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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台灣醫療照護體系介紹

第三節 醫院權屬與其社會責任的認知

醫院之權屬別意指醫院所有權之屬性,可分為公立醫院(教育部所屬教學醫 院、軍方醫院、縣市立醫院及衛生署所屬醫院等)及私人醫院(財團法人醫院、宗 教法人醫院、私立醫學院附設醫院等)。依據 2002 年台灣地區醫事機構醫療服務 量現況調查資料,台灣地區目前共有醫院 610 家,其中包含 93 家公立醫院及 517 家私立醫院。公立醫院當中,署立醫院佔 34 家,縣市立醫院(含北、高)18 家及 軍方醫院 20 家(設有民眾診療部);私立醫院中,財團法人醫院佔 50 家,宗教財 團法人醫院 11 家,私立醫學院附設醫院 9 家,以及其他私立醫院 399 家。公立 醫院家數僅佔 15.2%,私立醫院則佔了 84.7%(行政院衛生署統計室,2003),與

其他國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像是加拿大有超過 95%都是公立醫院(OECD, 1994),而香港的公立醫療診所亦有 94%的市場佔有率(香港統計局, 2001)。

在整體醫療體制上,醫院隨著屬性的不同,扮演之社會角色也各異。公立醫 院包含署立醫院、縣市立醫院、軍方醫院及榮民醫院,署立醫院及縣市立醫院屬 於國家行政體系,必須遵從主管機關之行政命令;軍榮醫院則屬另類公立醫院,

自 1949 年政府播遷來台,為方便傷病官兵就醫而設立,其後大量官兵退伍,政 府成立退輔會照顧退休官兵之就業、就學、就醫及就養,並將部份軍醫院改制為 榮民醫院以收容需照護之退除役官兵,現在台灣之軍榮醫院也多設有民眾診療 部。公立醫院被賦予相當大的社會責任,過去四十餘年對台灣社會普及化的醫療 服務有很大的貢獻,然而隨著經濟發展、民間財團法人醫院的興起、消費者意識 抬頭以及全民健保的實施,公立醫院的角色日漸式微。在私立醫院方面,回顧台 灣醫院產業之發展,在衛生署成立(1971)之前,政府可說只重視公立醫院的重建 與新建,對私立醫院則採自由放任的態度;甚至到 80 年代,政府主要之投資、

審核及督導仍著重於公立醫院。然而,私立醫院雖於當時未蒙政府垂愛,家數卻 急遽增加,且規模不斷擴大(江東亮,1997)。企業投資醫院採行論績效計酬之醫 師費制度,醫院規模朝大型化發展,帶動整個醫療產業的快速成長。也因為在市 場機制的競爭下,迫使公立醫院轉入為商品化、市場化行列,以賺取利潤為目標。

我國法令規範醫院之設置必須為非營利性質,醫療機構有其特殊之社會角色 及社會功能,除政府在組織型態之設定外,社會大眾賦予醫院之期望亦超乎其他 服務產業,除了肩負平時民眾之預防保健、疾病診斷治療、醫事專業人員訓練等 責任,如遇緊急危難及傳染病肆虐之際,醫療院所如有獨善其身之心態及行為亦 將受社會輿論之譴責。然而當國家衛生體系遭受嚴重考驗時,公私立醫院權屬別 的不同,也使得主管機關在醫療資源的動員指揮上遭遇不同程度之困難,究竟公 立及私立醫院是否擔負相等的社會責任及義務呢?關於醫院權屬與其社會責任

的認知,可以分以下四個層面來探討:

(1)法令規範層面:我國醫療法及傳染病防制法關於醫療機構之義務規範,皆以 整體醫療機構為對象,並無權屬別之區分,於機構層面而言,醫療院所應負 之義務不會因為權屬別之區隔而有所不同;但若從醫師法討論時,發現公立 醫院之醫事人員尚需受到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之規範,其所受的約 束自比一般私立醫院或診所醫師來得多。

(2)社會期望層面:一般認為公立醫院在現行體制上是歸屬於執行公務的「行政 機關」,而非經營業務活動的「事業機關」,其存在有配合國家衛生福利政策 發展的功能,再加上公立醫院領取政府之預算補助,因此社會大眾容易對公 立醫院有較高之期望,普遍認為公立醫院必須擔負更多防疫、公共衛生、醫 療教育等社會責任和義務。

(3)醫療人權層面:醫療人權是指「民眾有要求政府增進國民健康,普遍推行保 健事業及健全醫療制度的權利,並能以人格主體者之地位,要求尊嚴、自由、

平等地接受妥當之醫療照護,或拒絕醫療之權利,以維護民眾尊嚴、私密與 健康。」以醫療人權之觀點而言,民眾有健康之權利,醫院救治病人在社會 上被視為其責無旁貸之職,若以此為出發點,則不論醫院之權屬別為何,其 社會角色與責任都不應有所差別。

(4)政府主事者層面:以政府主事者層面而言,平時各屬性之醫院應扮演之社會 角色應有何不同?而重大疫情發生時政府動員各類醫院之機制為何?是以醫 院之規模和能力為重,抑或將醫院之權屬別視為防疫動員之主要考量?藉由 現況之探討也可對權屬別之社會角色有進一步之瞭解。

此次 SARS 疫情的延燒,嚴重的反映出台灣醫療體系權責之紊亂。台灣相較 於其他主要疫區如加拿大、新加坡和香港的醫療都屬於英國體系,絕大多數醫院 都是公立,醫院皆聽命於國家,收治病患沒有互相推託的問題,然而國內疫情發

不僅代表著對院內管控系統嚴酷的考驗,也將為醫院帶來重大的財務衝擊。SARS 在台灣爆發的初期,病患多集中在台大醫院,使醫院營運大受影響,三月份之營 收即較以往短少約七、八千萬;另外,據台大醫院及高雄榮總向衛生署反映,三 月份門診量約減少 3、4 成,更使得其他醫院望之卻步(大成報,2003)。根據抗 煞初期台大醫院的統計顯示,三月十一日為止全台二十八名病例中,台大就收了 十一名,在這同時,林口長庚收治三人,三總和奇美各收兩人,台北榮總一人,

新光、國泰、馬偕醫院都掛零。醫療院所的不願配合,加上衛生主管機關之公權 力不彰,防疫工作的推行更是舉步維艱(中華資訊網,2003)。

醫院所有權屬性的不同實際上影響了政府防疫動員的效果,然先不論政府 動員的難易程度如何,公私立醫院社會角色和責任義務的分野即是需要釐清的問 題。一般認為公立醫院的存在有配合國家衛生福利政策發展的功能,再加上公立 醫院有政府預算補助,且直接隸屬於政府機關,因此必須擔負防疫、公共衛生、

醫療教育等責任和義務。然而我國醫療法在規範醫院之義務時,並無將不同權屬 別之醫院加以區別,而此次 SARS 防疫過程中政府及醫院所面臨之困境,部分即 導因於醫院在面對公共事務上的權責不明。究竟公私立醫院本身在社會角色上的 態度與認知如何?不同權屬別的醫院是否應負擔同等的責任義務?都是本研究 當中必須探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