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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身心障礙學生家庭支援服務的實施與現況

本節先以相關文獻來探討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家庭支援之項目與方式,再 分別以國內外實施現況來說明目前所執行的相關措施與作法。

壹、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家庭支援之項目

胡雅各、郭慧龍(民 90)認為若以家庭支援服務內容為「體」,則傳遞家 庭支援服務的方式為「用」,「體」與「用」應相互配合,方能給予家庭完整的 服務。雖然,近年來特殊兒童家庭支持的主題受到立法及學者們的重視,但對於 支援服務的內容及方式尚未有明確的規範,加上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大多以行政 方便為考量,使得在辦理特殊兒童支援服務和親職教育活動上缺乏積極的想法和 作法,甚少顧及到家長的想法和需求(黃志雄、楊在珍,民 91;劉城晃,民 90)。

近20 年來,身心障礙兒童的父母參與(parents involvement)受到廣泛重視,

所謂父母參與即父母直接介入子女的學習活動或協助教師教學或指導兒童學習 或決定課程安排等,對特殊兒童的父母實施親職教育的目的,其一是提供父母充 分而正確的知識使其能適當的教育子女,其二是使父母能成為勝任的教師助理

(魏俊華,民 86)。由上述研究結果可歸納出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家庭支援,

目的在「賦權增能」-保障其父母參與教育權及增進家庭效能,而提供支援之項 目,主要提供包括福利法規相關資訊、復健與訓練方法、醫療與教育諮詢、行為 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

洪麗遠(民81)、陳玉賢(民86)、張嘉芳(民87)、楊登惠(民89)等人 針對家庭提出相關支援項目與途徑,歸納整理如下:

一、辦理家庭訪問、家長座談會、家長成長團體、家長讀書會、親子同樂會、

親師聯誼等。

二、提供家長諮詢服務、提供家長教育研習機會。

三、成立親職教育成長團體,分享家庭生活或教養子女經驗。

四、彙編各類醫療及專業資訊、教育資源、輔導方法及相關法規,並出版親 職教育刊物。

五、善用家庭聯絡簿,隨時聯繫障礙子女在學校或家庭之表現,強化親師合 作功能。

六、結合社會福利、民間社團,照顧經濟負擔過重家庭。

七、結合社會或宗教團體,提供特殊兒童家庭各項服務。

八、結合大學院校相關社團,擔任障礙學生輔導老師,減輕父母教育子女問 題。

九、依法敦聘特殊兒童家長一人以上擔任家長委員會委員,鼓勵家長積極參 與特殊兒童之安置、個別化教育計畫與執行。

十、正視障礙子女的缺陷,發展優勢能力,激發個人潛能。

十一、鼓勵家庭休閒活動,培養親子休閒技能與興趣。

十二、鼓勵家庭成員互助,增加家庭凝聚力。

貳、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家庭支援之方式

家庭支援服務方式包括生活津貼、輔具設計、物質支援、親職教育、親職訓 練、家長參與和家長支持團體等(Manalo & Meezan,2000)。親職教育是目前家 庭 支 援 方 案 中 一 個 重 要 的 組 成 要 素 和 主 要 的 實 施 方 式 (Heller, Miller &

Hsieh,1999)。過去,親職教育的實施著重在訓練家長,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家長 學習正確的教養方式和知能,幫助其改進教養方式,以便能更勝任父母的職責(楊 登惠,民89;羅湘敏,民 84)。

一、家庭支援服務的實施原則

理想之家庭支援服務的實施,最重要的是在原則的掌握。目前學校或機構所

提供家庭支援服務的方式,有一些共通的原則,均是強調多元的服務方式,依活 動性質不同,包括:親師懇談、家庭聯絡簿、家長手冊、學校通訊、個別化親師 會議、家庭訪問、輔導諮詢、父母成長團體、諮商團體治療,舉辦研習會提供資 訊服務等方式。

靜觀國內目前家庭支援服務的提供方式相當多元,但如何能真正落實,不會 流於徒具形式、零散的資訊提供,則需靠專業人員對身心障礙者家庭需要的評估 與瞭解,針對其實際需求與需求項目的輕重緩急來提供支援服務,以滿足家長與 整個家庭之個別需求。在提供家庭支援服務之前,專業人員必須與家庭成員作一 妥善的協調磋商與合作,方能徹底解決需求與問題之所在。基於此,Illinois Planning Council on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1991)提出家庭支援服務的提供 必須把握以下幾點原則,包括:

(一)以「整個家庭」為支援的重點。

(二)提供家庭各種資源,以減少家庭壓力並維繫正常運作功能。

(三)提供社區導向的服務,即所提供的服務足以滿足家庭生活在一般社區 環境下的需求。

(四)提供支援的對象包括所有的特殊需要的家庭。

(五)障礙者的家庭終其一生可能都需要支援服務。

(六)提供支援服務之前,需要先瞭解每一個家庭獨特的長處和需要。

(七)只要家庭有需要,他們都應該獲得所需要的支援。

(八)專業人員需考量家庭的自主性。

二、家庭支援服務需求的差異性

家庭支援服務應以家庭的需要為依歸,而非由提供服務的機構主觀判斷。且 隨著障礙子女的成長,家庭需求之內容是會有所不同的。研究指出提供的家庭支

援服務項目似乎會隨著時間變化有所不同,例如以密西根州為例,從 1983 到 1986 年間家長組成顧問委員會、個案管理、在宅服務、臨時托育等家庭服務逐年增加,

而親職課程和支持性的父母團體的服務反而減少(Herman & Hazel,1991)。Hanson 與Lynch(1989)二人即強調專業人員要能敏銳覺察障礙者及其家庭的個別狀況 與需要。

綜合盧嫦瑜(民 80)、王天苗(民 82,民 84,民 85)、林惠芳(民 82)、秦 文力(民83)、陳小娟(民 83)、許櫪文(民 84)、張世慧(民 85)、陳明聰與王 天苗(民86)、張淑燕(民 86)、陳訓祥(民 87)、郭芳嫻(民 87)、胡雅各及郭 慧龍(民90)、呂婌華(民 93)、Reyes-Blanes,Correa 與 Bailey(1999)等人之 研究,影響家庭支援服務最常被考慮的背景變項有二:

(一)家庭變項:其中包含教養者的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職業、宗教信 仰、教養責任負擔程度、孩子數、家庭狀況、居住地區,以及家庭收入總額、收 入能否維持開銷等變項。

(二)障礙者個人變項:其中包含就學年級、出生序、年齡、性別、障礙類 別、障礙等級等變項。

鄭翠娟(民92)提倡家庭支援的策略要能把握4P要素,即(1)正向的

(Positive):給予鼓勵與讚賞,勿將溝通焦點放置於問題上。(2)個別的

(Personalized):符合父母個別需求的備忘錄。(3)事前準備(Proactive):

對即將面臨的事件、班級規則、學校政策和期望;即在問題惡化之前先通知家長。

(4)夥伴關係(Partnership):鼓勵父母對協同服務團隊作評論並能快速提出問 題。魏俊華(民85)認為諮商的方式可以達成以下親職教育目的:(1)支持父 母由情緒中脫離。(2)指導父母正確的管教態度協助父母瞭解聽障兒童的身心 特質與獨特需求。(3)提供父母認識有關的社會福利和資源。(4)解決父母在 教育子女時的困難。因此諮商是提供家庭支援的另一個值得採用的方式。

參、家庭支援服務之實施現況

(承上頁)

民國 86 年公布實施的特殊教育法修正案,除了規定特殊教育向下延伸到三 歲、早期療育、轉銜和家庭支援等工作重點,此外其還擴充了原先的規定,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 24 條規定,學校應提供「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這些相關服 務措施包括了無障礙環境、教育輔助器材、學習協助、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 庭支援、家長諮詢等相關支持服務。而在特殊教育法第 26 條規定中更進一步闡 明「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 支援服務。」,這更清楚說明了學校應為身心障礙學生家庭提供之支援服務項目。

93 年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其中彰化縣、台北市、台北 縣為獲得特優之縣市,因此以下便分別就此三縣市之執行現況,並參考雲林縣、

台中縣與台南縣家庭支援服務之相關措施,以說明國內目前身心障礙學生家庭支 援服務執行的情況與作法。

(一)彰化縣家庭支援服務與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統

彰化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2、26 條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訂定了 93 學年度彰化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實施計畫,在實施計 畫中強調了結合家庭、學校及社區資源,提供特殊教育學生之家庭特殊教育相關 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整合性之服務。規定各級學校之服務 內容應包含特殊教育資訊、特殊教育諮詢、心理支持輔導、辦理親職講座、申請 各項補助、最少限制環境等相關服務,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報相關之服務成果。

此外,彰化縣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訂定「特殊教育行政支援 系統聯繫及運作方式實施要點」,要點所指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統組織,結合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及其他相關組織,建立完善的行政支援系統。此支援系統 所需辦理之事項如下:

1.通報系統之建立。

2.轉銜服務之聯繫。

3.特教訊息之提供:將特教資訊刊載於相關刊物,並建立網路,適時傳達特 殊教育相關服務。

4.特殊教育之推動:協調或委託大學院校、特教中心、特教學術單位、各級 學校及民間團體等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親職教育講座、專題講座、觀摩會、

展覽會、座談會、冬夏令營等活動。

5.復健與醫療諮詢: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衛生醫療單位及專業團隊合作,提 供教師、學生及家長之復健或諮詢服務。

6.社政福利申請之協助: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社政單位聯繫,以提供學生及

6.社政福利申請之協助: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社政單位聯繫,以提供學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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