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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轉銜服務之規劃與實施

分述如下。

第一節 轉銜服務之相關概念

壹、轉銜服務的意義

轉銜,含有銜接(linkage)、橋的意思(Halpern, 1994;Inge, 1992)。

基本上而言,「轉銜」或可說是一種過渡時期、一種轉變,或是由一種型 態至另一種型態,亦或是一種階段至另一階段的過程(林宏熾,1999)。

每個人的一生經歷很多轉銜的階段,這可能是從國小到國中,從國中到高 中(職),或是工作的轉換等(鈕文英,2003),其意味目前的結束,以及 一個嶄新未來的開展。因此生長與發展即是個體持續不斷的轉銜歷程,因 此生命亦可視作一系列大大小小的轉銜(魏俊華,1996)。就美國轉銜的 精神而言,轉銜服務係指學生尚未進入新的或不同單位之前所提供的一系 列專業服務措施,其用詞有以「轉銜教育」(transition education)或「生 涯教育」(career education)來界定較長時間的轉銜服務,並強調轉銜服務 係進行於教育階段之中;亦有稱之「轉銜」(transition)、「轉銜服務」

(Transition Service)、或以不同階段區分的「轉銜規劃」(Transition Planning)一詞解釋(林宏熾,2003a)。

美國特殊兒童學會(CEC)生涯發展與轉銜部門(The Division of Career Development and Transition,簡稱 DCDT)的主席 Halpern 認為轉銜的概念 不只是從學校到工作的轉銜,而是一種過程,其對轉銜的定義如下:

於一個社區中,由學生身分轉移至成人階段的一種角色轉換狀

態,這些角色包括就業、接受中學後教育、維持家庭、適當地參 與社區、體驗滿意的個人和社會關係。而強化轉銜的過程包括學 校活動方案的介入與行政間的協調合作、成人服務機構的參與與 社區內的自然性支持。轉銜的基礎應於小學及中學階段開始,並 以生涯發展的觀念來引導(Halpern, 1994, p.117)。

林宏熾(2006a)認為從廣義的觀點來看身心障礙者的轉銜,它是連續 而終身的。以個人、家庭為核心,依身心障礙者能力與需求,設計合宜良 善的課程、服務、活動和方案,同時需要團隊的協助,以提供身心障礙者 適宜、適時的生涯規劃與安置。

由上述轉銜服務的意義可知,轉銜服務旨在幫助身心障礙者於轉銜階 段時獲得一系列專業服務與相關措施,促使身心障礙者做好轉換與銜接工 作。成功的適應在各轉變階段中所經歷的人、事、物,並且處於不同環境 時能有良好的調整與配合,就可以化危機為轉機(傅秀媚,2006)。

對身心障礙者而言,面對生命中各階段的改變,皆需付出相當大的心 力來適應。尤其國小六年級學生正處青春期的前期階段,在此階段需面臨 生理及身體、認知及道德、社會與情緒及角色轉換等改變(Godfrey,2003), 轉銜的經驗對即將進入國中階段的國小學生而言是困難且有壓力的

(McElroy,2000)。成功的轉銜服務計畫能降低家庭與兒童轉換環境時的 壓力,若能儘早著手規劃轉銜服務計畫,將能使兒童對新環境、新計畫的 適應更為良好,同時也能提高家庭對其接受之服務的滿意度(Rosenkoetter, Fowler, & Hains, 1994)。因此轉銜的基礎應建立在中、小學階段,以生涯 發展的概念為依歸,在就業、交通、社區、個人獨立生活與休閑娛樂等方 面提供必要的訓練與支持(林幸台,2001)。

貳、轉銜服務的重要性

國內學者對轉銜的重要性提出見解,林宏熾(2003b)認為教育轉銜

的主要目的在於教育輔導與教育安置,其重要性在於協助障礙學生進行教 育轉銜前的教育評估與評量工作、進行教育方面的規劃及教育安置並協助 學生自我決策,以進行個人之教育轉銜提升教育生活品質;王為國(2005)

認為藉由轉銜的進行,可讓不同文化、教學風格間作相互的配合而得運 作;透過銜接教育的設計,可讓學習內容保持一貫性;所以,轉銜服務的 積極推動會是良好教育的開端。謝淑珍(2001)亦指出,只要是經過良好 規劃的轉銜計畫,將會產生重要的影響,包括:1.激發孩子的學習潛能及 幫助孩子適應新的環境;2.家庭成員會更願意並更有能力持續參與孩子的 教育計畫;3.參與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員更具意願,去適應及配合孩子的特 殊需求。滿光哲(2008)亦指出一個良好而縝密的轉銜服務對特殊兒童而 言,可以延續早期教育經驗、增強學習新經驗的動機與視野、提昇自我的 信心和能力、增進與其他同儕間的關係、建立教師與兒童間的互信感。

一個流暢的學校轉銜可以幫助學生在新的環境中有安全感,感到放鬆 與舒適,讓學生覺得自在並具有歸屬感(Stig, 2002)。因此要提供完善的 轉銜服務,其內容需針對個別學生需求、教學、相關服務、日常生活技能 獲得、社區經驗等內容,以協助各階段移轉到下一階段時得到需要的服務。

参、轉銜服務的內涵

Jefferson 和 Putnam(2002)兩位學者指出,轉銜服務是明確規定在個 別化教育計畫中有系統、有目的之活動,以協助特殊學生從學校過渡到成 人的社區生活。

2004 年之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IDEA)規定轉銜服務應包含:教學、相關服務、社區經 驗、就業發展、其他離校後的目標、日常生活技能、功能性職業評量等七 項(林宏熾,2006c; Johnson, 2004;Neubert, 2006;Steere, Rose, & Cavaioulo, 2007;Savborough & Gilbride, 2006)。

我國亦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03)中說明轉銜服務的內容應 包含: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 等項目。並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2009)第十九條規定 轉銜計畫中應包含之內容如下:1.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2.各階段專業服 務資料;3.家庭輔導計畫;4.身心狀況評估;5.未來安置協助建議方案;6.

轉銜準備服務事項。

由上述資料可知,目前各國對轉銜服務應包含的內涵各有異同之處,

但以身心障礙者為主體的思考觀點是目前轉銜服務的重要思潮,這也應是 我國在發展轉銜服務相關法令實應重視的精神。(李冠瑩,2006)

肆、相關法規對轉銜的規範

一、美國

美國政府對身心障礙者的重視,除社會運動、法院判決外,「立法」

是一重大原因( Brolin & Loyd, 2004)。美國的轉銜相關法令甚多,向來 為各國參考的指標,明確定義「轉銜服務」名詞的核心法律是 1990 年修 訂之「身心障礙個人教育促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1990,另稱 101-476 公法,簡稱 IDEA),同時指明學校 應督促轉銜活動進行(Kohler & Field, 2003; Lehman, Clark, Bullis, Rinkin,

& Castellanos, 2002),法案中規定要為十六歲以上的每一位障礙青少年訂 定轉銜計畫,要求各州及地方教育行政當局負責推動轉銜服務,並規定轉 銜計畫應成為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的一部分。該法案將轉銜服務定義 為:「一系列成果導向過程(outcome oriented process)的協調性活動,記 載孩子從學校到離校後的教育、職業訓練、整合性就業(包含支持性就 業)、成人與繼續教育、成人服務、獨立生活或社區參與」,規定轉銜目標 必須建立在個別學生的需求、考量興趣與喜好,並以未來就業與獨立生活 為目標來提供教育內容及相關服務(Wehman, 2001)。這是美國聯邦法案

首次明令應將學生的未來期望與發展列為教育內容的重點之ㄧ(Kohler & Field, 2003)。

IDEA 修正法案至 1997 年重新簽署通過(105-17 公法),亦持續延續 IDEA 所規定並強制執行之兩階段的「轉銜服務」:「早期療育階段轉銜」

(early-intervention transition)與「中學階段轉銜 」(secondary transition),

並將青少年轉銜年限從十六歲下修到十四歲,讓身心障礙者、家長、教育 單位及早為學生跨入成年生活做準備(Wehman, 2001)。

2004 年美國重新修訂 IDEA 修正法案,再度擴大服務對象,不再只是 服務就讀學生,而是所有需要轉銜服務的身心障礙者,同時擴大服務的內 容,將「職業教育」及「復健諮商」的理念引進轉銜服務的概念。該法案 將轉銜服務由原先的「成果導向過程」修正為「結果導向過程」

(Result-Oriented Process),並強調兒童的「學業性」與「功能性」成就;

除了原先以個別需求為基本、考量興趣與喜好外,並增加衡量兒童的「能 力」。

研究者參考陳麗如(2004b)相關文獻及 The National Center on Secondary Education and Transition[NCSET]資料,整理歸納如表 2-1,說 明美國轉銜服務定義之演變。

表2-1 美國轉銜服務之法令及其修正案

年代 法案名稱 內容

1983 修訂障礙者 教育法案 (P.L.98-199)

1.要求各州統計障礙學生接受特殊教育方案的人數。

2.規定新課程標準,包括持續的教育和訓練服務等。

1990 IDEA 修正案 (P.L.101-476)

1.學生在十六歲前的個別化教育計畫需有轉銜服務的 提供。

2.將轉銜定義為:為學生設計的成果導向之ㄧ系列協 調活動過程,這些活動用於提升學校至畢業後的移 動,它包括了中學後的教育、職業訓練、就業(包 括支持性就業)、持續與成人的教育、成人的服務、

獨立生活或社區參與。

1997 IDEA 修正案 (P.L.105-17)

1.強調對學生學習結果的績效責任。

2.保留 1990 年轉銜定義並擴大適用範圍。

3.對學生的 IEP 要求於十四歲即開始轉銜計畫、學生 需求的統整性計畫、在普通教育課程、進階教育安 置課程、職業教育、學校至工作方案等計畫進行時,

有學生本人參與及畢業後的機構共同參與。

4.各種支持性方案提供機構間的協調合作。

2004 轉銜法案再修正 案 (P.L.108-446)

1.將「學生」更改為「兒童」。

2.定義中「轉銜訓練」更改為「轉銜教育」。

3.轉銜需基於兒童的「能力」、興趣、性向。

4.定義轉銜為「結果」導向的過程,此過程著重於兒 童的「學業」與「功能性」的成就。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表2-1 得知,1983 年的修訂教育者教育法案著重於促使中學特殊教 育與轉銜服務計畫之實施,使學校到學校後的轉銜工作受到注意;在1997 年的IDEA 修正案將學生年齡限制再提前,於十四歲之前訂定轉銜服務計 畫;2004 年的 IDEA 再修正案的服務範圍,不僅限於學校內學生,而是所

由表2-1 得知,1983 年的修訂教育者教育法案著重於促使中學特殊教 育與轉銜服務計畫之實施,使學校到學校後的轉銜工作受到注意;在1997 年的IDEA 修正案將學生年齡限制再提前,於十四歲之前訂定轉銜服務計 畫;2004 年的 IDEA 再修正案的服務範圍,不僅限於學校內學生,而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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