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非營利組織之探討
一、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概念
非營利組織為一概括性概念,涉及範圍甚廣,包括學術上的公民社會 組織、第三部門、及政府組織;實務上則為基金會、民間組織、志願服務 組織、協會等組織型態出現(江明修、鄭勝分,2003)。相較於與其對立的
「營利組織」,最大的不同,在於多數的非營利組織皆標榜了「公共」的使 命及「公益」的功能,並都強調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公共利益作為組 織存在與運作的目標。(林淑馨,2008)
二、網路行銷(Internet Marketing)
網路行銷是一種與傳統行銷相加相成概念,由行銷觀念與網際網路特 性所交互影響的行銷手法,借助數位資訊,以網際網路為通路,作為傳播 之媒介,具有即時性、互動性、跨時間與空間和明顯區隔市場等特性,可 滿足使用者、資源提供者及案主群等個別的具體需求,以一對一、一對多、
多對多等方式,在服務對象參與行銷的全部過程中,快速回應日益個別化 及多樣化的需求,以達到行銷目的的一種行銷方式(林于雯,2006)。
三、內容管理系統(Content Management System)
CMS 的類型依照使用的目的有所不同,若依功能面來做區分,可分為 入口網站、部落格、電子商務、群組軟體、論壇及線上學習等(張俊明、
張祖亮、張永達,2004)。本研究設定採以入口網站型態之 CMS 系統,做 為網站系統建置的基礎架構。
四、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
自由軟體之父 Mr. Richard M. Stallman 在 1980 年代率先提出 free software「自由軟體」的概念,並於 1984 年創辦了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提出自由軟體的定義是「自由軟體是一種可以 不受限制自由使用、複製、研究、修改和分發的軟體。」並明確告知自由 軟體應賦予使用者有:「使用的自由、研究的自由、散佈的自由、改良的自 由」,也就是當軟體使用者具有上述四種權利時,該軟體便可稱之為「自由 軟體」。由於之後許多人認為 free 這個名稱含意不明,不曉得應該將之解 釋成免費、自由修改使用亦或是其他意思,因此在之後 Mr. Eric S. Raymond 提出了Open Source 的這個概念,並在 1998 年 2 月初獲得網景公司(Netscape) 高層的許可,正式採用了這個名詞。台灣則是沿襲著過去中文的習慣用語,
多半採用「自由軟體」一詞來兼稱「free software」與「Open Source」。
第七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流程圖如圖 1-4 所示:
圖 1-4 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非營利組織之探討
一、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概念
「非營利組織」就字面上的解釋來說,是以不追求營利為目的而從事 公益性活動的民間法人組織。但事實上,若要釐清非營利組織的概念與範 圍並不容易,回顧過去國內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歷史及實際現況看來,形容 非營利組織的類似名詞已呈現相當多元的樣貌,例如:免稅部門(tax-exempt sector)、獨立部門(independent sector)、志願部門(voluntary sector)、慈善部 門(charitable sector)、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第三部 門(the third sector)…等。這些名詞雖然看似無關連,但其實都是在描述相 同類型的組織,只是觀察的面相、思考的角度與強調的重點有些不同而已。
(林淑馨,2008)
針對學者對於非營利組織的定義與特性如下:
(一)
國外學者 Salamon(1992)認為非營利組織須具備以下六種特 質:1. 組織化:必須具有制度化的運作與程序,以及恆常的組織目標、
章程架構、活動運作,同時也要得到國家法律的合法證明。
2. 民間的:意指非隸屬政府部門,也非由政府相關部門所掌管的,
但可以接受政府的支柱,主要關鍵在於基本結構必須是民間的 性質。
3. 非營利分配:可以創造利潤並做為機構使命任務上使用,但不 可將此分配於組織擁有者及其成員。
4. 自主管理:享有高度控制自主管理的權利,並能自行處理組織 業務,不受政府部門或贊助企業部門左右。
5. 自願性:意指在某些事務的管理上,可以由義務性或自發性的 志工加入參與,並非強迫加入。
6. 公益性質:必須以公共利益做為出發點,提升大眾生活品質,
不可為私人牟利。
(二)
學者孫本初(1994)認為「非營利組織設立的目的,不是在於 獲取財物上之利潤,且盈餘不得分配給其成員或其他私人,並 具有獨立、公正、民間性質之組織或團體」。(三)
學者陳金貴(1994)將非營利組織定義為「具有正式結構的民 間組織,是由許多志願人士組成的自我管理團體,組織目的是 為了公共利益,而非為自身之成員提供服務」。(四)
學者江明修(1996)將非營利組織定義為「具有公共服務使命,積極促進社會福祉,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法人團體」。
(五)
學者李祖翔(2006)認為「非營利組織有以下七點特性:1.具備法人資格 2.以公共服務為使命 2.享有免稅或節稅優待 4.
不以營利為目的 5.盈餘不得分配給內部成員 6.須有志願性服 務人員的組成 7.運用管理與行銷方式來經營組織」。
(六)
學者沈彥良(2006)認為「非營利組織是一群擁有相同理想的 人結合一起,不以追求利潤為目的,接受大眾的自願性捐贈。成員間分享彼此能力,並透過合作從事公眾服務,關注特定議 題,推動社會改革,形成一個不以追求利潤為目標的團體。享 有法律上的特別地位,具備民間獨立性質的組織與法人資格,
執行政府或營利組織所不願或無法完成的事務」。
(七)
學者林淑馨(2008)認為「針對特定的社會議題,當政府與市 場無法滿足公民的需求時,一群具有共同理念的公民,自動自 發組成團體,期許促使改善與解決社會的問題,此類的團體機 構便稱之為非營利組織」。(八)
學者鄒瑞員(2009)認為「非營利組織就是具備法人資格,以 公共服務為使命,不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服務給不特定多數人 之組織。其經費來源,可能來自於政府預算或是服務收入,亦 或來自於其他人之捐贈,並享有免稅之優待。其成立目的在於 追求目標群眾的利益以造福社會,組織盈餘不分配給內部成員,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設立、監督準則規範之,且具有民 間獨立性質之組織」。
綜觀國內學者對於「非營利組織」所下的眾多定義可以發現,雖然定 義未能完全一致,但所強調的內容其實皆大同小異。相較於與其對立的「營 利組織」,最大的不同,在於多數的非營利組織皆標榜了「公共」的使命及
「公益」的功能,並都強調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公共利益作為組織存 在與運作的目標。(林淑馨,2008)
隨著時代的改變,我們所面臨的公共問題也越來越繁複,非營利組織 漸漸地朝向專業分工的發展在演進,非營利組織的型態也均趨於多元化。
以下是依據不同觀點的角度,針對非營利組織所進行的分類方式。
(一)
依據非營利組織活動範疇分類依照國際非營利組織分類標準,將非營利組織分成以下十二大類,如 表 2-1 所示:
表 2-1
ICNPO 對非營利組織的分類 ICNPO 對非營利組織的分類
第一類 文化與娛樂
第二類 教育與研究
第三類 醫療健康
第四類 社會服務
第五類 環境保護
第六類 發展與住房
第七類 法律倡導與政黨
第八類 慈善
第九類 國際事務
第十類 宗教
第十一類 企業與專業團體、聯盟 第十二類 其他
註:資料來源:ICNPO
上述分類是依據國際非營利組織的現況進行分類,並無法含括所有國 家的非營利組織,依我國現況來看,若依照喜馬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出 版的《台灣 300 家主要基金會名錄》分類,目前我國的情況可分類為:綜 合性服務、兒童青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動物保護、身心障礙 福利、家庭福利、心理衛生健康、醫療、社區規劃(營造)、環境保護、國 際合作交流教育與科學、文化藝術、人權和平、消費者保護、兩性平等、
政府單位等十多類。
(二)
依據法律性質分類依我國民法來區分的話,法人可分為公法人及私法人兩種,其中私法 人的內涵很趨近我們所指的非營利組織,私法人當中又包含了兩種類型。
第一種為社團法人,是一種以人為基礎的社會團體,若無社員及無社團法 人可言,其主管機關為各級政府的社會部門,若依照內政部社會司的分類 為例,人民團體之組織,按其性質可分為職業團體與社會團體兩大類,又 細分為學術文化團體、醫療衛生團體、宗教團體、體育團體、社會服務慈 善團體、國際團體、經濟業務團體、宗親會、同鄉會、同學會或校友會、
其他等等之分類,換言之社團法人是依照「人民團體法」的規範所籌設的 各種協會、促進會、學會等組織。而第二種為財團法人,是指以一筆財產 為成立基礎,向成立之目的事業所屬的主管機關立案,若無財產供一定目 的使用則無財團法人可言,財團法人包含了私立學校、醫院、寺廟、教堂、
育幼院、安老院、庇護所等社會福利機構或是各類型的基金會等等,基金 會則是一般對財團法人的通稱。
(三)
依非營利組織財源與控制權分類學者 Hansmann(1980)依據財源籌措與控制方式的不同,將非營利 組織分成以下四種類型:
1. 捐助型(donative):組織財源主要是來自外界認同組織者的捐 贈及捐助。
2. 收費/商業型(commercial):組織主要收入來源是仰賴銷售或服 務的收益,例如大部分的醫院、療養院均屬此類。
3. 互助型(mutual):組織的成員控制著組織的決策權,該組織的 贊助人有權力選舉該組織的董事會成員。例如許多會員制式的 俱樂部組織。
4. 企業型(entrepreneurial):組織的運作權免受其贊助者的正式監 督控制,通常由一個常態設置的董事會來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