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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救災空間系統規劃原則

調適力(A)

第一節 防救災空間系統規劃原則

台灣都市與都會地區的高密度發展,隱含龐大的都市開發利益與社會資本集 中在這些地區,亦隱含這些地區可能暴露在高脆弱與高災害風險的環境中(Adger, 2006)。目前的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中,針對都市防災的推動,缺乏從地區發展特 性與災害對都市發展衝擊的角度,提出以風險為基礎(risk-based)的防減災土地使 用規劃策略,造成土地使用風險管理的困難(何明錦、洪鴻智,2004)。

Nelson and French(2002)從美國 Northridge 地震的經驗,發現高品質的土地使 用規劃,確實可以有效降低地震損失。然地方政府欲透過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管 制工具推動防減災工作並非易事。因欲成功推動減災土地使用政策,需具備下列 條件(May, 1996; Comerio, 2004):(1)停止對高風險土地使用行為的財政或公共設 施的補貼;(2)地方政府需更有彈性及有能力,決定未來適合的土地開發模式(目 標);(3)需持續強化減災與災害風險的知識與相關政策的落實。這些事項並非單 純的土地使用管制策略即可達成,而需清楚都市發展過程隱含的災害風險特性、

分布與其可能的時空變遷,以及提出可行的相關災害風險管理配套措施。

Olshansky(2001)觀察美國洛杉磯郡,1971-1994 年間的地震防災經驗,發現 單純提供地震災害資訊,對於地方土地使用政策的推動並無太大幫助。問題的真 正關鍵在於災害資訊提供後,是否有相關的風險管理政策。地方政府在執行這些 風險管理措施,地震災害資訊提供的內涵,即需明確指出不同地區災害風險與災 害潛勢的相對關係與位置,及這些資訊的可能變遷(Hung and Chen, 2007)。故有 效的應用災害風險資訊,及整合於土地使用或空間規劃過程,成為都市防災規劃 的基礎工作。

聯合國國際減災策略 (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Disaster Reduction; ISDR)為 大幅降低災害產生的影響和減少風險因子之發展政策與計畫,訂定為期十年 (2005-2015 年)五個「兵庫行動綱領(Hyogo Framework for Action; HFA)」計畫。

項,如圖 5-1所示(UN/ISDR & UN/OCHA, 2008)。此外,於三大原則下再分別 以政府、公民社會、區域組織與國際參與者等四種立場探討災害應變指標應用方 法28

圖 5-1 Hyogo 架構計畫的三大原則與指標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一、原則一:整體解決的方法、策略與制度架構

在此原則下期望達到各相關機構相互協調,建立全面性方法降低災害產生之 風險。

(一) 整體的解決方法、策略與制度架構準備

28 HFA 提出之三大原則與四種立場,因研究範圍所限,在本研究無法全部應用或深入討論。故 研究中,較偏重「準備計畫中的關鍵要件」與「緊急應變所需之事項」兩項原則,及從政府立場

1. 政府:評估參與之各級單位,建立全國或地方平台以促進訊息之溝通、資源 分配協調。

2. 公民社會:公民社會和社區成員積極參與備災活動,並監測、評估與協助潛 在的弱勢群體。

3. 區域組織:區域機構推廣優良做法和經驗教訓,並提供技術支持各成員國在 制定減少災害風險策略的預期結果

4. 國際參與者:共享全球防災經驗。

HFA 的強調整體方法的重要性,且需要一個連接國際、區域,甚至社區一 級的全面性措施來減少災害風險,由於社區本身不僅是災害的第一反應單位,更 是降低風險的核心地區,因此,國家的防災能力是否健全,關鍵在於加強和提高 在社區層面的能力。

(二) 國家體制與立法架構

已核准的國家法律架構必須廣泛宣傳和執行,且應詳述備災、反應與恢復責 任等內容,各單位應建立之指標如下:

1. 政府:核准相關災害立法架構,規範備災、救災和恢復之職責與籌資機制的 詳細制定與更新。

2. 公民社會:以地方組織和社區參與發展的法律架構、規章制度和政策為職責 基底。

3. 區域組織:各國在立法架構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持,協調區域政策,地方協議 應變工作程序。

4. 國際參與者:評估和有效的體制架構發展,提供技術支援各國家和區域組織,

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便在緊急情況下可納入國際援助。

一個國家的災害準備計畫應明確界定「體制」,明確實現「架構」,闡明橫向 (各部門之間)和縱向(國家、地方和機關之間)的聯繫,確實指定體制下所安排的 元素,包含:

1. 組成:政府與非政府機構負責災難整備,各級單位職權範圍與工作計畫。

2. 角色和責任:各級單位協調運作方式與必要之備災建設能力整合。

4. 其他援助:相關議定書內容有關外部援助的請求和接收非政府組織(NGO)的援 助,包含:私人捐贈、國際或區域的援助,針對其事先同意與批准的規則及 程序。

並且,針對軍民關係也必須加強能力決策與預警傳播,可透過國家立法機關 所制定的架構,明確建立分散機制、鼓勵社會民眾參與、確定防備所需的資金和 其他資源。另由於許多災害為跨境災害,故區域和國際機構架構的關係亦顯得十 分重要,政府在建立立法架構時,需加強與發展適用於災害之國際法準則。

(三) 地方、國家、區域與國際層面的協調

運作良好之災害協調機制須具有明確的政策和程序,且所有成員都清楚自己 的角色和責任,各單位應建立之指標如下:

1. 政府:政府內部的協調機制完備,並在災害準備期間扮演連接各機構部門之 角色。

2. 公民社會:公民社會的參與和支持影響各級單位防災協調之發展。透過民間 社會參與,可促進國際間訊息交流、經驗傳承。

3. 區域組織:區域協調機制匯集各會員國災害重點區域,事先建立可適用於類 似情況下之區域和區域間的災害應變對策。

4. 國際參與者:對防範區域和全球協調機制的發展提供技術與其他資源支持。

一個有效的備災能力的重點,是可透過不同的參與者、實體協調與及時運 作,避免時間差和工作重疊,廣泛運用潛在利害相關者。使其在災害準備期間提 供緊急援助,藉由軍隊,非政府機構,公用事業公司和私營部門實體間的嫻熟配 合,確保明確的中央聯絡站和協調的位置。此外,各國政府應考慮與災害有關的 問題,以及與工作區域組織密切協調。

二、原則二:準備計畫中的關鍵要件

旨在建立一個常設的能力,以應對各種不同的情況,其會深入影響國家或地 區在制訂一套廣泛的防備措施,例如:早期預警系統、持續的風險和脆弱性評估、

能力建設、創造和維護備用能力與救援物資的儲備等,健全的防備計畫有助於提 高準備狀態,維護生命與生計。

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深入分析災害風險、脆弱性和能力制定等,且須定期 更新,各單位應建立之指標如下:

1. 政府:以各部門針對多種災害評估和風險分析為基礎。包含:a.準備、b.分 析、c.反應、d.實施(鞏固的過程和後續行動)等四步驟。

2. 公民社會:指公民社會參與開發、測試與災難緊急應變預案的實施。

3. 區域組織:提供國家中災難緊急應變計畫的技術發展和其他支援。

4. 國際參與者:制定緊急應變計畫提供國家和區域組織技術或其他支持。

(二) 能力分析和能力建設

所有組織、配備人員和志願者負責維護與準備有效的防災和救災培訓,各單 位應建立之指標如下:

1. 政府:在國家,區域和地方各級制定適當且持續的培訓計畫,如:模擬演習 等,實施明確、可衡量的行動來鞏固備災能力,並加強和維護各部門與各機 構間的能力。

2. 公民社會:評估公民社會中利益相關者參與的過程,可向會員國或其他利益 相關的區域組織提供培訓教材與課程,以提高區域的備災和救災能力。

3. 區域組織:自我評估區域內的能力,以支持國家和災害管理的參與者,並確 定優先行動和解決可能存在之差距。

4. 國際參與者:收集、分享其他國家之良好個案研究經驗。

此外,應審慎評估各個層次的現有資源、能力、業務計畫以及通訊和協調系 統,找出不足與改善之處,制定相對應的計畫。在大多數的緊急情況階段,最好 是由一個跨學科的團隊進行能力、行政和組織的評估,並且運用足夠的資源完成 任務。同時,緊急應變活動要進行評估時必須考慮到以下四個要素:

1. 參考現有機構的運營設施與備災的職責;

2. 採訪國家、區域、部門和地方一級系統等與各領域有關者,並參觀極脆弱的 地區;

3. 觀察模擬和模擬演習,對正式文件的研究和分析;

4. 災害歷史回顧,參與災害準備和待命安排有關的會議。

期望建立對國家或地區有幫助之預警系統,適用於可靠的科學訊息和風險知 識,透過溝通警告所有風險存在的社區全體的行動,各單位應建立之指標如下:

1. 政府:國家透過立法明確指出由哪些機構負責傳播危險的警告於公眾。

2. 公民社會:社區和其他社會利益相關者參與預警系統的開發、經營、培訓和 測試等各個階段,早期預警系統特別強調建全的社區能力以確保對通訊系統 的工作和對預警消息的了解。

3. 區域組織:提供訊息和諮詢服務,並開發潛在且廣泛的跨境災害區域預警和 傳播系統

4. 國際參與者:制定和發布預警的標準與指南,並且提供技術、組織和政策制 定方面的支持與諮詢。

須發展和強化在社區層面的預警指標,另因氣候變化影響災害的脆弱性,故 亦需與科技界進行密切交流,影響部份涉及資料共享改善、空間和風險的地球觀 測、氣候模擬和預報、加強預警系統等,這些都有助於增強早期預警的能力。而

須發展和強化在社區層面的預警指標,另因氣候變化影響災害的脆弱性,故 亦需與科技界進行密切交流,影響部份涉及資料共享改善、空間和風險的地球觀 測、氣候模擬和預報、加強預警系統等,這些都有助於增強早期預警的能力。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