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運動代表隊組訓現況分析
本節依據回收之有效問卷,調查全國目前有組訓足球運動代表隊 的國小校數,並藉由組訓足球運動代表隊學校之體育組長的問卷,了 解目前全國學童足球運動代表隊的組訓現況,分別就行政支援、教練 專業、選手來源、輔導工作、場地設備、經費籌措、獎勵制度進行分 析及討論,茲分述如下:
35%
25%
29%
11%
全國決賽前八名 各區複賽前四名 地方預賽前四名 未獲得名次
39
40
34%;其他佔3%。有此可見,運動代表隊的成立,多半都學校老師或 教練爭取居多。
圖 4-6 運動代表隊成立原因 (二)行政單位協助學校運動代表隊發展情形
本研究結果發現行政單位協助學校運動代表隊發展情形,行政人 員全力配合佔54%;部分行政人員配合佔46%;行政人員完全不配合 佔0%;其他佔0%。由此可見,學校運動代表隊發展的情形中,行政 人員全力配合,其次是部分配合。
18%
2%
14%
14%
9% 6%
34%
3%
學校傳統隊伍 教育處規定而成立 校長指示
社區人士或家長爭取 學校設備齊全 有足夠社會資 學校老師或教練爭取 其他
41
圖 4-7 行政單位協助學校運動代表隊發展情形
(三)學校足球運動代表隊球員編班情形
本研究結果發現學校足球運動代表隊編班情形,教育主管單位補 助成立體育班佔17%;學校自行成立體育班佔4%;學校將運動員集中 成一班,但未成立體育班佔8%;運動員分散各班佔71%;其他佔0%。
有此可見,學校足球運動代表隊編班情形,還是以將運動員分散至各 班的比例最高。
54%
46%
0% 0%
行政人員全力配合 部分行政人員配合 行政人員完全不配合 其他
42
圖 4-8 學校足球運動代表隊球員編班情形
經過本研究之調查發現,運動代表隊成立原因為學校老師或教練 爭取所占比例最高,而教育部規定而成立的最低。學校行政支援的合 作力量,對組訓運動代表隊是最為直接的影響 (陳政雄,1984)。另一 方面,學校行政也應該給予最大的配合,提供良好訓練環境,以順利 完成運動代表隊組訓的各項工作,爭取最好成績( 許振明,1997)。近 年台灣足球運動的推廣與發展計畫有:「2002 足球年具體行動方案」、
「2003 年振興學生足球運動方案」、「2007 年學生足球推展整合計 畫」、「2010 年大足球計畫」,台灣足球運動想要短期立即看到效益而 沒有長遠的計畫是無法看到成效的,學校足球運動的推廣應朝向落實 體育課及運動社團的教學,健全學校足球運動風氣,培養學生運動的 習慣及興趣,建立永續發展之根基,使學校足球運動代表隊的組訓更 加落實,這才能使台灣的足球運動的人口數提升,足球運動發展的根 基也會更穩固,才能大大的讓足球運動在台灣落實。
17%
4%
8%
71%
0%
教育主管單位補助成立體育 班
學校自行成立體育班
學校將運動員集中成一班,
但未成立體育班 運動員分散各班
其他
43
44
45
本研究結果發現本校教師擔任教練,教練是否減少授課,減少授 課的佔21%;沒有減少授課的佔79%。
圖 4-10 本校教師擔任教練,教練是否減少授課 (三)學校有無支給(付)鐘點費或訓練津貼給教練
本研究結果發現學校有無支給(付)鐘點費或訓練津貼給教練,全 額津貼佔29%;部分津貼佔27%;完全沒有津貼佔42%;其他佔2%。
圖 4-11 學校有無支己鐘點費或訓練津貼給教練
目前教練來源,大都數來自學校聘請校外具有專長教練兼任及由
21%
79% 是 否
29%
27%
42%
2%
全額津貼 部分津貼 完全沒有津 貼
46
本校教師自願擔任。目前各級學校運動教練的人選主要來自體育教師、
校內有運動專長之教職員、校外有運動專長之人士或專任運動教練等
(葉憲清,2005)。在所有的學校運動代表隊中,教練始終扮演著組 織的靈魂人物,雖然在競技比賽中,選手是競賽的主體,但在成功的 選手背後,一定有位善盡職責的偉大教練(黃寶雀,2001)。(張大昌,
2003)一個運動團隊的成功與否,除了優秀的選手之外,教練是佔有 決定性的地位。推行運動團隊的成功與否,必須有賴於指導教練(或 指導教師)的付出與指導,否則徒有優秀選手以及良好設備與資源,
運動團隊仍無法有效的組成與訓練(林育冬,2007)。
張勝煇(2004)指出,在教練的聘用方面尚須考量以下兩個問題:
1.提高兼職教師的工作意願:學校面對教師兼任教練的問題時,應尊 重教練個人意願,鼓勵嘗試,提供他們在校內發展、成長的空間,適 時給予所需的支援。姜茂勝(1992)建議,爭取教練指導費,特別比 照導師費支付。陳建興(1989)則提出,(1)設置專業教練;(2)減 少體育教師授課時數;(3)增加講習或進修機會;(4)術德兼備、寧 缺勿濫。2.改善專任教練的工作意願:據徐元民(1989)調查研究指 出,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如有正式編制,將可提升工作績效。張宏亮
(1994)指出,學校專任教練欠缺獎勵制度,建議從績效評分方式考 量,給予優良教練物質上鼓勵,以激勵其士氣。
然而,目前學校教師擔任教練,不但,有接近八成的學校沒有減 少授課,而且,四成以上是無支給(付)鐘點費或訓練津貼給教練。姜 茂勝(1992)建議,爭取教練指導費,特別比照導師費支付。陳建興
(1989)則提出,應設置專業教練、減少體育教師授課時數、增加講 習或進修機會及術德兼備、寧缺勿濫。若要落實改善專任教練的工作 意願徐元民(1989)調查研究指出,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如有正式編制,
47
48
(6) 具有該項目發展潛能 (7) 其他
38 0
19.79 0
69.76 100
(一)選手來源方式
本研究結果發現選手來源,由教練推薦佔23%;由家長報名佔 13%;學生自動報名佔43%;由校外學區招募佔1%;由學校辦理選拔 賽佔10%;成立體育班公開招考佔9%;其他佔1%。
圖 4-12 選手來源方式 (二)選手選拔資格
本研究結果發現選手選拔資格,品德良好佔17%;課業成績及格 佔6%;家庭支持佔18%;健康良好佔13%;具有興趣佔26%;具有該 項目發展潛能佔20%;其他佔%。
23%
13%
43%
1%
10%
9%
1% 由教師推薦
由家長報名 學生自動報名 由校外學區招募 學校辦理選拔賽 成立體育班公開招考 其他
49
圖 4-13 選手選拔資格
目前學校選手來源方式大多數是屬於學生自動報名。選手選拔資 格可分為具有興趣及具有該項目發展潛能。張大昌(2003)指出,對 於國小階段的學童而言,加入運動代表隊組訓不僅可以提昇運動技能,
增加學童的自信心,促進其身心體魄的發展,同時對於學童的生活、
人際關係、學養均有幫助。對學生參與運動代表隊而言,除了可以為 自己爭取榮譽之外,更可貴的是能在訓練與比賽的過程中學習如何面 對挫折與解決問題的能力,養成不屈不撓的精神,進而不斷的向超越 自我挑戰,藉以奠定良好的人生態度,從容的面對未來的各階段的挑 戰。
另外學校運動代表隊之選手來源之途徑尚有分為:(一)透過校 內競賽活動選拔;(二)體育老師之推薦;(三)隊員之推薦;(四)由 學長姐引薦;(五)透過社團選才;(六)毛逐自薦等六種來源(余育 蘋,1992;黃錦裕、林樹旺,2000)。余美麗(1991)提出於學校中,
網羅人才的方法如下:1.自願型:開學之初由隊員在校園內張貼佈告,
17%
6%
18%
13%
26%
20%
0%
品德良好 課業成績及格 家庭支持 健康良好 具有興趣
具有該項目發展潛能 其他
50
51
52
育班之學校就讀佔25%;輔導至市內設有發展足球相關項目之學校就 讀佔27%;輔導至市內各級學校就讀佔3%;輔導至外縣市設有足球相 關項目之學校就讀佔7%;選手自行決定佔34%;無相關計畫佔4%;
其他佔0%。
圖 4-15 選手升學輔導情形
選手生活輔導目前都是經由運動代表隊教練及級任教師協助管 理,選手升學輔導情形運動員給一般社會人士的印象是「頭腦簡單、
四肢發達、言談粗魯」,這是歷史累積的悲哀,也是當今運動員應該 努力洗刷的恥辱,榮譽感的提昇,應提供運動員對於比賽爭取榮譽的 責任感,同時也應切確的告知運動員對己身言行表現給人好印象的榮 譽觀念(陳龍雄,1989)。 學校運動代表隊選手,為練習、訓練技能 追求運動比賽成績,常有荒廢學業的情形,而學業問題卻一直是被外 界所詬病的地方。歐淑芬(2004)認為,運動代表隊代表學校或國家 對外比賽,爭取光榮,而耽誤了學業,學校應有義務聘請有關老師在 課業上加以輔導,尤其是在集訓期間及比賽後的時期,使運動員的課 業不致落後。陳建興(1989)指出運動代表隊訓練時間大都利用上午 早自修及下午放學後,有時遇比賽期,爲加強練習,則挪用其他自修
25%
27%
7% 3%
34%
4%
0%
輔導至市內國中學校設有體育班之 學校就讀輔導至市內設有發展足球相關項目 之學校就讀
輔導至市內各級學校就讀
輔導至外縣市設有足球相關項目之 學校就讀選手自行決定
無相關計畫 其他
53
54
55
贈佔19%;學校員工捐贈佔7%;其他佔1%。
圖 4-17 訓練器材來源(消耗性物品,例如:球、球鞋、球襪)
(三)訓練地點
本研究結果發現訓練地點,校內操場佔70%;校外足球場佔19%;
校外公共運動場佔6%;其他學校操場佔4%;其他佔1%。
圖 4-18 訓練地點
訓練器材來源方式主要依靠學校專款添購及教育部專款添購;訓
35%
30%
3%
5%
19%
7%
1%
學校專款添購 學生自行自費購買 學校收費代購 廠商提供 校外人士捐贈 學校員工捐贈 其他
70%
19%
6% 4%
1%
校內操場 校外足球場 校外公共運動場 其他學校場地 其他
56
練器材來源學校專款添購及學生自行自費購買;訓練地點大半為校內 操場。場地及設備的不足將影響訓練的績效,各運動代表隊應有專屬 訓練的場地,而學校則須妥善運用運動設施與器材,並有計畫的維護 與添購,以達訓練效果(陳光紫、林志遠,2005)。蔡金霖(1996)建 議,各教練應該在每學期開學之前,事先與教務處負責課務排課的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