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三節 運動代表隊的組訓運作
本研究調查問卷中運動代表隊的組訓運作有運動代表隊成立原因、運動代表 隊教練來源、教練獎勵制度、教練授課時數之優待、教練指導費用、獎勵選手方 式、選手來源、選手選拔條件、經費來源、後援會、運動傷害醫療防護人員設置 狀況及為選手投保活動意外險情形,討論如下:
一、運動代表隊成立原因
本題為複選題,由表4-3-1可知高雄縣國民小學運動代表隊成立原因,依問卷 調查回收的教練158人中其百分比依序為:
所成立的隊伍中,因為要培養學生運動興趣,推廣學校體育風氣而成立的112 人,佔70.9%、因為指導教師或教練本身興趣而成立的75人,佔47.5%、因為是 學校重點發展項目而成立佔的61人,38.6%、因為是學校傳統隊伍而成立佔的56 人,佔35.4%、因為學校場地、設備齊全而成立的37人,佔23.4%、因為有良好 社會資源而成立的15人,佔9.5%、因為校長指示而成立的12人,佔7.6%、因為 教育局規定而成立的12 人,佔7.6%。
表 4-3-1 運動代表隊成立原因分析摘要表
您負責訓練的運動代表隊成立原因 教練數 百分比
因為是學校傳統隊伍而成立 56 35.4
因為要培養學生運動興趣,推廣學校體育風氣而成立 112 70.9 因為指導教師或教練本身興趣而成立 75 47.5
因為教育局規定而成立 12 7.6
因為學校場地、設備齊全而成立 37 23.4
因為校長指示而成立 12 7.6
因為是學校重點發展項目而成立 61 38.6
因為有良好社會資源而成立 15 9.5
二、運動代表隊教練來源
本題為單選題,由表4-3-2可知臺南縣國民小學運動代表隊教練來源,依問卷 調查回收的教練158人中,其勾選的百分比依序為:
自願擔任教練工作的有97人,佔61.4%、由學校指定教師擔任教練工作的有 48人,佔30.4%、由教育局分發或甄試合格之學校專任教練擔任的有13人,佔8.2
%、代課教師擔任教練工作的有5人,佔3.2%、由學校聘請校外具有該項專長之 本國籍教練擔任的有3人,佔1.9%、由學區家長或熱心人士義務擔任的有2人,佔 1.3%、由學校聘請校外具有該項專長之外國(含大陸)籍教練擔任的有0人,0%。
三、教練獎勵制度
本題為複選題,由表4-3-3 可知學校對運動代表隊「教練指導獎勵制度」現況,
依問卷調查回收的教練158人中,其勾選的百分比依序為:
依照高雄縣教育人員敘獎辦法記功嘉獎的有119人,佔75.3%、依照高雄縣優秀體 育指導人員獎勵要點頒發獎金的有40人,佔25.3%、依照學校優秀體育成績獎勵 辦法依名次頒發獎金的有29人,佔18.4%、由各競賽單位頒發獎狀的有25人,佔
15.8%、家長會設宴慰勞的有19人,佔12%、學校設宴慰勞的有16人,佔10.1%、
後援會頒發獎金或紀念品的有4人,佔2.5%。
表 4-3-2 教練來源分析摘要表
您會擔任運動代表隊教練的原因是 教練數 百分比 由教育局分發或甄試合格之學校專任教練擔任 13 8.2
由學校指定教師擔任教練工作 48 30.4
自願擔任教練工作 97 61.4
由學校聘請校外具有該項專長之本國籍教練擔任 3 1.9 由學校聘請校外具有該項專長之外國(含大陸)籍教練擔任 0 0
由學區家長或熱心人士義務擔任 2 1.3
代課教師擔任教練工作 5 3.2
表4-3-3 教練指導獎勵制度分析摘要表
學校對運動代表隊「教練指導獎勵制度」現況為何? 教練數 百分比 依照高雄縣教育人員敘獎辦法記功嘉獎 119 75.3 依照高雄縣優秀體育指導人員獎勵要點頒發獎金 40 25.3 依照學校優秀體育成績獎勵辦法依名次頒發獎金 29 18.4
後援會頒發獎金或紀念品 4 2.5
由各競賽單位頒發獎狀 25 15.8
學校設宴慰勞 16 10.1
家長會設宴慰勞 19 12
四、教練授課時數之優待
本題為複選題,由表4-3-4可知學校對於教師兼任運動代表隊教練授課時數減 少之優待情形,依問卷調查回收的教練158人中,其勾選的百分比依序為:
沒有減課亦無特別安排的有56 人,佔35.4%、有,擔任組長減課的有49人,佔31
%、有,依學校制度擔任教練減課的有42人,佔26.6%、沒有,但授課只安排上 體育課的有14人,佔8.9%、沒有,但減少行政工作的安排的有8人,佔5.1%。
表4-3-4 教練授課時數減少之優待分析摘要表
有、無給教師兼任運動代表隊教練授課時數減少之優待 教練數 百分比
有,擔任組長減課 49 31
有,依學校制度擔任教練減課 42 26.6
沒有,但減少行政工作的安排 8 5.1
沒有,但授課只安排上體育課 14 8.9
沒有減課亦無特別安排 56 35.4
五、教練指導費用
本題為複選題,由表4-3-5可知學校運動代表隊教練指導訓練選手收費情況,
依問卷調查回收的教練158人中,其勾選的百分比依序為:
沒有給予任何費用的有103人,佔65.2%、帶隊參與比賽時視學校經費狀況酌給予 差旅費的有38人,佔24.1%、酌給鐘點費的有11人,佔7%、校外兼任教練者酌 給予車馬補助費的有10 人,佔6.3%、固定支給鐘點費的有9人,佔5.7%。
表4-3-5 教練指導訓練選手待遇分析摘要表
運動代表隊教練指導訓練選手有無給予費用 教練數 百分比
固定支鐘點費 9 5.7
酌給鐘點費 11 7
帶隊參與比賽時視學校經費狀況酌給予差旅費 38 24.1 校外兼任教練者酌給予車馬補助費 10 6.3
沒有給予任何費用 103 65.2
陳炳楓(2006)調查臺南縣國民小學運動代表隊教練指導訓練選手有無給予 費用,結果以帶隊參與比賽時視學校經費狀況酌給予差旅費最多(53.1%),其
次為沒有給予任何費用(38.6%)。所以和本研究結果比較起來,台南縣的情況 也比我們縣內要好,一般學校運動代表隊訓練時間皆安排在下午課後非上班時 間,教練都是犧牲自己的時間來指導運動代表隊,因此若學校經費許可,也應酌 給適當津貼。
六、獎勵選手方式
本題為複選題,由表4-3-6可知學校獎勵運動代表隊選手方式,依問卷調查回 收的教練158人中,其勾選的百分比依序為:
頒發獎狀或獎品的有99人,佔62.7%、依照高雄縣優秀體育選手獎勵要點頒發獎 金的有51 人,佔32.3%、依學校獎勵辦法記功嘉獎的有34人,佔21.5%、體育成 績加分的有31 人,佔19.6%、其他的有18 人,佔11.4%、舉辦慶功宴慰勉的有 16 人,佔10.1%、減免學雜費的有3人,佔1.9%。
表4-3-6 獎勵選手方式分析摘要表
學校獎勵運動代表隊選手方式 教練數 百分比
依照高雄縣優秀體育選手獎勵要點頒發獎金 51 32.3
頒發獎狀或獎品 99 62.7
體育成績加分 31 19.6
減免學雜費 3 1.9
依學校獎勵辦法記功嘉獎 34 21.5
舉辦慶功宴慰勉 16 10.1
其 他 18 11.4
邱金松(1990)認為獎勵運動代表隊選手,應重視以下原則,以免失去功用,
諸如獎章、獎狀、獎金、獎盃、獎牌、表揚、記功、對運動選手聯考加分、保送 等都有其不同的效果。陳建森(1997)調查臺北縣國小運動代表隊獎勵運動代表 隊選手方式主要為頒發獎狀,其次為頒發獎金或獎品;張浩桂(2003)調查臺北
市國中運動代表隊獎勵運動代表隊選手方式,主要是記功嘉獎,其次為頒發獎狀;
陳炳楓(2006)調查臺南縣國民小學獎勵運動代表隊選手方式以頒發獎狀或獎品 最多;本研究調查結果高雄縣國民小學獎勵運動代表隊選手方式也是以頒發獎狀 或獎品最多,其次為依照高雄縣優秀體育選手獎勵要點頒發獎金。由此結果可見 大部份都是以頒發獎狀或獎品的方式來鼓勵國小選手,達到鼓舞選手士氣的目的。
七、選手來源
本題為複選題,由表4-3-7可知學校運動代表隊選手來源,依問卷調查回收的 教練158人中,其勾選的百分比依序為:
學生自動報名的有93人,佔58.9%、由體育教師推薦的有55人,佔34.8%、辦理 選拔賽甄選的有38人,佔24.1%、由校慶(運動)會選拔的有31人,佔19.6%、
由校外各學區招募的有15人,佔9.5%、其他的有13人,佔8.2%、成立體育班公 開招考的有10人,佔6.3%、由運動科學選材的有7人,佔4.4%。
表4-3-7選手來源方式分析摘要表
您負責訓練的運動代表隊選手來源方式 教練數 百分比
由校慶(運動)會選拔 31 19.6
由體育教師推薦 55 34.8
校外各學區招募 15 9.5
學生自動報名 93 58.9
成立體育班公開招考 10 6.3
由運動科學選材 7 4.4
辦理選拔賽甄選 38 24.1
其 他 13 8.2
余美麗(1991)與姜茂勝(1992)研究指出,學生參加運動代表隊原因均以 自願為導向;張浩桂(2003)調查臺北市國中運動代表隊選手來源以選手自動報
名;張勝煇(2003)調查臺北縣完全中學運動代表隊選手來源國中部以學生自動 報名參加最多;陳炳楓(2006)調查臺南縣國民小學運動代表隊選手來源為由學 生自動報名的最多。
八、選手選拔條件
本題為複選題,由表4-3-8可知學校運動代表隊選手選拔條件,依問卷調查回 收的教練158人中,其勾選的百分比依序為:
具有興趣的有133人,佔84.2%、具有該項目發展潛能的有108人,佔68.4%、
家庭支持的有91人,佔57.6%、品德良好的有89人,佔56.3%、健康良好的有85 人,佔53.8%、課業成績及格的有38人,佔24.1%、其他的有6人,佔3.8%。
表4-3-8 選手選拔條件分析摘要表
您認為運動代表隊選手選拔條件 教練數 百分比
品德良好 89 56.3
課業成績及格 38 24.1
具有興趣 133 84.2
家庭支持 91 57.6
健康良好 85 53.8
具有該項目發展潛能 108 68.4
其 他 6 3.8
陳建森(1997)調查臺北縣國小運動代表隊選手選拔條件以體格展潛力良好者 最多,其次為具有興趣者;楊漢琛(2002)調查我國大專院校運動代表隊選手選 拔條件以具有興趣最多;張浩桂(2003)調查臺北市國中運動代表隊選手選拔條 件以國小曾經是校隊最多,其次為具有興趣者;陳炳楓(2006)調查結果臺南縣 國民小學運動代表隊選手選拔條件以具有興趣的最多。
九、經費來源
本題為複選題,由表4-3-9可知學校運動代表隊經費來源,依問卷調查回收的 教練158人中,其勾選的百分比依序為:
由學校自行編列經費支應的有93人,佔58.9%、由家長委員會贊助的有50人,
佔31.6%、由教育行政機關專款補助的有50 人,佔31.6%、由教練自掏腰包的有 27 人,佔17.1%、其他的有18人,佔11.4%、由校外私人企業贊助的有14 人,
佔8.9%、由校隊家長組成後援會贊助的有12人,佔7.6%、由地方人士籌組後援 會贊助的有7人,佔4.4%。
表4-3-9 運動代表隊經費來源分析摘要表
學校運動代表隊經費來源 教練數 百分比
學校運動代表隊經費來源 教練數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