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宗教、种族或社会的集体在他们的经济活动中具有特殊不利的 条件,正象俗语所说,他们是受到了歧视。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歧视已 经大为减少,这是一件突出的史实。契约安排替代身份安排是解放中世纪奴 隶制度的第一步。犹太人在整个中世纪得到生存的可能是因为有市场部门的 存在,在其中,尽管有官方的迫害,犹太人能够工作并且维持他们自己。清 教徒和公谊会教徒能够移民到新世界,因为他们能在市场里累积足够的资金 去这样做;尽管在他们生活的其他方面受到限制。在南北战争后,南方各州 采取许多措施来对黑人施加法律的限制。在任何规模上从未采取的一个措施 是对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设立障碍。没有设置这些障碍显然并不反映对黑 人免除限制的任何特殊关怀,而却反映了对私有财产的基本信念是如此强 烈,以致能超越了对黑人歧视的愿望。维持私人财产和资本主义的一般法则 是黑人的机会的一个主要泉源,并且允许他们比不维持这一法则的情况下取 得较大的进展。举一个较为普遍的例子,在任何社会中,保存歧视是性质上 最垄断的领域,而对特殊肤色和宗教团体的歧视在具有最大竞争自由的那些 领域却是最少。
正象第一章所指出的那样,经验的一个难于理解之处是:尽管有这个 历史证据,在一个资本主义社会中,主张进行基本性变革的声音最响和为数 最多的人往往来自受歧视的少数集团。他们趋向于把他们经历的残余限制归 因于资本主义,而不承认自由市场是一个主要因素来使这些限制缩小到它们 现有的程度。
我们已经看到,自由市场如何把经济效率和不相关的各种事实相分隔。
正象第一章所指出的那样,面包购买者不知道面包是由白人还是黑人、是由
基督徒还是犹太人种植的小麦所做成。结果,小麦生产者处于最有效地使用 资源的地位,而不管社会可能对他雇用的人员的肤色、宗教或其他特征的态 度。此外,也许更为重要的是:自由市场具有把个人的经济效率和其他特征 相分开的经济动机。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除了生产效率以外的倾向性的人和 没有这种倾向性的人相比,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具有这样的倾向性的个人实 际上比没有这样倾向性的其他个人提高了自己的成本。因此,在自由市场中,
后者会把前者赶走。
同样的现象具有广泛得多的意义。我们往往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即:对不同的种族、宗教、肤色或者任何其他事项进行歧视的人不会由于这 样做而蒙受损失,他不过是把代价添加在别人身上。这个观点可以和一个国 家在其他国家的产品上征收关税并不伤害自己的谬论相提并论。两者都是同 样错误的。例如,反对从黑人那里购货、或与黑人并排工作的人会因之而限 制了他的选择范围。一般说来,他必须为他购买的东西支付较高价格,或为 他的工作取得较低报酬。或者,用另一种方式来说,我们中那些把肤色或宗 教看作不相干的人结果能买到一些较为便宜的东西。
这些意见也许能说明,在对歧视下一定义或加以解释时,存在着真正 的问题。进行歧视的人会为此而支付代价。他好象在“购买”被 他看作为“产 品”似的东西。除了一个人不赞同其他人的“口味”以外,很难看出歧视还 有任何意义。假使个人愿意付出较高代价倾听一个歌手而不是另一个歌手唱 歌,我们不把它看作为“歧视”——或者至少不是同样令人厌恶的意义上的
“歧视”,虽然我们会把它看作为“歧视”,假使他愿意付出较高价格而让一 种肤色的人,而不是另一种肤色的人为他服务的话。两种情况之间的差异是;
在一种情况下,我们赞同这种“口味”,而在另一情况下,我们不予赞同。
除了我们同情和同意于一种口味和否定另一种以外,导致要一个漂亮 的而不是丑恶的仆人的口味和导致要黑人而不是白人或要白人而不是黑人的 口味之间在原则上有无任何区别呢?我的意思并不是说,所有口味是同样的 好。相反地,我深信,一个人皮肤的颜色或他双亲的信仰本身并不构成应以 不同方式对待他的理由;应该根据一个人是什么和在干什么进行判断,而不 应根据这些外表特征来进行判断。对于其口味这一方面和我不同的那些人的 偏见和狭隘的看法,我感到遗憾并且对他们表示轻视。但是,在一个以自由 讨论为基础的社会中,以我而论,适合的办法是设法说服他们,使他们认识 到他们的口味是不好的,从而,应该改变他们的观点和他们的行为,而不要 使用强制的力量来把我的口味和我的态度强加于人。
公正就业的立法
公正就业实施委员会曾在许多州中被建立起来,其任务在于防止在就 业过程中由于种族、肤色或信仰的原因而受到“歧视”。这种立法显然要引 起对人与人之间自愿订立契约的个人自由的干预。它使任何这种契约受到州 的批准或不批准。这样,它构成了一种在大多数其他情况下我们会反对的那 种对自由的干预。况且,正象大多数其他的对自由的干预一样,受到法律限 制的个人很可能并不是那些甚至赞成法律的人希望制裁其行动的人。
例如,有这样一种情况:有一些为邻近居民服务的食品铺,邻近居民 非常不愿意从黑人店员那里购买东西。假设食品铺之一有一个店员的职位空
缺,而适合于这个空缺的第一个申请店员职位的人恰好是个黑人。让我们设 想,由于法律的原因,这家商店必须雇用他。这个行动的影响将是减少这家 店铺的生意,而把亏损强加在店铺主的身上。假使公众的偏爱相当强烈,它 可能甚至会使店铺关闭。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店主会优先雇用白人而不是 黑人作为店员;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不表示任何偏爱或他自己的偏见或口 昧。他可能只是传递公众的口味。他好象是在生产顾客愿意为之而付款的劳 务。然而,他受到了法律的损害,并且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唯一受到法律损 害的人,而该项法律禁止他从事于这种活动,也就是说,禁止他迎合公众的 口味来雇用一个白人而不是一个黑人的店员。该法律企图消除其偏好的那些 顾客所受到的影响的程度,却由于商店数目的限制,从而他们必须由于一个 商店的停业而支付较高的价格。这种分析能够扩大到一般情况。在大多数情 况下,当雇主们采用把非生产技术性因素当作与就业有关的因素来考虑的政 策时,雇主们或是在传递他们的顾客的偏好,或是在传递他们的其他雇员们 的偏好。正如上面指出的那样,雇主们具有一种典型的动机;他们会想方设 法避开他们的顾客或他们的雇员的偏好,假使这些偏好使他们花费更高的代 价的话。
公正就业实施委员会的人争辩道:在就业问题上对人与人之间订立契 约的自由进行干预是应该的,因为,当两个人在物质生产能力方面具有均等 条件时,拒绝雇用黑人而不拒绝白人的个人就是伤害别人,即:在这一过程 中具有特殊肤色或信仰的集团的就业机会受到限制。这个论点涉及到严重混 淆两种情况非常不同的伤害。一种是积极的伤害,即:一人用体力伤害另一 人,或迫使他签订他没有同意的契约。明显的例子是一个男的用铁头棍棒打 另一个人的头。不太明显的例子是在第二章里论述过的溪水污染。第二种是 消极的伤害,它发生于两个人不能找到相互可以接受的契约的时候,就象在 我不愿意购买某人要向我出售的一些东西时一样.因此,我使他处于比我买 这些东西时较为不利的地位。假使整个社会偏好爵士乐的歌手,而不是歌剧 的歌手,它肯定会增加相对于后者而言的前者的经济福利。假使一个爵士歌 手能找到工作,而一个歌剧歌手却不能,这仅仅意味着:公众认为值得为爵 士歌手的劳务而花钱,而歌剧歌手却不值得。这位歌剧歌手是受到公众的口 味的“伤害”。假使人们的口味相反,他将处于较优的地位,而爵士歌手则 受到“伤害”。显然,这种伤害非不涉及任何不自愿的交换,或使第三方负 担费用和得到好处。我们具有充分的理由能使用政府以防止一人向另一人施 加积极的伤害,也就是说,防止使用强迫手段。但我们没有什么理由能使用 政府以避免消极的“伤害”。
相反地,这种政府于预会减少自由和对自愿的合作施加限制。
把公正就业实施委员会的立法所接受的原则应用于其他的问题会使该 法的支持者几乎全会感到憎恨。假使政府能说,个人不应由于肤色或种族或 宗教而在就业上受到歧视,那末,政府也同样能说,个人应该由于肤色、种 族和宗教而在就业上受到歧视,如果多数人投票赞成的话。希特勒的纽伦堡 的法律和限制黑人权利的南方各州的法律都是和公正就业实施委员会在原则
把公正就业实施委员会的立法所接受的原则应用于其他的问题会使该 法的支持者几乎全会感到憎恨。假使政府能说,个人不应由于肤色或种族或 宗教而在就业上受到歧视,那末,政府也同样能说,个人应该由于肤色、种 族和宗教而在就业上受到歧视,如果多数人投票赞成的话。希特勒的纽伦堡 的法律和限制黑人权利的南方各州的法律都是和公正就业实施委员会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