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嘉義市地區防救災改善管理計畫之建構 第一節 嘉義市都市地區災害管理結構性訪談與問卷成果彙整
第三節 防救災改善管理計畫探討
都市層級之防救災管理體系依據災害防救法中之災害防救體制,平時 召開災害防救會報,災變發生時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災後設置重建委員會。
一、平時之防救災管理體系修正(如圖 6-7)
(一)增添災害防救諮詢委員會之組織人員
平時之防救災管理體系,除災害防救法中訂定縣市災害防救會報 之外,應當由當地具其他防救學識之專家學者、資深醫療護理人員、
資深緊急救護人員、資深義警消、資深社會輔導人員、各工程領域學 者、資深環保人員、資深軍方人員組成災害防救諮詢委員會。
圖 6-7 平時之防救災管理體系修正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修改自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法,2000 年,內政部。
(二)增加災害監測之機制
儘管許多災害是無法預測何時發生與其發生之程度,但建立由氣象 與環境監測單位的監測機制卻能使災害減至最低傷害程度,可由氣象單 位建立自然災害之監測機制,由環保單位成立人為災害之監測機制,如 毒性物質與環境破壞之管制,以及具有即時統合災害資訊情報與高技術 之境況模擬、資訊情報之共享等機制的整合,以於平時防救災之管理上 具有災害監測之機制。
。
(三)災害應變指揮部與資訊情報聯絡室之成立
由於都市災害防救會報組織之任務乃以審核與督導防災計畫、法令 制定等靜態層面之任務機制,若能成立災害應變指揮部與資訊情報聯絡 室則可增加平時之防災管理上的動態監測機制,而在資訊情報聯絡室的 任務上乃具有統合化、高度化、共享化等災害技術與機制之能力,以輔 助災害應變指揮部於平時具有正確迅速之資訊情報與一元化之有效管 理。
二、災害發生時之防救災管理體系修正(如圖 6-8)
在都市中如災害發生時或有發生之虞時,應由地方政府上報中央,由 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首長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並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而面對不同類型的災害發生與應變方式,應由地方政府依照不斷累積 之經驗去改造災害應變中心的組織,與參與反應體制之協調與分工方式,
本研究修正自災害防救法中災害應變中心組織,修正如下:
(一)增添民力參與緊急支援機制
災害發生時之防救災管理體系,除災害防救法中訂定之外都市災害應 變中心,應當由當地具其他防救學識之專家學者組成救災指導諮詢小組,
由民間醫療護理人員、緊急救護人員、義警消、社會輔導人員、各工程領 域學者、營養師、社會公益團體、學生團體、媒體單位組成災害防救緊急 支援機制,參與情報收集與回報、救援提供、物資收集與提供、醫療服務、
載具提供、技術提供、疏散災民、安置災民、輔導受災者、支援人力、建 置各種臨時服務站之工作。
圖 6-8 災害發生時之防救災管理體系修正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修改自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法,2000 年,內政部。
(二)防災資訊情報處理之系統化
災害之發生乃為無預警性,在災害防救法中所對於災害發生之防救災 管理體系運作雖具有程序性的操作流程以作為應變,但也疏忽了救災時防 災資訊情報的回傳網絡,故對於災害發生後之搶救行動若能以系統化回報 傳輸以作為災害資訊與應變策略的正確下達,其可更能發揮防救災管理 上、救災程序與時間點上的完整,對此系統化的災害應變能提供面對災害 時之決策下達及各相關單位的災情掌握,以免除不必要的政策程序而延誤 救災;另外居民及自主防災組織亦可透過資訊媒體的傳送報導或以健保
IC 卡作為系統確認身分後之報告災情與資訊於相關單位,以利於救災搶 救與管理,整體之系統化以電腦資訊、傳輸通訊作為媒介運作之。
三、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之設置
由地方政府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之重建推動委員會,重建推動 委員會於災後復原、重建全部完成後,始解散之。
四、都市層級防救災管理體系之修正
現有之防災機制,大致已具雛形,在歷經九二一震災與九十年來接連的 颱風、豪雨、土石流等災變後,雖造成重大傷害,但也將目前防災體制之缺 失,表露無疑。顯示未來防救災管理體系須依照不同災害與不同發生型態,
進行預防、反應與復甦的機制之建構。
五、都市災害搶救管理任務之權責分界與執行單位
對於災害搶救行動中之管理任務必須具有一定之權責分屬,以下則針對 搶救災行動管理上之內容,予以劃分規定之。(如表 6-48)
表 6-48 災害搶救行動之管理任務與權責分界、執行單位表
災害搶救管理任務 權責分界與執行單位
資訊情報之蒐集與傳達回報 指定之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中央災害相關業務部、縣
(市)政府及鄉鎮公所相關業務部、指定公共機關及地方公共 機關、公共團體或民眾防災自救團體、社會事業義務工作人員
防救災警訊信號發佈 地方政府
受災資訊狀況通告
鄉(鎮、市、區)→中央政府 指定之公共機關→中央政府 指定之行政機關→中央政府 中央政府→中央災害防救中心
災害目擊者、發現者之通報 災害目擊者、發現者→地方政府→警政、消防等相關單位→地 方政府
回傳通知警報
(以中央氣象局等相關單位)
中央政府→指定之地方行政機關及地方公共機關、地方政府 警報回報傳送 地方政府→居民、地區民眾防災組織
傳輸回報之通訊利用層次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指定之行政機關、指定之公共機關 派遣出動命令 地方政府
事前任務措施
(如障礙物件之排除等)
地方政府、警政、消防等單位 避難指示任務措施 地方政府、警政、消防等單位
緊急處理任務措施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指定之行政機關、指定之公共機關 警戒區域設定權任務 地方政府
緊急公共負擔任務 地方政府 居民獲民眾防災自救團體之參與 地方政府協商之
緊急支援應變之求助 地方政府→鄰近地方政府→中央政府 緊急措施指示任務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六、社區民眾自主災害防救團體之設置與組織
社區民眾自主災害防救團體為地區內居民相互協力合作組成的團體,其 組織的運作方式可由社區委員會或由社區巡守隊,以及區內等相關單位依各 種案例組織,並考量地區實際情形下的適用方式,編列成大略之運作程序如 下。
(一)組織編成的架構及其內容說明:(如圖 6-9)
1.平常時之活動
(1)計劃年防災計劃、規範作成與組織分配之明確化。
(2)組織內之調整。
(3)公部門防災機關與合作機制之確保。
(4)消防單位:
A.火災防止之啟發與實行。
B.消防器具、危險物之保養與管理、防止液化瓦斯傾倒之呼籲。
C.街面消防器具等之初期設置與檢查。
D.初期消防訓練之實施。
(5)救援、救護單位:
A.設置確定路徑中之一時(臨時)集合場所、避難場所。
B.危險場所之預先確認。
C.應急醫藥品與救助器具之準備。
D.救援、救護訓練之實行。
(6)避難、誘導單位:
A.掌握地區內之災害弱勢者(高齡者、殘障者、幼兒)。
B.手勢指揮之避難與誘導器具設備之準備。
C.避難誘導訓練之實行。
(7)情報單位:
A.關於地震之正確地圖之知識普及。
B.防災影帶之上映撥放會、為提升防災意識所努力等之防災演講會之 實行。
C.巡迴通報、資訊情報收集、傳達訓練之實行。
(8)供食、供水單位:
A.糧食、飲用水之儲備推動 B.確保必須之器材與檢查 C.炊食、供水訓練之實行 2.緊急時之活動
(1)總部人員之召集與事前責任分配之確認。
(2)各單位之活動統合與全體組織之調整。
(3)公部門防災機關等之合作。
(4)消防單位:
A.初期防火消防活動之實行。
B.消防機關之協助。
圖 6-9 社區民眾自主災害防救團體組織架構
(5)救援、救護單位:
A.傷患者掌握之實施。
B.救援活動、應急手法之實行。
C.救護所之傷患者之運送。
D.為災害弱勢者安全之努力。
(6)避難、誘導單位:
A.確認避難場所、避難路徑之安全性及危險場所標示之實行。
B.公部門防災機關等之合作。
C.避難情報資訊之傳達。
D.避難誘導之實施與避難場所之管理及秩序維持。
(7)情報單位:
A.公部門防災機關發布之災害情報。
B.地區受災狀況及掌握必要之資訊情報。
C.公部門防災機關等之緊急連絡實施。
(8)供食、供水單位:
A.必要之避難場所炊食之實施。
B.糧食等救援物資之調配、管理與配分之實施。
(二)社區民眾自主災害防救組織建立與執行(如圖 6-10)
社區民眾自主災害組織可以考量將所謂之「社區巡守機制」或「睦 鄰救援隊」(Neighbourhood Rescue Team,NRT)結合,可免於經費上 之重複浪費,且平時為社區巡守隊員災時睦鄰救援隊隊員,可使隊員擁 有對社區更多使命感,且可取得各多技能,並可擴大編制,使治安維護 與救援工作更能有效按照任務編組分工,如結合社會替代役之角色各能 使隊員招募方式更容易,且予以對防救災之技術與觀念建立,更能有效 加速地區災害防治人員素質與數量的提升,使社區民眾自主災害防救組 織更易落實於社區之中。
(三)社區民眾自主災害防救組織運作與其他單位之配合(如圖 6-10)
除了本身社區民眾自主災害防救組織之常態工作與訓練外,必須考
除了本身社區民眾自主災害防救組織之常態工作與訓練外,必須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