢體障礙或精神疾患做職前準備之職業輔導評量,勞政體系則服務 各類別有就業需求的身心障礙者,其負責單位,分別為教育部、衛生署及勞委會 (陳靜江、林幸台,民 89)。 陳靜江(民 89)指出,勞政單位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為主責單位,理應 建立跨專業與機構間之合作關係,有效整合各專業間之評量工作,以身心障礙者 之需求為導向。因此,需要建立跨專業之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網絡,以符合多元與 個別之需求。 民國九十二年北部各縣市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情形差異性極大,其中以台北市 在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就開始評量業務,是最早實施職業輔導評量的縣市;台北縣 在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開始;苗栗縣則在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開始;基隆市尚未 開始;桃園縣尚未開始;新竹縣尚未開始。至於委託辦理的單位,台北市為伊甸 基金會與心路基金會;台北縣為育成基金會與伊甸基金會苗栗縣為幼安教養院 (表 2-3)。 目前北部地區勞政體系之職業輔導評量以台北市較具有規模及初步成果者。 台北市是由北市勞工局所屬身心障礙者就業資源中心負責職業輔導評量之業務 ,其運作過程,是以邀集台北市已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相關福利團體共同商議, 就專業領域提供建議,以決定執行方式。因此,其運作方式以委託公、私立單位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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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結合中央、地方與民間資源成立台北縣身心障礙勞工職業輔導評 量中心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相關業務,並透過公開評選出育成基金會與伊甸基金 會來執行台北縣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工作。 表 2-3 九十二年度北部地區職業輔導評量之現況 縣市別 委辦單位 備註 基隆市 無 尚未開始 台北市 伊甸基金會、心路基金會 民國八十八年五月開始實施職業輔導評量 台北縣 育成基金會、伊甸基金會 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開始實施職業輔導評 量 桃園縣 無 尚未開始 新竹縣 無 尚未開始 苗栗縣 幼安教養院 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開始實施職業輔導評 量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北部各縣市除了開始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時間早晚不同外,在職業輔導評量 也有不同的發展,但是令人關心的是職業輔導評量的結果對職訓機構在職業訓練 過程中是否有所助益,是否能夠真正切合身心障礙者之就業需求,才是職業輔導 評量之目的。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職業

職業

職業

職業輔導評量之應用

輔導評量之應用

輔導評量之應用

輔導評量之應用

職業輔導評量的目的就是要協助身心障礙者確認未來的職業方向,順利的接 受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進而進入就業職場。Caston & Watson(1990)指出,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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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業輔導評量可以提供有關個人以下資訊(1)工作能力、(2)不同型態的職務及 工作活動的表現、(3)執行不同職業角色的能力及(4)為達成功就業所需的一 般技能及特殊訓練的需求。 王敏行(民 92)指出職業輔導評量的結果不僅可以協助就業服務相關人員擬 定服務目標與策略,進一步就業安置,更可以提供職業訓練機構篩選適當學員, 釐定教學課程之參考。 方韻珠(民 88)調查研究結果,職業訓練機構在實施職業輔導評量感覺困難的 理由有三點,分別是工具的缺乏、評量結果無法與職業訓練結合和教師缺乏相關 知識。劉彩虹(民 95)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執行現況調查研究結果,轉介個 案以職業訓練機構之受訓學員居多,這個結果會因為接受職業訓練的受訓學員, 於訓練期間及將結束階段,應已逐漸具備所訓練的就業技能,並做好就業準備, 若職業輔導評量結果和所接受的訓練無法結合,如此不但浪費訓練資源,更耗費 個案職業重建的期程。 職業輔導評量的實施需要跨專業的人員來進行,美國 Hiram G. Andews 職業 重建中心職業評量人員為跨學科的組成成員,包括四個職業輔導評量員、一位職 業諮商師、一位臨床心理師和三位諮商助理(Levinson, 1994)。劉彩虹(民 95) 研究結果,由問卷填答者之職稱可以知道,職業輔導評量員占 50%,其餘尚有職 能治療師和物理治療師等專業人員。 Power(2000)指出,若是對個案施行適當且正確的評量,在就業安置的過程 中就可以避免許多錯誤。美國 Gannaway 和 Sink 於一九七八年發現在職業輔導 評量之後,所評出的職業才能分數與職業選擇有.82 相關係數(Caston & Watson,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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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和轉介者職業輔導評量目的有高度相關,顯示職業輔導評量員能依個案或轉 介者之轉介目的執行。

在職業輔導評量方式的運用方面,Breeding(2005)指出,當只有使用簡短的 晤談與有限的心理測驗就寫出評量報告時,會因為資料收集不夠充足,或使用不 合宜的評量工具而造成不完整的評量,這個結果會導致職業重建計畫無效。

Grasso, Jitendra, Browder 和 Harp(2004)指出,只使用標準化測驗應用於智能 障礙者的工作表現及工作性向時,因為標準化測驗無法反映真正的工作情境,所 以這些資料無法代表智能障礙者的真正工作潛能。 Montgomery(1996)以精神障礙者為例,進行職業輔導評量方法與成功就業 預測準確度之相關研究,發現以心理計量測驗工具(psychometric testing)方式進 行職業輔導評量,則其就業預測準確度 20%、以工作樣本(work sample)方式為 50 %、以情境評量(situational assessment)方式則為 68%,若三種方式同時使用則 高達 95%。 陳明顯(民 93)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之執行與應用結果分析-以高雄市勞 工局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為例,訪談是最被常使用且效果極佳的評量方式;標 準化工具受限於常模,只能參考;情境評量與現場試做因受限於現實環境的缺 乏,故施測的比例偏低。 在執行職業輔導評量需要時間方面,陳明顯(民 93)就職業輔導評量時間之研 究結果,發現職業輔導評量總時數皆在法令規定內,但是以天數計符合法令規定 者約佔六成。而職業輔導評量員認為要在規定的三個星期內完成評量,在執行上 有困難。原因除了個案因素,情境評量與現場試做需要較長時間,且現場試做還 受限於廠商安排不易等因素。 在應用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方面,Caston 和 Watson(1990)在抽樣 185 個個案 之研究發現,僅有 31%依照州立職業復健處的職業輔導評量建議去工作,其餘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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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則未從事建議書所建議之工作。 陳明顯(民 93)針對高雄市博愛職訓中心進行職業輔導評量之相關研究發 現,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書之應用情形 1.有超過九成的轉介者認為職業輔導評量報 告對個案有正向幫助,但是超過半數轉介者未將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應用於個案。 2.轉介者認為職業輔導人員宜與轉介單位保持聯繫以延續應用效果。3.轉介者認 為缺乏專人在完成職業輔導評量後與轉介單位合作提供個案後續服務。未將職業 輔導評量報告應用於個案的原因有以下四點(1)職業輔導評量人員交給轉介者 職業輔導評量報告的時間太晚,(2)職業輔導評量的時間不恰當,完成職業輔導 評量時個案已結訓或畢業,(3)沒有完整的個案管理系統,導致個案職業輔導評 量資料未做有效的移轉,(4)職業輔導評量報告之建議職種與市場需求有落差。 由以上之相關文獻探討得知:職業輔導評量可以評量出個案之就業潛能,也可提 供訓練機構釐定教學課程之參考,協助個案得到適切的就業安置。因此,職業輔 導評量對個案接受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是有所幫助,但是必須同時運用多種評量 方式以求其準確度,才能協助個案成功就業。雖然職業輔導評量可以有助於職業 訓練機構,但是將評量結果應用在受訓學員尚未達五成。王筱婷(民 94)智能障礙 者職業輔導評量結果之運用及其就業適應之相關研究-以中部地區六名智能障 礙者為例,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書之建議很好,但是難以在社區中找到適當的資源 提供給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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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根據研究動機、研究目的與文獻探討的結果,本研究之研究方法包含問卷調 查法與訪談,其中訪談又分為電話訪談與實地訪談。在問卷方面,利用自編之「身 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之職業輔導評量現況調查表」(附錄二)進行資料的蒐集, 並將所得之資料予以統計分析處理。在訪談方面,以自編「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機構之職業輔導評量需求調查電話訪談表」(附錄三)進行電話訪談,以期能收 集較為深入之需求資料。並以立意抽樣的方式採取二所職訓機構為訪談對象,以 自編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之職業輔導評量現況與需求調查研究訪談題 綱」(附錄四)進行訪談,以進一步瞭解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在進行職業輔 導評量的現況與需求。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架構

研究架構

研究架構

研究架構

第一、現況部份:調查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在實施職業輔導評量的現 況,依據轉介職業輔導評量現況、評量內容滿意度、評量程序滿意度與職業輔導 評量單位配合之情況等方面發展問卷結構。探討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之公私 立性質、不同縣市身心障礙人口比率、機構從事職業訓練工作之經驗深淺、機構 在訓練時間的長短、受訓學員的障礙類別、機構有無接受補助等六個變項在辦理 職業輔導評量時的影響。 第二、需求部份:則探討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轉介職業輔導評量現況、 評量內容滿意度、評量程序滿意度與職業輔導評量單位配合之情況等四個項度來 探討其職業訓練機構在職訓過程中,對於職業輔導評量有何需求。 依據研究背景與動機及文獻探討,設計本研究架構如圖 3-1 所示:

數據

圖 2-2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服務流程及時程  資料來源: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職訓局,民 93)個案轉介 受理申請案件 研議開案 通報 開案晤談 擬定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 進行評量 撰寫評量報告 移覆評量報告 參與職業重建相關會議
表 4-13    不同障礙類別學員背景之機構對職業輔導評量內容滿意度的現況  障礙類別  N  Mean  Rank  Sum of Ranks  Z  檢定  單一  7  5.93  41.50  -0.793  多重  5  7.30  36.50 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  Total  12  單一  7  6.43  45.00  -0.095  多重  5  6.60  33.00 學習特性與喜好  Total  12  單一  7  5.86  41.00  -0.971  多重  5
表 4-23    不同公立與非公立別之機構與職業輔導評量單位配合滿意度的現況  機構  N  Mean  Rank  Sum of Ranks  Z  檢定  公立  2  4.50  9.00  -1.327  私立及財團法人  10  6.90  69.00 與案主或轉介機構之聯繫情形  Total  12  公立  2  5.75  11.50  -0.387  私立及財團法人  10  6.65  66.50 規定的時間內收到評量報告  Total  12  2.不同縣市身心障礙人口比率之機構與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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