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遊民的形成:社會結構與個人因素相互影響
由前一節對於遊民定義的討論中可看出,遊民不是能具體被歸類的一種身分 類別,而較像是一種生存狀態。沒有人生來就是遊民,也意味著一般人可能在各 種因素影響下成為遊民。在探討遊民的形成因素方面,相對於其他福利議題的研 究,遊民相關的研究文獻並不豐富,卻又相當多元。在目前現有的文獻中,有關 遊民形成因素的解釋觀點大致不出兩個思考脈絡,其一是結構取向,認為遊民的 形成是由個人無法掌控的、外在的社會與經濟因素造成;另一則是個別取向,認 為遊民的形成導因於個人的特質,是遊民個人不負責任的行為或身心疾病所致
(鄭麗珍,2011)。
遊民長期受到社會汙名化的影響,過去對於遊民成因的討論,往往帶有強烈 的個人責備論觀點,認為遊民是自甘墮落,導致社會邊緣化的下場。然而隨著社 會風氣與學術研究的發展,理解遊民的方式也從隱含價值判斷的個人歸因,轉而 看見體制不利於遊民之處,遊民不再是個人不適切行為的後果,而是體制變遷下 的產物(江睿之,2011)。
遊民是社會中的一環,儘管他們遊走社會邊緣,但他們的形成與生存,不可 能獨立於整體社會脈絡來討論。遊民面臨最根本的問題是居住空間的匱乏,這種 結果除了個人因素所致,也可能來自不可抗力的政治因素,導致移民遷徙;或受 到失業率升高等國家經濟結構的影響;甚至各種邊緣化、弱勢族群在社會中面臨 不友善的處遇等,都可能與個人問題交互作用,使其面臨居無定所的弱勢狀態。
因此遊民的產生是很龐大複雜的社會問題,幾乎是在政經結構、社會脈絡、個人 與家庭因素整體影響下而產生的問題,單由結構層面或個人層面去理解遊民,都 是不足的。
雖然各個國家的社會發展脈絡不同,但是對於遊民的成因,大致可歸類出幾 項主要的結果,其中對於社會結構層面的討論,林萬億(1995)整理出歐美一些
61
研究所指向的幾項重要因素:
一、失業:八○年代以來,西方工業國家的失業率節節攀升,失去工作是造成貧 窮最主要的原因。根據美國的經驗,四分之一申請庇護的男性是因失業而成為無 家可歸者。相似的情形也發生在英國、法國及義大利。
二、國民住宅短缺:國民住宅的供應、維護,以及房租津貼不足。房價居高不下,
中低所得家庭的收入卻為提高,房屋貸款與房租負擔超重,大量的低收入家庭從 低價的住宅中被趕上街頭。
三、去機構化的結果:六○年代以來,歐美社會福利界進行了革命性的去機構化 運動,反對犯罪者、精神病患、老人、殘障者被安置在機構中,造成的不人道與 社會隔離的後果,主張以社區設施代替機構化的處遇,結果卻導致許多精神病人 被釋出,四處流浪。
四、家庭壓力:通貨膨脹與失業帶來家庭壓力,家庭暴力與貧窮的女性化,直接 影響到無家可歸者的增加。
五、福利供應不足:英美新右派政府的緊縮政策,有效控制了社會支出的成長,
其中住宅支出的降低,影響無家可歸者的增加。
而在遊民形成的個人因素方面,鄭麗珍(2004)整理 Fitzpatrick(2000)的 研究指出,遊民現象的產生除了結構性因素外,尚有其他風險因素共同作用,例 如曾有犯罪行為、從軍經驗適應不良、缺乏社會支持網絡、負債累累或欠繳房貸、
社區支持網絡不足、個人藥酒癮問題、社會福利身份限制、身心健康不佳等風險 因素,都會促使弱勢或底層的社會人士在遭遇結構性因素的衝擊後流落街頭。
台灣大多數的遊民成因相關研究和文章,幾乎也都指向社會結構與個人因素 相互影響的結果,認為現今台灣遊民數量增加,已非過去單純的老弱殘疾、精神 疾病等個人問題所導致,而是整體結構條件引發的問題。陳燕禎(2011)提出台 灣遊民可能面臨從外地到都市工作而後失業;無力負擔房租以致缺乏住處;及家 庭因素、多重債務問題,或是酒精、藥品依賴症狀等,導致遊民的形成。
62
陳大衛(2000)則明確指出台灣經濟結構移轉、勞動力市場變遷及社會福利 政策的結構等面向,說明遊民的產生是伴隨國家追求經濟成長及產業移轉的發展 而來。在台灣的產業從勞力密集移轉為技術密集後,部分適應不良的勞工階層被 擠壓出原先行業,在產業轉型過程中,磨蝕他們的勞動力、謀生技能和積蓄,最 終被迫放棄住所,流落街頭。在他的觀察中,許多台灣遊民事實上來自早期產業 轉型時期的勞工。
許華孚(2010)則以實際訪談遊民的研究結果,發現因經濟不景氣及產業結 構快速改變,所造成的非自願性失業問題日益嚴重。從許多遊民過去的求職經驗 中,可得知許多人是產業轉型後廠商出走、企業關廠而導致失業的受害勞工。而 當技術和機器取代勞力密集型的產業後,他們失去在新就業市場中謀生的能力,
只能從事一些非典型的工作,像是臨時工、派遣工,雇用時間和狀況都不穩定,
就業保障也較低,加上還有薪資更低廉的外籍勞工加入台灣就業市場,使得這群 人的工作環境更為窘迫。
在整體工作環境和社會結構的影響下,多數遊民也因個人面臨各種困境,而 有再就業的困難,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年齡。許華孚(2010)訪談遊民時,發現在 勞動市場中,隱含了對年齡的歧視,遊民的組成多數為四、五十歲的中年人,在 就業市場中常受到雇主排斥。而部分遊民又有身體上的殘疾,受限於身體的勞動 條件,處於弱勢地位,無法擁有長期正職的工作。另外,台灣的遊民組成中,也 不少人具有前科素行,在求職過程中形成極大的阻礙,許多更生人出獄後因為社 會的排斥,無法回歸一般人的生活型態,而流落街頭。
在上述的原因之外,「家庭關係」似乎是遊民成因的討論中,很重要的一項 因素。林萬億(1995)的全國性遊民調查研究中,指出遊民的成因主要跟家庭相 關。其中雖細分外省籍與本省籍、已婚者和未婚者等個別化的差異,但主要的問 題都指向家庭解組與無依、或是家庭關係不良。他認為遊民失去對家的感覺,才 流落街頭,解決遊民問題的方法應協助他們回家。
63
鄭麗珍(2004)的調查則顯示一個特別的現象,其調查的遊民有七成認為自 己會變成遊民是因為失業太久,超過一半的人是因為沒錢付房租而變遊民,其餘 的個人因素比例較低,認為是因家庭關係不和諧而導致變成遊民的比例只有 28.3%。但是調查遊民業務相關承辦人員的看法時,承辦人員卻一致認為
(100.0%)「家庭功能失調」是造成個人變成遊民的主要因素。
從上述兩個全國性遊民調查的結果來看,不但說明遊民本身與遊民業務承辦 人員,對於遊民成因的看法有很大的落差外,也說明社會在看待遊民議題時,隱 含了對正常家庭功能的期待,認為個人在經歷社會結構的不利條件,或個人不適 應的種種問題之下,若有正常家庭的支持系統及家人的互助,應不至於流落街 頭。如同方孝鼎(2001)的研究觀察指出,遊民進入流浪生涯之前,他們所擁有 的家庭支援其實已經處在脆弱、 損壞的狀況,經濟上的困局只是把他們推出常 態生活的最後一擊,而非關鍵因素。
因此個人之所以成為遊民,是不同情境因素共同形塑的不良結果,但郭盈靖
(2009)認為,許多研究皆是列舉遊民面臨的問題,再提出各種解決方案,但許 多問題的討論是被切割的、零碎的,而看不見在問題中,個人與其他單位(如政 府、社會等)的權力結構與相互影響性。此外,他也認為即使對於遊民問題的探 討,一開始提出涉及結構、個人與家庭等層面,但弔詭的是,最後往往以個人問 題做為歸結。例如對於遊民與工作的討論,最後總歸結在朝解決遊民個人問題的 方式,提出解決方案。原先提出的結構面向卻憑空消失。
遊民的形成原因並不如社會的汙名與偏見,單純是遊民個人的失能導致。遊 民形成因素的異質化及複雜性,與許多嚴重的社會問題相互扣連。目前政府和社 會看待遊民的觀點,在許多面向上,與遊民自身的想法,存在一定的落差,需要 更以遊民實際面臨的生活處境,用他們的角度理解問題,才能真正給予適切的協 助,幫助他們脫離困境。從遊民多元的生活現象來看,將他們視為整體,以單項 式遊民輔導政策考量,並不能解決個別化的差異和更細微的問題。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