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美國電子病歷協會(Computer-based Patient Record Institute, CPRI)對電子 病歷的定義:電子病歷為關於個人終其一生的健康狀態及醫療照護之電子化資訊 (CPRI, 1995)。美國醫學研究所(Institute of Medicine, IOM) 定義電子病歷為:存 在於資訊系統的電子化病歷紀錄。該系統除了提供使用者完整且準確的資料之外,
亦提供警告、提醒、臨床決策支援系統、醫學知識連結及其他輔助工具(Institute of Medicine, 1997)。在國內,關於「電子病歷」用語可依據 醫療法第 69 條規定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其資格 條件與製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衛生 福利部,2009)。電子病歷之定義從醫療資訊管理之觀點而言,可將電子病歷視為 以電腦化資料庫或檔案 庫形式記錄病人診斷、影像、生理訊號、檢驗報告、醫 療處置、影片及醫療書表等病歷資料與報告(黃興進、郭光明、蕭如玲、劉忠峰 等,2008)。
電子病歷是病歷的一種,可以包含過去、現在或未來、生理與心理的病患狀 況紀錄,是由電子化方式擷取、傳送、接受、儲存、取回、連結與處理的多媒體 資料,電子病歷主要的用途為協助醫療或其相關服務。電子病歷包括病患的個人 資料,problems – SOAP(Subjective, Objective, Assessment/Analysis, Plan,主、客 觀陳訴、病況評估、處置計劃,含醫囑(醫令))紀錄,病程紀錄,護理計劃、紀錄,
生命徵象紀錄,藥物使用記錄,相關的醫療實驗室檢驗資料與報告,相關的檢查 資料與報告(含影像診斷學報告)、過去病史、家族史、預防接種等,凡是相關病
從資訊系統成功模型角度探討電子病歷的引進 - 以 Z 醫院為例 文獻探討
情必要的資訊,如旅遊史相對於 疫情,則亦可成為病歷的一環而成為電子病歷 內容。
依據NCBI (2020)的整理指出,1999 年美國國家醫學研究所所出版「To Err Is Human」研究報告資料顯示,美國在 1997 年,有超過 3,360 萬病人住院,其中 依據科羅拉多州和猶他州之研究結果,約有 44,000 人因健康照護不良而導致死 亡;若依據紐約之研究數據報告,可能高達 98,000 人死亡,若以該報告取較低 估計數,則因醫療錯誤致死之人數,可列入美國死亡原因之第八位,而此醫療錯 誤導致死亡之人數,更勝於交通意外 (43,458)、乳癌 (42,297)、以及愛滋病 (16,516) 死亡人數,但是經由適當的資訊科技幫助,可以有效下降因醫療錯誤致 死之人數。
電子病歷相較於傳統的紙本病歷,除了醫療機構不必再將電腦裡的病歷,列 印出來做成紙本病歷,減少醫院行政管理作業成本與儲存空間外,更重要的是可 整合病患分散於各醫療機構之病歷資料,減少醫療資源的浪費,提供病人連續性 且高品質的醫療服務(徐嫦娥、王瓊瑤,2007)。
衛福部在計畫推動之初,即設定著重於建立電子病歷發展優勢環境與排除醫 療院所實施電子病歷之障礙為任務,如修正醫療法以賦予電子病歷法律地位。衛 福部於93 年 4 月 28 日完成醫療法第 69 條修正,明文規定「醫療機構以電子文 件方式製作及儲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 明確賦予電子病歷法律地 位,並於94 年 11 月 24 日公告施行「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針對 病歷資訊系統之建置、電子病歷之製作及貯存與電子病歷之簽章,所應具備之基 本條件加以規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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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子病歷之製作及貯存須符合醫療法第 70 條與第 68 條之規定,且病歷或 紀錄刪改部分,應予保留。
2. 病歷資訊系統建置,應具備有完善之作業程序、明確規範使用權限及管控 機制、電子病歷使用應有紀錄併同電子病歷保存,且電子病歷應置有備份 與緊急應變機制,並須有安全防護系統,以確保電子病歷之安全性及隱私 性。
3. 於資訊系統中所製作之病歷資料,須使用醫事憑證簽章,並經中央主管機 關加註時戳,以確認電子病歷之不可否認性。設置及營運醫療憑證管理中 心,提供醫療電子憑證服務,衛福部為加強醫療資訊安全及隱私權的保 障,並促進醫療資訊電子化應用,期藉由醫事憑證 IC 卡提供的簽章及加密 機制,確保電子病歷傳送來源之識別及資料完整性,並避免假冒及事後否 認收送的事實。
4. 推廣醫療資訊標準,促進院際間醫療資訊的交換與流通為促進醫療資訊電 子化的 普及應用,落實院際間醫療資訊的交換與流通,衛福部積極辦理醫 療資訊標準推廣工作,相關成果如下:
(1) 建置醫療資訊標準 HL7 訊息驗證及索引系統,提供各醫療院所進行醫 療資訊交換時訊息驗證之準則,驗證項目包含:轉診轉檢、疾病通報、
健保事前審查、健保申報、長照病患轉介、長照資源通報、預防保 健、家戶建檔、檢驗交換、精神病防治、藥品代碼、衛材代碼、長照 出院準備及食品衛生等。
(2) 制定及推廣電子病歷內容基本格式,使民眾自行攜帶電子病歷成為可 能為使醫療院所及相關產業發展醫療資訊系統與分享電子病歷時有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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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格式可遵循,衛福部於 93 年開始規劃制定電子病歷內容基本格 式。
行政院衛福部近年來積極推動網路健康服務推動計畫,即以推廣病歷電子化 計畫為發展主軸,其主要目的在於一方面促進整體醫療院所內部病歷電子化,進 而建構院際電子病歷間的交換與流通,打造醫療e 化環境;另一方面藉由醫學資 訊的串聯與整合,強化社區醫療功能,落實持續照護及民眾健康管理。經過持續 努力,國內醫院病歷電子化發展已相當普及,且大多數醫院之發展已有相當程度 之進展,顯示未來電子病歷之發展,國內醫療產業在基礎建設上已有相當的基礎,
且醫院病歷電子化多已進展至院內整合階段並逐漸邁向院際之分享與交換應用。
現在醫療產業為節省成本、維護病患隱私、增加對病患服務品質,並使醫療 院所能與衛生福利部協商健保總額額度時更具有競爭力,故現在的醫療院所均投 入電子病歷的導入。為提升電子病歷簽章率。依據現行醫療法規(醫療法第 69 條、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與管理辦法),醫策會新制醫院評鑑指標第 1.4.1、1.4.2。
另隸屬國防部軍醫局的軍方醫院,亦另有規範要求。
電子病歷的實施可分為五個階段(CPRI, 1996; Waegemann, 1996):
1. 自動化的醫療紀錄(Automated Medical Record):使原有的平面紙張紀錄,逐 漸的修正設計為電腦化的紀錄。
2. 電腦化的醫療紀錄(Computerized Medical Record):病歷資料完全以電子媒 體檔案來表示 ,不需要將實體病歷傳遞至診間或護理站。
3. 電子化的醫療紀錄(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無紙化的作業,提供醫療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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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電子化的病人紀錄(Electronic Patient Record):重視個人機密的條件下,具 網路上互相的交換機制。
5. 電子化的健康紀錄(Electronic Health Record):電子病歷的最佳階段,將電 子病歷做到個人化的健康紀錄。
除了要符合台灣在電子病歷上的各項規範外,醫院在實施電子病歷所面臨 關困難與挑戰有「醫事人員作業習慣改變」、「友善易使用的介面」、「流程 的整合」、「資訊安全與病人隱私的要求」、「無紙化的推行過程」、「病歷 表單格式(手寫或儀器產生報告)繁多」等。
個案醫院「Z醫院」成立於民國三十九年,位於南部,為軍方體系醫院其 中之一的區域教學醫院。為配合衛福部 98 年度醫院實施電子病歷輔導專案,於 98 年 11 月 25 日起正式上線,最先啟動「醫學影像報告」電子病歷製作系統,
實施電子病歷之醫學影像報告內容包含 X 光、超音波及電腦斷層、核磁共振檢 查服務。目前個案醫院的主管機關「軍醫局」統籌電子病歷的製作與引進,陸 續引進電子表單單張,以達到節省病歷儲存空間,提升病歷資料存放品質的提 升,減少避免因手寫辨識而導致錯誤之機率,以提供病人高品質的醫療服務。
但主管機關在推行電子病歷時力求所有軍醫院引進電子表單進度與內容一致,
另各院並無自行推行電子病歷的權限,導致以下問題發生:
1. 因為主管機關設計推行電子表單時的原則為各軍醫院通用者為優先,故個 案醫院電子表單推行時「不一定」能引進自家醫院所急需的電子表單。
2. 因仍有未宣告電子病歷的紙本單張,病歷室仍然必須製做紙本病歷,故病 歷室儲存病歷仍需大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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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仍有未宣告電子病歷的紙本單張,醫師在了解病人病歷資料時,除了使 用醫療資訊系統外仍可能需調閱紙本病歷。
故現個案醫院面臨引進資訊科技後,未能達到預期目標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