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金控交叉行銷的定義及其法律規範金控交叉行銷的定義及其法律規範金控交叉行銷的定義及其法律規範金控交叉行銷的定義及其法律規範
有鑑於上述的金控的各項機會點,金控為求得綜效的發揮,勢必更注重交叉 行銷的掌握。也因交叉行銷牽動金控業務發展及客戶權益,茲先就交叉行銷的定 義及法律規範論述如下:
一、交叉行銷的定義
邱光輝;產品的預測屬性顧客關係管理的應用 (註 10)
該文中先界定了交叉行銷是「企業將已購買甲產品的顧客資料做為基礎,
將此類顧客資料分析找出該群顧客的特定屬性,再依此屬性在現有顧客中,找 出具有此種屬性,但尚未購買本產品的顧客,進行主動行銷」”。
其定義交叉銷售的流程,如下圖 2-4:
擁有甲產品的顧客 資料
非甲產品的顧客
分析 找出擁有甲產品的
顧客特徵而尚未購 買者
擁有甲產品
之顧客特徵 甲產品的潛在顧客
圖 2-4 交叉銷售的步驟流程
資料來源:邱光輝,2001,「企業管理學報」,
53期:99~129
此定義可說是從行銷的角度出發,考慮單一產品的交叉行銷,但我們認為此 模式可擴充為多類產品的交叉銷售;即推估假設“擁有甲產品的顧客特徵”(透 過資料收集、分析)有極大比率會對乙產品有購買興趣及購買行為,因此同時對 此類特徵者行銷乙產品,其擴展後圖形,如圖 2-5:
擁有甲產品的顧客 非甲產品的顧客
分析 找出擁有甲產品的顧
客特徵而尚未購買者
擁有甲產品
之顧客特徵 甲產品的潛在顧客
圖 2-5 擴展後的交叉銷售的步驟流程
二、金控交叉行銷定義
本文因聚焦於金控公司的交叉行銷,所以採用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所訂“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中第二條用詞定義,其中明 確界定了交叉行銷(cross selling,即共同行銷)的定義:
「共同行銷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各子公司間,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共同 使用客戶資料、共用營業設備、場所及人員或提供跨業之綜合性金融商品或服務。」
有極大比率 會對乙產品 有購買興趣 及購買行為
有極大比率 會對乙產品 有購買興趣 及購買行為
其中指出了交叉行銷包含了金控個子公司間共同的推展行為,共用設備、
場所、人員或提供綜合性金融商品或服務,皆屬於其範疇。
也由此定義即可窺知交叉行銷可運用的範圍廣泛調整金控全方位產品行銷組 合的潛力甚大!
三、金控交叉行銷的法律規範
另有鑑於上述的金控問題點與機會,立法者自然也必須對金控的龐大資 源與力量,必須給予合理、合法的規範以維護整體市場均衡發展。
關於交叉行銷的法律規範面可分為以下二點論述:
(一)產生法源
金控交叉行銷(共同行銷)的法律依據係來自於金融控股公司法(附 件一);金控法共六章 69 條條文,在第三章業務及財務第 43 條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 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方式,不得有損害其 客戶權益之行為。
前項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 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方式,應由各相關同業公會共同訂定自律規範,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以上條文即清楚提出交叉行銷所涵蓋範圍,並賦予相關同業公會訂 定交叉行銷方式、規範的法源依據。
(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附件二)
自律規範係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根據金控 法授權所訂定,共十九條條文,除開宗明義界定共同行銷(交叉行銷)
之定義外,其他有關交叉行銷內容重點分析如下:
1.該法案法源及主要精神 -- 第一條
2.有關交叉行銷定義及界定客戶資料 -- 第二條 3.客戶資料運用及保密 -- 第五、六、七、八條
4.不得強制搭售 -- 第十二條
5.共用營業場所,應明確區分不同之業務項目 -- 第十四、十五條 6.從業人員從事其他子公司之業務執行或商品銷售時,應具備該業
務所需之特定資格條件或證照 -- 第十七條
7.共用營業場所或設備,或進行共同業務推廣行為,應就費用之分 攤及法律責任之歸屬訂立契約,其契約內容不得損害客戶或契約 任一方之重大利益 -- 第十八條
綜合以上兩法規,即構築起對金融控股公司交叉行銷的相關法律規 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