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預期性污名
壹、污名(Stigma)的界定與意涵
污名概念在學術界中最早由Goffman(1963)所提出,其認為個體污名是 一種使個體名聲敗壞的特性,當一個陌生個體現身於他人面前,他所具有的特 性將使他與他人有所區分,而被他人歸類到壞的、危險的、虛弱的類別,進而 在他人心中之形象從一個完整的一般人,變成一個受玷汙、貶損的個體。
Goffman 進一步提出三種不同的污名類型,第一類來自身體缺損,如身障 者。第二類來自個人特質缺損,包含意志薄弱的、跋扈的、死板的或不誠實 的,如精神疾病患者、受刑犯、成癮者、酒精濫用者、同性戀者、失業者、曾 嘗試自殺者及激進政治行為者。最後一類來自部族認同,如種族、國籍及宗教 信仰,此類污名可透過譜系於同類成員間傳播,並對於同類成員具有相同影 響。另一方面,因污名並非皆可藉由外觀覺察,依污名之可見性(visibility)分 類,帶有清晰可見的污名者,被稱為已受貶抑者(the discredited),如盲人、黑 人;而帶有無法從外觀辨識的污名者,被稱為可受貶抑者(the discreditable),
如同性戀、受刑犯。
然而自提出污名概念以來,大多數學者提出Goffman 之定義不夠嚴謹的批 判。譬如,Link 與 Phelan(2001)針對過去批判,將污名界定為一種「使標籤 化個體有別於其他個體,被連結至非期許的特質,進而受到地位喪失或歧視等 不公對待之歷程」。此觀點強調社會權力對於污名形成之影響,當掌權者決定何 謂對錯,污名得以發生。因此,Link 與 Phelan 認為污名成立於一個允許以下現 象共同發生的權力型態,包含標籤化、刻板印象、分化、地位喪失及歧視。
再檢視Goffman 的理論可見,污名可能因來源與性質而有所差異。因此,
Jones(1984)區分六種面向之污名化情境,包含:可隱藏性(concealability)、
(aesthetic)、污名標記的來源(origin of the stigmatized mark)及危難性
(peril)。後續實徵研究指出,危難性、可隱藏性及污名標記的來源為核心面向
(Deaux, Reid, Mizrahi, & Ethier, 1995; Frable, 1993)。另一方面,Crocker、
Major、及 Steele(1998)認為可見性(visibility)與可控性(controllability)對 受污名者與污名他人者之經驗而言,為最重要的兩個面向。其中污名之可見性 影響污名化個體覺知外界反應來自自身污名之程度,亦影響污名化個體之因應 策略、費力隱藏自身污名的程度、及與其他污名化個體進行社會比較之程度。
而可控性影響污名化個體於陌生情境中的負擔,也涉及維持或縮小自身污名化 特徵之決定。Crocker 等人更進一步提出污名的社會心理概念模式,包含三大維 度,分別為(1)觀點(perspective):覺知者或目標;(2)認同(identity):個 人認同或群體為基礎的認同;(3)反應類型(reactions):情感、認知或行為反 應。藉由上述理論架構與污名發生之對象,可衍生出更細緻的污名分類,目前 文獻提出內化污名(Herek, Gillis, & Cogan, 2009)、知覺污名(Mickelson, 2001)、預期性污名(Quinn & Chaudoir, 2009)等。
貳、預期性污名定義
延續Goffman(1963)所提,已受貶抑者與可受貶抑者於社會互動過程 中,可能存在不一樣的心理歷程。已受貶抑者因其污名特徵明顯可見,當個體 與他人互動時,自身之污名化身份毫無隱藏地揭露在他人面前,初步的身份暴 露已為個體帶來不舒服的感受。當他人進一步與已受貶抑者互動,對其污名特 徵提出好奇,或提供已受貶抑者不需要的幫助,都會提高個體的不適感。
另一方面,可受貶抑者因其污名特徵的不可見,儘管他人宣稱抱持接納少 數族群之態度,但實際並不一定可讓雙方於平等層次上互動,使個體在社交互 動過程中無法確認他人對自身污名特徵之反應,而引發焦慮感受。當其未揭露 自己的污名化身份時,並不必然會受到他人的污名化對待,可能透過迴避或隱
藏身份因應。但與他人互動過程中,其可能會擔心他人知曉自己的污名化身份 後,預期自己將遭受他人污名化對待。而上述歷程中所提及之對於污名身份揭 露後,可能遭受他人污名化對待之預期,即為預期性污名(anticipated
stigma)。
回顧污名相關研究,預期性污名為近年較新興被獨立出來討論的議題,過 去此概念多被包含在知覺到的污名中,英文以felt stigma 或 perceived stigma 表 示,此被定義為污名化個體對於自身污名的主觀感受,並將主觀感受投射於他 人,進而影響個體對於他人主觀感受之覺察,使個體預期他人可能因對污名的 負面態度,而有歧視之表現(Kinsler, Wong, Sayles, Davis, & Cunningham, 2007;
Mickelson, 2001)。由上述定義可見,知覺污名歷程包含個體對他人主觀感受之 覺察與預期後續可能受歧視經驗兩部分。而預期性污名強調的是後者,也就是 個體對於他人將貶損自己的預期,而非對於污名身份的負面覺察,故於本研究 將預期性污名從知覺污名中獨立出來,並針對預期性污名進行探討。
參、預期性污名與心理健康之關聯
過去西方研究結果幾乎一致地指出預期性污名可預測個體較高的主觀心理 苦惱,較差的生理健康、生活品質,且受個體對自己的少數族群認同之核心性
(centrality)與突顯性(salience)所影響(Earnshaw, Quinn, & Park, 2012;
Quinn & Chaudoir, 2009)。但上述研究中部份研究是以各少數族群為研究對象,
而非針對特定少數族群(Quinn & Chaudoir, 2009),或是多以精神疾患患者或慢 性病患(Earnshaw et al., 2012)作為主要研究對象,特定針對性別少數族群之 預期性污名相關研究較為稀少。Pachankis、Sullivan、Feinstein、及 Newcomb
(2018)以 128 名年輕男同性戀與男雙性戀為樣本追蹤 8 年,結果顯示預期性 污名呈逐年下降之趨勢,且受個體社經地位影響,低社經地位者下降趨勢較高 社經地位者平緩。
綜合上述,預期性污名對於性別少數族群之心理健康狀態影響甚大,可能 為此族群之自殺潛在風險因子,但目前國內相關研究較缺乏。此外,現存研究 中對於預期性污名的測量,多藉歧視量表(Chaudoir & Quinn, 2016; Quinn &
Chaudoir, 2009)、拒絕敏感度量表(Pachankis et al., 2018)之題項內容,詢問個 體歧視事件發生之可能性,並無特定工具可應用於測量不同少數族群之預期性 污名程度,故本研究將採自編量表之方式針對此議題進行探索。
肆、少數族群壓力模式
少數族群壓力模式(minority stress model)為 Meyer(2003)所提出,此壓 力模式主要探討少數族群面對污名衍生之少數族群壓力時,整體壓力歷程與因 應模式。其中少數族群壓力具有三種特性:(1)獨特性(unique):為污名化個 體特有的,且是可加成於一般性壓力之上,因而此族群相較一般族群需較費勁 適應,(2)長期性(chronic):指少數族群壓力是穩定存在社會與文化脈絡中,
(3)以社會為基礎的(socially based):指少數族群壓力為根基於社會互動、
社會制度、及整體社會結構之中。
如圖1-1 所示,於此壓力模式中,將壓力源分為(1)一般性壓力源
(general stressors):指來自社會環境中之壓力,不分任何族群皆可能遭遇此壓 力源,如失業、親人過世;(2)遠端壓力源(distal stressors):指不需仰賴個體 知覺或評估的客觀壓力,如社會偏見與歧視;(3)近端壓力源(proximal stressors):指個體主觀感受到的壓力,如內化恐同、預期性污名、知覺污名 等。遠近端壓力源為一連續變化之歷程,起始於少數族群身份衍生的遠端壓力 源,透過個體覺知此壓力,且對此壓力產生預期與警覺後,將外在社會負向態 度內化,當個體對於壓力的主觀覺知漸增,便逐漸轉為近端壓力源。
依據此壓力模式之概念,本研究將以遠端-近端壓力源的概念,針對不同人 際來源之預期性污名可能隱含遠端與近端之關聯,對於個體主觀之生活品質與
心理症狀程度之影響進行驗證。
圖1-1:少數族群壓力模式
資料來源:翻譯自“Prejudice, social stress, and mental health in lesbian, gay, and bisexual populations: Conceptual issues and research evidence.”by Meyer, I. H.
(2003).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29, 674. doi:10.1037/0033-2909.129.5.674