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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實證結果分析

第二節 迴歸模型之實證結果分析

一、 獨立董監事兼任數之決定因素分析

本研究先從 2003 年至 2005 年至少設立一名獨立董事、一名獨立監察 人的公司中,篩選出 408 名獨立董監事,以此為樣本,分別用三種統計模 型—Logit 模型、Poisson 模型及 Ordered Logistic 模型—來探討影響獨立董 監事兼任數的決定因素。

從表 4-9-1 可發現三種模型所得出的結果並無太大差異。模型(1)之 應變數為獨立董監事是否忙碌(DIRBUSY),使用的是 Logit 迴歸模型,

而迴歸結果顯示,獨立董監事為其他公司總經理(CEO)、獨立董監事具財 會 ( FN)、 商 務 ( BUSINESS) 背 景 以 及 獨 立 董 監 事 學 歷 在 碩 博 士 以 上

(DEGREE)等個人學經歷、專業背景皆與其是否忙碌有顯著正相關,表 示公司會傾向聘任本身具有專業背景及管理經驗者來擔任獨立董監事,造 成這些專業人士過於忙碌的情形。其中其他公司總經理最具貢獻度及顯著 性,顯示公司極需有高階管理經驗者來有效監督經營團隊,督促管理者作 成適當決策,Fich & Shivdasani(2006)實證結果亦顯示當獨立董事為其他公 司總經理時,對於其兼任數會有顯著增加的作用。而獨立董監事是否為學 者對其是否忙碌並沒有顯著結果,符合 Fich & Shivdasani(2006)之研究結 果,亦印證了 Bhagat and Black(1999)所認為,董事之專業知識及經驗相較 於獨立性而言,對公司績效更為重要。對公司而言,具有財會、商務、管 理背景的專業人士,相較於較具獨立性的學者,更有吸引力,因為獨立董 監事的職責不只是監督,還要身具專業,並能適時提出建議,以提升企業 的競爭力。性別對於獨立董監事任職數沒有顯著的作用,從敘述統計可得 知,獨立董監事為男性的比例為 87.99%,在獨立董監事多數為男性下,

對於兼任數的影響微乎其微,與實證結果相符。

公司過去平均績效(ROA92-94)和忙碌與否間為顯著負相關,與 Fich

& Shivdasani(2006)及 Ferris et al.(2003)所做的結果相反,原因可能為以下 兩點:

1.績效不良的公司總經理或董事會,為了避免獨立董監事的密切監督,影 響自身的職位,傾向於任命兼任數多的獨立董監事,以分散其專注力。

2.績效不良時,力圖扭轉現況的董事會,相信獨立董監事兼任數多所表達 的能力訊息,希望藉由有信譽及經驗的獨立董監事來改善績效不良的情 形。

而平均公司規模與忙碌與否呈顯著正相關,符合 Ferris et al.(2003) 及 Fich & Shivdasani(2006)之研究結果,獨立董事所任職之公司平均規模,對 該名獨立董事所任職數目及忙碌與否有顯著的正面影響,雖然大公司意味 著需要獨立董事更多的專注力和時間來監督公司的經營決策,但同時,任 職於大公司也意味著獨立董監事優秀之監督能力與專業,使公司傾向於聘 任這樣的獨立董監事。因此,獨立董監事任職之平均公司大小與其忙碌與 否有顯著正相關。

模型(2)之應變數為獨立董監事之兼職數目,為一計數值,使用的是 poisson 迴歸模型。模型(3)之應變數亦為獨立董監事之兼職數目,但分 為一至六個層級,兼職數在六以上者皆命為 6,使用的是 Ordered Logistic 迴歸模型。迴歸結果皆與模型(1)一致,獨立董監事為其他公司總經理、

具財會、商務背景、學歷為碩博士、及其所任職公司之平均公司規模皆與 兼任數目有顯著正相關,而其所任職公司之過去平均公司績效則與其兼任

表 4-9-2 及表 4-9-3 替換了兼任情形的替代變數,改以 2003 年及 2005 年的兼任情形為基準來定義應變數。迴歸結果大致與表 4-9-1 相符,獨立 董監事為其他公司總經理、具財會、商務背景、學歷為碩博士、及其所任 職公司之平均公司規模皆與兼任數目大致為顯著正相關,而其所任職公司 之過去平均公司績效總的來說與兼任數為負向關係。

表 4-9-1 獨立董監事兼任數之決定因素迴歸分析表(迴歸模型一至三)(2004 年)

變數 (1)Logit (2)Poisson (3)Ordered Logistic

(C1) 7.2141

DEGREE 0.6253 (0.0568)* BUSINESS 0.5233

(0.0919)*

0.1969 (0.0129)**

0.5866 (0.0211)**

SCHOLAR 0.3278 (0.3821)

0.0444 (0.6214)

0.1593 (0.5976) GENDER -0.0189

(0.9666)

0.0481 (0.5967)

0.2318 (0.5349) ROA92-94 -0.0403

(0.0123)**

-0.0066 (0.0338)**

-0.0245 (0.0428)**

FSIZE 0.2990 (0.0077)***

0.0958 (0.0003)***

0.3714 (0.0001)***

BSIZE 0.0458 (0.5840)

0.0070 (0.7327)

0.0201 (0.7761) Pseudo R-SQUARE 0.1091 0.117491 0.073462

N 408 408 408

*表示達 10%顯著水準;**表示達 5%顯著水準;***表示達 1%顯著水準;()內為 P-VALUE

附註:(1)式為以 Logit 模型建立的迴歸式,應變數(DIRBUSY)為一虛擬變數,獨立董事為忙碌,則 DIRBUSY=1,

獨立董事非忙碌,則 DIRBUSY=0。若該名獨立董監事之任職數超過三家,則定義其為忙碌;(2)式為以 Poisson 模型建 立的迴歸式,應變數(DIR)為獨立董監事 2004 年之任職數;(3)式為以 Ordered Logistic 模型建立的迴歸式,應變數

(DIR*)分為六個層級,任職數為一者,DIR*=1,任職數為二者,DIR*=2,以此類推,任職數在六以上者,DIR*=6。

三式之應變數皆以獨立董監事於 2004 年之兼任數為基準;CEO:獨立董監事為其他公司總經理,則 CEO=1,否則 CEO

=0;DEGREE:獨立董監事學歷為碩博士以上,則 DEGREE=1,否則 DEGREE=0:LAW:獨立董監事具法律背景,

則 LAW=1,否則 LAW=0;BUSINESS:獨立董監事具商務背景,則 BUSINESS=1,否則 BUSINESS=0;SCHOLAR:

獨立董監事為學術界,則 SCHOLAR=1,否則 SCHOLAR=0;GENDER:獨立董監事為男性,則 GENDER=1,否則

表 4-9-2 獨立董監事兼任數之決定因素迴歸分析表(2003 年)

變數 (1)Logit (2)Possion (3)Ordered Logistic

(C1) 6.4135

DEGREE01 0.6059* (0.0752) BUSINESS 0.7382

(0.0202)**

0.2507 (0.0026)***

0.6404 (0.0152)**

SCHOLAR 0.3543 (0.3580)

0.0339 (0.7217)

0.0334 (0.9176) GENDER 0.1226

(0.8035)

0.0408 (0.6862)

0.2022 (0.6030) ROA92_94 -0.0282

(0.0751)*

-0.0061 (0.0582)*

-0.0220 (0.0717)* FSIZE 0.1889

(0.0848)*

0.0697 (0.0160)**

0.2811 (0.0037)***

BSIZE 0.1191 (0.1116)

0.0344 (0.1675)

0.0735 (0.3143) Pseudo R-SQUARE 0.1242 0.1018 0.0654

N 408 408 408

*表示達 10%顯著水準;**表示達 5%顯著水準;***表示達 1%顯著水準;()內為 P-VALUE

附註:(1)式為以 Logit 模型建立的迴歸式,應變數(DIRBUSY)為一虛擬變數,獨立董事為忙碌,則 DIRBUSY

=1,獨立董事非忙碌,則 DIRBUSY=0。若該名獨立董監事之任職數超過三家,則定義其為忙碌;(2)式為以 Poisson 模型建立的迴歸式,應變數(DIR)為獨立董監事 2003 年之任職數;(3)式為以 Ordered Logistic 模型建 立的迴歸式,應變數(DIR*)分為六個層級,任職數為一者,DIR*=1,任職數為二者,DIR*=2,以此類推,任 職數在六以上者,DIR*=6。三式之應變數皆以獨立董監事於 2003 年之兼任數為基準;CEO:獨立董監事為其他 公司總經理,則 CEO=1,否則 CEO=0;DEGREE:獨立董監事學歷為碩博士以上,則 DEGREE=1,否則 DEGREE

=0:LAW:獨立董監事具法律背景,則 LAW=1,否則 LAW=0;BUSINESS:獨立董監事具商務背景,則 BUSINESS

=1,否則 BUSINESS=0;SCHOLAR:獨立董監事為學術界,則 SCHOLAR=1,否則 SCHOLAR=0;GENDER:

獨立董監事為男性,則 GENDER=1,否則 GENDER=0;ROA92-94:獨立董監事任職公司之三年間平均績效;

FSIZE:獨立董監事任職公司之 2005 年平均公司大小;BSIZE:獨立董監事任職公司之 2005 年平均董事會規模。

表 4-9-3 獨立董監事兼任數之決定因素迴歸分析表(2005 年)

變數 (1)Logit (2)Possion (3)Ordered Logistic

(C1) 5.9738

DEGREE01 0.4321 (0.1887) BUSINESS 0.5681

(0.0757)*

0.1491 (0.0566)*

0.5270 (0.0378)**

SCHOLAR 0.3584 (0.3471)

0.0486 (0.5982)

0.1530 (0.6059) GENDER 0.3110

(0.5377)

0.0874 (0.3117)

0.1963 (0.5613) ROA92_94 -0.0321

(0.0452)**

-0.0030 (0.3873)

-0.0118 (0.3130) FSIZE 0.3249

(0.0036)***

0.0648 (0.0133)**

0.2455 (0.0083)***

BSIZE 0.0826 (0.2935)

0.0313 (0.1093)

0.0937 (0.1697) Pseudo R-SQUARE 0.1242 0.1049 0.0652

N 408 408 408

*表示達 10%顯著水準;**表示達 5%顯著水準;***表示達 1%顯著水準;()內為 P-VALUE

附註:(1)式為以 Logit 模型建立的迴歸式,應變數(DIRBUSY)為一虛擬變數,獨立董事為忙碌,則 DIRBUSY

=1,獨立董事非忙碌,則 DIRBUSY=0。若該名獨立董監事之任職數超過三家,則定義其為忙碌;(2)式為以 Poisson 模型建立的迴歸式,應變數(DIR)為獨立董監事 2005 年之任職數;(3)式為以 Ordered Logistic 模型建 立的迴歸式,應變數(DIR*)分為六個層級,任職數為一者,DIR*=1,任職數為二者,DIR*=2,以此類推,任 職數在六以上者,DIR*=6。三式之應變數皆以獨立董監事於 2005 年之兼任數為基準;CEO:獨立董監事為其他 公司總經理,則 CEO=1,否則 CEO=0;DEGREE:獨立董監事學歷為碩博士以上,則 DEGREE=1,否則 DEGREE

=0:LAW:獨立董監事具法律背景,則 LAW=1,否則 LAW=0;BUSINESS:獨立董監事具商務背景,則 BUSINESS

=1,否則 BUSINESS=0;SCHOLAR:獨立董監事為學術界,則 SCHOLAR=1,否則 SCHOLAR=0;GENDER:

二、獨立董監事兼任情形與公司績效

本研究以 2003 年至 2005 年台灣上市櫃電子業中,至少設置獨立董監事各一 名之公司為樣本,共得 807 個樣本數。以 Tobin’s Q 為公司績效替代變數,進行 迴歸分析,驗證研究假說一,列於表 4-10。

由表 4-10 之(1)式可知,董事會忙碌與否與公司績效呈顯著負相關,支持 研究假說一。表示當獨立董監事因兼任其他家公司董監事(含獨立)超過三家以上 時,獨立董監事將因過度忙碌影響其應有之投入心力與時間,無法善盡本身監督 責任,使管理者有機會從事自利行為,傷害公司價值。王文宇(2004)認為獨立 董監事人數過少,除了很容易收買或排擠外,即使獨立董事有不同意見,也難以 發揮其應有功能。因此,若獨立董事多數因兼職之故過於忙碌,能夠發揮監控功 能的獨立董監將落於少數,對公司績效將有負面的影響。本研究結果與 Fich &

Shivdasani(2006)、謝宇泰(2005)與劉仲嘉(2006)之結論相符,亦支持研究假說一:

獨立董監事忙碌與公司績效呈負相關。而表 4-10 之(2)式中將忙碌定義為兼任

「兩家」以上董監事(含獨立),結果發現董事會忙碌與否指標與公司呈負相關,

但不具統計上的顯著性。

再者,現行規定範圍為不得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超過三家,

若以本研究實證結果來看,應以兼任其他公司「董監事」之職務作為兼任之範圍,

較符合立法規定之目的,以解決兼任過多而影響其執行職務品質的問題。

表 4-10 之(3)式中以整體獨立董監事之平均兼任數為自變數,結果發現該 變數與公司績效呈不顯著地負相關。這是因為若只以整體獨立董監事平均兼職數 來作為衡量兼任情形的變數,將會錯估了整體獨立董監事的實際監督功效,平均 兼任數高可能是因為其中某一位獨立董監事兼任過多所引起,並不代表整體獨立 董監事皆如此。由表 4-11 可看出,瑞軒與敦南之整體獨立董監事平均兼任數分

別為 3.6667 與 6.3333 任,但在本研究對忙碌的定義下,瑞軒之三名獨立董監事 皆過於忙碌,但敦南的平均兼任數卻幾乎是由一人所造成,由隴華與鈺德、華寶 與矽創也可以看到類似的情形。因此,整體獨立董監事平均兼職數不是適當的變 數,雖與一般直觀的想法不符,但與 Ferris et al.(2003)及 Fich(2006)的研究結果 相符。

表 4-10 之(4)式之自變數為忙碌獨立董監數之比例,結果該變數與公司績 效為顯著負相關,表示當獨立董監事忙碌的情形越嚴重,能夠確實執行監督功效

表 4-10 之(4)式之自變數為忙碌獨立董監數之比例,結果該變數與公司績 效為顯著負相關,表示當獨立董監事忙碌的情形越嚴重,能夠確實執行監督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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