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現行我國對身分竊用問題的處理
第一節 我國個人身分識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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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現行我國對身分竊用問題的處理
我國針對身分竊用問題並無任何專法處理,而是散見於各法律中,
而且《刑法》上也沒有身分竊用罪名,亦無將身分竊用列為加重要件 之法條。目前身分竊用本身不是一個單獨的罪行,大多是以「冒用他 人身分」過程時會產生之「偽造私文書」加以處理。而「冒用他人身 分」手段,在現實生活中以偽、變造他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大宗。在網 際網路上,常見的則是被稱為「網路釣魚」(Phishing)的詐騙方法詐取 重要個人資料,進而取得被害人的帳號控制權,進行交易,或冒其名,
再擴大詐取其社交網路上其他人的個人資料。
第一節 我國個人身分識別制度
第一項 我國戶籍制度與個人身分識別制度的發展
在傳統社會之中,每一個人都是以戶籍身分存在於國家之中,並 無現代意義的個人身分存在。這一情形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戶籍賦 役功能的逐步弱化而開始發生變化。
我國戶籍制度起源很早。中國古代歷代政府用以稽查戶口、徵收 賦稅、調派徭役、維護統治秩序的制度。戶籍是登記、管理人戶的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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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亦稱籍帳。春秋時發展為書社制度,25 家為社,「社之戶口書於 版圖」,版即戶籍。秦國商鞅變法後,嚴格戶籍管理,又將之與軍事 編組相結合。秦統一後,使黔首自實田,遂系田畝於戶籍。漢代定戶 律,作為徵收人口稅和分派兵役、力役的依據。戶籍這時是人口、土 地、賦役三種冊籍的合一。唐代也是三年一造戶籍,每年做異動登記,
戶籍制度趨於完備。 宋代,土地私有制進一步發展,徵收賦稅漸以 田畝為主,戶籍遂按有無土地分為主戶、客戶,並按土地多少分別戶 等(農村分五等)。同時,設置各種單行的田畝帳冊圖簿,地籍逐漸 從戶籍中分離出去。宋以後,金的戶籍登記包括男女老少,較宋為全 面。元代則戶類、戶等複雜,戶籍制度頗亂。明初整理戶籍,進行人 口普查,頒發戶帖,登記戶種(民戶、匠戶等)、原籍貫、現籍貫、
居住地、各口姓名、性別、年齡、與戶主關係等,相當完備。
清初,戶籍散失。順治初,為徵收丁銀,行戶籍人丁編審制度:
將戶籍分為軍、民、灶、匠四類,以戶為單位核登丁口,造丁冊,其 他人口不備載。康熙五十一年(1712)丁銀全部併入田賦,人丁編審作 用消失。乾隆五年(1750)首令歲奏民數,次年規定通過保甲系統統計 男女老少全部人口,保甲成為戶籍管理的基礎,一直沿用下來。此時,
戶籍已與賦役無關了。267
267 http://www.hudong.com/wiki/中國古代戶籍制度,(前次檢索日: 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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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中國的門戶被西方列強強行打開之後,傳統社會自己 自足的自然經濟遭到徹底破壞。19 世紀後半葉出現了資本主義經濟 形態,社會經濟結構的變遷導致傳統戶籍網路的破壞,也使得建立在 傳統戶籍基礎上的社會與國家的關係發生了急劇變化。順應這一歷史 潮流,晚清政府起草了歷史上第一部戶籍單行法規。這部法規雖然沒 有頒佈,但它打破了傳統戶籍理念,解除了封建社會長期束縛在人們 身上的戶籍繩索,為民國戶籍法律體系的構建奠定了基礎。1911 年,
晚清政府在考察歐美各國之後,認識到「憲政之進行無不以戶籍為依 據,而戶籍法編訂又必由民法與習俗而成」, 在參考東西各國之良規 的基礎上制定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戶籍法》單行法規。該法規共八 章、184 條,其內容可分為戶籍的管理、人籍、戶籍、罰則四個部分。
該部法規的主要特點在於:首先,將戶籍吏、戶籍局置於法規的第一 章和第二章,突出了戶籍管理機構的地位,反映了政府在觀念上仍視 戶籍為管理人口統制的手段,強化戶籍統制功能。其次,法規區分了 人籍和戶籍。人籍主要是關於個人出生、死亡、婚姻、繼承、國籍等 比較個人化的資訊資料,戶籍則是以家庭為單位,關於移籍、入籍、
就籍、除籍等家庭資訊資料。法規將表現歐美個人主義的個人身分證 書和體現中國家族主義的傳統戶籍相結合,剔除了傳統戶籍中資產登 記專案。戶籍開始成為傳遞人口資訊、個人私權保障的工具,而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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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是國家管制人口的工具。但,《戶籍法》制定後未及頒佈,晚清 政府便滅亡了,《戶籍法》隨之擱淺。因此,晚清政府戶籍制度實際 上仍沿襲了清中後期的保甲制度的一些做法,將人戶「編牌入甲」。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以後,在推行鄉自治的基礎上,參照英、美、
德、日等國戶籍及人事登記的法律制度,於 1931 年正式頒佈了中國 歷史上第一部《戶籍法》。1934 對該法修正,並于同年施行,1946 年對該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並公佈並施行。該法分通則、籍別登記、
身分登記、遷徙登記、變更登記、登記申請、罰則、附則,共八章 61 條。與晚清的《戶籍法》相比,具有把人事登記與戶籍登記合二 為一、推行身分證制度、確立了「以戶立戶」的編戶原則等。不過,
在實踐中,因國內外局勢動盪,南京國民政府《戶籍法》並未得到很 好實施。268
中華民國台灣戶籍制度可溯及自日治時代,當時的日本政府為順 利統治台灣,便利用戶籍制度蒐集台灣人民的個人資訊,以做為社會 控制的工具。直到二次大戰結束,國民政府接收台灣,戶籍制度的地 位仍未改變。直到終止戒嚴,恢復戶警分立的正常狀態,戶籍制度的 地位才逐漸轉換成國家為遂行社會福利的工具。現行的戶籍制度係依
《戶籍法》之規定辦理,主管機關為中華民國內政部,主要分為身分
268 窦希铭,《民国初年户籍制度变迁研究——行政立法的社会效应浅析》,法律图书馆 法律论文数
据库,2009-3-12,來源: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9750,(前次檢索日:201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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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及遷徙登記。舉凡出生、死亡、結婚、離婚等涉及身分變更者,
皆屬身分登記之範圍。269《戶籍法》是在台灣個人身分證明的來源。
除了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以外,現行戶籍制度衍生出來的戶籍謄本、
戶口名簿是公、私機構經常要求個人提供,以玆核對的有效身分證明 文件。
第二項 國民身分證沿革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是《戶籍法》的產物,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1946 年內政部公布《國民身分證實施暨公務員首先領證辦法》,
率先由中央及省級公務員於 1946 年 10 月領發國民身分證,民國 36 年開始普發國民身分證,之後經過 1954 年、1965 年、1975 年、1986 年以及 2005 年 12 月 21 日共計 5 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歷代的身 分證無論在格式、註記事項、紙張顏色、男女證分色上均有所不同,
身分證之註記欄由全面開放改為正面膠封,到 2005 年則採用膠膜雙 面護貝,每一張身分證的變革都象徵著社會的變遷與時代的進步。
第 1 代國民身分證:抗戰勝利後,政府於 1947 年 5 月初次發行 身分證。臺灣地區自 1946 年全面清查戶口結束,1947 年 5 月開始依 照戶籍法規定製發國民身分證。第 1 代國民身分證採雙頁折疊式,紙
269 參考自:http://zh.wikipedia.org/wiki/戶籍,(前次檢索日:201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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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為白色,發給對象為 18 歲以上的國民。特別的是,身分證欄位中 有項「指紋符號」,「○」、「ˇ」記錄每人手指的指紋;類似同心圓的
「斗」狀紋路,以「○」記錄,有如畚箕紋路狀的「箕」狀紋路,則 以「ˇ」記錄。不過,登錄指紋的工作,因戰亂緣故並未確實執行。
1954 年第 1 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配合整理戶籍,政府於 1954 年 5 月第 1 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將領證年齡由 18 歲降為 14 歲,
並刪除指紋箕斗及公民資格等欄位。
第 2 代國民身分證:係 1954 年換發,仍採雙頁折疊式,紙張為 藍色,發給對象為 14 歲的國民,配賦個人「口號」,桃溪(5)口字第 0013 號,刪除指紋符號、公民資格、寄籍、義務勞動,另增加蓋戳 記、戶籍記事等欄位。
第 3 代國民身分證:1965 年 4 月至 1966 年 5 月係第 2 次換發國 民身分證,將國民身分證格式改為單頁,面積較舊證小 2 分之 1。改 採單頁式,男女分色,男為淺綠色、女為淺紅色,正面上加封透明膠 套,欄位增加血型、家中排行,共計 14 項欄位。1969 年 7 月起,配 合電腦作業,自出生登記即配賦統一編號(即現行的身分證統一編 號)。
第 4 代國民身分證:1975 年 10 月至 65 年係第 3 次全面換發國 民身分證,1976 年為加強偽造措施,並於正面套印內政部大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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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適用於全國。最大變革是廢除「口號」,完全採統一編號,男為淺 藍色、女為奶油色,採單面式,證內計有 14 項欄位。
第 5 代國民身分證:1986 年 1 至 12 月係第 4 次全面換發國民身 分證,1986 年因改註及人貌改變等因素再次全面換發,該新證特點 如下:1、證面縮小便利攜帶;2、欄位精簡,減少出生別、血型、教 育程度(因教育程度可透過教育主管機關調查取得,教育程度登記非 絕對必要,故於 1997 年修正戶籍法時,刪除該規定,廢止教育程度 登記)、戶口校正、備蓋戳記、戶籍記事等 6 欄位;3、擴大封膠面積,
以防偽變造,正面封膠,背面除住遷註記、役別、職業欄外均封膠;
4、照片加大,以利識別;5、增列出生地,以彌省籍隔閡。第 5 代國 民身分證採取正面全封,背面半封,男為土黃色、女為桃紅色,證內 計有 11 項欄位。使用期間,廢除本籍登記(為根本解決省籍問題,
進一步避免地域偏狹觀念,加強國家認同,於 1992 年 6 月 29 日修正 公布戶籍法,刪除有關本籍規定之相關條文,廢止本籍登記,戶籍法 第 16 條配合修正為出生地登記)、職業(1997 年修正戶籍法,有鑑 於行職業登記與個人權利義務無實質關係,且異動頻繁申報意願低,
資料不完整,爰廢止行職業登記)等欄位。
第 6 代國民身分證:自 94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95 年 12 月 31 日 止,辦理第 5 次換發。新證格式採取以紙卡製作,全面封膠安全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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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為橫 8.57 公分、直 5.4 公分,大小與一般信用卡、健保卡相同,
規格為橫 8.57 公分、直 5.4 公分,大小與一般信用卡、健保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