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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隔震元件之傾斜度量測

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照片 5- 7 隔震元件之傾斜度量測

(資料來源:本研究拍攝)

第六章 隔震建築的維護管理

第一節 隔震建築維護管理的目的

由於隔震元件水平向勁度較軟之關係,因此當遭遇大地震時,將 致使隔震層產生較大的相對水平變位,並且建築物本身之垂直向載 重,完全為隔震元件所支撐;因此,若建築物在其周圍之影響範圍內,

存有妨礙其變位的障礙物,或是對於隔震元件本身,發生足以影響強 度的損傷與非預期之劣化時,都將會影響安全性問題的確保。

對於隔震元件之定期維護與檢查,應建立維護與檢查紀錄,以確 保震元件在建築生命期中有可靠之反應,並應於施工階段,即須開始 著手規劃與進行檢測與維護之工作,完工後亦須訂定其定期檢查及不 定期抽查維護等計畫。在地震或風災、火災等災害發生後須馬上進行 檢修維護,以維持與確保隔震裝置性能發揮。

對於隔震建築維持管理之實施目的,建議如下:

一、確保建築於使用期限內,隔震元件能夠符合設計原意與條件。

二、防止因平時或長年變化,造成建築物使用功能不良或隔震元件性 能故障之狀況。

三、避免於災害(地震、強風、火災、水災)發生時,出現建築物隔 震系統使用功能之不良,以及於災害發生後,仍能迅速回復系統 之正常功能。

圖 6-1 隔震建築物四周應預留足夠之活動間距

(資源來源:本研究繪製)

圖 6-2 設計隔震建築物,應考慮避免地震時建築搖晃所產生的碰撞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第二節 隔震建築維護管理的適用法源

目前國內可資執行隔震建築維護管理措施之依循,其法源為建築 法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條文,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 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雖然,目前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僅對於防火避難設施類及消防設備、建築物室內裝修、機械遊樂設 施,以及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等部分納入檢查簽證項目,

而針對結構安全檢查之部分,則暫未予考量;因此,就實施隔震建築 及裝置之安全檢查而言,事實上以具備法源依據。

另就建築法七十七條第三項條文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 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 構或人員檢查簽證……。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 時亦同。」。亦即對於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現已授權分由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及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辦理「檢查簽證」管理之執行;對於非供 公眾使用之隔震建築物,只要能給予「必要」與否之認定,即可依同 條第五項之規定,訂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 期等事宜。因此,無論對於供公眾使用或非供公眾使用隔震建築之檢 查簽證,亦提供相關之法源依據。

第三節 隔震建築與維護管理契約

有關隔震建築保養檢查及維護管理的契約,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 與隔震建築檢查技術者等簽訂,但是因為其中也包括了與施工單位有 關的項目,最好與起造人或是監工人等協議後,再型決定契約內容。

相關之注意事項,概述如下:

一、在竣工時的檢查中,進行隔震各部的測量與檢查,但是該測量值

未來可能成為保養檢查的初始值,因此,必須確認竣工檢查上的 檢查項目、測量部位、測量方法等是否與維護管理的保養檢查相 同。

二、事先與監工單位及製造廠的協議後,確認有關隔震元件的瑕疵保 證。尤其是防鏽塗裝的耐久性或是必須更換隔震元件時的材料及 更換施工等的費用負擔,更是必須事先確認。

三、建築物的長期修繕計畫中,也不要忘記事先加入隔震元件及隔震 構造的保養檢查與維護管理相關項目與費用。

第四節 隔震建築物維護管理的檢查分類與時機

隔震建築物的維護管理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建築物管理者實 施。隔震建築物的維護管理內容中,包括許多不同於一般建築的隔震 功能之維護項目,必須由專門技術人員進行功能之檢查,由設計者及 承包商先針對檢查內容與費用,對建築物所有權人進行說明,這一點 是非常重要的。

隔震建築物維護管理檢查的分類方式與實施時機,建議如下:

一、竣工檢查:建築物竣工時,在施工者、監工與設計單位之會同下,

量測檢查必要項目之初始值,以做為未來進行相關檢查作業之參 考標準,並於記錄後加以保管。

二、定期檢查:主要於平時檢查有無異常現象之發生,並依實質之檢 查內容與實施時機再分為二類:

(一)每一年之檢查:主要以目視方式檢查,並輔以照片記錄。

(二)竣工後第五年、十年與其後每隔十年之檢查:實施計測檢 查,並留下紀錄。

當隔震建築於隔震層設有置測試元件時,應於竣工後每十年

進行特性檢討;如未設置測試元件,則可採廠商所提供之特性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