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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身分識別和身分竊用

第二節 身分竊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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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之姓名、身高、性別等等。此種資訊通常以人工即可判讀,有一 望即知,即可當場確認,如姓名;有些為半公開資訊,如身高。因而顯 性型資訊敏感度或私密度較低,亦稱為人工判讀型資訊。而隱性型資訊 則需透過機器才能判讀,甚至須經過特殊專業訓練的極少數人才能解 讀機器的判讀結果,如血液、指紋、視網膜、虹膜、DNA 等各種生 物特徵資訊,又稱機器判讀型資訊。

學術界在這一領域的研究成果是分散和起步性的,沒有形成系統 的理論體系,還不足以為解決身分識別問題提供一個堅實的、可即用 的理論基礎。12但這似乎也是必然的,因為就身分識別而言,其應用 目的不一,方式多變,且會隨著時代進步而變化。

第二節 身分竊用的概念

第一項 從竊用途徑的角度來定義

身分竊用自古有之,並非是一種新型犯罪。比如,一方利用長相 相似而冒充本人的故事在不少處傳出。而時至今日,金融機構還常常 收到官方發送的文件,要求各機構注意某某人等之身分證被冒領的事

12 參考閩庆飞、季绍波、仲秋雁,「身分盗用的发展及其治理和研究趋势」,大连理工学院《公共管

理学报》,第四卷,第一期, 2007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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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常見的情況是本人之身分證被近親(大部分是兄弟姊妹,甚至有 孿生手足)至戶政機關冒名掛失後冒領。雖偶有發生,但是此種類型 的身分竊用的難度相對較大,因為這種身分的冒用必須還要有實體上 的相似,機率低,所以受害範圍也相對較低。常見的身分竊用是竊取 他人身分資料,偽造或變造他人身分證,將本人照片換成持證行為人 的照片,以冒用他人身分,進行下階段之不法行為。

另有一說為,身分竊用真正被重視源於電腦和網際網路的廣泛應 用。由於電腦使用日益頻繁,人與人之間並非按照傳統的物化標準(如 長相)來區分,而是根據一系列的資訊來辨認。在美國,社會保險號 碼、母親的姓、銀行帳號、信用卡卡號、電子郵件號碼已經成為最主 要的識別身分的標準,而這些標準基本上都是用電腦進行處理。13因 此,身分竊用犯罪常被認為是資訊時代的產物。

第二項 從竊用目的的角度來定義

歹徒竊用身分的目的主要在於實現其經濟目的。歹徒通過掌握被 害人的名字、地址、社會保險號碼、銀行帳戶、信用卡卡號、母親的 姓、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從而用被害人的身分來申請貸款,辦理 信用卡等財務服務,將其財務責任嫁由身分本人負擔,從中牟取不法

13 參考陈立峰,「浅议身分盗用犯罪问题」,《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第 6 期总第 98 期, 2005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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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行為。其它的竊用目的則較多元,通常是為了獲得身分本人的 特權(privilege),如特殊通行權限等,以進行其他目的,如恐怖破壞行 動等。本研究之範圍主要針對於前者,即歹徒竊用身分的目的主要在 於實現其經濟目的。

第三項 從與詐騙犯罪比較的角度來定義

身分竊用與欺詐有一定的相似性。詐騙是指故意隱瞞真相、虛構 事實以損害他人利益。而身分竊用往往是歹徒竊取被害人的名字、地 址、社會保險號碼、銀行帳戶、信用卡卡號、母親的姓、出生年月日 等個人資料並利用它們來冒充被害人的身分。而身分竊用的特徵即故 意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式來損害他人利益。因此,身分竊用常見 於詐欺罪一種手法,稱為「身分欺詐」(Identity Fraud)。

第四項 從竊用途徑和目的相結合的角度來定義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以及一些新的身分竊用形式的出現,

對身分竊用的定義也出現了新的發展。首先,雖然電腦是獲取身分資 訊的主要途徑,但是並非是唯一途徑,因此,純粹從獲取資訊的途徑 來定義顯然有失偏頗;其次,身分竊用不僅為了獲取經濟利益,有時 候歹徒是利用被害人身分對他人進行侮辱或者誹謗。因此,目前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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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竊用比較通行的定義是:非法獲取被害人個人資料來冒充其身分,

以實現非法目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