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節 重要名詞之界定

一、國防工業訓儲

國防法第 3 條明定,中華民國之國防,為全民國防,包含國防軍事、全民 防衛及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經濟、心理、科技等直接、間接有助於達成國防目 的之事務。另該法第 22 條亦明確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 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

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國防部得與國內、外之公、私法 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實施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產製、維修及銷售。

國防部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及配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得將所屬研發、生產、

維修機構及其使用之財產設施,委託民間經營。為積極發展國防工業,有效運 用人才,結合民間力量,提昇我國國防工業及其相關科技產業之研發能力與國 家整體競爭力,落實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爰依據上述法令,在尚未履行兵役 義務之役男中,具備各大學校院或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查證之 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含)以上學位並獲有預備軍官 或預備士官錄取資格者,志願在與國防工業或國防科技有關之研發單位服務四 年,(簡稱「國防工業訓儲」或「國防役」)。有關國防與產業間之關連性示意如 下圖 1-2:

770-476)

世兵制

475-221)

徵兵制為 221-206)

徵兵制 男子:17 歲應向官府 618-907)

徵、募併 960-1278)

募兵制 召募兵士、勇者入京

1279-1367)

徵兵制為 1368-1643)

衛所兵制 1644-1911)

徵兵世襲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達成上述目的,所採行之規律與法定尺度。

此外,國防部於 98 年國防報告書中指出,未來將目前六個軍(兵)種簡併為 陸海空三軍,並大幅裁軍至 21.5 萬人,且實施募兵制。國軍的改革與社會環境 的變遷相互連動,國家的內政狀況與經濟發展亦對國軍建軍備戰產生重要影 響。事實上,由於兩岸特殊的政治情勢,我國一直以來皆實行徵、募併行的兵 役制度,以維持充足的軍力,但隨著兩岸情勢的緩和,社會、經濟結構的改變 以及軍隊專業化的要求,募兵制的概念已逐漸獲得民眾認同,根據內政部統計 預判,民國 105 年以前,每年役男人數平均約 11 萬餘員,因少子化影響,自民 國 107 年起,役男人數開始遞減(109 年為龍年效應),於民國 113 年時僅約 8 萬餘人,如圖 1-3 所示,未來役男供給人數將大幅減少,在現有兵役制度與兵力 規模下,可能會面臨役男不足之窘境。鑑此,國軍必須適度精減兵力,同時以 較長役期之募兵(志願役)漸次取代徵兵(義務役),俾使兵員兼具較高的專 業性、較強的心理素質及較穩定的適應性,使「量小」的部隊卻能發揮更強的

「質精」戰力;而「募兵制」的實施,不僅是軍事事務的改革,亦是國家整體 人力資源的重要規劃,未來常備部隊以募兵為主,一般依憲法義務服役之役男,

在接受必要的短期(4 個月)軍事訓練後,即可回到社會繼續就學、就業或從事 研發工作,使國家發展動能與社會進步驅力不致中斷。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圖 1-3、 未來可徵義務役男預判

123,465

117,814

118,135

118,273

98,044 112,307

90,398

80,044

60,000 80,000 100,000 120,000 140,000

99 101 103 105 107 109 111 113 年度

(

)

來源:內政部役政署

四、徵兵制(義務役兵制)

具強制性的一種制度。我國憲法第 20 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 務」;另兵役法第 1 條亦明文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男 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 役,稱為役齡男子。妨害兵役之治罪,另以法律定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我國近年因政治、社會環境的快速變遷,社會大眾無意願服兵役、民情期望要 求役期縮短,從民國 76 年開始「陸一特」和海軍、空軍役期從 3 年縮短為 2 年;

接著民國 93 年 1 月 1 日起,役男役期改為 1 年 10 個月,逐年縮減 2 個月役期;

至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起服役滿 1 年即退伍,20 餘年間我國兵役役期從服役 3 年 逐年縮減為 1 年(如圖 1-4),加上人口出生率降低之趨勢,導致役男役期過短及 兵源不足之問題,也牽動著役男是否選擇服較長役期之「國防工業訓儲役」或

「研發替代役」的變數。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圖 1-4、 義務役役男役期縮減趨勢

0 10 20 30 40

75 76 93 94 95 96 97 98 年度

役期(月)

來源:筆者整理

五、募兵制(志願役兵制)

一種出於當事人之自願,依契約服役規定年限的一種制度,較能有效運用 軍事人力資源,培育專業化程度高,戰鬥力強素質的職業軍人。其法源依據為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現行規定常備軍官服現 役不得少於六年、常備士官、志願士兵服現役均不得少於四年。

六、精實案

縮減國軍兵員、精簡組織的一種作為,實施期程自民 86 年至 91 年,逐年 縮減一定比例之機制,從原有國軍總員額約 49 萬人,調降至約 37 萬人。

七、精進案

實施期程自民 94 年至 97 年,將國軍總員額約 36 萬餘人調降至約 27 萬 5,000 人,未來配合政府組織精簡再造政策,將再推動「精粹案」。

八、精粹案

根據我國 98 年國防報告書:規劃自民國 100 年至 103 年續執行「精粹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兵力結構調整,調整概要則考量「防衛作戰需求」、「政府可負擔財力」及「預 期招募人力」三項因素,聚焦於「不讓敵人登陸立足」之戰略指導,未來兵力 規模將以總員額 21 萬 5,000 人為規劃目標。

九、兵役制度全面檢討改進推動小組

依行政院民 93 年 6 月 18 日院臺防字第 0930086066A 號函頒之「行政院兵 役制度全面檢討改進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由政務委員與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 長擔任共同召集人,成員包括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教育部、主計處、人 事行政局、退輔會、國科會、研考會、經建會、科顧組等相關機關(單位)及 邀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並於 93 年 9 月 1 日召開籌備會議,擬定 4 大議題-(1) 募兵制之研究;(2)國防工業訓儲制度之研究;(3)替代役制度之研究;(4)其他 有關兵役制度之研究等。

十、研究發展費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60 條之 1 規定,用人單位應於研發替代役之第二階段服 役期間,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研究發展費」,旨在將回饋金制度修法納入替代 役實施條例,使進用科技役替代役役男之民營企業必須按分配員額及相當職務 薪資標準繳納回饋金,以成立基金,可免圖利民營企業之質疑,同時將基金作 為改善替代役役男權益事項(教育訓練、薪俸、主副食費、住宿及交通津貼、

保險、撫卹及相關權益等支出)之用。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