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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政府技術移轉相關法令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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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政府技術移轉相關法令 第二節

1980 年後韓國政府制定了工業發展法(1986 年)、發明振興法(1994 年)、產業 技術基礎組成相關法(1995 年)、科學技術革新特別法(1997 年)等多部法律,以促 進國家技術開發、致力推動多項政策,增進公共部門與民間的技術革新。

時序進入二十一世紀後,韓國政府已經意識到成為技術領先國家的必要性。

於是斷然捨棄模仿先進國家技術,專注於自體開發先進新技術。而為了將研究開 發成果移轉至企業,對價值創造能做出真正貢獻,各種促進技術革新的相關法令 也應運而生。

但若以舊法來推動體系化政策,期使公共研究機關或民間開發的技術,能夠 有效率地在市場上移轉交易,其成果卻相當有限。因此政府制訂多項法律制度,

以促進技術的商品化。其中尤以「技術移轉促進法」(2000 年)、「大德研發特區 等之育成相關特別法」(2005 年)最具代表性,並作為公共技術移轉至民間的專門 法。

與此同時,除了培育技術商品化的革新群體(Innovation Cluster),也修改了

「產業教育振興暨產學合作促進法」,以促進大學研究成果商品化。隨之而生的 是「風險偏好企業相關特別處置法」,作為指定技術交易機關及技術評價機關,

並成立設置技術持股有限公司之法源根據。

韓國政府於 2000 年起所為之政策強化、制度改善、相關法案的持續修正,

確實推動研究型企業(Research Institute Company)、新技術創投公司及新技術專業 企業之形成,其政策之效益可見一斑46

以下是關於其他技術移轉商品化相關法律制度現況

46 이현석(2011), 기술이전 설명회를 통한 기술이전 사업화 활성화 방안 연구.(李賢碩〔2011〕,技術移轉說明會之技術移轉商業化增進方案研究)

Prime Minister)

基本政策

(Research Institut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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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專門公司、技術交易師、捐贈、技術持股公司等商品化促進相關制度,與資產 流動化、技術擔保借貸等技術金融制度,以及價值評價模組、技術信託等管理規 定。以下將針對該法之內容作一簡要之介紹:

首先「技術移轉促進法」第一條表明本法的宗旨是制定相關政策,確定公共 研究機構開發的技術向民間部門移轉,以促進技術實用化。同時使民間部門開發 技術能夠順利地實現交易,擴大技術移轉、技術評價及技術情報流通等及其基礎,

通過加強整個產業的技術競爭力,為國家經濟發展作貢獻。

「技術移轉促進法」第三條(政府的職務)規定:

政府為實現的目的,應制定綜合性政策,以確保公共研究機構開發的技術向 民間移轉,使民間部門的技術交易活動更加靈活。

「技術移轉促進法」第四條中明訂,產業資源部長官與科學技術部首長間,

須共同協議技術移轉及商品化相關政策目標,以及有助於達成目標設立與實施之 技術移轉與商品化促進計畫(以下稱促進計畫)。且中央行政機關等相關部會首 長,於各機關設立研究開發技術移轉與商品化計畫時,須通報產業資源部首長。

「技術移轉促進法」第五條:

關於促進計畫的審議與調整,應設立經營技術移轉暨商品化政策審議會(以 下稱審議會)專責處理。

「技術移轉促進法」第六條:

由產業資源部長官設立韓國技術交易所(以下稱交易所),行使技術移轉、促 進技術交易與技術評價,並作為促進計畫之部分內容。且交易所為法人單位。

交易所應完成下列事項:

1. 成立,運營常設技術移轉市場;

2. 以技術移轉為目的進行中介、調解及仲裁;

3. 收集、分析、評價及提供技術交易、評估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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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促進技術投資及商品化;

5. 為促進技術交易,加強國內外技術人才交流;

6. 註冊、支援及管理技術交易師及民間技術移轉專門機構;

「技術移轉促進法」第七條:

中央行政機關相關首長為促進技術移轉、流通及商品化,可依照審議會所訂 定之標準,指定技術交易機關(以下稱交易機關)。而交易機關則從事技術移轉相 關事宜,包含對商品化對象技術的掌握、需求調查、分析、評價;以及在技術移 轉時,進行商品化資訊的蒐集、管理、流通與設立相關情報網,並得為技術移轉 之仲介等。

「技術移轉促進法」第八條:

中央行政機關相關首長透過技術的價值評估,得以提高技術實效性、推動技 術順利移轉與商品化並為其提供擔保,可依照審議會訂定之標準,指定專業技術 評價機構(以下評價機構),並可依照相關法律給予稅制上的抵減,降低技術評價 所需之費用及租稅負擔。

「技術移轉促進法」第九條(設置公共研究機關的技術移轉專任辦公室):

根據總統命令所述,具備一定條件的機關首長,須於公共研究機關內,設立 專責技術移轉相關業務之辦公室,對於已設立專任辦公室的公共研究機關,政府 得提供所需支援。

「技術移轉促進法」第十條:

政府為促進民間的技術移轉與商品化,應培養並以政策支援民間技術移轉專 門機關,針對技術移轉資訊的流通、技術評價人力的培養等技術移轉與商品化相 關事項,民間技術移轉專門機關得享有稅制上的減免,且技術移轉專門機關為擴 充技術移轉市場,所設立移轉資訊流通之設施費用,政府亦可提供必要之協助。

「技術移轉促進法」第十二條(促進民間技術的移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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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使民間企業間的水平性或垂直性技術移轉和技術合作活動順利進行,

應當制定活化技術市場機能的支援方案。

根據總統命令所述,政府為使民間企業間的水平性或垂直性技術移轉和技術 合作活動順利進行,應當制定活化技術市場機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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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技術移轉與商品化相關促進法」

參、

修訂背景48 一、

2006 年 12 月,為使「技術移轉促進法」適應技術移轉及產業環境的變化,

並有效率地推動政府政策,將其大幅修正為「技術移轉與商品化相關促進法」。 究其修法背後的主要原因,乃是為了積極活用研究開發的成果,以此強化相 關國際合作,並責成公共研究機關各自制定規章辦法,加速公共技術的移轉與商 品化。

此外,通過技術評價資訊的流通,確立技術評價之體系,實施技術流動化促 進計畫,連結技術評價與技術金融,並且改善與補完現行制度於施行上所出現的 部分缺陷。

主要法律內容雖為技術移轉與商品化,但其體系與既有之技術移轉促進法有 諸多不同,因此以下將針對此體系做一介紹。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本法的制定目的、定義用語、政府責任,以及與釐清 其他相關法律的關係。

第二章為技術移轉商品化促進計畫的制定與實施之相關規定,闡述技術移轉 商品化政策審議會的組成及其所扮演之角色。

第三章為技術移轉商品化基礎之擴充,這些包含:技術登錄與促進提供技術 移轉商品化資訊,技術移轉商品化實況調查,指定技術交易機關並提供支援,建 立公共研究機關之技術移轉商品化專責組織、專門商品化公司,同時加強技術移 轉商品化之專業人力,註冊專業人員,以便提供專業人員之相關資訊。

而其中雖有韓國技術交易所之設立與經營的相關規定,但 2009 年 1 月 30

48 此章節對於「技術移轉與商品化相關促進法」之敘述與評議,乃本論文參照「技術移轉商 品化白皮書(2006)」之內容,進一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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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之中央行政機關首長也須參與技術移轉商品化計畫,不但要將政府資金投入 國家研發計畫,並有義務將部分資金投入於技術移轉商品化研發計畫的費用。

據此,政府更須悉心蒐集、推動技術移轉商品化之支援方案,編列預算設立 基金,規劃所需之財源,令技術移轉商品化具備實質成效。

促進技術的輸出、輸入、戰略合作、共同投資等技術移轉與商品化 (三)

之相關國際合作

修正後之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政府須提出政策以促進技術移轉商品化之國際 合作,並令中央機關首長對技術移轉商品化相關國際合作慣例進行調查與研究。

換言之,政府設立了法定依據,以促進政府、企業、大學研究所、自治團體 等主體與國際機構或海外政府、企業、大學研究所、團體等合作進行技術移轉商 品化。

為促進公共技術的移轉與商品化,針對研究者義務性提供利益誘因,

(四)

將其研究開發成果權利化…等制定相關辦法。

修正法律中規定,公共研究機關首長可自行制定公共技術移轉商品化促進之 相關自治規定,但該自治規定事項應以總統命令為之。

如此,公共研究機關因國家研發計畫得以蓬勃推動技術開發,但技術開發後 缺乏關注與努力,使得研究成果與管理無法體系化,最後反映出公共研究機關的 技術移轉商品化效率低下的問題。

由於國家研發計畫的研究成果是以專利申請件數為基準,於是開發成果不分 好壞皆申請專利,若研究成果散失或外流更無法輕易掌握情況,甚至有些參與計 畫的研究團隊使用個人名義申請專利,而以上種種問題造成研究成果管理上的困 難。因此在此次修法中特地加入提供研究者誘因之規定,希望能藉此達到提升研 究者將其成果加以妥善維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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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研究機關向企業出資技術時,為簡化程序,從韓國技術交易所 (五)

或技術評價機關收到的技術評價,視同按商業法 49得到公證鑑定人的鑑定。

如今在企業經營中,技術的重要性僅次於人力與資金,若可以企業股份向技 術持有人換取技術,那麼技術移轉商品化的效率便能進一步提高。

根據商業法的規定,公司設立或增資時,若想以技術為實物投資,則該出資

根據商業法的規定,公司設立或增資時,若想以技術為實物投資,則該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