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英國金融監理改革
第一節 金融風暴前英國之金融制度
英格蘭銀行(Bank of England)成立於 1694 年,是英國的中央銀行,也是世界 上歷史最悠久的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早期為英國政府提供貸款,直到 1833 年 才獲得銀行法授權,將該行發行的銀行券訂為法定貨幣。早期英國當局重視市場 機制,金融市場大都為自律組織規範的「自我管制」型態,直到 1970 年代後期 才開始針對不同業別具體立法,出現了「分業監管」方式,如 1979 年訂定銀行 法、1982 年訂定保險公司法等。這段期間,各業自律組織仍保有監理職權,而 各業法重點集中在禁止跨業經營,以及規範各業別的財務情形。英格蘭銀行在 1980 年將銀行業和貨幣市場監督部改為銀行業監理局,用以管理銀行的營業活 動,這是英國政府對於銀行監理的初步嘗試。此後,1987 年銀行法(Banking Act 1987)增加了英格蘭銀行的權力,包括:加重外部稽核人員責任;取消兩層制度32,
32 英國著名的兩層制度(Two-tier System),銀行淨資產大於五百萬英鎊,即歸類為認可銀行,至 於其他收受存款的特許機構只要二十五萬英鎊即可。(參閱陳英昌,英國一九八七年銀行法與銀 行管理,存款保險資訊季刊,第 1 卷第 1 期,1990 年 9 月,頁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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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單一授權」的觀念,統稱存放機構為「授權機構」,對其業務不加限制;
規範鉅額授信風險;擴大英格蘭銀行的監督許可權至所有「授權機構」,並得要 求授權機構提供所有有關經營、財務之報告,同時設立超部會具獨立性的銀行監 理委員會予以制衡;管制銀行所有權更替及股權分散33等,但為避免英格蘭銀行 實質監理權力影響了大型銀行的商業活動,這些規定大多為原則性規定,且較著 重在銀行的自我管理。英格蘭銀行透過勸說和協議的方式進行靈活的管理,與被 監理的銀行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係,且藉由銀行規定授權的最低標准,強調對銀 行高級管理人員素質(包括品質與能力)的嚴格要求。
英國於 1986 年制定金融服務法(Financial Service Act 1986),該法主要目的是 推動金融自由化、降低金融管制。由於該法在不同層面造成了巨大的影響,故又 稱英國金融大改革或金融大爆炸(Big Bang)。在證券交易方面,1986 年金融服務 法將證券交易方式由原先公開叫價改由電子系統撮合;廢除固定手續費制度,實 行證券交易代理手續費自由化,並嚴禁內線交易。金融投資方面,解除了外資限 制,使外資可以投資英國的上市公司,容許非會員收購倫敦交易所會員席位,也 廢除了金融投資管制,允許金融機構以子公司型態跨業經營,商業銀行紛紛收購 或合併證券經紀商,開始提供包括證券業務在內的綜合性金融服務,促進了英國 金融機構的跨業經營整合,刺激了金融產品、技術和市場創新,也使得「分業經 營、分業監管」的模式日益模糊。英國政府當局為提升倫敦國際金融中心之地位,
配合金融大改革,尊重業者自律之傳統特質,依 1986 年金融服務法將保險、證 券及投資各業之金融監理權由貿易產業部門(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DTI,現為商業能源和工業策略部 BEIS34),委任新設立的監理機構證券投資委員 會(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oard, SIB)。SIB 並非政府機關,為政府指定之代理 機構,對於自律監理機構、公會(會計師、律師等公會)、投資交易所、清算所等 具公認監理權限35,經費來源是向金融業者徵收而來。SIB 本身並不直接監理市 場參與者,直接監理工作是由數個券商自律組織36(Self-Regulating Organizations, SROs)負責,而有關保險、證券、投資等業務,則由 SIB 下設 4 個公認自律監理 機構包括 SFA、IMRO、FIMBA、LAUTRO37,分別就不同業務範圍進行監理。
33 郭佩珊,論我國金融監理之統合-有效發展監理一元化之建議,世新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05 年 6 月,頁 32。
34 貿易產業部門(DTI)於 2007 年 6 月被商業公司監管改革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terprise and Regulatory Reform , BERR)和創新大學技能部門(Department for Innovation, Universities and Skills , DIUS)取代,BERR 和 DIUS 又於 2009 年 6 月 5 日合併為商業創新技能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Skills, BIS),而 BIS 又與能源和氣候變化部門(Department for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在 2016 年 7 月 14 日合併為商業能源和工業策略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ergy and Industrial Strategy, BEIS)。
35 李儀坤,英國金融監理體制之沿革、內涵與具體措施,存款保險資訊季刊,第 27 卷第 1 期,
2014 年 3 月,頁 107-108。
36 王緯豪,從英國金融監理改革論我國金融監理制度,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2014 年 8 月,
頁 36。
37 SFA(Securities and Futures Authority)以證券、期貨與選擇權之經紀商與自營商參加為會員;
IMRO(Investment Management Regulatory Organization)為投資經理人、投資信託之經理人與受託 人、年金基金之經理人與受託人、機構投資人等投資諮詢業者之自律監理機構;FIMBRA(Finan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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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1986 年金融服務法,形成了獨特的保險、證券業由自律監理機構監理,銀 行業由英格蘭銀行監理之政府民間分別監理的體制。惟如業者欲成為自律監理機 構的會員,必須繳納會費以及承擔法令遵循成本,而自律監理機構對相關規則解 釋不一致,一般民眾認為自律監理機構代表業者利益,並不能保護一般投資者權 益,故當時的金融監理制度普遍受到批評。英國當局乃於 1994 年 7 月將 FIMBA 及 LAUTRO 合併,設立代表個人投資者的個人投資局(Personal Investment Authority, PIA)初步統合了自律監理機構。此時英國監理制度由英格蘭銀行(負責 銀行業監理)以及 SIB 為首(下設 SFA、IMRO 及 PIA,分別就不同業務進行管理) 的民間自律監理機構的雙軌體制38。隨著金融跨業經營程度加深,產生的金融監 理問題日益複雜,又發生國際商業信貸銀行(BCCI)破產和霸菱銀行(Barings Bank) 倒閉等事件影響,突顯英格蘭銀行與自律監理組織的監理不彰,對英國金融市場 信心造成重大影響,因而啟動了英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開始向統一監管模式 發展。
1997 年 5 月 20 日,英國首相布萊爾(Tony Blair)宣布成立單一金融監理機 構,即金融服務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簡稱 FSA)。1997 年 10 月,SIB 正式改制為 FSA,英格蘭銀行與自律監理機構均將監督權及職權移轉予 FSA,
由 FSA 統籌管理銀行、證券和保險業。FSA 先後併入六個監理機構及三個自律 組織。被併入的監理機構分別為:英格蘭銀行銀行監理局、證券投資委員會(SIB)、
建築委員會(Building Societies Commission)、貿易產業部門(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互助委員會(Friendly Societies Commission)及互助協會登記處 (Registry of Friendly Societies)。被併入的自律組織為:個人投資局(Personal Investment Authority) 、投資顧問監理組織(Investment Management Regulatory Organization)及證券期貨管理局(Securities and Features Authority)。
FSA 之成立,使英國已具備金融監理一元化的樣貌,惟因各業法仍尚未統一,
仍有分業監管的問題。英國政府為確保 FSA 具有足夠職權以落實金融監理以及 消費者保護,進而實現高度自由但穩定安全的交易市場,以維持英國倫敦世界金 融中心的地位,於成立 FSA 的同時啟動了整合多部金融法規的工作,歷時三年,
於 2000 年 6 月通過金融服務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Act 2000, FSMA 2000),取代 1986 年金融服務法,實現了金融法規一元化,而 FSA 也在 2001 年 12 月正式依 2000 年金融服務市場法,確立為金融監理一元化的監理機 構。
依 FSMA 2000 規定,FSA 非屬政府機構,而是一個獨立的擔保責任有限公
Intermediaries, Managers and Brokers Regulatory Association)為管理仲介業者之自律監理機構,換 言之,以投資人為顧客提供仲介服務業者,均為 FIMBRA 之會員;LAUTRO(Life Assurance and Unit Trust Regulatory Organization)為人壽保險公司、單位型信託投資經理人、友愛合作社等業者 之自律監理機構,但 LAUTRO 僅就人壽保險、單位型投資信託商品之銷售面加以監理。(參考:
李儀坤,英國金融監理體制之沿革、內涵與具體措施,存款保險資訊季刊,第 27 卷第 1 期,2014 年 3 月,頁 108-109)
38 李儀坤,英國金融監理體制之沿革、內涵與具體措施,存款保險資訊季刊,第 27 卷第 1 期,
2014 年 3 月,頁 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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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39,其董事會成員包括由財政部指派的董事長 及執行長,部分成員由金融業者及消費者團體代表擔任,而 FSA 的經費直接來 自於其所監管的金融機構。FSA 具有監理金融業之權,其主要目的和任務為:保 持公眾對英國金融系統和金融市場的信心;向公眾宣傳,使公眾能夠瞭解金融系 統及與特殊金融產品相連的利益和風險;為消費者提供必要的保護;降低和阻止 金融犯罪40。FSA 成立後,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業的監管職權移交給 FSA,而其制 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則被強化。英格蘭銀行有權獨立地設定基準利率,獨立 制定並實施貨幣政策。鑒於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係相當密切且相互影響,
英格蘭銀行與 FSA 負責人互相參加對方的理事會,以確保 FSA 所負責的金融監 管與英格蘭銀行負責的貨幣政策,在宏觀層面上的決策能夠保持較強的互通性。
FSMA 2000 創造出全球首見,由獨立的公司依法律授權行使金融監理權限 的監理機構,各國普遍認為單一監理機構既可統一監理事項,又可避免眾多機關 解釋不一致的問題,能有效使金融機構降低法令遵循成本。因此,金融監理一元 化廣為當時世界各國包括日本、韓國及我國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