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不動產稅之相關規定
第六節 贈與稅之之稅法及課徵規定
一、課徵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贈與稅如何進行申報
(一)贈與人若在一年之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價值超過法規規定之免稅額時,
應當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日後 30 天內辦理贈與稅之申報。
(二)贈與人若為時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本國籍者,應向戶籍所在之地國稅局、
稽徵所進行申報;若其為時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外之本國籍者或外籍人士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向臺北國稅局進行申報。
三、何人需要繳納贈與稅: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由贈與人改為受贈人:
(一)贈與人行蹤不明。
(二)應繳納稅額超過法定期限,且於中華民國境內無相關財產可執行之人。
(三)當贈與人過世時,其所贈與之財產尚未進行課稅。
四、贈與稅之計稅方式:
(一)贈與總金額:扣除不列入贈與總金額之財產,每年所贈與之財產全數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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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贈與淨額之計算方式=贈與總金額-扣除額-免稅額
(三)應繳納贈與稅之計算方式=贈與淨額 × 10 % 五、贈與稅之稅率及累進差額表
(一)贈與發生日在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至 98 年 1 月 22 日以前適用:
表 3-8 贈與稅稅率表 贈與淨額 稅率
% 累進差額 贈與淨額 稅率
% 累進差額 67萬元以下 4% 0元 557萬元~802萬元 21% 615,800元 67萬元~189萬元 6% 13,400元 802萬元~1558萬元 27% 1,097,000元 189萬元~312萬元 9% 70,100元 1,558萬元~3,228萬元 34% 2,187,600元 312萬元~434萬元 12% 163,700元 3,228萬元~5,009萬元 42% 4,770,000元 434萬元~557萬元 16% 337,300元 5,009萬元以上 50% 8,777,200元 資料來源:遺產與贈與稅節稅手冊(2015)
(二)若是贈與之行為發生與 2009 年 01 月 23 日以後,使用統一稅率為 10%:
六、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中第 20 條規定,符合下列之項目不列入贈與之總額:
(一)將財產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公益、文化、慈善機關。
(二)將財產捐應給全數以公股經營之事業或國有事業機構。
(三)將財產捐贈給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如下列六種:
1. 教育機構 2. 文化產業機構 3. 公益團體 4. 慈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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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宗教團體
6. 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人花費於受扶養人之醫藥費、生活費、及教育費。
(五)依據民法中第 1138 條之規定,作為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之農作物,
不列入贈與之總額。若有以下兩種情形,應追繳其應繳納之贈與稅:
1. 受贈人自獲得贈與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主管機關 所規定之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2. 於主管機關所規定之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 者。
備註:若是該受贈人因過世、該土地被徵收或依據法令變更其為非農業用地,
不包含於此。
(六)夫妻間相互贈與。
(七)財產為子女婚嫁時父母所贈與,其總金額為 100 萬元以內。
七、贈與稅免稅額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 減除免稅額 100 萬元。」。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本 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 達 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 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二)依財政部 94 年 12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87540 號公告,贈與日期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贈與免稅額為 111 萬元。
(三)依 98 年 1 月 21 日總統令公布贈與日期自 98 年 1 月 23 日起免稅額為 2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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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扣除額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中第 21 條之規定,若是贈與之財產中有負擔者,如貸款,
可做為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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