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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資料彙整與分析

第二節 資料分析

壹、樣本敘述統計

敘述統計20以親代及子代資料個別描述;其中,表 4 將包括樣本一及樣本 三之親代相關統計值,表 5 將包括樣本二及樣本三之子代相關統計值。

一、親代資料

(一)個人屬性

樣本一及樣本三中,性別比例相當(各佔 47%與 48%),男性稍少;平均年 齡以樣本一較高(59.5 與 47.05),但皆未達 65 歲,代表仍屬於壯年人口;教育 程度中兩樣本完成學年分別為 5.83 年及 8.84 年,顯示樣本一因篩選樣本的結 果,其教育程度略低於樣本三;有無工作方面,樣本三有工作之比例略高於 樣本一(77%與 44%),但於是否工作性質為家族企業上比例則差不多(皆為 4%)。樣本一約有 17%在配偶狀態上於婚後經歷改變,相較之下,樣本三僅約

20 相關變數定義參考第五章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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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遇到上述情況。子女數量兩樣本數量相當(3.61 人與 3.16 人);是否行動不 方便、自評健康較差在樣本一中比例皆高於樣本三(16%相對 10%與 21%相對 7%),顯示老化對親代所帶來的影響。

(二)代間互動

於代間互動上,58%樣本一認為與兒子關係好,略低於樣本三之 61%;此 情況亦發生於與女兒關係之衡量上,樣本一與樣本三分別為 58%與 62%。

(三)居住環境

本研究考量受訪者目前住所是否屬於部分住宅形式以設定虛擬變數,進 而對應該樣本在群體間是否有顯著差異;變數設定分為(1)住宅形式為別墅、

透天厝或農村式相對於(2)5 樓以下公寓、6 樓以上的大樓或其他等。前項住宅 形式相較於後者通常具有較多居住空間,故設定為虛擬變數納入後續分析。

於比例上,樣本一居住於特定住宅形式比例略高於樣本三(74%與 70%)。

樣本一總居住面積約為 44.21 坪,每人享有約 13.28 坪空間;樣本三則分 別為 44.35 坪及 9.55 坪;由上可知,兩樣本於總居住面積相當,但每人享有 面積則以樣本三較低。

二、子代資料

(一)個人屬性

子代樣本二與樣本三之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孝道觀念、有無工作、

是否為家族企業工作、是否初婚、是否為長子、未婚手足數量等屬性比例皆 相仿,分別為男性皆佔 53%,平均為 25.43 歲,接受教育學年約為 14 年;孝 道觀念分數分別為 34.84 與 34.85;約 74%有工作,但僅 5%為家族企業工 作;11%為初婚,31%為長子,平均未婚手足數為 1.58 人。

不同世代同住傾向、孝道觀念對親子同住之影響 年齡 59.5(3.23) 59.51(3.13) 59.56(3.33) 47.05(4.29)b 47.06(4.09) 46.44(4.12) 47.89(5.1) 教育程度 5.83(4.35)b 6.25(4.71) 5.4(3.91) 8.84(3.94) 8.63(3.89) 8.88(3.92) 9.52(4.08) 居住面積 44.21(37.59)b 47.13(41.98) 41.19(32.21) 44.35(32.25) 44.53(36.79) 42.22(21.91) 46.7(26.06) 每人享有居住面積 13.28(13.94)b 14.27(16.66) 12.26(10.35) 9.55(7.1)b 9.35(7.15) 8.77(6.1) 11.36(7.97) 註:數值為平均數或比例;( )內為標準差;a表卡方檢定 p 值<0.1;b表平均值 F 檢定 p 值<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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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25.43(0.52) 25.43(0.51) 25.42(0.54) 25.43(0.52) 25.43(0.52) 25.41(0.51) 25.44(0.57) 教育程度 14.41(2.28) 14.45(2.17) 14.34(2.47) 14.44(2.27)b 14.19(2.13) 14.73(2.42) 14.94(2.4) 孝道觀念 34.84(4.95)b 36.42(4.24) 32(4.88) 34.85(4.92)b 34.64(5.14) 34.74(4.65) 35.8(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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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子代資料敘述統計表(續)

樣本群 子代樣本(樣本二) 對應樣本(樣本三)

屬性 全體

N=668

傾向同住 N=430[64.4%]

傾向不同住 N=238[35.6%]

全體 N=657

親代與受訪子代同住 N=397[60.4%]

親代與其他子代同住 N=152[23.1%]

親代不與子代同住 N=108[16.4%]

居住環境

住宅形式 0.51(0.5) 0.52(0.5) 0.49(0.5) 0.51(0.5)a 0.65(0.48) 0.32(0.47) 0.28(0.45) 住宅權屬 0.38(0.49) 0.38(0.49) 0.39(0.49) 0.38(0.49)a 0.14(0.35) 0.78(0.41) 0.72(0.45) 居住面積 44.81(47.37) 45.92(53.05) 42.8(34.85) 44.99(47.67)b 51.1(38.62) 35.84(39.58) 35.42(76.51) 每人享有居住面積 11.35(12.3) 11.5(12.94) 11.08(11.09) 11.37(12.36) 11.57(7.38) 11.51(16.01) 10.4(19.31) 註:數值為平均數或比例;( )內為標準差;a表卡方檢定 p 值<0.1;b表平均值 F 檢定 p 值<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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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間互動

代間互動之變數亦普遍相仿;約 4%接受親代照顧子女,10%接受親代協 助做家事;70%與父親關係好,89%與母親關係好;23%於過去一年曾接受親 代金錢支援21,47%樣本二及 46%樣本三於過去一年曾提供親代金錢支援22; 64%樣本二及 65%樣本三認為有兄弟協助照顧親代重要,但僅 58%認為有姊 妹協助照顧親代重要。

(三)居住環境

該面向下之變數於兩樣本間比例亦相仿;樣本二與樣本三皆約有 51%住 於別墅、透天厝或農村式;總居住面積於樣本一平均為 44.81 坪,於樣本二中 為 44.99 坪;每人享有面積則分別為 11.35 坪/人與 11.37 坪/人。

住宅權屬是指目前住所權屬為自有、租用、借用、配置公家、公司或工 廠宿舍及配置眷村等;相對於其他住宅權屬狀況23,本研究認為前述指定權屬 類型對子代而言較有自主權,亦即隱含子代於住宅資源上的相對滿足,故對 於子代而言較可能形成獨立狀況;於比例上,樣本二及樣本三皆約 38%隸屬 上述權屬狀況。

貳、卡方檢定與單因子變異數檢定

一、親代同住傾向

由單因子變異數檢定可知(見表 4),同住傾向於受教學年平均值上具有差 異,顯示傾向同住者教育程度較高;Chu 等人(2011)的研究曾提及現代化假說

21 指一般生活費。

22 包括零用錢、生活費等。

23 包括父母所有、配偶父母所有、子女所有、子女配偶所有及其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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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ization Hypothesis)24對家庭組織型態的影響,可能導致核心家庭的增 加;相對於親子同住現象上的式微,本研究分析指出同住傾向與教育程度上 的正相關,顯示子代潛在反哺意願並未消失,而僅是未能完全體現於親子同 住現象上而已。

在代間互動上,與兒子關係及與女兒關係等變數於兩群組間具有差異,

傾向同住者與兒子或女兒關係好的比例(66%與 61%)皆高於傾向不同住者(51%

與 52%);即便孝道對於華人具有一定的規範、期待,但兩代之間若存有矛盾 或較差的關係時,則可能造成代間關係的不確定性與衝突(Luescher &

Pillemer, 1998);根據卡方檢定結果,當親代與子代之間的關係維持良好,相 應於該文獻之論述將導致同住傾向的形成。

居住面積或每人享有居住面積的大小與同住傾向息息相關(Isengard &

Szydlik, 2012),同住與否最重要的可能是是否具有足夠的居住空間,而於樣 本一的檢定中顯示,親代傾向同住或不同住在總居住面積平均值上具有差 異,因而得以解釋兩者存在某種程度上的相關。

其餘屬性包括性別、年齡、有無工作、是否為家族企業工作、配偶狀 況、子女數量、工作或行動不便、自評健康及住宅形式等則未發現於同住傾 向上具有差異性,而待後續透過模型建立進一步分析。

二、子代同住傾向

由表 5 可知,性別於同住傾向間具有顯著差異,兩群體(傾向同住與傾向 不同住)在性別上比例為 37%與 80%,傾向不同住者男性比例極高。Kureishi 與 Wakabayashi(2010)曾提到,傳統社會中是以家族裡面的第一個小孩被視為 奉養父母的當然對象,尤其當第一個小孩是男性時,更承擔了這種「使命」,

24 該假說內容包括教育的普及、女性社經地位提升及傳統價值觀的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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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而言,其他子女則被認為在成年後將逐步離家。回應於分析結果,當傾 向不同住者多非家族中長子時,其傾向不同住而離家獨立或許是因應社會價 值的結果,因而凸顯了傾向與性別上的相關性。另一方面,傾向同住者女性 比例較高或許也符合 Lee 等人(1994)的研究:女兒在現代社會中已逐步取代兒 子的功能,尤其是在女兒社經地位上的提升後,多半將力行對於父母親的回 饋;回應至表 5 分析結果,女性子代渴望透過同住來展現對於親代的回饋,

進而導致傾向與父母同住。

孝道觀念分數如同預期在兩組間具有差異,傾向同住者分數較高(36.42 比 上 32)。有無工作對於同住傾向也有顯著差異,傾向同住者有工作比例較高 (77%與 68%);工作上的穩定象徵個人社經地位上的成就,Takagi 與

Silverstein(2011)的研究曾提到,世代之間因相對資源上的貧富差距或供需狀 況,而可能將親子同住視變為某種程度上「交易」的結果25。本研究分析中以

「是否有工作」做為子代資源條件的初步判別,並納入「是否為家族企業工 作」以區分工作性質。顯然當子代在有工作的前提下,與回饋父母的同住傾 向具有某種程度相關,但是否為家族企業工作則未達差異,推測可能係比例 太低而未能判別差異26

在「是否為長子」的交叉檢定中,該身分對於同住傾向上具有差異;然 而檢定結果顯示「傾向不同住者」為長子的比例反而較高,其與預期結果不 符。長子常被期待作為奉養父母的預定人選,但此結果是否符合長子本身的 期待卻甚少討論。就本研究分析結果而言,似乎隱含了長子在傳統孝道的期 待與個人傾向之間可能有某種程度的衝突。

25 該研究透過教育程度、工作性質及收入狀況等方面進行比較;期將工作性質依勞工位階(Labor Position)作數種區分,並發覺「為自己工作者(Self-employed)」在發生親子同住的機率上是較高的,

因為該類工作時常為家族企業工作,進而促使世代的同住。

26 該類工作人數僅佔全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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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父親關係及與母親關係在交叉分析中皆達顯著差異,傾向同住者與父 親或母親關係好的比例皆較高(75%相對 60%與 93%相對 80%)。另外在代間的 金錢互動中,傾向同住者接受親代金錢支援的比例低於傾向不同住者,似乎 隱含子代在接受金錢支援的情況下反而可能傾向不同住;而就子代是否提供 親代金錢支援而言,提供金錢支援與傾向同住似乎亦呈現正向關係(傾向同住 者約 51%提供金錢支援,傾向不同住者僅約 39%),即當子代具有實際經濟上 的支持時,在觀念上也是傾向同住奉養的心態。陳淑美、林佩萱(2010)的研究 中顯示,當兩代具有金錢支援來往時將對實際親子同住現象的發生有正向效 果;於理想的居住安排中,當子女以金錢奉養父母時將正向影響親代同住傾 向 (類似於前述子代提供金錢支援所導致的正向關係),但當父母提供子女金 錢支援時則為不顯著。本研究結果顯示親代對於子代的金錢支援可能導致子 代在同住傾向上的負面效果,在利他的觀點上似乎也反映了(1)親代對子代的 協助及(2)子代對親代的回饋之間的不對等關係,與陳淑美、林佩萱(2010)的 結果相仿。

在子代手足對於照顧親代是否重要的分析上,傾向同住者認為「有兄弟

在子代手足對於照顧親代是否重要的分析上,傾向同住者認為「有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