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遊民的生存處境
在瞭解遊民的形成的複雜性後,便可以了解社會看待遊民角度過於片面,而 沒有實際理解遊民所面臨的生存處境,是社會結構與個人問題互動的結果。站在 社會問題視框下所提出的解決方式,是著力改變遊民無業與街頭生存的狀態,但 忽略了產業變遷下勞動力需求的降低,也看不見遊民在工作之後,獨自面對薪資 無法滿足生活其他需求、勞動力難以回復的困境(江睿之,2011)。
在鄭麗珍(2011)的大型遊民調查中,抽樣訪問了 258 名遊民,可大致了解 目前台灣遊民組成的人口特性。其中男性遊民約佔 92%,女性遊民人口數雖較 少,但其成因與生存型態與男性遊民不同,是值得觀察的現象。受訪遊民的年齡 集中在四十五到六十四歲之間,但低於三十四歲的年輕遊民也佔有 6.2%的比 例。而遊民有七成四住在街頭,選擇居住在空屋(5%)或遊民收容所(3.5%)
的人數比例較低,而許多遊民不願入住收容機構的原因,多是因為認為機構規範 太嚴格,有門禁、作息時間和不能喝酒等生活限制。調查也顯示遊民並非完全孤 苦無依,有潛在的社會網絡支持,但是他們多半與手足或子女關係不融洽,也少 有互動,因此鄭麗珍(2011)也指出後續的遊民輔導服務應思考,「返家服務」
是否是適當合宜、遊民真正需要的服務。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該調查也出現原住 民與外籍的遊民,顯示遊民族群的多元組合,反映了台灣近年來的社會多元化趨 勢。
遊民總被冠上遊手好閒、懶惰等社會汙名,事實上他們多半有工作,甚至可 稱作是社會最底層的勞動者。他們在求職市場中屬於最弱勢的一群人,每天流連 於廉價、危險、無就業保障,且薪資時常被壓榨的工作。又因遊民年紀偏高又長 期流浪街頭,生活品質影響身體的勞動條件,迫使他們常面臨許多工作上的困境 和限制,但社會卻很少關注他們的生存處境。
目前遊民的主要工作來源大致可分為四類:(一)在一般勞動市場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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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福利團體或「社會企業」發展的遊民就業方案;(三)政府部門的以 工代賑方案;(四)與犯罪有關,包含以遊民為人頭的金融犯罪、詐欺、走私,
或者是更嚴重的謀財害命案件(戴伯芬,2014)。
以一般勞動市場而言,年輕勞動力較有競爭優勢。許華孚(2010)研究訪談 發現,大多數的遊民因為年齡、身體殘疾及長期失業等因素,不得不進入次級勞 動市場,從事別人不要的工作,包括勞力密集的粗工、臨時工、清潔工、較少人 願意做的危險工作等,使得收入及職業的穩定性嚴重下降,經常面對失業及開工 不足的窘境。這種臨時性的職務多是低技術、低薪、低保障與缺乏晉升機會。因 此臨時性勞動市場成為一個困局,遊民缺乏工作機會又跌進這個困局後,更難以 向上流動。而具有學歷、工作經驗或特殊技術的遊民,因為遊民身分的限制,也 很難現在的就業市場中與他人競爭,只能選擇較低層級的勞動工作,或是放棄工 作機會。陳大衛(2000)認為這是遊民特有的流動性,這種流動性指的是遊民雖 努力重返勞動市場,卻一再被市場經濟發展又排擠在外的動態過程。
對於在就業市場中弱勢的遊民,政府並非沒有給予就業輔導與協助。但在郭 盈靖(2009)的研究中,指出台灣遊民輔導政策,主要是以將人打造為適應勞動 市場需求的勞動者,遊民的勞動處境、勞動保障與勞動權益則不被關注。在資本 主義的勞動市場中,遊民被視為被矯正的、劣性的懶惰者,沒有挑選工作的資格,
政府所媒合的工作多是低薪資、高勞動強度的體力勞動,而遊民在勞動市場遭遇 許多不公平、不合理的勞動待遇,是輔導機構普遍知道的事實,包括雇主違反勞 動法令規定,未支付加班費、未投保勞健保等,但遊民輔導機構往往採取個人問 題來解決,要求遊民必須忍耐。倘若遊民拒絕,正好證明其懶惰的劣根性,倘若 遊民接受,不但薪資無法餬口,工作期限結束後也不保證有其他的工作機會(高 召恩,2003)。
另外,政府雖提供部分以工代賑的方案,讓遊民擁有工作機會,但這種短期 且非穩定的協助,並不能徹底解決遊民的失業問題。政府並非根據遊民的現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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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狀況來設計福利政策與輔導制度,而是把不同性質的失業者當成同一類遊民來 救濟。因此許多研究者認為,若要真正協助遊民重建生活,應該重新檢視遊民的 成因和相應的特質,以提出更適切的輔導方案(陳大衛,2000;許華孚,2010)。
政府輔導遊民就業的效果不大,遊民又難以自食其力在勞動市場中,獲取穩 定的工作。以至於部分遊民會選擇放棄工作,或淪為犯罪集團的利用對象,因此 形成特殊的「遊民經濟」。對於許多長期生存街頭的遊民而言,在主流社會中的
「身分」或「信用」,無助於生存,因此成為可供販賣換取微薄福利的工具。遊 民擔任犯罪集團的人頭帳戶、假結婚或販賣手機門號等情形屢見不鮮,不僅使得 遊民陷入凍結帳戶、擁有刑事前科等窘境,更會影響日後的就業,使他們陷入循 環性的貧窮,難以脫離遊民的生活狀態。
從前兩節對於遊民的定義和成因的討論中,可以看到遊民組成的異質性,每 個遊民個體的背景與生存處境各有不同,但是社福體制往往將遊民問題概化成失 業問題。體制的凝視只剩下對於遊民身體的看見,將他們區分成有工作能力的身 體,與沒有工作能力的身體。對於身體條件良好的遊民採取消極的態度,認為他 們可以透過個人努力,改善生活處境,應該自行謀取工作生存下去。在江睿之
(2011)的田野研究中,就發現身體條件決定了遊民在體制中的位置,機構願意 收容身體夠老、夠差的遊民,而對於身體較好的遊民,則認為他們有辦法適應街 頭生活,或透過努力工作脫離困境,而將其排除在許多輔導服務之外。
遊民雖具有大致的人口特性,但是現今的遊民已不全是老弱殘男性,漸漸出 現更多元的組成。因此社會在看待異質性相當高的遊民群體時,除了考慮遊民的 一般處境之外,也應關注遊民人口中特殊的組成。像是近年來遊民有年輕化的趨 勢,但不意味所有具較好身體條件和勞動能力的年輕遊民,就理所當然在此社會 結構影響的就業市場中,擁有等同於一般人的就業條件。
此外,女性遊民比例雖然較少,但女性遊民的形成和生活處境,也反映了重 要的社會問題。林萬億(1995)的調查曾指出女性遊民的形成多是因為家庭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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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瑾嫣(2000)的女性遊民訪談也顯示,她們多是因為家庭經濟拮据,或是在婚 姻關係中,受到伴侶的身體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使其身心遭受重大的傷害 而離家。女性遊民在就業市場中,與男性遊民遇到的困境也會有所差別,除了性 別因素而導致許多工作型態不同之外,中年婦女受到的工作歧視與工作類型限 制,也是女性遊民特別會面臨的問題。而在公共空間中的生活行為也會出現兩性 差異,例如女性遊民流浪在外,較有安全上的顧慮,會出現單獨、遠離男性遊民 生活空間的情形,甚至女性依附男性遊民的現象也很常見。(許華孚,2010)
由此可知,遊民的組成是多元複雜的,每個個體的勞動條件、社會網絡、家 庭背景、工作困境及生存處境,都有所不同。無論政府或社會視角,長期忽略遊 民個別化的差異,以致許多遊民輔導機制與服務,並不能有效協助遊民改善生 活、脫離困境,更遑論在社會大眾認定的老弱殘男性遊民之外,還有一些特殊處 境的遊民,不被納入考量的範圍,被許多服務機制排除在外,在體制中成為遊民 群體裡更弱勢的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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